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CD-10中精神分裂症诊断标准1、症状标准:具备下述(1)-(4)中的任何一组(如不甚明确常需两个或多个症状)或(5)-(9)至少两组症状群中的十分明确的症状。1)思维鸣响、思维插入、思维被撤走及思维广播。2)明确涉及躯体或四肢运动,或特殊思维、行动或感觉的被影响、被控制或被动妄想、妄想性知觉。3)对患者的行为进行跟踪性评论,或彼此对患者加以讨论的幻听,或来源于身体某一部分的其他类型的幻听。4)与文化不相称且根本不可能的其他类型的持续性妄想,如具有某种宗教或政治身份,或超人的力量和能力。5)伴转瞬即逝或未充分形成的无明显情感内容的妄想,或伴有持久的超价观念,或连续数周或数月每日均出现的任何感官的幻觉。6)思潮断裂或无关的插入语,导致言语不连贯,或不中肯或语词新作。7)紧张性行为,如兴奋、摆姿势,或蜡样屈曲、违拗、缄默及木僵。8)阴性症状,如显著情感淡漠、言语贫乏、情感迟钝或不协调,常导致社会退缩及社会功能下降,但需澄清这些症状并非由抑郁症或神经阻滞剂治疗所致。9)个人行为的某些方面发生显著而持久的总体性质的改变,表现为丧失兴趣、缺乏目的、懒散、自我专注及社会退缩。2、病程标准:特征性症状在至少1个月或以上时期的大部分时间内肯定存在以上1~4症状至少1个,或5~10至少2组症状群中的十分明确的症状。3、排除标准:有三条。(1)存在广泛情感症状(抑郁、躁狂)时,就不应作出精神分裂症的诊断,除非明确分裂症的症状早于情感症状出现。(排除心境障碍)(2)分裂症的症状和情感症状一起出现,程度均衡,应诊断分裂情感性障碍。(3)严重脑病、癫痫、药物中毒或药物戒断状态应排除。4、鉴别诊断:(举例)1)神经衰弱:病人的自知力是完全存在的,病人自己完全了解自己病情的变化和处境,甚至还对自己的病情做出过重的评价,情感反应强烈,积极要求治疗。2)强迫性神经症:患者能认识到强迫症状源于自身,严重干扰了自己的日常生活、学习和工作。为此感到十分苦恼,并企图加以排除和对抗,迫切要求治疗3)抑郁症:病人的情绪是发自内心的,并非受幻觉和妄想的影响,常伴有自卑、自责等,内心体验深刻,思维常是迟钝的,整个精神活动是协调的,可以伴有幻觉和妄想,但经过治疗,很快可以消失的。4)躁狂症:情感反应活跃、甚至高涨、生动、有感染力,情感表现无论悲喜哀乐均与思维内容相一致与周围环境的接触、与周围人接触主动、洞察反应敏捷,动作增加,思维奔逸。5)偏执型精神分裂症:妄想常较荒谬、离奇、泛化,常伴有幻觉,此外,情感反应不协调,起病年龄较早。无精神衰退是与精神分裂症最大的不同。6)反应性精神病:在持久的精神刺激下,也可以出现以妄想为主要表现的偏执状态。主动讲述自己的不幸遭遇,以求得到周围人的支持和同情,病态体验在逻辑推理上接近正常人,并且情感反应鲜明强烈。此外,病人接受心理治疗的态度是主动的,精神症状随着精神刺激的解除可逐渐减轻、消失。注:其它诊断标准参考ICD-10精神与行为障碍分类(临床描述与诊断要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