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规风险管理的保险公司论文一、合规风险管理的产生背景与内涵(一)合规风险管理的含义2005年4月29日,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制定了《合规与银行内部合规部门》(《ComplianceandtheComplianceFunctioninBank》)。该文件对“合规风险”实行了直接概括性的描述,对于“合规管理”主要通过管理依据、管理层的合规认知、合规文化的建立等方面实行了间接程序性的描述。2007年9月20日,中国保监会颁布的《合规指引》,明确了保险公司“合规”“合规风险”“合规管理”的定义:“合规”是指保险公司及其员工和营销员的保险经营管理行为理应符合法律法规、监管机构规定、行业自律规则、公司内部管理制度以及诚实守信的道德准则。“合规风险”是指保险公司及其员工和营销员因不合规的保险经营管理行为引发法律责任、监管处罚、财务损失或者声誉损失的风险。“合规管理”是保险公司通过设置合规管理部门或者合规岗位,制定和执行合规政策,展开合规监测和合规培训等措施,预防、识别、评估、报告和应对合规风险的行为。合规风险管理是一种全新的、制度化的、主动的管理模式,与传统的法律风险管理有很大不同。从企业管理的角度出发,能够将合规工作表述为“合规管理”,而从风险管理的角度出发,则可将其表述为“合规风险管理”。现在国际上普遍将“能否合规”作为一种风险来管理,要求现代金融企业必须建立有效的合规风险管理机制。合规本身并不能为企业创造价值,但是人们普遍将其视为一项独立的风险管理活动和一种健全企业内控体系的重要手段。(二)合规风险管理组织2006年1月5日,中国保监会制定了《关于规范保险公司治理结构的指导意见(试行)》,首次提出:保险公司董事会除履行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所赋予的职责外,还应对“合规”“内控”和“风险”负最终责任;保险公司应设合规负责人职位,并设立合规管理部门。该《指导意见》的发布,为中国保险企业构建全新的合规管理体系、组建合规部门提供了政策依据,促动了中国保险业合规管理体系的建设。国内保险公司也已建立专门的合规管理部门。2004年平安保险集团率先成立了“法律与合规部”,2006年中国人保控股公司将“法律部”改造为“法律与合规部”,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设立了单独的“内控合规部”,像长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阳光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也都成立了“合规部”,中外合资保险公司中也有中美大都会人寿保险有限公司、中宏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设有“合规部”。二、甘肃省保险公司合规风险管理现状(一)合规风险管理部门设立情况从各公司的数据来看,合规管理工作及在公司内部设立合规部门和岗位的工作得到全省绝绝大多数保险公司的重视,省分公司按要求即时设立了相对应的合规部门和岗位。此外,在合规管理方面有些公司已经在尝试一些积极有益的探索,已经获得一定的成效,例如在分公司以下的分支机构设立合规管理岗位,配置合规管理工作人员等。(二)行政处罚情况统计虽然近年来在内部合规建设方面甘肃省保险公司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从总体来看,甘肃省还需进一步增强保险合规工作,从下面的事实就能够看出来。表1是2008-2013年甘肃省保险公司行政处罚情况统计,能够看出近6年处罚方向和力度都在转变,从警告偏向罚款,不过整体处罚力度不大。而2009年甘肃保监局制定了《甘肃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合规管理工作实施细则》,保险公司治理结构更加规范了,合规管理机制进一步建立健全,合规风险要求即时防范和化解,所以2010年各保险公司的处罚机构家次由2009年的11家减至7家,可见保险公司的行政处罚状况与保监会的政策导向密切相关。表2是甘肃省保险公司主要违规行为统计。可分析得出近6年各年违规总数基本稳定,波动不大,主要违规行为为不严格执行条款费率、虚列费用、委托不具有资格的机构或个人代理业务、编制虚假资料、违规支付手续费等。究其原因,很可能与保险公司的商业贿赂相关。商业贿赂,是一种不正当竞争行为,损害行业的声誉,增加行贿者的经营成本,腐蚀兼业代理机构的工作人员,无法获得持续稳定的业务增长,不利于保险公司的长期稳定健康发展。甘肃保监局为贯彻落实中央纪委《关于转发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严厉打击利用保险业务从事商业贿赂行为的通知的通知》精神,在全局范围内组织展开了监管风险排查和规范权力运行专项工作。所以2010年以后违规支付手续费、账外设账等违规行为明显减少。三、甘肃省保险公司合规风险管理存有的问题结合上述行政处罚情况的分析,我们进一步通过对相关保险公司的调研,能够得出以下结论,虽然各保险公司都制定有各种内部合规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但是甘肃省保险公司的合规风险管理技术还不成熟,合规风险管理还不成体系,且部分合规管理职能由多个部门分别行使,无法符合保监会最新《指导意见》的要求。对于甘肃省保险业来说,“合规风险管理”仍是一个较新事物,在实际运作中,旧有的合规管理体制尚未被全新“合规”观点修正,且很多问题因为多方面的原因依然存有。(一)对合规管理工作理解不够清晰对甘肃省的保险公司来说,合规的重要性还没有充分被很多企业高层理解到,而如何在整个公司体系内有效落实依法合规经营原则,他们在依法合规经营中应承担什么样的职责,如何在言行上真正体现企业所倡导的诚信与正直的价值理念,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并不清楚。同时,企业员工对于合规的含义并没能真正理解,从而无法将合规落实到工作中,例如一些规定,公司负责人未经批准设立分支机构(甘保监罚〔2009〕9号)、员工提供虚假学历证明(甘保监罚〔2007〕5号、〔2007〕4号)、代替他人考试(甘保监罚〔2012〕1号)、委托未取得合法资格的人员从事保险销售活动(甘保监罚〔2010〕19号、〔2011〕5号、)、出具阴阳单方式承保机动车辆保险业务(甘保监罚〔2010〕2号、〔2010〕3号、〔2010〕4号、〔2010〕16号)、编制虚假资料及报表(甘保监罚〔2010〕11号、〔2010〕12号、〔2010〕13号、〔2011〕9号、〔2011〕20号)、给予投保人保险合同约定以外的利益(甘保监罚〔2011〕6号)。这是保险公司违规经营和违规操作屡禁不止的根源所在,充分暴露了保险公司治理结构中存有的合规风险控制的缺陷。(二)合规管理部门职能设定不够科学合理在对相关保险公司的调查中发现,有的公司对合规工作的独立垂直性理解不到位,审计部门和合规管理部门职责被混淆,区分不清稽查监督岗和合规管理岗的岗位职责,存有审计部门和合规部门合署办公、相关审计工作由合规部门负责、审计监督岗内设在合规部门等现象。有的公司合规部门未按要求独立于财务部门、稽核部门及业务部门之外,财务、业务负责人分管合规工作,合规人员的合规职责与其所承担的其他职责之间存有着交叉和利益冲突,无法有效地对公司经营和业务、财务风险实行识别、评估和监测,无法保证合规人员的相对稳定性。根据甘肃省保险公司合规管理情况来看,合规部门组织架构、报告路线不清晰;没有具体的合规执行标准和激励机制;规章制度的制定没有统一的归口部门,缺乏即时的制定和系统的梳理,没有具体化和系统化,制度可执行性差;一线员工缺乏系统的教育培训和专业指导,不能全面准确的理解法律、法规、规则和企业内部规章制度,不了解合规风险管理的具体内容和特点,更谈不上构建全新的合规风险管理体系和组织的具体实施。(三)不同时期的不合规行为相对集中我们能够从甘肃保监局下达的处罚清单看出,不同时期存有相对集中的不合规行为,如2008年很多机构在交强险和商业车险业务中集中表现为不严格执行条款费率,改变车辆性质承保,违规使用费率优惠系数;2010年集中表现为编制虚假材料;2012年主要表现为虚列费用;截至2013年底主要表现为虚列费用,虚挂中介业务套取费用。(四)保险公司合规风险管理技术缺乏合规风险管理与保险公司其他风险管理虽然最终目的都是防范风险累积,保障保险公司稳健运行,进而保护消费者和投资者的权益和利益,但其直接目标却有所不同。不合规的行为一方面会直接影响到消费者和投资者的权益,例如,违规销售往往会侵害消费者的知情权和正当合同权利,在信息披露上的违规行为往往会侵害保险行业股权投资者的权益。合规风险管理失败的最直接结果是导致保险公司遭受保险监管机构的调查乃至处罚,不过,这样的结果往往取决于违规行为是否被保险监管机构发现以及相对应的处罚力度,所以保险公司往往对合规风险存有侥幸心理,且难以度量风险规模和结构,这就是缺乏风险管理技术的表现。当前,我国尚未形成完善的合规风险管理数据信息查询系统,保险公司绝绝大多数都没有建立起自我完善的合规管理制度的机制,既无法实现有效快捷地学习合规管理知识,也难以快速跟进更新与自身工作相关的合规风险点,从而只能展开相对盲目和模糊的合规风险管理工作。另外,保险公司没有系统的数据库和软件来提供相对应的指导和培训,也不利于保险公司合规文化氛围的培育。同时,在统计相关行政处罚数据时,信息量大,数据非标准化,查询费时费力,信息无法准确检索,造成了搜索与分析数据的困难,这都有待于利用新的信息处理手段和系统工具加以改进。四、甘肃省保险公司合规风险管理机制建设措施合规经营机制是保险公司实施风险管理为本的基础和载体,保险公司合规经营机制的构建根据上述出现的问题相对应能够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一)保证合规部门的独立性合规部门又称法律合规部、内控合规部等,是公司合规管理的职能部门,是合规经营机制的重要组成部分。合规部门负责公司合规制度的制定实施、检查监督,经营风险的防范、与监管部门和内部各部门的沟通与协调等。鉴于其职能和职责的特殊性,为保证合规部门有效发挥作用,合规部门必须与业务部门、审计部门、财务部门等相分离,保持独立性,保证独立展开内控合规的各项工作。(二)增强合规风险管理廉政建设在当前保监会持续完善保险市场诚信信息平台建设以及持续增大对商业贿赂等违法违规现象督查力度的背景下,甘肃省各保险公司有必要持续增强合规风险管理制度建设。保险公司只有持续增强内控制度建设,从财务管理、销售管理、监督考核、信访投诉等方面入手,建立治理商业贿赂的长效机制,才能有效防范商业贿赂行为侵蚀保险业健康发展,从而保护被保险人利益不受不法分子侵害。此外,保险公司还应增强对管理人员和基层销售人员的培训,只有培养出更多专业合规管理人员,才能保证合规部门有效履行职责。此外,合规人员还必须要具有对合规问题涉及的相关人员直言不讳的勇气和对即时发现公司经营过程中合规风险的敏锐性。(三)增强内部监管坚持全面的监督和检查,让合规制度发挥正常且显著的作用。监察部门和合规部门,应建立畅通的沟通渠道,保证信息的有效传递。甘肃省各保险公司应在合规部门与监察部门间建立信息交流机制,沟通和交流能够通过会议、书面报告、面谈等方式实行。监察的监督方法具有重点的、局部的、专项的特点,通常根据群众举报、合理怀疑等筛选重点注重对象,然后通过现场核实、查证、访问等具体方法,确认或排除监察对象的违法乱纪行为。合规部门应对监察部门的信息需求实行持续的识别和跟踪,即时通知监察部门在合规管理过程中发现的异常情况,并提请监察部门即时对违规行为实行处理,监察部门必须让合规部门了解纪检监察最新的法律、法规、违法违纪风险点和通过监察渠道获取的信息和问题,从而协助合规部门筛选重要信息、辨别合规风险点。(四)培育企业合规文化各类规章制度只有转化成全员的自觉行为才会发挥最大的作用,才能减少或避免违规行为的产生,而在这个过程中文化具有重要的作用。公司理应培育企业合规文化,倡导诚实守信的道德准则和价值观点,推行主动合规、合规创造价值等理念,形成“以合规为荣,以违规为耻”的良好氛围。只有这样才能将合规的观点和意识在每个员工的心中牢固树立并贯彻到工作的各个流程和环节,将合规风险发生的概率降到最低。合规风险管理的保险公司论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