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械科学研究院关于机科发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资产重组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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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机械科学研究院关于机科发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资产重组的实施意见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贯彻《机械科学研究院直属单位实施公司改革的指导意见》的精神,实施资源整合和优化配置,建立机械科学研究院(以下简称院集团)的核心企业,打造核心竞争能力,特制定本意见。第二条本意见所指资产重组范围为机科发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股份公司)和北京机械工业自动化研究所(以下简称自动化所)。第三条本意见中资产重组是指院将原投入股份公司的部分业务及相关资产与自动化所的相关业务及有关资产进行置换。第四条本意见所指资产重组作为北京地区资源整合工作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对院集团公司制改革工作具有重要影响。因此,重组各方要积极推进,认真实施。第二章目标第四条整合资源、优化配置,规避同业竞争。第五条明确和强化主业,打造院核心竞争能力。第三章原则第六条规范性原则。资产重组行为需在中介机构的全面指导下实施,有关实施方案应符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第七条整体性原则。资产重组要做到资产和业务的整体性置换。第八条稳定性原则。资产重组应处理好改革、发展、稳定的关系。第九条产权多元化原则。充分体现尊重知识、尊重人才、以人为本的管理理念,按照劳动、资本、技术和管理等要素按贡献参与分配的原则,积极探索核心骨干人员持股的途径和方法。第四章要求第十条调整内容。院将投入股份公司的涉及哈尔滨分公司、沈阳分公司、郑州分公司和北京分公司的业务、资产和人员退回原来各自母体;将自动化所现有主营业务以及相关资产和人员调整进入股份公司。第十一条资产财务。资产重组后股份公司保持原有的净资产规模不变,即四个分公司退出的资产等于自动化所进入的资产。自动化所现有资产中涉及房屋、土地和其他产权关系不明晰的资产不进入股份公司,相关资产由股份公司租赁使用。资产重组后股份公司统一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第十二条综合服务及相关协议。股份公司与母体之间在中介机构指导下,按照平等性与权利义务对等性原则订立综合服务及相关协议。第十三条员工持股。股份公司实施骨干员工持股,按照《公司法》及国家有关规定,采取股东股权转让方式。实施方案待上报国资委审批后执行。第十四条劳动关系。股份公司完成重组,其从业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施劳动合同制。第十五条时间进度。股份公司资产重组以2004年6月30日作为评估基准日,以2004年9月30日作为重组后的建帐日。第十六条资产重组方案要报送国资委、财政部等有关部门审批或备案。第五章程序第十七条资产评估。对于重组涉及的相关资产及债权债务,按照基准日要进行审计和评估。第十八条重组方案审议。董事会依据审计评估的结果,对于资产重组方案进行决策,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报国资委批复后实施。第六章其他第十九条本意见自下发之日起实施。第二十条本意见由院企划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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