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后财产纠纷案例四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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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案例01裁判要点双方有离婚协议,一方未按照协议内容履行义务的,另一方有权请求履行。基本案情2014年3月31日,男女双方签订离婚协议,约定涉案房屋一套归婚生子所有,婚生子由女方抚养,房屋收益在女方再婚前由女方支配,再婚后由男方支配。现女方未再婚,房屋租金一直由男方掌控,女方起诉要求分割房屋租金,一审支持了女方的请求,男方不服,认为双方约定婚生子由女方抚养,但实际由男方抚养,故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判决维持原判。法院观点《协议书》合法有效,双方均应依约履行。根据《协议书》的约定,女方再婚前对涉案房屋收入享有支配权,虽然双方约定婚生子由女方抚养,但并非房屋收益分割的支付条件,因此涉案房屋收益应当分割。02裁判要点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并就财产分割达成一致意见,一方以协议显失公平为由要求重新分割的,法院不予支持。基本案情2013年6月29日,双方协议离婚,其中房产和汽车归女方所有,其他财产也已达成一致分割意见。后男方认为协议有失公平,是为了买房假离婚,要求重新分割共同财产。一审法院没有支持男方的请求,男方不服上诉,二审法院维持了原判。法院观点男女双方当事人自愿订立离婚和财产分割协议,婚姻关系已解除。《解释(二)》第九条规定,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是否有失公平不属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协议变更或撤销的法定情形。所以驳回男方的上诉请求。03裁判要点诉讼离婚时漏分的夫妻共同财产,再次起诉离婚后财产纠纷时应当予以分割。基本案情2011年7月女方向法院起诉离婚,男女双方在法院主持下达成调解协议,协议中双方约定了一处房产的归属及10万元补偿的问题。同时,双方另行于庭下签订《离婚财产分割协议书》,自行处理了另一处房屋及车辆的归属问题。在女方起诉离婚后的短期内,男方将其名下股票账户内的股票清仓,并将所得的649万元分三次转走。后女方又起诉,要求分割男方转走的449万股票款(200万元另案处理)。法院判决支持了女方的诉讼请求。男方不服上诉,二审法院判决维持原判。法院观点449万元股票款应认定为诉讼离婚时漏分的夫妻共同财产。双方在离婚纠纷案件中并未声明全部夫妻共同财产,在此情况下,双方认可无其他财产争议需法院处理。民事权利的放弃必须采取明示的意思表示才能发生法律效力,不宜在无明确约定或者法律无特别规定的情况下,推定当事人对权利进行放弃。04裁判要点因一方离婚时隐藏、转移夫妻共同财产,另一方发现后,起诉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转移、变卖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具有过错,在分割时应作为考量的因素,可以对隐藏、转移方少分或不分财产。基本案情王某(女方)与孙某(男方)于2001年9月登记结婚,2011年1月开始分居,分居期间2011年孙某将宅基地拆迁补偿款中本应属于夫妻双方共同所有的拆迁补偿款由其父母持有,2013年孙某将拆迁取得的优惠购房权利擅自无偿转让给其母亲,2014年8月双方经法院调解离婚,婚生女由孙某抚养,夫妻共同财产未进行分割。2014年9月王某起诉要求分割拆迁补偿款和回迁安置房屋及其他财产。一审判决诉争房屋归王某所有,宅基地拆迁补偿款归王某,其他财产归孙某。孙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判决维持原判。法院观点离婚后财产分割一般均等,但根据《婚姻法》第47条规定“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此案中,孙某转移、变卖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在分割时应作为考量的因素,故法院依法对王某多分夫妻共同财产。裁判观点1.离婚时漏分的夫妻共同财产,起诉离婚后财产纠纷时应当予以分割民事权利的放弃必须采取明示的意思表示才能发生法律效力。在离婚诉讼或者协议离婚时,双方虽未分割全部夫妻共同财产,但在无明确约定或者法律无特别规定的情况下,不宜推定当事人放弃了对部分财产的分割权利。离婚后,一方当事人以尚有夫妻共同财产未处理为由起诉离婚后财产纠纷,经审查该部分财产确属离婚时未涉及的夫妻共同财产,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分割。这种情况不受诉讼时效的限制。2.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内容,具有民事合同性质,对双方均有约束力但当事人在1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的,有权申请法院变更或撤销。如法院经审查未发现一方存在欺诈(隐藏、转移夫妻共同财产可以认定为欺诈)、胁迫等情形,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离婚协议的,则该协议合法有效。3.协议离婚的,双方当事人均应当按离婚协议的约定履行各自义务当事人因履行离婚协议发生纠纷的,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是否履行了离婚协议,法院主要审查签订协议时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该协议各项条款之间的关联性及能否行使抗辩权,以便做出相应的判决。4.可以对离婚时隐藏、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一方少分或不分财产因一方在离婚时隐藏、转移夫妻共同财产,另一方发现后起诉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隐藏、转移方的过错在分割时应作为考量的因素,可以对其少分或不分财产。原因分析根据婚姻法第39条的规定,夫妻离婚不仅包括夫妻关系和权利义务的解除,还包括子女抚养和共同财产的妥善处理,对于上述问题,原则上应于离婚时一并处理解决。离婚后财产纠纷的审理实为对前述一并处理原则的例外和补充。经过此次调研,我们发现此类案件的形成原因主要分为以下几类。1.离婚时因当事人疏忽,遗漏部分财产未予分割例如,在诉讼离婚时,当事人往往把精力集中在婚姻关系的解除与否、大额财产的分割以及子女的抚养权问题上,但对其他财产的分割考虑不周,并未向法院说明所有需要分割的财产,进而导致在离婚案件后又因其他财产的分割产生争议。2.离婚时不具备分割条件的财产主要有三类,一是双方在离婚时因财产分割头绪繁多,一时难以查清的,例如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未从家庭共同财产中析出,可以待析产后再行分割;二是离婚时双方尚未取得所有权或尚未取得完全所有权的房屋,在取得完全所有权后进行分割;三是因财产涉及第三人利益,而无法在离婚案件中一并处理的。3.因一方隐藏、转移、变卖财产等行为导致部分财产未分割一些当事人为了在离婚中尽可能多地获得家庭财产,违背诚实信用原则,故意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债务侵占另一方财产。在离婚后,另一方发现对方有上述行为的,往往会向法院起诉要求分割该部分财产。4.协议离婚后,对离婚协议反悔或履行中存在争议比如,在协议离婚时一些当事人为了尽快离婚,而同意对方提出的财产分割方案,或者双方当事人只重视离婚而不重视财产分割问题,直到办完离婚手续之后,又对离婚协议中财产分割内容反悔或者不予履行,引发离婚后财产纠纷。对策建议通过对上述分析,导致离婚后财产纠纷的原因可以归纳为主观和客观原因两个方面:主观原因系当事人因疏忽或对方恶意所致;客观原因系因离婚时尚不具备分割条件。其中,因当事人自身疏忽导致未在离婚时一次性解决的比例最大。维护婚姻家庭关系的安定和睦,是婚姻法的根本宗旨。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本应在离婚诉讼中一并处理,如果夫妻在诉讼离婚后随意启动财产分割诉讼程序,不仅会激化双方原先的矛盾,而且还不利于重新组建的家庭关系的稳定,甚至可能引发新的矛盾纠纷乃至暴力冲突事件,所以应当尽量避免不必要的离婚后财产纠纷案件,以减少当事人诉累,实现案结事了。1.加强普法宣传提高公民的权利意识和平等意识,教育公民遵守诚实信用原则。在婚姻家庭中,无论性别、年龄、职业、收入、健康状况如何,男女双方一律平等,即使作为家庭妇女,在离婚时,也同样享有平等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权利。通过社会多渠道的普法活动,鼓励家庭中弱势一方在离婚时依法主张自己的合法权利,尽可能地对财产进行一次性分割。2.对婚姻登记机关的建议在办理离婚手续时,婚姻登记人员应对法律规定的夫妻共同财产包含的范围和种类向申请离婚者予以说明。此外,婚姻登记人员需加强对离婚协议的审查,例如要求男女双方在协议中写明具体的分割方案,而不能仅以“财产已分清”笼统概述,防止其后对财产的分割再发生争议;对于分割涉及的财产,申请离婚者应提供相应的权利证书原件,防止侵犯第三人的合法权益。3.对离婚当事人的建议A.当事人应提高自身的法律意识,充分认识离婚带来的法律后果,避免因仓促离婚或疏忽而漏分财产。在签订离婚协议时需认真考虑财产分割问题,不可意气用事,以免事后反悔;离婚双方应在协议中写明各项财产的现状和日后归属问题,防止履行协议时发生争议。实践中,主张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举证较难,在我院抽样的100件案例中尚未有因欺诈、胁迫而被撤销离婚协议的案例,所以当事人应提高法律意识,尽量保留必要的证据。B.离婚时,双方应当共同协商财产清单,将需要分割的财产一一列明并签字确认。即使最终双方未通过协议成功离婚,但之前签订的离婚协议对于夫妻共同财产范围的认定仍能起到证据作用。C.受侵害一方应加强举证意识,必要时向法院申请调查取证。在离婚诉讼中,涉及共同财产的分割时,非常重要的一个问题就是当事人对财产的举证问题。然而对于一方故意隐瞒、转移的财产,另一方当事人很难自行调取证据,导致在离婚诉讼时因证据不足或者未查清全部财产而无法一次性分割。例如,以一方名义所购买的网络理财产品,另一方即使知道该财产存在,也无法自行调取该财产的交易情况,此种情况下只能向法院申请调查取证。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可以书面申请法院调查。需要指出的是,在离婚诉讼中,对于调取有关财产的证据,法院一般只能依当事人申请进行。D.按照我国法律规定,故意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应少分或不分财产,这对于恶意一方可谓是得不偿失。所以在离婚时,双方均应当坦诚相待,如实陈述夫妻共同财产,以便一次性解决问题,这既是情感上的“好合好散”,也是法律上应承担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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