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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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一)公民环境权公民环境权,是指公民享有适宜健康和良好生活环境的权利。它是法人及其他组织、国家、人类环境权得以实现的基础。因为法人及其他组织、国家甚至全人类均乃公民组合而成,法人及其他组织、国家甚至全人类所享有的环境权亦源自公民所享有的环境权,为此,在各种环境权中,公民环境权是最基础的环境权。同时,还由于环境是每个人赖以生存和发展的基本条件和物质基础,为此公民环境权在内容上主要侧重于生态性权利。综观各国有关公民环境权的立法,公民环境权除了包括前已述及的生命权、健康权、财产权外,还包括以下几项内容:1、日照权随着当代城市的日益膨胀、人口的日趋密集,高楼林立现象十分普遍,以致日照的重要性日渐突出。另一方面,能源危机的冲击也使人们转而寻找新的能源,而作为再生能源的太阳能开始被开发和利用,从而导致日照的重要性愈加突出而被法律所承认。比如,日本就制定了《日照条例》,以确保日照不受干扰。2、通风权如上所述,当代社会人口密集,高楼林立,以致通风问题亦日益突出从而成为法律保护的利益。比如,美国威斯康星州议会和其他几个州的议会就通过了必须确保风不受干扰地流动的立法。3、安宁权当代科技和经济的迅猛发展,在给人类带来物质生活繁荣的同时,也给人类带来电波和噪声污染等,其妨扰环境的安全和宁静,使人长期无法正常工作、学习、生活,甚至对人体健康产生不良影响。为此,各国普遍制定《噪音管制法》等法律、法规,以确保公民居住环境的安全和宁静。4、清洁空气权当代大工业生产常常致使大气污染,以致居民无法打开窗户,不能在室外晾晒衣服和活动;而且,大气的污染也将使周围的农田遭受危害,庄稼大面积减产。此外,航空业的发展又把污染扩散到大气空间,而原子能的利用也使全球受到污染的威胁。为了使公民不受污染空气的侵害,各国都相应制定了《空气污染防治法》、《恶臭防止法》、《废弃物处理法》等法律、法规,以确保空气清洁。5、清洁水权水的污染急剧上升,它足以导致公众健康遭受严重的危害,如日本熊本地区出现的水俣病就是典型一例。同时,石油业和海洋运输的发展也使世界海洋遭到了污染。为此,各国纷纷制定《水污染防治法》和《海洋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以保证水的清洁。6、观赏权众所周知,公园、风景胜地、人文遗迹等具有为人们在生理上、精神上提供利益的效能,人们通过对其的观赏,从而达到生理上、精神上的满足。为了保证公民这一权利享受的实现,各国均制定有《自然环境保全法》、《都市绿地保全法》等法律、法规。(二)法人及其他组织环境权法人及其他组织环境权,是指法人及其他组织拥有享受适宜环境和合理利用环境资源的权利。它是处于公民环境权和国家环境权之间的环境权,具有承上启下的特殊作用。它在内容上主要体现为经济性权利,但同时也包括生态性权利,其包括以下几项内容:1、对良好环境进行无害使用权法人及其他组织是从事生产、经营或其他活动的主要承担者,其各种生产、经营或其他活动都必须占有一定的场所、空间,使用一定的环境资源。但这些生产、经营或其他活动必须以不对环境资源遭受破坏或污染为前提,否则该活动就必须受到严格的限制,甚至绝对的禁止。也就是说,法人及其他组织有权对环境资源进行开发利用,但前提是必须对良好环境进行无害的使用;否则,将为法律所不允许。2、依法排放其生产废物权如前所述,法人及其他组织是从事生产、经营或其他活动的主要承担者,那么在这些活动的过程中就很难做到零的排放,所以其向环境排污也是客观的必要。有鉴于此,法律赋予法人及其他组织向环境排放其生产废物的权利,但这种排放必须是在法定的范围内的排放。也就是说,这种排放必须在排污许可证规定的许可排污量内进行;否则,将视为违法。3、享受清洁适宜的生产劳动环境权法人及其他组织的生产、经营或其他活动须在一定的环境中进行,倘若该环境遭受严重污染,损害劳动者的健康,致使该环境不适宜从事生产劳动,那么全体员工就有要求在符合一定标准的环境中进行生产劳动的权利。(三)国家环境权国家环境权,是指国家根据宪法的授权而拥有的,保障全体人民(包括当代人及其子孙后代)的环境权益的权利。它是一种委托代管权,是全体公民及其子孙后代为了更多地保障自己的环境权益而通过宪法,赋予国家保护和管理环境的权利。为此,国家环境权更多体现的是国家对环境保护的职责和义务,它包括以下几项内容:1、环境处理权如所周知,国家是由国土、国民、国家机关等要素所组成,而其中国土就是国家管辖范围内的环境资源,失去了它,国家也就失去了立国之本。为此,为了发展本国的经济和保护本国赖以生存和发展的环境资源,国家有权采取适合自己情况的手段,对本国的环境资源进行合理的处理,比如对国土的治理、开发、矿藏的开发等等,但这些治理和开发行为须以不损害环境资源为前提。2、环境管理权环境管理权,是国家基于受全体国民的委托,代为保护和管理本国的环境资源而产生的一种权利。国家为了达到对本国环境资源的有效管理,主要通过以下办法来实现:(1)通过立法机构的立法,将环境保护纳入法制轨道,并在法律上使公民的环境权得到体现和保障。(2)通过行政管理机关对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的违反环境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处罚。(3)通过制定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相协调的经济发展和社会发展计划、土地利用规划等和实行环境影响评价、许可证制度等来实现国家对环境资源的保护和管理。(4)通过经济鼓励和经济抑制两个方面来实现国家对开发利用环境资源活动的干预,比如利用税收杠杆、实行排污收费制或排污收税制等措施来促进对环境的保护和改善。3、环境监督权环境监督权包括两方面内容:一方面由国家通过环境监督部门或其他经授权的部门,对环境质量进行监测,并督促各环境法律关系的主体改善环境,防治污染;另一方面由国家通过立法赋予广大公民环境监督权、损害索赔权和请求排除危害权等,以督促国家切实履行保护环境的职责,不致滥用全体公民委托给其的环境代管权。4、保护和改善环境的职责国家负有保护本国环境资源不被污染或破坏的职责。同时,国家对位于本国管辖范围内的日趋恶化的环境也有不可推卸的治理污染、改善环境的责任。5、履行国际义务国家作为国际法的主体,负有确保在其管辖范围内或在其控制下的活动不致损害其他国家或在各国管辖范围以外地区的环境的责任。国家应当遵守其所签订的有关环境保护方面的国际公约或条约,并在国内法中有所体现,以履行其所应承担的国际义务。(四)人类环境权人类环境权,是指全人类共同拥有享受和利用环境资源的权利。人类环境权的主体包括国家、国际组织、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人类环境权的客体则为整个地球的生物圈,甚至外层空间。其不仅包括各国管辖范围以外的环境要素,如公海、南极、臭氧层等;而且也包括各国管辖范围之内的某些环境要素,如位于某国境内的对全人类具有重大意义的世界著名文化或自然遗产,位于某国境内的具有全球意义的湿地,位于某国境内的迁徙物种,濒危野生动植物等;当然,它还包括空气、阳光等全人类生存和发展必不可少的环境要素。由此可见,人类环境权是一项超越国界,需要通过国际合作来加以解决,从而具有“连带”特征的环境权,它包括以下几项内容:1、平等享用共有财产权由于地球是人类共同拥有的唯一家园,而且地球又是具有生态、地理的整体,为此,地球上的环境资源是全人类的共有财产,它不只是某些拥有技术、装备、资金的少数人的财富和私人财产,而是属于所有生活在地球上的每一个人的。在环境资源面前,人人平等,每一个人都有享受良好环境和合理利用资源的权利,同时,每一个人也都有保护和改善环境的义务。2、共同继承共有遗产权世界上至今仍然保存的某些具有特殊价值的文化和自然遗产,以及独一无二和无法补偿的珍品,是人类智慧的结晶和人类社会进步的成果。它属于全人类共同继承的遗产。无论它处于何国何地,均应使之受到国际性的保护,以便永久保存,为全人类共同享用。3、与后代人共享环境资源权地球上的环境资源不仅仅属于当代人,而且也属于后代人;否则,人类社会就无法持续发展。为此,地球上的环境资源是属于当代人和后代人所共同享用的共有财产。当代人只是作为后代人环境资源的托管者,为后代人保存可供其持续发展的环境资源。有鉴于此,当代人绝不能一味地,甚至是自私地追求当代人的权益,而应当在求取当代人利益的过程中为后代人保护好环境资源,为后代人的发展留下更加适宜的机会,从而使环境资源得以永续利用。4、与其他生命物种种群共同拥有地球大家知道,在自然界还生存着千百万的其他生命物种种群,它们与人类共同处于地球生态系统中,共同维持地球生态系统的平衡。当代科学研究已经证明,多种多样的物种是生态系统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生态系统中生物之间,生物与非生物环境之间的物质循环、能量流动、信息传递,有着相互依赖、相互制约的辩证关系。当生态系统丧失某些物种时,就可能导致系统功能的失调,甚至使整个系统瓦解,从而危及人类的生存和发展。由此可见,人类作为自然界的一部分,是与其他生命物种种群共同拥有地球的,人类只有尊重其他生命物种种群的生存权利,与大自然和谐相处,才能维持人类自身的生存和发展。4、环境生态永续权环境是茫茫宇宙赋予人类世世代代不可或缺的财富,是人类代代相传、繁衍生息的最大遗产。当代人为了自身的需要,过分攫取资源,杀鸡取卵,削弱了后代人满足其需要的能力与条件。“由于未来一代在现时的缺失,不能表达其自身的利益要求,这样使得短期行为更无所约束,肆无忌惮,从而造成严重的代际不平等”。这是当代人面临世代永续发展的重大环境问题。美国学者爱蒂丝·布郎·魏伊丝从国际法角度创立了“环境世代间衡平理论”,它以公平和信托关系为纲,探讨了利用它们保护未来世代的权利和预期利益的可能性。在任何时候,各世代既是地球恩惠的受益人,同时也是将来世代地球的管理人或受托人。为此,我们负有保护地球的义务和利用地球的权利。解决这个问题的根本出路,就是坚持可持续发展,实现代际公平和人类的永续发展。这个发展观反映在环境权利上,就是公民的环境生态永续权,或称环境生态代际公平权。国家为了确保实现公民环境生态永续权,应该制定代际公平具体的又是主要的环境生态标准,制定环境生态保护区和保护标准,比如确定原始森林禁区、森林保护区、草原禁区、草原保护区等,使环境生态永续权具体化、明晰化。例如美国的AAAS(美国科学进步协会)曾于1870年提出了“持续产出原则”,1876年美国通过《森林保留地法》,1885年在纽约建立的Adirondack公园则是作为“永久的保留地”予以保存。本文认为,这都是对环境生态永续利用权的政策原则和法律保护。5、环境精神美感权环境除供给人类充裕的生态功能和生态价值之外,还为人类提供厚重的历史文化价值和精神美感价值。环境作为承传人类历史的空间连结轴,无论是人工环境还是自然环境,都凝结着人类的文明成果,蕴藏着启迪人类智慧、净化人类心灵、陶冶人类情操等功能。人类不仅要保护自身自然性需求的生态系统环境,而且还要保护传承人类历史文明精华的文化遗产环境。这是公民的环境精神美感权的反映,是一种正当的而且需要保护的环境权利。环境精神美感权,是人格尊严权的一部分,在具体权能上体现为宁静居住生活权、眺望风景赏析权、自然和文化遗产赏析权等。美国学者缪尔认为,“人类象需要面包一样需要自然美”。比如1972年联合国的《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其中文化遗产和自然遗产是人类精神美感享受的客体。又如联合国《生物多样性公约》在序言中指出:“生物多样性的内在价值,和生物多样性及其组成部分的生态、遗传、社会、科学、教育、文化、娱乐和美学价值”,并将这些价值纳入公约的首要保护客体,也是环境精神美感权的保护内容。上述五方面的权利,是环境权的核英国《每日邮报》5日报道,每年秋天,都有成千上万条海豚聚集在太地町附近海域,因为这里有丰富的鱼类资源。海豚们大快朵颐时,会与同伴玩耍,时不时有大量海豚跃出水面,构成当地一道极美的风景线。但是,当地渔民把这些海豚视作赚钱工具。一旦发现海豚的踪迹,渔民就会驾驶小船去猎杀。当地渔民已练就一套专门捕杀海豚的方法。他们首先将长钢管置入海中,并不断敲打,以此迷惑海豚并使它们受惊。这样做还能干扰海豚的声呐系统,使它们在海里无法辨视附近景物。等到第二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