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采购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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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校正稿采购活动典型案例2014.4采购活动包括:申请立项、信息发布、组织投标、开标、评标、中标、公示、合同签约、跟踪验收。本篇以法律法规为依据,用专业知识、成熟案例作支撑。从作者亲身经历数百场次的案例中,选用具有普遍性、代表性的典型案例为范例进行点评,体现正确执法的必然性和重要性。受评标纪律和培训教材篇幅制约,并以复杂内容简单化表述的原则,对本篇案例内容不作过多描述和分析,仅对案例中提出的问题作简要点评,并链接相关的法律法规作佐证。第一章第一章.招标公告类案例1.1案例1公开招标项目的信息没有在国家规定的媒体发布。点评:某些招标代理机构,为图省事或者防止“干扰”业务工作等原因,常常没有把公开招标项目的招标公告在国家规定的媒体发布,而是直接通知有关供应商。这种招标不符合法律规定而不具备合法性,视为无效招标。监管部门应对该招标机构按规定予以处罚。法规链接:《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十五条公开招标的项目,应当依照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的规定发布招标公告、编制招标文件。招标人采用资格预审办法对潜在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的,应当发布资格预审公告、编制资格预审文件。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资格预审公告和招标公告,应当在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依法指定的媒介发布。在不同媒介发布的同一招标项目的资格预审公告或者招标公告的内容应当一致。指定媒介发布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境内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不得收取费用。编制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应当使用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会同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制定的标准文本。1.2案例2.招标公告发布并经答疑后至开标日期的时间间隔不符合规定要求。点评:本次招标公告发布并经答疑后至开标日期的时间间隔,没能顺延以满足规定的时间间隔而保证投标的质量,不符合法规规定要求,应视为无效公告。投标人可向发布机构质疑,质疑无效后,再向监管机构投诉。法规链接:《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招标人可以对已发出的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或者投标文件编制的,招标人应当在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时间至少3日前,或者投标截止时间至少1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取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不足3日或者15日的,招标人应当顺延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或者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1.3案例3招标公告发布的信息量不全。点评:目前,招标公告除招标人的名称、项目品类、购买招标文件地点和时间外,别无其他内容。本次招标公告发布的信息量不全,造成预投标人无法作出是否参加对本项目投标的决定。可以向发布机构质疑,质疑无效后,再向监管机构投诉。法规链接:《招标公告发布暂行办法》笫六条招标公告应当载明招标人的名称和地址、招标项目的性质、数量、实施地点和时间、2投标截止日期以及获取招标文件的办法等事项。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应当保证招标公告内容真实、正确和完整。1.4案例4.中标公告公示时是否应该公布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点评:许多招标代理机构公示中标公告时,不公布本项目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理由是怕当地为数不多的评委、专家被供应商“认识”而干扰今后评标工作的公正性。其实,只要制度严格、执法规范,相信不正之风是可以杜绝的。公布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的做法,也是对评标委员会成员“回避、诚信”制度的监督和验证。法规链接1:《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第十二条中标公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1.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2.采购项目名称、用途、数量、简要技术要求及合同履行日期;3.定标日期(注明招标文件编号);4.本项目招标公告日期;5.中标供应商名称、地址和中标金额;6.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7.采购项目联系人姓名和电话。法规链接2:《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六十二条中标供应商确定后,中标结果应当在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公告。公告内容应当包括招标项目名称、中标供应商名单、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招标采购单位的名称和电话。1.5案例5.购买招标文件时要求交纳投标保证金并告知如不参加投标不退还投标保证金点评:投标保证金是提交投标文件时的组成部分,也是投标人对投标文件的信誉保证。购买招标文件,按照《合同法》招标人、投标人双方确立了“要约”关系,但是根据《合同法》笫二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约失效:……3.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届时,投标人虽然购买了招标文件,但有权迭择不参加投标。因此,在购买招标文件时,被告知不参加投标不退还投标保证金是无法律依据的,也是不合法的行为,可向发售机构质疑,质疑无效后,再向监管机构投诉。法规链接:《合同法》第二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约失效:1.拒绝要约的通知到达要约人;2.要约人依法撤销要约;3.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4.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第二十一条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1.6案例6招标公告中没有说明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怎么办点评: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中没有说明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按常理应该认为同意接受联合体投标。为避免事后产生的纠葛,可以先向招标人询问清楚,再作出是否购买招标文件和参加投标的决定。3法规链接:《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七条招标人应当在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中载明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招标人接受联合体投标并进行资格预审的,联合体应当在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前组成。资格预审后联合体增减、更换成员的,其投标无效。联合体各方在同一招标项目中以自己名义单独投标或者参加其他联合体投标的,相关投标均无效。1.7案例7招标公告中采用邀请招标方式而实施中却选择竞争性谈判方式点评:邀请招标和竞争性谈判都是政府采购的一种各自独立的采购方式,二者不可渗合使用。邀请招标是在本项目具有特殊性,只能从有限范围的供应商处采购,或者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政府采购项目总价值的比例过大的情况方可采用。而竞争性谈判是在本项目招标后没有供应商投标或者没有合格标的或者重新招标未能成立的;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采用招标所需时间不能满足用户紧急需要的;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情况才能进入竞争性谈判。招标方式决定后的具体操作方法在法规中已有明确规定,两者不可混搭。法规链接:《政府采购法》第二十六条政府采购采用以下方式:(一)公开招标;(二)邀请招标;(三)竞争性谈判;(四)单一来源采购;(五)询价;(六)国务院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认定的其他采购方式。公开招标应作为政府采购的主要采购方式。1.8案例8.可以不招标项目的条件点评:目前各级政府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都已建有投标人或者投标单位的诚信档案,如项目属于集中采购范围而项目费用又在当地政府规定的标准内,则无需采用公开招标方式。具体。可按相关法规办理。法规链接1:《招标投标法》第六十六条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抢险救灾或者属于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需要使用农民工等特殊情况,不适宜进行招标的项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不进行招标。法规链接2:《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九条除招标投标法第六十六条规定的可以不进行招标的特殊情况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进行招标:(一)需要采用不可替代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二)采购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三)已通过招标方式选定的特许经营项目投资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四)需要向原中标人采购工程、货物或者服务,否则将影响施工或者功能配套要求;(五)国家规定的其他特殊情形。4第二章第二章.招标文件类案例2.1案例9某项目招标文件中规定本次招标只接受本地区企业投标点评:有些地方政府常会借“扶持不发达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等理由排斥非本地区投标人。主要考虑肥水不流他人田,确保财税不外流和保护当地的人脉、工作关系,此类做法都是严重违规的。当然,既要考虑地方经济发展,但前提是应当符合国家相关的法规政策。法规链接1:《政府采购法》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用任何方式,阻挠和限制供应商自由进入本地区和本行业的政府采购市场。第八十三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阻挠和限制供应商进入本地区或者本行业政府采购市场的,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由该单位、个人的上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给予单位责任人或者个人处分。法规链接2:《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第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和限制中小企业自由进入本地区和本行业的政府采购市场,政府采购活动不得以注册资本金、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利润、纳税额等供应商的规模条件对中小企业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2.2案例10.招标文件中把几个性质类别不同的项目放在同一包内招标点评:某些招标代理机构为了节约时间和节省经费,常把不同类型的项目合成一个大包来招,而且各小包相互间专业垮度大至毫无关联。由不懂专业的评标专家评标,势必成了走程序,也就失去了本次招标的意义,这种做法不可取。法规链接:《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国家实行统一的评标专家专业分类标准和管理办法。具体标准和办法由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省级人民政府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应当组建综合评标专家库。四十六条除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的特殊招标项目外,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其评标委员会的专家成员应当从评标专家库内相关专业的专家名单中以随机抽取方式确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明示、暗示等任何方式指定或者变相指定参加评标委员会的专家成员。……2.3案例11拒绝采购进口产品但没有在招标文件中明确告示点评:根据国家法规规定,政府采购进口产品必须申报财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才能开展采购活动。因此拒绝采购进口产品应该在招标文件中明确告示,避免造成无效投标。法规链接:财政部《关于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五、关于采购执行问题采购人采购进口产品时,必须在采购活动开始前向财政部门提出申请并获得财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才能开展采购活动。在采购活动开始前没有获得财政部门同意而开展采购活动的,视同为拒绝采购进口产品,应当在采购文件中明确作出不允许进口产品参加的规定。未在采购文件中明确规定不允许进口产品参加的,也视为拒绝进口产品参加。采购活动组织开始后才报经财政部门审核同意的采购活动,属于违规行为。财政部门审核同意购买进口产品的,应当在采购文件中明确规定可以采购进口产品,但如果因信息不对称等原因,仍有满足需求的国内产品要求参与采购竞争的,采购人及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不得对其加以限制,应当按照公平竞争原则实施采购。52.4案例12招标文件中评标方法采用综合评分法,但又把投标人的资格项同时列入打分条款内点评:目前评标工作分两部分:资格性、符合性审查为入围条件,入围后再作商务、技术条款的详评。按法规规定:投标人的资格只是投标人入围的基本条件,而不能在满足基本条件后的评审中再次作为商务、技术条款的评分条件,两个概念不能混淆,更不能重复使用。所以招标文件中不能把投标人资格情况再次列入商务、技术条款的打分表内。法规链接:《关于加强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项目价格评审管理的通知》四、公开评审方法和评审因素采购人或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采用综合评分法的,应当根据采购项目情况,在招标文件中明确合理设置各项评审因素及其分值,并明确具体评分标准。投标人的资格条件,不得列为评分因素。加分或减分因素及评审标准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载明;采用竞争性谈判或询价采购方式的,应当在谈判文件或询价文件中载明“符合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相等”的评审方法、最后报价时间等相关评审事项。2.5案例13.招标文件中已明确本次评标方法采用综合评分法,但只有技术、商务、售后服务项总分,评分标准细则委托评委会专家现场讨论制定点评:招标文件是本次招标主要的法定依据,而评分标准细则是法定依据的具体考核标准。因此,招标文件中必须包括评分标准细则。再则,委托评委会专家现场讨论、制定评分标准细则,这种自定自评的做法不符合法规要求。故本次评标活动应视为无效,并向监管部门举报。法规链接:《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笫十八条招标采购单位应当根据招标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