-1-《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总平面图)审查》事项办事指南一、项目信息事项名称:建设工程(含临时建设)规划许可证核发事项编码:35574319601003690133440100子项名称: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总平面图)审查二、实施机关广州市增城区国土资源和规划局三、办理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15年修正)第四十条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应当提交使用土地的有关证明文件、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等材料。需要建设单位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的建设项目,还应当提交修建性详细规划。对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和规划条件的,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将经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予以公布;2.《广东省城乡规划条例》(省人大公告第90号)第四十一条建设单位或者个人申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应当持使用土地的证明文件、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和法律、-2-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人民政府指定的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规划条件要求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的,应当同时提交经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3.《广州市城乡规划条例》(市人大公告第56号)第三十九条建设单位在编制建设项目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总平面图或者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时,涉及确定市政基础设施的规模和位置的,应当征求供水排水、电力、燃气等生产经营企业的意见,相关生产经营企业应当配合。市政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的规模和位置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后不得擅自改变;第四十四条建设单位组织编制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总平面图经审定后应当公示,不得擅自修改。确需修改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划技术规范的要求拟定修改方案并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受理后应当采取批前公示、座谈会或者听证会等形式征求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并按照下列规定办理:(一)涉及控制性详细规划修改的,应当先行修改控制性详细规划;(二)涉及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和公共安全设施修改的,在批准前,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征求相关行政管理部门的意见;(三)经审定的商品房项目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总平面图修改涉及产权人的专有部分或者产权人所在建筑物的共有部分的,应当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取得相关产权人的同意;4.《广州市城乡规划程序规定》(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3-59号)第三十七条办理建筑工程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应当遵循下列程序:(一)审定和公布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总平面图。除了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的地块外,总用地面积1万平方米(含1万平方米)以上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规划编制单位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总用地面积1万平方米以下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规划编制单位编制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总平面图。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总平面图应当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在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一并审定。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将经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予以公布。四、受理范围本行政许可(备案)适用于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一)符合以下全部条件/条件之一的个人(单位)可以办理:1.申请材料齐全且在规定的有效期内;2.申请材料的建设主体、项目名称以及申请内容一致;3.各项经济指标、间距退让及建筑方案设计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城市设计导则、规划条件及上层次规划审批的有关要求;4.符合《广州市城乡规划程序规定》、《广州市城乡规划技术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要求。(二)注意事项:暂无。-4-五、申请材料(一)文字描述1.《立案申请表》(收取原件1份;A4纸规格打印填写;需加盖公章)2.申请函(收取原件1份;A4纸规格需加盖公章)3.申请人身份证明(收取复印件1份;核验原件;A4纸规格需加盖公章)(①申请人是自然人的,应当提交本人有效身份证明;②申请人是单位的,应当提交:A、《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或其他有效证明文件,企业法人还应当提交《企业法人营业执照》;B、法人法定代表人或其他组织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4.授权委托书(有授权委托时应当提供本项资料;收取原件1份;A4纸规格需加盖公章)5.受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明(有委托代理时应当提供本项资料;收取复印件1份;核验原件;A4纸规格需加盖公章)6.设计单位的资质证书(如图纸盖出图章可视为已提交。收取复印件1份;核验原件;A4纸规格需加盖公章)7.显示或标注有拍照日期的多角度现场照片(收取原件1份;A4纸规格需加盖公章)8.规划设计方案蓝图(1.规划设计方案蓝图为一张图,包含总平面规划、绿地系统规划、道路交通系统规划和竖向规划等内容。-5-2.上述规划设计方案蓝图应绘制在1/500现状地形图上,用地面积在20公顷以上(含本数)的,可以以1/1000现状地形图替代。3.规划设计方案蓝图需在电子报批文件经修建性详细规划指标技术审查完毕后,由建设单位用经技术审查机构加密的电子报批文件晒图补交。4.公益类、产业类项目(房地产、商业、办公等经营性项目除外)可后补修详通审核。)(收取原件2份)9.规划设计方案电子报批文件(1.设计方案电子报批文件应符合规划部门相关要求;2.要求:使用AutoCAD2008或以下版本。收取电子件1份。)10.《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等有效的用地证明材料及规划条件和历次规划审批文件(A4规格,核对原件,加盖公章。)11.规划条件及历次规划批复文件中要求取得的专业管理部门的意见(A4规格,核对原件,加盖公章。)12.供水排水、电力、燃气等生产经营企业的意见(涉及确定市政基础设施的规模和位置的,应当提供此项;收取复印件1份;核验原件;A4纸规格需加盖公章)(二)表格形式序号业务情形材料名称材料收取标准其他要求1通用立案申请表原件[1份]网上下载,A4纸规格打印填写,加盖公章2申请函原件[1份]A4规格,加盖公章-6-3申请人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1.A4规格,加盖公章①申请人是自然人的,应当提交本人有效身份证明;②申请人是单位的,应当提交:A、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登记证书或其他有效证明文件,企业法人还应当提交《企业法人营业执照》;B、法人法定代表人或其他组织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2.核验原件。4有委托代理时应当提供本项授权委托书原件[1份]A4规格,加盖公章①应当明确代理权限;②应由申请人签名或盖章。5代理人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身份证正反面复印在一张A4纸上,核验原件,加盖公章。6通用设计单位的资质证书复印件[1份]A4规格,核对原件,加盖公章。7显示或标注有拍照日期的多角度现场照片原件[1份]清晰。8规划设计方案蓝图原件[2份]1.规划设计方案蓝图为一张图,包含总平面规划、绿地系统规划、道路交通系统规划和竖向规划等内容。2.上述规划设计方案蓝图应绘制在1/500现状地形图上,用地面积在20公顷以上(含本数)的,可以以1/1000现状地形图替代。3.规划设计方案蓝图需在电子报批文件经修建性详细规划指标技术审查完毕后,由建设单位用经技术审查机构加密的电子报批文件晒图补交。4.公益类、产业类项目(房地产、商业、办公等经营性项目除外)可后补修详通审核。9规划设计方案电子报批文件电子件[1份]1.设计方案电子报批文件应符合规划部门相关要求;2.要求:使用AutoCAD2008或以下版本。10《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等有效的用地证明材料及规划条件和历次规划审批文件复印件[1份]A4规格,核对原件,加盖公章。11规划条件及历次规划批复文件中要求取得的专业管理部门的意见复印件[1份]A4规格,核对原件,加盖公章。-7-12涉及确定市政基础设施的规模和位置的,应当提供此项供水排水、电力、燃气等生产经营企业的意见复印件[1份]A4规格,核对原件,加盖公章。六、审批证件本事项的决定文书为复函/批复,其证件类型为“许可证、执照或其他许可证书”。七、办理时限法定办理时限:30个工作日承诺办理时限:7个工作日八、收费标准及依据本行政许可事项不收费。九、办理流程(一)窗口办理流程1.申请:申请人提出申请,将所需材料递交到受理窗口;2.受理:窗口人员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材料齐全且符合申请条件的,对申请进行受理并开具受理回执。资料不齐全或不符合申请条件的,退回材料,并一次性告知需补齐的材料;3.审核:部门审核人员进行内部审批审查;4.决定:审批机构在承诺时限内做出决定意见。5.送达:通知申请人到受理窗口领取决定(证件)或通过邮寄送达。(二)网上办理流程1.网上申请:申请人登录增城区网上办事大厅提出申-8-请并按要求将申请材料的扫描电子文档上传到网厅(网址:);2.网上预受理:经办人员对网上申请进行预审,材料齐全且符合申请条件的,对申请进行预受理并通知申请人到受理窗口递交纸质材料。申请资料不齐全或不符合申请条件的,退回申请,并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补齐的材料;3.受理:申请人将纸质材料递交到受理窗口,窗口人员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材料符合要求的,对申请进行正式受理并开具受理回执。材料不符要求的,退回材料,并一次性告知需补齐的材料;4.审核:部门审核人员进行内部审批审查;5.决定:实施机构在承诺时限内做出决定意见;6.送达:通知申请人到受理窗口领取决定(证件)或通过邮寄送达。十、办事窗口受理窗口:广州市增城区政务服务中心办事大厅国土资源和规划局窗口受理地址:增城区荔城街光明西路108号1楼工作时间: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上午8:30-12:00,下午14:30-17:30十一、咨询投诉方式咨询电话:020-82628531投诉电话:020-82629070十二、申请人的权利和义务(一)申请人依法享有以下权利:-9-1.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有权取得本行政许可;2.申请人依法享有知情权、批评权、建议权、申诉权、控告权、检举权、申请听证等权利;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的有关规定,申请人有权自知道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申请,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申请人有权自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或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二)申请人依法应履行的责任:申请人应保证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有效性。如申请人采取不正当手段获得行政许可或利用行政许可从事违法行为的,行政机关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对申请人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十三、其他本办事指南由增城区国土资源和规划局编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