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防范建设标准(试行)为进一步加强我校安全防范建设,保障师生生命财产安全,建设平安和谐校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企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中小学、幼儿园安全技术防范系统要求(国家标准GB/T29315-2012)》、《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中小学校岗位安全工作指导手册》,等法律法规和文件要求,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标准。一人防标准1、学校成立校园安全工作领导小组,明确校长为校园安全工作第一责任人。2、建立和完善专兼职校园安全工作队伍。设立专门的学校安全工作管理机构;学校安保人员配备必要的执勤防护器材。3、在学校中青年教师和管理干部中聘任兼职安全保卫人员。建立家长、社区志愿者参与的护学护校队伍。二物防标准1、学校建立符合安全要求的封闭式围墙(围栏)、校门,围墙(围栏)高度不低于1.8米,低于此高度的围墙(围栏)应当具有防攀爬功能;校门不低于1.7米且可有效防护5人以下集体冲撞,校门处设置值班室或警务室,配备必要的执勤防御(护)性器械和报警、通讯设备。2、安保人员执勤防御器械配备标准:防暴头盔(1顶/人)、防刺背心(0.5套/人)、防割手套(1副/人)、橡胶警棍(1支/人)、夜间值班用强光电筒(1支/人)、钢叉(1套/组,每套钢叉包括叉腰、叉颈、叉脚用各一把)。3、学校视频监控报警室、财务室、电教室、实验室以及保密、危险物品存放点等重要部位出入口安装防盗安全门。窗户应安装金属防护栏等防护设施。4、校门和校内学生行进主要道路、教学楼和宿舍楼通道等部位、地段安装路灯,亮化率达100%。5、教学楼、学生宿舍、食堂等学生集中学习和生活场所按规定配置消防设施、器材并确保其完好有效;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消防通道应保持畅通,在显著位置应设置消防疏散提示标志和应急照明装置。安全防护栏杆和设施符合有关规定。6、校内根据需要设置规范的交通标志标牌、减速带等设施,施划行车线、停车线和人行横线。7、学校应当在校内高地、水池、楼梯等易发生危险的地方设置警示标志或者防护设施。三技防标准1、校园安全技术防范系统的设计、建设、验收、使用和维护应当符合《中小学、幼儿园安全技术防范系统要求》国家标准。2、学校应设置监控报警室,对本单位的视频监控、报警、电子巡查及系统信息通过管理软件实现联动管理。视频监控、报警信息应与公安部门天网工程、110报警系统或互联网联网,暂不能联网的应预留接口,并符合相关信号采集与传输标准要求。3、校园出入口及门前两侧、学生宿舍楼(区)、办公楼、教学楼、学校食堂、停车场所主要出入口和主要通行区等重点部位应安装视频监控系统。校园周界应安装视频监控系统或主动式红外入侵探测器。4、食堂、膳食制作场所和食品储藏室、化学危险品库房、财务室、实验室、计算机室、配电室、锅炉房、二次供水设备等重要场所应安装防入侵报警设备。5、技防设施形成的监控影像资料、报警记录,应当至少留存30日备查,不得删改或者扩散。6、辅助照明灯光应满足视频系统正常摄取图像的照度要求。应配备后备电源,保证断电后视频安防监控系统持续工作时间不少于1小时,报警系统持续工作时间不少于8小时。政教处2015-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