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余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促进全市经济平稳较快发展若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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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余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促进全市经济平稳较快发展若干意见的通知2008-12-2217:32来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余府发〔2008〕44号字体:大中小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关于促进全市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的若干意见》已经2008年12月12日市七届人民政府第3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各级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当前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切实增强机遇意识和责任意识,积极应对世界金融危机带来的挑战,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市委、市政府的决策部署上来,化被动为主动,变危机为生机,采取有力措施,扎实做好各项工作。二○○八年十二月十九日关于促进全市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的若干意见8.认真落实有关规费减免和奖励政策。对投资建设工业标准厂房的,减半征收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配套费。对特色产业园及一期投资2亿元以上的制造业转移项目,除国家规定的收费外,免收行政事业性收费。外商投资和市外投资的企业进行增资扩建或技术改造,新增投资2亿元以上的,属市、县(区)有权减免的规费予以全免。凡固定资产投资5000万元以上2亿元以下的新建工业项目,对涉及的市、县(区)两级行政性收费(不含人防易地建设费)按标准的20%收取,涉及的事业性收费按标准的50%收取;凡固定资产投资在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新建工业项目,对涉及的市、县(区)两级行政性收费(不含人防易地建设费)按标准的50%收取,涉及的事业性收费按标准的70%收取。同时规范中介机构的收费行为,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的中介服务,一律按最低标准收费。对出口农副产品和符合条件的进料、来料加工的出口货物,减免部分检验检疫收费。严格兑现《新余市推进“十百千亿工程”冲刺“工业1500亿”考核奖励办法》。新余市扶持外出务工人员回乡创业与返乡就业补充办法出台了收费免减措施来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余府发〔2009〕4号字体:大中小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新余市扶持外出务工人员回乡创业与返乡就业补充办法》已经2009年2月24日市七届人民政府第4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做好外出务工人员回乡创业和返乡就业工作,是当前一项关系民生、关系全局的重要而紧迫的工作,是保增长、保民生、保稳定的工作重点,是各级政府义不容辞的重大责任。各级各部门要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把做好外出务工人员回乡创业和返乡就业工作摆到更加突出的位置,积极开展工作,搞好对接服务,建立健全工作调度机制,优化帮扶举措,形成强大合力,确保各项优惠政策落实到位,为实现今年经济社会发展的奋斗目标奠定坚实基础。新余市扶持外出务工人员回乡创业与返乡就业补充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做好外出务工人员回乡创业与返乡就业,落实和完善对回乡创业与返乡就业人员帮扶机制,在《新余市扶持外出务工人员回乡创业与返乡就业办法》(余府发〔2008〕43号)的基础上,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六条返乡务工人员创业从事个体经营,免收下列费用:(一)职业技能培训和考核收费;(二)劳动能力鉴定费;(三)职业介绍求职登记费;(四)个人委托保存人事关系和档案费;(五)税务登记证工本费;(六)统一代码证书费;(七)计量器具检定费;(八)锅炉、压力容器检验费;(九)一般劳动防护用品检验费;(十)公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工本费;(十一)道路运输证工本费;(十二)船舶登记费;(十三)城市排水设施有偿使用费;(十四)城市占道费;(十五)个体工商户注册登记费(包括开业登记、变更登记、补换营业执照及营业执照副本);(十六)渔业船舶登记或变更登记费;(十七)河道堤防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十八)防洪保安资金;(十九)体育市场经营许可证工本费;(二十)健康合格证工本费;(二十一)行政执法卫生监测费、卫生质量检验费;(二十二)预防性体检费;(二十三)预防接种劳务费;(二十四)《娱乐场所审核合格证》工本费;(二十五)《网络文化准营证》工本费;(二十六)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费(含证书费)。除前款规定外,返乡务工人员新创办企业或从事个体经营,省以上行政事业性收费凡设定标准有上、下限的,一律按下限标准执行;属市、县(区)有权减免的规费予以免缴;市及市以下服务性收费一律按规定标准的50%收取。第八条市、县区政府(管委会)应建立创业孵化基地,为回乡创业人员解决经营场地。凡回乡在孵化基地创业的,自创办之日起,一年内减半缴纳房租费和水电费,三年内免缴物管费、卫生费。第十二条本办法与《新余市扶持外出务工人员回乡创业与返乡就业办法》一并施行,有效期至2010年12月31日止。新余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个体私营经济发展的意见2008-12-3116:25来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余府发〔2008〕53号字体:大中小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个体私营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我市经济社会发展中起着重要作用。毫不动摇地引导鼓励个体私营经济发展,是我市增强自我发展能力、构建和谐社会的必然选择,是我市实现“两个率先、一个努力”目标的重要突破口。为促进我市个体私营经济发展壮大,支持其做大做优做强,经2008年11月27日市七届人民政府第33次常务会议研究,提出如下意见:19、个体私营企业年纳税总额达到50万元以上的,由受益财政给予适当奖励。下岗职工、失业人员凭《再就业优惠证》,从事个体经营的,免收各种行政性收费,并经税务部门核准,按每户每年8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20、下岗失业人员、残疾人、城镇退役士兵、失地农民以及毕业2年以内的普通高校毕业生,凡从事个体经营(除建筑业、娱乐业、广告业以及销售不动产、从事房屋中介等)的,自其在工商部门首次注册登记之日起,3年内免收登记类、证照类等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个体经营从业者免交的收费项目具体包括:工商部门收取的个体工商户注册登记费、经济合同示范文本工本费;税务部门收取的税务登记证工本费;卫生部门收取的卫生监测费、卫生质量检验费、预防性体检费、卫生许可证工本费;民政部门收取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费;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收取的职业资格证书工本费。六、本意见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新余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新余市加快经济发展优惠办法的通知2008-10-2209:09来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余府发〔2008〕31号字体:大中小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新余市加快经济发展优惠办法》已经市七届人民政府第1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并报经市委常委会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制定发展经济的优惠政策,将为我市建立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环境,拓展我市对外开放和招商引资广度、深度,激活本地资本和企业,把我市打造成富有吸引力、凝聚力、创造力的投资洼地和创业宝地,促进经济和社会又快又好地发展起到重要作用。各级各部门要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全面落实好这些优惠政策,提供优质高效的服务,努力营造一个亲商、安商、扶商、富商的优良环境。二○○八年十月三日新余市加快经济发展优惠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立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环境,加大对外开放和招商引资力度,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落实加快经济发展的优惠政策,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和分级财政奖励制。第三章工业方面第二十条凡固定资产投资在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新建工业项目,对涉及的市、县(区)两级行政性收费(不含人防易地建设费)按标准的50%收取,涉及的事业性收费按标准的70%收取;凡固定资产投资5000万元以上的新建工业项目,对涉及的市、县(区)两级行政性收费(不含人防易地建设费)按标准的20%收取,涉及的事业性收费按标准的50%收取。第二十条凡固定资产投资在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新建工业项目,对涉及的市、县(区)两级行政性收费(不含人防易地建设费)按标准的50%收取,涉及的事业性收费按标准的70%收取;凡固定资产投资5000万元以上的新建工业项目,对涉及的市、县(区)两级行政性收费(不含人防易地建设费)按标准的20%收取,涉及的事业性收费按标准的50%收取。第五章第三产业第一节金融保险方面㈡新组建的金融机构购地新建办公用房,对涉及的市、县(区)两级行政性收费(不含人防易地建设费)和事业性收费全免;第二节商贸流通方面第三十四条对固定资产投资总额达到5000万元以上的物流企业,对涉及的市、县(区)两级行政性收费(不含人防易地建设费)按标准的20%收取,涉及的事业性收费按标准的50%收取;其贷款额在投资总额50%以内的,由养路规费专户按贷款额的50%一次性给予一年贴息。第三十八条对于发展连锁经营进行营业场所装修,费用在固定资产原值20%以下、修理后资产使用寿命延长、二年以内未改变资产用途的,对涉及的市、县(区)两级建设规费(不含人防易地建设费)按标准的50%收取。第三十九条投资建设五星级宾馆、大型娱(游)乐场所、购物中心,投资额在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其用地按照招拍挂出让价格,扣除出让成本、费用和八项资金(基金)后,余额的30%拨付给投资者,用于开发项目的基础设施建设。对涉及的市、县(区)两级行政性收费(不含人防易地建设费)按标准的50%收取,涉及的事业性收费按标准的70%收取。投资额在1亿元以上的,其用地按照招拍挂出让价格,扣除出让成本、费用和八项资金(基金)后,余额的50%拨付给投资者,用于开发项目的基础设施建设。对涉及的市、县(区)两级行政性收费(不含人防易地建设费)按标准的20%收取,涉及的事业性收费按标准的50%收取。前两款所指建设项目涉及到拆迁,由拆迁人组织拆迁的,按最低标准支付拆迁费用;拆迁人委托拆迁的,拆迁的代办费和管理费按政府重点工程的标准予以优惠。第四十七条对列入市以上新开办的服务业重点项目按50%比例减免公共设施配套费。第三节城建方面第四十八条投资城市公用基础设施等社会公益项目,对涉及的市、县(区)两级行政性收费(不含人防易地建设费)按标准的50%收取。第五十一条外商投资的基本建设项目(房地产开发项目除外)需交纳的道路开挖修复费、占道费、植物赔偿费均按规定标准的50%收取。第四节科教文卫等方面第五十八条凡外地企业和个人在本市兴办民办学校,在建设用地、规费减免、学生资助等方面可享受公办学校同等待遇。民办学校兴办义务教育的,由市或县(区)财政参照公办学校同等待遇,对每生每学期的教科书费和公用经费予以补贴。第六章光伏产业第六十九条对涉及光伏企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按不高于收费标准20%的比例收取。第七十条对硅料、硅片生产企业生产用电按0.48元/度(含各种政府性基金及附加等)的价格结算。省政府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第七章企业用地第七十三条对落户新余经济开发区的工业企业,土地测量费、交易费减半收取。对招商引资的工业项目,在办理土地资产抵押贷款时,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各项业务费用减半收取。对重点工程办理临时用地手续的特事特办,临时用地使用费减半收取。第七十七条对新引进的世界500强、国内200强、国内行业20强,跨省域地区总部设在新余,注册资金在5000万元以上的企业,本部因发展需要购地建设自用办公楼的,采用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方式优先安排用地,对涉及的市、县(区)两级行政性收费(不含人防易地建设费)按标准的50%收取,涉及的事业性收费按标准的70%收取。第八十一条对入创业园的企业给予下列优惠:㈣企业租用生产用房的,第一年、第二年免收租金,第三年、第四年按市场价的70%收取租金。第九章扶持企业上市第八十二条拟上市企业从与合格的上市保荐机构签署保荐协议之日起三年内(不足三年上市的,至上市日止),需进行自建自用的生产性建设项目的,一律免缴城市建设规费。第十章其他扶持第八十八条对投资我市的国外、境外企业免费办理批准证书。第十一章附则第九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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