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美侵权行为典型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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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美侵权行为典型案例分析:1、自愿承担风险问题:1)一个装卸工人上方有一个起重机,他知道可能有危险。他曾经对此提出过抗议,但起重机在移走之前他继续在危险状态下工作,最后他受了伤并起诉了他的雇主。判决的结果是,他知道危险,一方面,继续在危险下工作,并不是他成为一个自愿者,因为他并不是真正的统一;另外一个方面,如果一个雇员遵从他的雇主的指示而行为并因此受伤,那么他几乎不被认为是一个自愿者,除非他面临的危险对他的工作而言是必需的或是经常性的事故。2)一个女孩搭乘被告的便车,她知道他喝了酒,也知道他已经喝醉了。在正常情况下,她应该乘坐公共汽车。判决结果是,上述事实不能使原告成为一个自愿者,她以被告过失侵权行为而胜诉。自愿承担风险应注意的问题:(1)被告的行为依赖于侵权行为发生前原告的同意(得到事先同意的许可),则被告可免除责任;(2)尺度是:是否存在对一种临近危险的“真实同意”,“知道”危险的存在不代表“自愿”承担这一风险2、不法侵害包括对土地的不法侵害、对动产的不法侵害、对人身的不法侵害特点:1)一种不法侵害包括对设计原告土地、货物或个人的“直接”的不法侵害;2)不法侵害的成立不需要实际的损害,如没有合法授权的人,在他人土地上行走,即使没有损害发生,也是一种不法侵害,原告无须证明存在特殊的损害。对人身的不法侵害:威胁、殴打、错误监禁只有一种行为造成了“即可暴力的合理恐惧”,这种行为才可能是一种威胁。不如,原告不能看见威胁的行为,只是后来听说了这种威胁,那么就不存在威胁。相似的,如果被告离原告非常遥远,以致于他不能形成一个“即刻”的殴打,那么就不存在威胁。错误监禁是指“任何”形式的“对人身自由不适当的剥夺”,这种剥夺不必定通过力量或监禁的形式,存在非法组织的行为就足够了。注意的地方:1)“剥夺”必须是完全的,如果原告有“合理的”方式离开,那么就不存在错误监禁;2)仅仅没有为个人提供方便的房屋出口,不构成错误监禁3、过失“过失是一个理智的人没有去做他应该做的某事,或者一个文雅和理智的人做了他不应该做的某事。”提起过失侵权行为的原告必须证明:1)被告对原告负有一种“关注的法律责任”;2)被告“违反”了他关注的法律责任;3)原告因“违反的结果”遭受损失,而且该损失必定不是“太遥远”。关注的原则:“邻居原则”——一个人要对其“邻居”承担关注责任;“你必须采用合理的关注去避免作为或不作为,去合理地预测可能伤害你邻居的行为”。1)合理的预见:如果被告能“合理预见”到他的作为或不作为会对他的邻居造成损失或损害,那么他将负关注之责;2)合理的关注:如果被告合理地预见了他邻居的损失或损害,而不采取合理的关注去避免它,那么他将违反关注的责任。对儿童要负较高标准的关注责任;紧急情况是危险合法化制造商对其产品的最后消费者或使用者承担关注责任;原、被告之间缺少合同相互关系,不阻碍侵权行为诉讼。与有过失(促成过失)原告也有错误——起初如果原告受损害部分原因来自自己的过失时是不能获得赔偿的,后来改革后规定:“当一个人遭受损害,···不应该因为遭受损害者的过错而无效,该损害应该按照法院对权利主张者在损害责任中的份额,公平和公正地按照成都减少。”如果原告不对被告负有责任,比如因为原告有权确信没有危险,那么原告不能构成与有过失。所以,除非经验告诉他行人经常违反交通规则,一位司机可确信其他人遵守交通规则。进一步地,如果被告误导他没有危险,那么原告将不构成与有过失。如果因为“被告”的过失,原告被置于“两难境地”,“在恼怒的时候”,他选择了不适当的方法,如从开动的汽车上跳下或留在车上,那么原告将不属于与有过失的情况。不当出生:1)过失造成的天生残疾儿童;2)由于被告过失而造就的却又不应该出生的儿童。这种诉讼由儿童父母以“不当出生”诉讼形式提起。案例:A拥有和开办一家酒吧,顾客B在酒吧里被另外一位顾客枪杀而死亡。在此以前,酒吧里发生过多次的枪击和打斗,但是A从未雇用过任何安全人员。在B被枪杀的那个时候,A将酒吧来给了一位不能维持秩序的女雇员负责。B的妻子提起被告过失的侵权行为诉讼。A边界说,他不应该承担责任,因为他并不知道强撒B的凶手的危险倾向。一审判决判定有利于B夫人,A上诉,上诉同意一审判决。分析:公共娱乐场所的业主,要对他的被邀请者承担合理的关注责任,即使其房屋处于合理安全的条件之下,他也要采取与在那里发生发生活动程度相一致的关注责任。4、名誉损害问题:名誉损害的尺度是客观的,即一个普通正常思维的社会成员是否认为“在那种情况下”是名誉损害?分为诽谤和诋毁:诽谤:这种名誉损害具有“永久”的形式;它本身就是可诉讼的,无须损害的证明;它可以是一种“犯罪”,如煽动性或猥亵性的诽谤诋毁:这种名誉损害具有“非永久性”形式;只有在具有特别损害证据的情况下,这种案件才是可诉讼的,即原告可以证实和估价的实际金钱损失;它可能构成犯罪。名誉损害要与下述情况区分开来:仅为粗俗的辱骂(损害的是一个人的“尊严”而不是“名誉”);有害的谎言(如有害于他的商业,但没有损害他个人名誉的陈述,不是名誉损害)原告必须提供的证据:1)被告的陈述是一种“名誉损害”;2)该陈述“指向”原告;3)该陈述是应该被惩罚的无辜的传播:缺乏知识:如果被告不知道或者非过失而未能发现眼前的事件就是一种名誉损害,那么,传播不会导致可以诉讼的“公开”。如被告是一个报刊商,他广泛地传播载有名誉损害的事件的报道。判决的结果是,不构成公开,因为他既不存在知道的情况,也不是一种过失。被告的辩解:1)否认事件是对名誉的损害;2)否认公开;3)其他(如证实、公正评论、特权、同意的等)5、家庭关系侵权行为:1)孩子服务的损失:当一个小孩被事实侵权行为是,父母中的任何一位都可以对侵权行为者提起诉讼,要求因为侵权行为而发生的该小孩所提供服务的损失;如果被告被证实对儿童有侵权行为,那么父母可以获得赔偿。2)妻子服务和配偶权利的损失一位丈夫可以因为其妻子所遭受的侵权行为提起诉讼,诉讼的范围是“妻子服务的损失”和因为侵权行为而减损的“配偶权利”。包括:妻子家务损失;不便和费用;陪伴损失6、为他人侵权行为承担的责任(转承责任):雇主和雇员1)被代理和代理人被代理人对代理人实施的、得到被代理人“授权”或“批准”的侵权行为,承担“共同的”责任及其“分别的”责任。2)雇主和雇员:雇主对其雇员在其“受雇佣期间”实施的侵权行为,承担“共同”的责任和“分别”的责任(雇主和雇员的关系必须是一种资源关系)案例:被告是以为律师,在没有告诉被告的情况下,被告所雇用的主管职员欺骗原告,让原告将一定财产转让给他个人。判决的结果是,被告要承担转承责任,因为,尽管他的职责是在谋取自己的利益,但是他们做出的如此行为是处于被告的雇佣期间之内,雇员做了“那种”他受雇去做的“行为”但是对于雇员的独立行为,雇主不承担转承责任。雇主不承担其雇员雇用范围“之外”的侵权行为责任,这是雇员自己任意作乐的行为。如果雇员在工作时间里使用雇主的设备“自己作乐”,那么情况也是如此。案例:被告汽车公司的“售票员”私自驾驶汽车,对此,驾驶员不知,售票员也没有得到他的同意,结果伤害了原告。原告状告汽车公司。判决的结果是,不存在转承责任,因为售票员的行为超出了他所雇用的范围。在一定的情况下,存在一种隐含的授权。雇主对雇员因该“授权”而做出的行为承担转承责任。这种授权不必定是直接的,但是可以“从当时的情况中推演出来”。比如,雇员在危险时刻为了保护雇主的财产而做出的某些行为。案例:被告的车夫相信一个男孩偷了被告存放在大车里的东西,他因此撞倒并且辗过该男孩,男孩严重受伤。判决的结果是,被告承担转承责任,因为在这里,雇员具有隐含的授权去保护被告的财产。7、特殊个体的情况(1)未成年人一般的讲,“未成年”不能成为侵权行为的辩解,这意味着,未成年人要对其侵权行为承担责任。但要注意,未成年的被告可能被认为太小而无法表达“恶意”;在“合理注意”方面,对未成年人所要求的关注程度应该与他的年龄和理解力相称。案例:一个未成年人租赁一匹马去“骑乘”,因为“过度乘骑”马受到伤害。马的主人对于该未成年人提起侵权行为诉讼。判决的结果是,侵权行为责任不成立,因为从根本上讲,这是一种违反合同的行为,而未成年人不承担合同的责任。对比:一个未成年人租赁一匹母马“乘骑”,该未成年人违反合同的条款,即“使马跳跃”,结果马意外死亡。马的主人对于该未成年人提起侵权行为诉讼。判决的结果是,侵权行为责任成立,因为该未成年人既违反了合同的条款,同时也超出了合同的范围。父母不为孩子的侵权行为承担责任,但要注意:1)父母可能因为为孩子的侵权行为“提供机会”而承担“过失”的责任;2)未成年人可以是父母的“雇员”,因此父母作为“雇主”承担转承责任。(2)精神病人在侵权行为法中,“丧失理智”现象本身不是一种有效的辩解,但是,在下述情况下可以应用为辩解:1)“被告恶意或目的”。在这种案件中,比如欺骗和恶意起诉,要求被告具有邪恶的目的,然而,他的心理疾病可以被认定他缺乏这种恶意和目的2)“丧失理智到达如此极端的程度,以致使被告无法控制自己的行为”可以作为一种辩解。(前提是:他不知道自己行为的性质和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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