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业行政执法现状和发展形势林业行政执法的现状和发展形势第一部分概述第二部分现状第三部分发展形势第一部分概述一涵义二种类三主体林业行政执法的涵义林业主管部门及其林业行政执法人员为了实现行林业行政管理目标,依照法定职权和法定程序,执行法律、法规和规章,直接对特定的行政相对人和对特定行政事务采取措施并影响其权利义务的行为。林业行政执法的种类行政处罚:---林业行政处罚文书行政审批:行政许可和非行政许可审批行政强制行政确认行政裁决行政征收行政补偿行政处罚16种林业行政处罚文书修改为新的25保留文书格式14种,取消2种,包括:林业行政处罚委托书和林业行政处罚听证申请笔录行政处罚增加文书格式11种,包括:---抽样取证通知书、封存扣押决定书、解除封存扣押决定书、解除暂扣木材决定书---林业行政处罚先行告知书---不予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驳回批准延期分期缴纳罚款申请决定书---责令通知书---案件移送书、鉴定检测评估聘请委托书、通用呈批表行政强制: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行政强制措施,是指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为制止违法行为、防止证据损毁、避免危害发生、控制危险扩大等情形,依法对公民的人身自由实施暂时性限制,或者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财物实施暂时性控制的行为。行政强制措施的种类:(一)限制公民人身自由;(二)查封场所、设施或者财物;(三)扣押财物;(四)冻结存款、汇款;(五)其他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强制: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行政强制执行是指行政机关或者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对不履行行政决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强制履行义务的行为。行政强制执行的方式:(一)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二)划拨存款、汇款;(三)拍卖或者依法处理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四)排除妨碍、恢复原状;(五)代履行;(六)其他强制执行方式。林业行政强制的种类行政强制措施1、收缴采伐许可证2、暂扣无证运输的木材3、对违反规定调运的森林植物及其产品予以封存、销毁4、封存或者扣押与案件有关的植物品种的繁殖材料,封存与案件有关的合同、帐册及有关文件5、对存在严重质量问题的林木种子或者直接用于生产销售该林木种子的原辅材料、包装物、生产工具,予以查封或者扣押林业行政强制的种类行政强制执行1、代为补种树木2、代为恢复擅自移动或者毁坏的林业服务标志3、代为捕回陆生野生动物或者恢复国家或者地方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主要生息繁衍场所的原状4、代为除治森林病虫害5、通知品种权人缴纳滞纳金林业行政强制的种类行政强制法规定的普遍性授权代履行---行政机关依法作出要求当事人履行排除妨碍、恢复原状等义务的行政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经催告仍不履行,其后果已经或者将危害交通安全、造成环境污染或者破坏自然资源的,行政机关可以代履行,或者委托没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代履行。加处罚款和滞纳金---行政机关依法作出金钱给付义务的行政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的标准应当告知当事人。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的数额不得超出金钱给付义务的数额。林业法律法规及其层次体系1、宪法第九条2、法律林业专业法律:森林法、野生动物保护法、种子法、防沙治沙法、农村土地承包法、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与林业相关的法律:土地管理法、农业法、农业技术推广法、与林业密切相关的行政法律:行政诉讼法、国家赔偿法、行政处罚法、行政复议法、行政许可法、国家强制法与林业密切相关的刑事法律:刑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刑法第二百二十八条、第三百四十二条、第四百一十条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林业法律法规及其层次体系3、行政法规森林法实施条例、森林采伐更新管理办法、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森林防火条例等共计16部4、部门规章林木林地权属争议处理办法、林木和林地权属登记处理办法、占用征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森林资源监督管理办法等约定43部部门规章5、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地方性法规245部,政府规章169部,共414部6、相关国际条约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湿地保护公约、生物多样性公约、气候变化公约、荒漠化防治公约林业行政执法主体林业行政执法主体的构成要件特定的行政组织依法具有林业行政执法权可以以自己的名义对外行使林业行政执法权独立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林业行政执法主体包括:县级以上各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林业行政执权的实施主体一是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二是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三是依法委托的组织(法:法律、法规和规章,不包括规范性文件)林业行政处罚的实施主体林业行政处罚的实施主体共有三种:一是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二是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主要包括森林植物检疫机构、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和森林公安机关;三是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委托的组织。林业行政许可的实施主体林业行政许可的实施主体共有三种:一是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二是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主要包括森林植物检疫机构、国家濒危物种进出口管理办公室等三是受委托的行政机关林业行政许可的实施主体林业行政强制的实施主体共有两种:一是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二是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主要包括森林植物检疫机构、国家濒危物种进出口管理办公室等第二部分现状一、队伍建设二、案件查处队伍建设情况全国目前执有全国统一的林业行政执法证件的人员数约为21万人森林公安、林业工作站、木材检查站、种苗管理机构、森林植物检疫、林政执法、野生动植物保护等组成的林业行政执法队伍(第三部分发展形势一、新的挑战二、值得关注的几个问题几点值得关注的问题林业综合行政执法改革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林业行政执法程序-----法律法规的适用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林业行政执法制度建设林业行政执法责任制林业行政执法监督林业渎职犯罪的预防林业综合行政执法改革1、综合行政执法综合行政执法的概念是与行政专门执法概念相对而言的。综合行政执法,是指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当行政事态所归属的行政主体不明或需要调整的管理关系具有职能交叉的状况时,相关机关转让一定职权,并形成一个新的有机的执法主体,由该新主体对事态进行处理和对社会关系进行调整的执法活动。在我国通过法律规定可以进行综合执法的领域只有行政处罚、行政许可方面。林业综合行政执法改革2、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是指将若干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权通过一定的法律程序集中起来,交由一个行政机关统一行使,行政处罚权相对集中以后,有关行政机关不再行使已经集中由一个行政机关统一行使的行政处罚权的法律制度。3、林业综合行政执法以相对集中林业行政处罚权为基本内容林业综合行政执法改革总体思路:坚持“两个相对分开”、“权责一致”、“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以创新林业行政执法机制为出发点,以整合队伍和理顺职能为核心,以完善制度为保障,以执法由多头分散向集中综合拓展为目标,大胆探索,积极实践,建立权威、高效、规范、廉洁的林业行政执法体制,提高林业依法行政水平。林业综合行政执法改革基本内容(一)理顺林业行政执法职能(二)组建成立相对集中统一的林业综合行政执法机构(三)明确林业综合行政执法主体(四)完善行政执法的监督制约机制(五)加强制度建设,规范执法行为(六)加强执法队伍建设(七)处理好几个关系林业行政执法程序行政程序的基本制度行政告知制度听证制度听取陈述和申辩制度职能分离制度回避制度记录和决定制度时效制度救济制度集体讨论制度林地管理制度林地的涵义林地:包括郁闭度0.2以上的乔木林地以及竹林地、灌木林地、疏林地、采伐迹地、火烧迹地、未成林造林地、苗圃地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划的宜林地。林地管理制度森林、林木和林地的主要权属形式林地的所有权:国家和集体林地使用权:国家、集体或者个人林地承包经营权:个人林木所有权:国家、集体或者个人森林、林木和林地登记发证制度(一)林权证的涵义及其法律地位涵义:一是森林、林木和林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法律凭证二是林地承包权经营证法律地位:一是和土地证、草原证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二是和土地承包经营权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性质:行政确认森林、林木和林地登记发证制度(二)森林、林木和林地注册登记机关1、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2、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1)国务院确定的国家所有的重点林区(2)国家所有的跨省级行政区域征用占用林地审核制度性质:行政许可范围:进行勘查、开采矿藏和各项建设工程基本原则:一是不占或者少占;二是法定程序;三是缴纳森林植被恢复费。审核机关和程序: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建设用地审批手续:依照有关土地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征用占用林地审核制度两种特殊情况第一种:临时占用林地第二种: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林地占用审批的单位: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三、森林、林木、林地使用权流转制度〖背景及其发展过程〗1982年宪法规定土地属于国家所有,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占、买卖、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第十条)。198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将此条修改为:“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土地的使用权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转让。”森林、林木、林地使用权流转制度1995年颁布实施的《担保法》对林地使用权及林木的抵押做了规定。1998年修改后的森林法确立了森林、林木、林地使用权流转制度,并明确了流转的:一是范围: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二是条件:不得改变林地用途;必须遵守采伐和更新造林的规定林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两种方式:(1)通过家庭承包方式取得的集体林地使用权的,可以依法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者其他方式流转。(2)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集体林地使用权可以采取转让、出租、入股、抵押或者其他方式流转。林地保护制度禁止性的规定1、禁止毁林开垦和毁林采石、采砂、采土以及其他毁林行为。2、禁止在幼林地和特种用途林内砍柴、放牧相关违法行为:1、毁林开垦行为2、其他毁林行为林地保护制度擅自将林地转为其他农用地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行政法律责任----毁林开垦:擅自将林地转变为其他农用地一是擅自开垦林地,致使森林、林木受到毁坏的二是擅自开垦林地,但是对森林、林木未造成毁坏或者被开垦的林地上没有森林、林木刑事法律责任-----非法占用农用地罪林地保护制度违反其他禁止毁林规定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1、毁林采石、采砂、采土以及其他毁林行为2、毁林采种和违反操作技术规程采脂、挖笋、掘根、剥树皮及过度修枝的毁林行为。3、违法在幼林地和特种用途林内砍柴、放牧刑事法律责任-----非法占用农用地罪林业行政执法责任制林业行政执法责任制是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的依法明确执法责任、严格执法程序、考核执法质量和追究执法过错责任的一项综合制度。其中,执法责任是基础,执法程序是关键,评议考核是手段,过错追究是保障,这四部分内容的有机结合能够有效地约束行政权,以“责任本位”取代“权力本位”,最终使之规范运作。林业行政执法责任制落实林业行政执法责任的具体工作:一是依法界定执法职权。二是实行林业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制。三是实行林业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制度。四是实行执法责任追究制度、错案追究制度。谢谢大家参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