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广西壮族自治区来宾市人民政府文件来政发〔2012〕5号来宾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加快城镇化发展的若干意见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来华投资区管委,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来宾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城镇化发展的若干意见》已经市人民政府三届第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2二〇一二年一月十一日来宾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城镇化发展的若干意见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促进城镇人口集聚,加快推进我市城镇化跨越发展,根据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我区城镇化跨越发展的决定》(桂发〔2010〕33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有关事项提出如下意见:一、深化户籍制度改革,加快人口集聚(一)深化户籍制度改革,降低准入门槛。本市和外地的城镇、农村居民,本着自愿原则,提出申请将户籍迁移到我市城镇的,户籍管理部门将按《来宾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我市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来政发﹝2011﹞28号)规定,就近就地转为我市城镇居民。(二)农村居民、大中专毕业生及外来人员进城落户后,与用人单位、个体工商户业主签订劳动合同的,或在城镇领取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的,可享受以下待遇:1.参加养老保险(1)属于城镇企业职工的可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按相关规定,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个人应缴部分按工资额8%缴纳(三年内财政补贴代缴2%,个人缴纳6%,三年后由个人全额缴纳)。(2)属于城镇居民的可参加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其养老保险个人应缴部分三年内财政给予每人每年300元补助,三年后由个人全额缴纳。2.参加医疗保险3(1)属于城镇企业职工的可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按相关规定,城镇企业职工医疗保险个人应缴部分比例按工资额2%缴纳(三年内财政补贴代缴1%,个人缴纳1%,三年后由个人全额缴纳)。(2)属于城镇居民的可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其医疗保险个人应缴部分财政连续给予三年补助,补助金额为成年人每人每年50元,未成年人每人每年15元。3.符合城镇住房保障条件的,可申请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及经济适用住房保障。4.其子女上学、参军、就业等均享受城区居民待遇。(三)农村居民进城落户或购置商品房后暂无就业单位的,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可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优先推荐到在来宾开办的企业中就业,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四)新进城落户人员,自主创业属于微型企业并符合相关条件的,按《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大力发展微型企业的若干意见》(桂政发﹝2011﹞21号)规定,给予财政资金补助、税收扶持、融资担保扶持、行政规费减免等政策照顾。(五)大中专毕业生自毕业后3年内新落户到我市城区参加工作的,其所缴纳的个人所得税3年内由财政全额返还。(六)大中专毕业生自毕业后3年内新落户到我市城区自主创业的,自开业之日起,免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所得税3年,并免收属于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的所有各项行政性收费。(七)女性农村居民持有二孩生育证但尚未怀孕的,自办理农村居民户口转为城镇居民户口之日起三年内适用农村人口计划生育政策。4(八)进入城镇落户人员符合低保救助条件的,按属地管理原则,纳入城镇低保范围。(九)十二五期间,本市所辖各县(市、区),每年按其人口总量的1%作为招人进城落户的指标任务。(十)十二五期间,市直教育、水利、卫生系统(包括市本级、兴宾区及其所辖乡镇学校及站、所等)每年按其市本级在职在编人数10%的比例作为招人进城的指标任务,其他市直单位的任务比例按5%计。二、规范二手房市场秩序(十一)已取得完全产权的公有住房经共有权人书面同意即可上市交易(学校教学区范围内另需经学校同意)。(十二)对个人销售或购买已购公有住房暂免征收印花税;对个人销售已购公有住房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土地出让金缴纳具体办法由市国土局另行制定。(十三)已购公房上市出售过户之日起六个月内新购进住房的,对原售房收入中用于新购房款的部分免收税费;同时,按新购住房支付款高于原售房收入的差额征收契税和交易手续费。三、引导房地产开发企业健康发展(十四)优化土地供应。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为二级,单个项目面积达到10万平方米及以上的,土地竞买保证金缴纳比例降低30%,土地出让金可在6个月内缴清,企业预缴房地产销售增值税比例为10%;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为一级,单个项目面积达到15万平方米及以上的,土地竞买保证金缴纳比例降低50%,土地出让金可在9个月内缴清,企业预缴房地产销售增值税比例为8%。(十五)房地产项目用地挂牌、拍卖成交后,市国土资源市场交易中心按最低交易服务费收费标准的80%收取。5(十六)房地产项目报建时,人防办在收费项目上给予以下优惠:1.按有关规定同步修建防空地下室的,不收取任何费用;2.按照自治区减负办等部门《关于取消和调整部分涉企收费项目和内容的通知》(桂减负办〔2006〕15号)的有关规定执行:新建民用建筑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涉企部分在规定标准基础上降低20%;3.应建防空地下室面积计算按国家规定的下限执行。(十七)城区范围内的房地产开发项目,除涉及环境敏感区的项目外,简化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技术评估环节。(十八)抗震设防要求技术咨询费按最低收费标准的50%收取。(十九)调整房地产开发企业墙改专项基金缴纳环节。房地产开发企业可在领取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前缴清墙改专项基金。(二十)调整房地产开发企业劳保费缴纳环节。对建安费用超过1亿元的大中型房地产项目,在建设单位与劳保费管理部门签订协议的前提下,房地产开发企业可在领取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前缴清劳保费。(二十一)新建房地产项目城市建设配套费的收取,以11层为分界点,11层以下(含11层)按1.5%缴纳,11层以上实行费率优惠,按0.75%缴纳。同时将城市建设配套费征收环节后置,房地产开发企业可在领取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前再予缴纳。(二十二)严格控制主城区新建个人自建住房、单位集资建房、定向开发项目的审批规模;拆迁安置在国家政策要求范围内适当调整实物补偿和货币补偿比例,尽量扩大货币补偿比例,释放刚性需求。6(二十三)在不违反现行政策法规禁止性规定的前提下,房开企业为了适应市场需求,可根据实际情况建设户型较大、容积率低、绿化率高、环境优美、配套设施齐全的高档住宅小区,提高城市品味。(二十四)进一步加快房地产项目审批速度,限时办结:规划审批由60个工作日缩短为5个工作日,土地使用权登记手续由30个工作日缩短为15个工作日,人防审批由20个工作日缩短为10个工作日,消防审批由20个工作日缩短为10个工作日,抗震审批由20个工作日缩短为5个工作日,施工许可审批时间由15个工作日缩短为5个工作日,预售许可审批由15个工作日缩短为5个工作日,土地、房产抵押登记审批由15个工作日缩短为7个工作日,产权登记由30个工作日缩短为15个工作日。四、购房支持办法(二十五)本意见实施期间,新落户到我市城区的外地居民、本市乡镇、农村居民、我市已退休但未落户市城区的职工,凡在市城区新购商品房的,市财政按实际购房款(不含办证税费)给予一次性补贴,具体补助标准为:研究生以上学历或正高级技术职称5%,大中专毕业生或副高级技术职称4%,其他按3%。在市城区新购商品房但户籍未转到市城区的,补助标准在上述基础上降低0.5%,即研究生以上学历或正高级技术职称4.5%,大中专毕业生或副高级技术职称3.5%,其他按2.5%。上述所指购房款按最高不超过50万元核补,单位团购房或内部指标房不列入补贴范围。(二十六)本意见实施期间购买商品住房,属于面积不超过144平方米普通住房的,由财政返还所交契税的一半。(二十七)加大住房消费信贷支持力度。放宽住房公积金贷7款政策。降低住房公积金贷款首付比例,借款人家庭购买商品住房首付比例由30%降低至20%;购买自住住房借款人可提取本人、配偶及直系亲属的住房公积金购买自住住房;购买保障性住房,可提取本人、配偶及直系亲属的住房公积金用于首付。(二十八)在市城区新购商品住房并落户的本市所辖县(市)、乡(镇)行政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同等条件下,可优先调入市城区工作。(二十九)在市城区新购商品住房的外地居民及本市乡镇、农村居民,其子女在基础教育阶段,可在市城区公办学校免费自主择校。五、附则(三十)本意见适用于来宾市主城区规划范围,实施时间自2012年1月1日起至2014年12月31日止。期间若遇法律法规及国家、自治区政策另有规定禁止性的,按法律法规及国家、自治区政策规定执行。主题词:城乡建设城镇化发展意见通知抄送:市委各部门,各人民团体。市人大办,市政协办,市中级法院,市检察院。驻市中直、区直单位。各企、事业单位。来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2年1月18日印发(共印150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