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总则1.1为了加强对电动葫芦定期检验工作的管理,规范定期检验的行为,提高定期检验工作质量,特制定本细则。1.2本细则适用于电动葫芦的定期检验。2检验依据2.1下列所列文件,通过本细则的引用而成为本细则的条文国务院令373号《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质检锅【2002】第296号《起重机械监督检验规程》国家质检总局【2007】第92号令《起重机械安全监察规定》JB/T5317.2-1991《环链电动葫芦技术条件》JB/T9008.2-1999《钢丝绳电动葫芦技术条件》JB/T9008.4-1999《钢丝绳电动葫芦试验方法》JB9009-1999《钢丝绳电动葫芦安全规程》JB/T10222-2001《防爆钢丝绳电动葫芦技术条件》2.2本细则引用标准如被修改,应依据最新版本对相应技术要求进行补充调整。3检验前准备3.1检验时机3.1.1使用单位应提前一个月到检验单位办理定期检验申报手续,交纳相关费用,并与检验员按报检的内容约定检验日期。3.1.2在用电动葫芦应当按照本细则规定的内容,两年进行一次定期检验。3.2现场条件3.2.1检验检测现场环境要求3.2.1.1被检设备状况、检验现场的环境和场地条件符合相关标准及使用说明书的要求;3.2.1.2检验现场应整洁,不应有影响起重机检验无关的物品、设施和与检验无关的人员,并放置表明现场正在进行检验的警示牌。3.2.1.3电网输入电压应正常,电压波动应在额定电压值±7%的范围内。3.2.1.4检验露天作业的电动葫芦,风速一般不大于8.3m/s。3.2.2检验检测现场安全要求3.2.2.1现场检验时,检验人员应当佩带和穿戴检验作业必须的个体防护用品。3.2.2.2检验人员应当在使用单位正常维护保养的基础上进行定期检验。3.2.2.3对于不具备现场检验条件的电动葫芦,以及继续检验可能造成安全和健康损害时,检验人员可终止检验,但必须书面说明原因。3.3人员要求3.3.1现场检验时,现场检验至少由2名取得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考核发证的起重机检验人员进行,并应佩带检验人员资格证胸卡。3.3.2检验人员应在有专业人员现场配合的条件下进行。3.4设备要求3.4.1检验前使用单位的准备工作3.4.1.1清理电动葫芦周围的卫生,保证电源供电符合3.2.1.3条款要求。3.4.1.2检验前准备好受检电动葫芦的档案及资料以备查实。3.4.1.3对于需要登高的检验作业,当离地面或固定平面3米以上时,为便于安全检验,应搭设脚手架或安设可靠的移动扶梯,检验时应有监护人。3.4.2检验前检验人员的准备3.4.2.1检验员同用户约定受检电动葫芦的检验日期。3.4.3.2检验人员根据待检电动葫芦的实际情况,确定检验项目和检验方法(必要时应制订检验方案)。3.4.3.3准备好工作服、仪器设备及常用工具等。定期检验常用仪器设备及精度要求见附件1《电动葫芦定期检验仪器设备表》。现场检验检测仪器设备在法定计量检定范围内的应经过检定合格,不在法定计量检定范围内的要经过校准合格,且在检定或校准有效期内。现场使用仪器设备前应进行自检,只有仪器设备在正常范围内才能使用。4检验流程4.1检验员应如实逐台填写相应检验项目的检验记录,并对记录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4.2电动葫芦定期检验流程图见附件2。5定期检验内容要求与方法见附件3。6定期检验判定准则6.1定期检验判定条件:重要项目全部合格,一般项目不合格不超过5项(含5项)。6.2对6.1条款中规定的一般项目不合格但未超过允许数的,检验人员应当现场出具《特种设备整改通知单》(见附件4),只有在使用单位整改完成并经检验人员确以合格后,或者在使用单位已经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并在整改情况报告上签署了监护使用的意见后,方可出具结论为“合格”的检验报告。整改情况报告附在检验原始记录上,并告知使用单位按时领取检验报告。7定期检验原始记录与报告7.1定期检验原始记录7.1.1检验原始记录格式见SDTJ/JLJ-QZ-012-01。7.1.2定期检验原始记录有关栏目填写要求1)定期检验原始记录编号:根据本院《程序文件》中检验原始记录的编号规则执行。2)设备注册代码:填写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编制的设备注册代码,应与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备案的《特种设备注册登记表》一致。3)使用单位:填写设备使用单位或购买单位的全称。4)规格型号:填写出厂合格证的注明规格型号。5)制造单位:填写制造单位的全称。6)设备名称:填写设备全称。7)额定起重量:填写出厂合格证注明的的额定载重量,单位为吨。8)跨度:填写出厂合格证注明的跨度,单位为m。9)工作级别:出厂合格证注明的工作级别,填写A1-A8级中的其中一级。10)使用地点:填写定期检验时具体的使用地点,同一地点有多台设备时应注明车间和方向。11)工作环境:填写露天、非露天;有毒;高温;粉尘;其他等。12)检验日期:填写现场定期检验时的日期。13)用户设备编号:填写检验时用户的内部设备编号,用户无设备编号同一地点只有一台设备可不填写,用“/”表示;同一地点有多台设备时应注明所处的方向。14)维保单位:填写取得省级以上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改造、维修许可,并与使用单位签订维修保养合同的单位。15)检验条件:填写温度、电压波动等。16)检验依据:填写《起重机械监督检验规程》中“电动葫芦定期检验报告”规定的检验依据。17)主要检验仪器设备:填写《起重机械监督检验规程》规定的且在检验过程中使用的主要检验仪器设备和本院内部编号。18)检验结论:填写《起重机械监督检验规程》第十九条规定的检验结论,即只允许使用“合格”、“不合格”、“复检合格”、“复检不合格”等四种检验结论。其填写条件分别为:⑴满足《起重机械监督检验规程》第十八条合格判定条件的电动葫芦,检验结论填写“合格”;⑵不满足《起重机械监督检验规程》第十八条合格判定条件的电动葫芦,检验结论填写“不合格”;⑶复检后满足《起重机械监督检验规程》第十八条合格判定条件的电动葫芦,检验结论填写“复检合格”;⑷复检后仍不满足《起重机械监督检验规程》第十八条合格判定条件的电动葫芦,检验结论填写“复检不合格”。19)陪同人员:使用单位陪同检验的管理或技术人员签字。20)检验人员:填写参加现场检验的取得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颁发起重机检验资格证书且经过单位主管领导授权的检验人员,主检在前,副检在后。21)校核:由参加现场检验的取得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颁发起重机检验资格证书且经过单位主管领导授权的检验人员校核。22)日期:填写本台电动葫芦检验工作完成的时间。7.1.3定期检验原始记录有关检验内容的填写要求1)序号、检验项目、项目编号和检验项目:以《起重机械监督检验规程》的规定为准。检验人员现场经请示本单位技术负责人同意增加检验项目在“其它”栏中列出,序号顺延,项目编号按“其它”类编号排列。2)实测结果:①有测试数据要求的项目,在“实测结果”一栏中填写实测或经统计、计算处理后的数据;②该台电动葫芦不具有的项目,在“实测结果”一栏中填写“/”(无此项);③因使用单位的原因造成有些项目无法现场检验,该项目的“实测结果”一栏中填写“待检”,并写清楚因什么原因未检。4)检验员:填写现场检验人员姓名。7.2定期检验报告7.2.1定期检验报告格式SDTJ/JLJ-QZ-012-02。7.2.2定期检验报告填写要求定期检验报告填写除7.1.2和7.1.3条款规定的要求外,增加以下要求:1)检验报告编号:根据本院《程序文件》中检验报告的编号规则执行。2)签发日期:填写授权批准人员签字的时间。3)批准:填写取得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颁发起重机检验资格证书且经过单位主管领导授权并经过核准、认证认可考核合格的授权签字人员。4)检验结果:①有测试数据要求的项目,在“检验结果”一栏中填写实测或经统计、计算处理后的数据;②无测试数据要求但有需要说明或特殊情况的项目,在“检验结果”一栏中填写“符合”、“不符合”。③该台电动葫芦不具有的项目,在“实测结果”一栏中填写“/”(无此项);④因使用单位的原因造成有些项目无法现场检验,该项目的“实测结果”一栏中填写“待检”。8后处理8.1凡检验项目符合合格的判定条件的,均判定为该设备为“合格”或“复检合格”,。完成检验工作后,有关人员应根据原始记录中的数据和结果,并在10个工作日内出具并完成检验报告。8.2凡不合格项超过判定条件的,均判定为“不合格”或“复检不合格”并出具相应结论的《检验报告》。对判定为“不合格”或“复检不合格”的电动葫芦,检验人员应当出具《特种设备整改通知单》,提出整改内容及整改期限,向使用单位管理或技术人员讲明存在的事故隐患,使用单位管理或技术人员应在《特种设备整改通知单》上签字。检验人员应将《特种设备整改通知单》交综合业务管理部门,由综合业务管理部门报相应的特种设备注册登记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以便及时采取安全监察措施。8.3对判定为“不合格”或“复检不合格”的电动葫芦,使用、安装、改造、维修单位在规定的时间内进行整改,确认已达到标准要求后可申请复检。8.4使用单位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整改或复检不合格,且存在严重事故隐患的,检验机构应以《特种设备整改通知单》书面报告相关安全监察机构。8.5电动葫芦验收检验报告由计算机打印,涂改无效。8.6定期检验报告一式二份,由本检验单位、使用单位分别保存。8.7检验报告的结论页无检验、审核、批准人员签字无效,无本单位检验专用章无效;已取得实验室资质认定、实验室认可的检验单位,检验报告的封面加盖认证、认可标志。8.8检验报告由综合业务管理部门盖章、发放。9.本细则自2008年1月1日起实施。起草:刘大宝肖学全审核:批准:附件一检验用主要仪器、设备和量具精度应不低于下表要求:序号主要仪器、设备名称精度1万用表±2%2接地电阻测量仪±2%3兆欧表±1.5%4钢丝绳探伤仪/5经纬仪4″6水平仪±2.5mm/km7光电转速表±1r/min8声级计1dB(A)9点温计±3%10弹簧称/11钢卷尺1级12游标卡尺0.02mm13钢卷尺1级14钢直尺1级15塞尺1级16放大镜20倍17秒表一等附件二:电动葫芦定期检验流程图附件三检验项目项目编号检验内容与要求检验方法11.4使用相关资料使用单位应提供注册登记和运行管理制度资料以及设备技术档案(内容包括1.1、1.2和1.3项要求的资料,维修保养、常规检查和故障与事故的记录等)。查阅资料检验申请的受理技术资料审查作业环境与外观金属结构检查大车轨道检查主要零部件与机构检查电气检查试验出具检验报告等资料汇总归档安全装置及防护措施22.2起重量和检验合格标志起重机明显部位应有清晰的额定起重量标志和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安全检验合格标志。外观检查,定期检验和改造(大修)后验收检验时查检验合格标志32.3危险部位安全标志吊具应有黄黑相间的安全色。外观检查42.5检修作业空间或辅助的检修平台起重机上应有安全方便的检修作业空间或提供辅助的检修平台。外观及作业现场检查53.2※金属结构联接金属结构的连接焊缝无明显可见的焊接缺陷。螺栓或铆钉联接不得松动,不应有缺件、损坏等缺陷。高强度螺栓连接应有足够的预紧力矩。外观检查,必要时可用探伤仪检查焊缝质量或用力矩扳手检查高强度螺栓的联接状况。65.1.2※吊钩缺陷和危险断面磨损吊钩不应有裂纹、剥裂等缺陷,存在缺陷不得补焊。吊钩危险断面磨损量;按GB10051.2制造的吊钩,应不大于原高度的5%;按行业沿用标准制造的吊钩,应不大于原尺寸的10%。板钩衬套磨损达原尺寸的50%时,应报废衬套。外观检查,必要时用20倍放大镜检查,打磨,清洗,用磁粉、着色探伤检查裂纹缺陷。用卡尺测量断面磨损量。75.1.3吊钩开口度增加量开口度增加量:按GB10051.2制造的吊钩应不大于原尺寸的10%;其他吊钩应不大于原尺寸的15%。外观检查,必要时用卡尺测量。检验项目项目编号检验内容与要求检验方法85.2.1※钢丝绳选用、安装及绳端固定钢丝绳的规格、型号应符合设计要求,与滑轮和卷筒相匹配,并正确穿绕。绳端固定应牢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