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诉书【第二轮D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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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届中华法学硕博英才全国研究生模拟法庭竞赛、起诉书赛队编号:D1队场次:2016年12月17日小组赛第二轮D1——D2北津市香山区人民检察院起诉书北香检刑检刑诉[2016]33号被告人王东,男,1982年3月30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0623198203302924,汉族,高中文化,现无固定职业,现住北津市香山区北十道区28号1单元301室,户籍所在地北津市香山区北十道街28号1单元301室。因涉嫌抢劫、非法持有毒品、贪污,于2016年6月23日被北津市公安局香山区公安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抢劫罪、非法持有毒品罪、贪污罪,经本院批准,于2016年7月5日被北津市公安局香山区公安分局执行逮捕。本案由北津市香山区公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东涉嫌犯抢劫罪、非法持有毒品罪、贪污罪,于2016年8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被告人李刚,男,1967年4月16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0623196704160170,汉族,大学文化,系北津市第一石油公司经理,中共党员,现住北津市香山区繁华路北红丽园6街21号A座2103室,户籍所在地北津市香山区繁华路北红丽园6街21号A座2103室。因涉嫌贪污,于2016年6月27日被北津市公安局香山区公安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贪污罪,经本院批准,于2016年7月7日被北津市公安局香山区公安分局执行逮捕。本案由本院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刚涉嫌犯贪污罪,于2016年8月27日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6年8月28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经依法审查查明:一、关于王东构成抢劫罪的事实如下:2016年6月18日21时许,被告人王东骑自行车至香山区顺北大街75号院门西侧30米精华书屋门前人行道,见被害人艾格格拎包独行,便骑车尾随,艾格格察觉后将包紧护在胸前并快步向前。王东赶至其身旁,伸手用力抢取其挎包,艾格格向回拉拽未果,包被抢走。经查明,包内含人民币500元(以下币种为人民币)、IPHONE牌7PLUS型手机一部(经鉴定4080元)以及信用卡、身份证、驾驶证等证件。而后,艾格格向涉案手机发送短信要求赎包,并以汇款的方式向王东提供的账户(工商银行:4518847239003231)汇款1000元,被告人收到款项后将包内现金据为己有,涉案手机送给他人,其余物品予以丢弃。案后,涉案手机和1000元已被公安扣押并发还给艾格格。本节事实,由下列证据予以证明:1、书证:北津市香山区公安局扣押物品清单、王东户籍证明、破案经过、诉讼过程说明、返还物品清单、工作说明;2、证人王彦证言;3、被害人艾格格的陈述;4、被告人王东的供述和辩解;5、价格鉴定结论书;6、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二、非法持有毒品罪2016年4月1日中午,被告人王东受张小强委托为其购买毒品,王东乘坐飞机从北津到重庆,到达重庆后在机场附近的犀牛旅馆联系贩毒人员“三宝”(真实姓名不详),王东以1.8万元价格从三宝处购得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6包,总重量60克。同年4月4日被告人王东乘坐火车从重庆回到北津市,将涉案毒品交给了张小强。涉案6包毒品,除去1包已被张小强吸食,剩下的5包毒品已被公安机关扣押,经鉴定,剩余5包白色晶体状粉末重量分别为9.93克、10.05克、10.01克、9.98克、8.08克,皆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本节事实,由下列证据予以证明:1、北津市香山区公安局扣押物品清单;2、证人张小强、陈西证言;3、被告人王东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中心检验报告;三、贪污罪2010年3月至4月间,被告人李刚经北津市计划委员会任命,作为北津市第一石油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为谋取公司下属加油站转让的巨额差价,李刚隐瞒其已与中油销售江南有限公司商定加油站转让价格为266万元人民币并签订转让合同的实情,伙同被告人王东,令其冒充中油销售江南有限公司经理王显,在公司其他员工的见证下,与北津市第一石油公司再次签订加油站转让价格为215万元人民币的虚假合同,共同贪污公共财产51万元人民币(其中11万元赠与李刚女友许童、16万抵冲个人与公司财物往来)。贪污所得已经全部上缴财政。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李刚、王东户籍证明、北津市计划委员会关于李刚同志任职的通知、北津市第一石油公司的营业执照、加油站转让合同、记账凭证、汇款凭证、工作说明、账户有关情况说明、收条;2、证人何君、杨德财、李世祥、王显、许童、汝国、赵一平、李海江证言;3、被告人王东、李刚的供述和辩解;本院认为,被告人王东驾驶非机动车用力抢取他人财物,又为他人代购毒品,其行为分别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三百四十八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劫罪、非法持有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刚作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伙同被告人王东,以签订虚假合同赚取差价的方式,贪污国有公司下属的加油站出让价格,且数额巨大,李刚在本案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王东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对其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二被告人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贪污罪追究其责任。被告人王东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刑即非法持有毒品罪和贪污罪,以自首论,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被告人王东抢劫罪到案系坦白、被告人李刚贪污罪到案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此致北津市香山区人民法院检察员:检察员:2016年12月12日附:1、被告人王东、李刚现羁押于北津市看守所;2、证据目录、被害人名单、证人名单各一份;3、卷宗1册。北津市香山区人民检察院申请证人出庭名单北香检刑检刑诉[2016]33号案由:贪污罪被告人:李刚、王东序号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联系方式1许童女35未注明无未注明2016年12月12日(院印)北津市香山区人民检察院申请被害人出庭名单北香检刑检刑诉[2016]33号案由:抢劫罪被告人:王东序号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通信地址1艾格格女25未注明北津市友谊购物中心客服部经理北津市观江小区2号楼2单元16楼1号2016年12月12日(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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