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市人防办关于印发《天津市建设工程项目“多测合一”改革试点工作制度(试行)》的通知—2—天津市建设工程项目“多测合一”改革试点工作制度(试行)为深入贯彻落实《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天津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津政发〔2018〕22号)文件精神,进一步提升测绘类中介机构服务效能,促进审批提速,切实为项目单位减负,方便企业办事,按照“开放市场、加强监管、统一标准、共享成果、降低成本、提高效率”的原则,制定本工作制度。一、工作内容“多测合一”是指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事项涉及的规划验收、人防验收测量和不动产登记阶段涉及的地籍测量、房屋登记测量合并为一个综合性联合测绘项目,推行多测合一、联合测绘。由项目单位选择一家测绘单位承担“多测合一”综合性联合测绘,并分别向审批部门提供测绘数据和成果。“多测合一”为政府部门引导、项目单位一次委托、测绘单位统一测绘、成果满足共享共用的新测绘模式。市政交通和管线工程测量也应遵从此模式。二、实施范围我市范围内所有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工程。—3—三、资质要求从事“多测合一”的测绘单位应符合以下要求:(一)具有独立法人的企、事业单位。(二)须具备的测绘资质专业范围1.工程测量:控制测量、地形测量、规划测量;2.不动产测绘:地籍测绘、房产测绘。按照“非禁即入”的市场准入原则,项目单位可自主选择符合上述条件的测绘单位开展“多测合一”业务。四、现场测绘条件项目单位委托“多测合一”综合性联合测绘,应在《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环境设计要求的主体工程、地下室工程、电梯及基建设施、公建配套设施、绿地、道路及车位线划分等全部完成,依规划应拆除的各类建(构)筑物以及因建设需要临时搭建的施工设施已拆除且施工现场已清理完毕,交付使用或入住前进行。五、测绘依据测绘单位应遵循《天津市“多测合一”综合技术规范》,依据有关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不动产权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标准地名使用证》、《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规划条件通知书》等证件,以及经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通过—4—的核定用地图、核定用地条件图等图件及其他建设用地批准文件,经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合格的建筑施工图等资料,开展“多测合一”综合性联合测绘工作。六、操作程序(一)测绘委托在项目现场具备测绘条件后,项目单位选择具备相应测绘资质的测绘单位,承担工程建设项目“多测合一”综合性联合测绘工作,签订“多测合一”测绘合同。合同中应明确具体委托的测量事项、完成时限、收费项目、计费标准或单价、提交的成果种类、格式、样式、份数等。测绘单位应据实收费,不得重复收费,不得超业务范围、超业务规模承接测绘业务。(二)测绘作业测绘单位按测绘任务和时间、技术规范要求组织开展测绘作业,原则上要求一次进场,同步测绘。在开展测绘作业前应与不动产登记、规划、建设、人防等有关业务进行衔接,各有关部门需现场查勘的应联合开展,同时为测绘单位提供规划路、基础地形图数据、界址点数据等信息服务。现场如遇道路施工、电梯不能正常使用等特殊情况造成测绘工作无法进行的,项目单位应予协调解决。—5—(三)成果出具测绘单位依据《天津市“多测合一”综合技术规范》要求出具电子和纸质测绘成果报告,根据相关管理需求,将测绘成果数据提供给负责规划验收、人防验收、不动产登记的相关部门。测绘单位应对测绘成果报告和相关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负责。七、政府监管市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多测合一”成果质量的监管力度,按照“双随机、一公开”的要求,对测绘单位提供的测绘成果进行评价,并将评价结果纳入其信用管理,主动向社会公开公示,进一步强化“多测合一”综合性联合测绘市场监管,积极探索“多测合一”监管模式,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提升“多测合一”成果质量。八、实施时间本工作制度自公布之日起试行。附件:天津市“多测合一”综合技术规范—6—附件天津市多测合一综合技术规范目录前言1.总则2.术语3.基本规定4.控制测量5.地籍测量6.房产测量7.规划验收测量8.人防验收测量9.数据格式附录—7—前言按照《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天津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津政发〔2018〕22号)关于将竣工验收事项涉及的规划验收、人防验收测量和不动产登记阶段涉及的地籍测量、房屋登记测量合并为一个综合性联合测绘项目、制定我市“多测合一”综合技术规范和成果形式等标准的要求,经广泛调查研究、征求意见,参考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及有关技术文件,总结实践经验,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范。本规范的主要技术内容是:1.总则;2.术语;3.基本规定;4.控制测量;5.地籍测量;6.房产测量;7.规划验收测量;8.人防验收测量;9.数据格式;附录。执行过程中如有意见或建议,请反馈至天津市国土资源测绘和房屋测量中心,以便今后修订时参考。—8—1总则1.0.1为适应我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关于推行“多测合一”的具体要求,规范竣工验收、不动产登记阶段涉及的测绘工作,满足城市建设和社会发展、信息化管理和信息资源综合应用需要,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范。1.0.2本规范所述的“多测合一综合性联合测绘”指竣工验收事项涉及的规划验收、人防验收测量项目和不动产登记涉及的地籍测量、房屋登记测量项目合并为一个综合性联合测绘项目。1.0.3本规范适用于竣工验收、不动产登记涉及到的规划验收测量、人防验收测量、地籍测量、房产测量工作。同时适用于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商品房销售许可涉及到的建筑面积计算。1.0.4申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审批前,宜委托测绘单位依据本规范使用建筑施工图纸计算建筑计容建筑面积。申请商品房销售许可前应委托测绘单位依据本规范使用经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合格的施工图(应加盖项目单位公章,下同)进行房屋面积预测算。1.0.5“多测合一”综合性联合测绘应在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的各—9—项工程全部竣工后,投入使用或入住前开展。项目单位自主选择符合条件的测绘单位。1.0.6“多测合一”综合性联合测绘除应符合本规范外,还应遵守国家、行业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10—2术语2.0.1建筑基底面积buildingbasearea建筑物接触地面的自然层建筑外墙或结构外围(包括外装饰层,不包括勒脚)水平投影面积。2.0.2建筑面积constructionarea建筑物(包括墙体、外保温层)所形成的楼地面面积。包括附属于建筑物的室外阳台、雨篷、檐廊、室外走廊、室外楼梯等的面积。2.0.3计容建筑面积capacitybuildingarea用于计算容积率的建筑面积和折算建筑面积。2.0.4容积率plotratio指建设可用地范围内总计容建筑面积与建设可用地面积的比值。2.0.5建筑密度buildingcoverage建设可用地范围内建筑基底总面积与建设可用地面积的比率(%)。2.0.6绿地率greeningrate建设可用地范围内各类绿地总面积与建设可用地面积的比率(%)。2.0.7套型dwellingunit由居住空间和厨房、卫生间等共同组成的基本住宅单位。—11—2.0.8属性数据attributedata以实体为单位,描述物体的几何形状和属性信息的数据。2.0.9幢building房屋面积测算和共用面积分摊的单元,包括不同结构和不同层次的房屋整体。2.0.10围护结构buildingenclosure将空间竖向分割成相对独立,不易通行的两个或多个部分的实体,如墙、柱、门、窗、栏杆等。2.0.11自然层floor按楼地面结构分层的楼层。2.0.12夹层dunnbass位于两自然层之间的楼层,一般指房屋内部空间的局部层次。2.0.13技术层mechanicalfloor指用作水、电、暖通等设备安装的楼层。2.0.14避难层refugefloor指高层建筑中,用作消防、避难的楼层。2.0.15层高storyheight上下两层楼面或楼面与地面之间的垂直距离。斜面结构屋顶高度指由本层地面板上皮到斜屋面板上皮的垂直高度。2.0.16过街楼overheadbuilding—12—是指跨越道路(含小区道路),连接道路两侧建筑物的房屋。2.0.17骑楼overhang是指建在公共道路(含小区道路)旁,底层用做道路通行的房屋。2.0.18走廊corridor建筑物的水平交通空间。包括挑廊、檐廊、与房屋相连有上盖的室外通道等。2.0.19门廊、门斗porch,airlock房屋的出入口设置的起分隔、挡风、御寒作用的建筑过渡空间。2.0.20飘窗baywindow为房间采光和美化造型而设置的突出外墙的窗。—13—3基本规定3.0.1“多测合一”综合性联合测绘宜统一采用国家2000大地坐标系、高斯投影,确有必要采用地方坐标系的,应基于国家2000大地坐标系椭球建立,并与国家2000大地坐标系建立联系。高程采用正常高,1972年大沽高程系统。坐标采集推荐使用CORS系统。时间系统应采用公元纪年,北京时间。3.0.2房产测量、规划验收测量等均依项目现场实测,同时在成果报告中注明测绘方法及现场与经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合格的施工图所示内容的差异。3.0.3“多测合一”综合性联合测绘采用的仪器设备应定期进行规定项目的检校,仪器参数设置应定期检查。使用的软件宜定期升级维护。3.0.4测量单位应依据国家现行《测绘成果质量检查与验收》(GB/T24356-2009)对测量成果进行过程检查、最终检查,并编写检查报告。3.0.5测量项目完成后应根据档案管理的要求将测量所依据的建筑施工图纸、设计说明、测量成果等资料进行整理归档。3.0.6数字形式的测量成果宜采用不同存储介质进行双备份。推荐实行异地备份。—14—4控制测量4.1平面控制测量4.1.1平面控制测量应在等级平面控制测量基础上加密,可采用附合导线、结点导线网和GNSS测量等方法施测。平面控制测量可利用CORS系统采用网络RTK方法施测。4.1.2平面控制点密度应满足测量精度要求,地形复杂、隐蔽地区应适当加大密度。4.1.3平面控制点宜采用固定标志,位于水泥地面、沥青地面时,可刻十字或用水泥钉、铆钉等作其中心标志。4.1.4光电测距导线测量的技术要求应符合表4.1.4的规定:表4.1.4光电测距导线测量主要技术要求附合导线长度(m)平均边长(m)导线相对闭合差方位角闭合差限差()测距中误差(mm)测角测回数测距测回(单程)测距一测回读次数261500120≤1/600024n±151212注:1.导线网中结点与起算点或结点与结点间的长度不应大于附合导线长度的0.7倍;2.当附合导线的边数超过12条时,其测角精度应提高一个等级;3.附合不宜超过两次;4.每条支导线的支点数不得超过2个,总边数不得超过2条;每条支导线的边长不得超过后视边长的2/3,总长度不得超过起算边的2倍;对支导线的边长进行往返观测,较差不得超过1/1000。5.边长测量应使用不低于Ⅱ级测距精度的全站仪或电磁波测距仪观测一测回;6.n为测站数。—15—4.1.5利用CORS系统进行平面控制测量,应符合下列规定:a)用户端不宜在隐蔽区域、成片水域和强电磁波干扰源附近测量。b)观测开始前应对仪器进行初始化,并得到固定解,当长时间不能获得固定解时,应断开通信链路,再次进行初始化操作。c)每次观测之前,应对仪器重新进行初始化。d)作业过程中,如出现卫星信号失锁,应重新进行初始化,并经重合点观测检测合格后,方能继续作业。e)测量时应采用三角架对中、整平,每次观测历元数应不少于20个,采用间隔2s~5s,各次测量的平面坐标较差应不大于4cm。f)最终结果应取各次测量的平面坐标中数。4.2高程控制测量4.2.1高程控制测量应在等级高程控制的基础上布设,宜采用水准测量、电磁波测距高程导线测量和GNSS高程测量等方法。4.2.2采用GNSS高程测量方法时,区域似大地水准面精化成果应达到四等水准测量精度要求。4.2.3水准测量主要技术要求应符合表4.2.3的规定。表4.2.3水准测量主要技术要求路线长度视线长度前后视距差附合路线或环线闭合差限差附合路线(km)结点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