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大2018年秋季专科《宪法学》网上形考2参考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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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大2018年秋季专科《宪法学》网上形考2参考答案一、判断题(每题2分,共20分)1、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机构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2、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是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3、总体来看,政党与政党制度与民主宪政有着密切的联系,一方面是近代民主宪政发展的产物;另一方面又促进了近现代民主宪政的发展。(√)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解放军选举产生。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名额不超过三千人。5、我国选举法规定依法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也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这是由我国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性质所决定的。(×)6、特别行政区与一般的行政区域不同,具有特殊性。我国宪法规定,在特别行政区内实行的制度按照具体情况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法律规定。(√)7、目前我国行政区域的划分等级比较复杂,现行宪法规定的行政区划基本上是“三级制”,即省(自治区、直辖市),县(自治县、市),乡(民族乡、镇)。(√)8、统一战线在不同的历史时期都有着相同的形式和内容。都是以工人阶级(通过共产党)为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包括在不同的历史条件下一切可以团结的力量在内的广泛的政治联盟。(×)9、许多国家的宪法和选举法都确立了普选制,普选制是指公民不受特别限制地参加选举,因而普选制是就一定程度而言的选举制度。(√)10、选举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和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二、选择题(每小题2分,共20分。每小题备选答案中,有一项或二项以上的正确答案.请将正确答案的序号填在括号内,多选、少选或错选均不给分。)11、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D)。A.3年B.8年C.6年D.5年12、宪法规定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负责的有(ACD)。A.最高人民检察院B.国家主席C.最高人民法院D.国务院13、宪法规定,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BD)A.地方各级人民政府B.全国人民代表大会C.中央人民政府D.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14、我国宪法规定,民族自治地方分为(BCD)。A.民族乡B.自治县C.自治区D.自治州15、我国法律规定,中央对特别行政区行使的主要权力有:(ABC)A.中央任命政府负责管理特别行政区的防务B.全国人大常委会享有对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的修改、解释权C.全国人大常委会有权决定特别行政区进入紧急状态D.最高人民法院享有对特别行政区的司法终审权16、我国特别行政区基本法规定,特别行政区(ABCD),五十年不变。A.不实行社会主义的政策B.保持原有的资本主义制度C.保持原有的资本主义生活方式D.不实行社会主义的制度17、按国家权力归属不同,近现代国家主要采取的政权组织形式是(BD)A.总统制B.君主立宪制C.议会君主立宪制D.共和制18、按照行政区域实行地方制度的不同,我国地方制度可以分为(BCD)。A.经济特区制度B.普通地方制度C.特别行政区制度D.民族区域自治制度19、某县A选区在举行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时,应参加选举的登记选民为25000人,实际参加选举的选民为12350人,该选区三位候选人黄某、朱某和王某最后实际获得选票依次为6250票、3500票和2600票。依照我国选举法的规定,谁能当选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A)A.三人均不得当选B.黄某C.王某D.朱某20、关于人民法院,说法正确的是(ABCD)。A.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B.人民法院是国家的审判机关C.人民法院审理案件,除法律规定的特别情况外,一律公开进行D.最高人民法院是最高审判机关三、小论文:论我国设立特别行政区的理论根据和法律根据论我国设立特别行政区的理论根据和法律根据。特别行政区是指在我国行政区域内,根据我国宪法和法律的规定,专门设立具有特殊法律地位,实行特殊的社会、政治、经济制度的行政区域。它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可分享的部门,但又具有特殊的法律地位。特别行政区与一般的行政区域不同,具有特殊性。一般的行政区域必须遵守我国宪法的所有规定,按宪法规定的职权行使地方权力,实行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制度。特别行政区与民族自治地方不一样。特别行政区是从祖国统一这个大局出发,为台湾、香港、澳门这些实行资本主义制度的地区而专门设立的,特别行政区享有高度的自治权,包括司法终审权。特别行政区体现了“一国两制”的理论。“一国两制”即一个国家,两种制度。所谓一个国家,就是坚持一个中国原则即统一的不可分割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凡是属于我国领土范围内的一切地方行政区域,包括香港、澳门和台湾,都不能分割或分离出去,也不能变成任何独立的政治实体。所谓的两种制度,是指在我国一般实行社会主义制度,特别行政区可以继续保持资本主义制度。按照传统的理论和模式,在一个社会主义国家里,只能允许一种制度即社会主义制度存在和发展。实行“一国两制”后,突破了原有模式,形成了在一个国家里,社会主义制度和资本主义制度并存,两者相互拐进、共同发展的新格局。这是我国根据自己的国情在国家制度上的一大创新和发展,体现了原则性和灵活性的高度结合。“一国两制”的理论和实践,没有改变我国的基本国体和基本国家结构形式,有利于以和平的方式实现祖国统一大业,有利于国家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并具有国际意义。从现行《宪法》第31条规定:“国家在必要时得设立特别行政区。在特别行政区内实行的制度按照具体情况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法律规定。”特别行政区是一个特殊规定,即它实行的制度由全国人大以法律规定,显见它可以实行一种例外的制度。但是它究竟可以实行什么制度,具体特殊在何处,宪法未作明确规定,而是授权全国人大来规定。因此,可以说这是一个授权性条款。宪法是根本法,它巩固并确认了社会主义制度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根本性制度。现在,宪法在行政区域划分中提出特殊行政区,无疑说明允许特殊情况下可以有另一种制度的存在。这些制度包括社会政治、经济制度,有关保障居民的基本权利和自由的制度,行政管理、立法和司法方面的制度。我国香港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都明确规定:特别行政区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可分离的部分。特别行政区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个享有高度自治权的地方行政区域,直辖于中央人民政府。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授权特别行政区依照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的规定实行高度自治,享有行政管理权、立法权、独立的司法权和终审权。特别行政区不实行社会主义的制度和政策,保持原有的资本主义制度和生活方式,50年不变。从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的规定可以看出,为了维护国家的统一和领土完整,保持繁荣和稳定,并考虑到特别行政区的历史和现实情况,特别行政区的政治制度是从当地具体情况出发,符合当地实际的一种特有的政治形式。这种政治形式协调了特别行政区内各阶级、各阶层的利益,有利于保持繁荣和稳定。实行特别行政区制度,确实给我们带来了许多新变化。在社会经济、政治制度上,我国社会主义和资本主义两种制度并存,但它是以社会主义制度为主体的两种的两种制度并存,不是平行的关系,特别行政区只是局部。在法律体系上,我国两性质不同、形式各异的法律体系并存。在立法和法律解释上,特别行政区享有立法权、法律解释权,这种立法权既不同于主权国家的立法权,也不同于一般地方权力机关和民族区域自治机关的立法权,香港实行判例法,法律解释由司法机关在审判中作出。在法律渊源上表现也不同,特别行政区保留原有法律不变同基本法相抵触或经特别行政区的立法机关作出修改者外,予以保留。在司法上特别行政区享有独立的司法权和终审权。特别行政区的某些特征与联邦制国家下的各邦相似,但两者的本质区别在于特别行政区的权力来源于中央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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