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交监(2009)56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公路水运工程工地试验室管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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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浙江省交通厅工程质量监督局文件浙交监〔2009〕56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公路水运工程工地试验室管理的通知各市交通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局):为进一步加强工地试验室管理,规范考核程序和用人制度,保障公路水运工程质量,根据交通运输部《关于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质监综字[2008]167号)规定,现结合我省实际,就工地实验室管理提出以下要求:一、工地试验室人员采取岗位登记制。所有公路、水运工程项目按要求配备的持证试验人员,应先持身份证和资格证书原件到我局进行岗位登记(附件一),然后由各市交通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局)对工地试验室及试验人员进行技术考核,合格后对该试验室人员发放上岗胸牌,胸牌由我局统一制作、发放。工地试验室人员未经岗位登记,各市交通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局)不得对其进行考核。-2-二、工地试验室实行授权负责人负责制。工地试验室授权负责人对工地试验室运行管理工作全面负责,并对工地试验室所有试验检测活动承担法律责任。工地试验室授权负责人由母体检测机构委派,为母体检测机构正式人员,一般由授权负责人担任试验室主任。三、工地试验室主任实行考核上岗制。承担公路、水运工程施工(或监理)任务的工地试验室主任,须持有试验检测工程师证、试验检测专业监理工程师证(限监理驻地办试验室)或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试验检测员证书并经我局进行统一培训、考核,考核合格后才能担任工地试验室主任。四、工地试验室人员所持证件应包含工地试验室试验检测参数。工地试验室试验检测人员的配备应根据工程规模及所承担的试验检测工作量确定,但不得少于三人。五、工地试验室技术考核时,应提供工地试验室试验检测工作量清单,应明确各岗位及工作的分工,定岗定位,并由相应的试验人员签字确认、填写确认表(附件二)。考核通过的试验人员岗位及分工原则上不得随意更改,如确需更改的应按人员变更手续办理,并补填确认表。六、各项试验原始记录应是现场记录,不得誊抄。确实需要修改的原始记录,应按规定在原始记录上进行扛改。有电子小票记录的,必须把该小票粘贴在现场原始记录表空白部位上(或现场记录表反面),任何人员不得将电子小票涂改和废弃。七、试件试验完成后残样至少保存十天时间,任何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在未到达十天时间给予废弃。试件残样存放时应放置整齐,并做好标识,砼试块在叠放时应把标识面朝外,按序叠放。-3-建设单位应加强试验检测活动的监督管理,督促从业各方对工地试验室的投入。监理、施工企业应确保工地试验室独立运行,其试验检测工作不受外来因素干预。附件:1、工地实验室及人员岗位登记表2、工地实验室人员岗位考核确认表二○○九年六月二十九日主题词:工程工地试验室管理意见通知抄送:浙江省交通运输厅各市交通局(委)、义乌市交通局浙江省交通厅工程质量监督局2009年6月30日印发附件一工地试验室及人员岗位登记表工地试验室名称-4-注:1、工地试验室现场技术考核请通知省局,省局视情况派员参加。2、本表一式三份;一份省局留档、一份市站(局)留档、一份施工(或监理)单位留档备查。盖章:浙江省交通厅工程质量监督局检测管理处年月日序号姓名身份证号试验师(员)证号母体检测机构:-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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