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分工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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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分工论社会分工是社会进步的必然途径或方式。一说到社会分工,人们首先会反应为发生在经济领域中各经济门类间的专业性分化。但社会分工的含义不应仅仅局限于经济的层面,它更发生在社会的层面上。即在经济层面的社会分工形成的同时,由于经济活动的社会化带来了日益增多的社会性公共事务,并由此带来了独立的社会公共事务管理活动的产生,比如公共权力的形成。这是比经济领域内的社会分化更为深刻、对人类社会发展的影响更为深远的社会性大分化;这是在更为宏大的、以整个社会为背景进行的更为整体性的分化。在社会的层面上,它标志了人类文明的进步。为人类社会的进步提供了至关重要的安全保障和稳定平衡的运行机制,使人类社会的进一步发展成为可能。在中国历史上,夏王朝的建立,家族统治式国家的形成,是这种社会层面的社会性分化基本形成的重要标志。皇姓一族作为职业的公共事务管理者,除掌管部分特种商品的专营(特种商品专营也是逐渐形成的)外,直至19世纪中叶之前,可以说一直与直接的经济活动彻底分离,专门承担分化出来的社会性职能。经济领域内进行的社会分工,极大地促进了生产效率的提高;而在社会层面上进行的社会分工,则为发展了的经济提供了一个稳定、有序的社会环境,为经济活动的正常、持续发展提供了有效的社会保障。孟德斯鸠在《论法的精神》中讲了这样一个故事。不知是欧洲哪个古国,作为公共事务管理者的皇帝泰奥菲尔“看见一只满载着给他妻子狄欧多拉货物的货船,就下令把船烧掉了。他说:‘我是皇帝,你们为什么要让我变成货船老板呢?如果我们把穷人赖以谋生的营生也拿来做了,那么穷人又该怎样谋生呢?’”这是一个非常有趣的故事。相比之下,中国的皇帝似乎更关心如何填满国库,如何排他性地专营某些特殊商品以获得稳定的财源,而并未联想到这种与民争利的行为会有损自己的身份。当然,这故事的背后反映出来的,其实就是公共事务活动对于经济活动的社会环境保障的职能定位问题。就是公共事务管理活动要完成自己的职能就必须与经济活动相分离的职能特征,即公共事务管理活动必须将自身置身于直接的经济活动之外;否则具有强制力性质、缺乏约束的公共事务管理活动,会由于管理者自身在人性上的特征而影响其行使社会职能的合理性和公平性,甚至会使历史形成的社会职能成为为个人谋私的手段。公共事务管理活动必须将自身置身于经济活动之外,则不仅由于公共事务管理活动自身的社会职能定位所要求的,同时也与这两种活动自身所具有的性质和行为特征有关。经济活动是每个行为主体为满足自身生存、发展的需求而进行的追求物质性利益的活动。由于资源的有限性和每个行为主体在素质能力等方面上的差异,即使在社会分工发展极其充分、社会性生产已成为唯一的生产方式、非相互依赖便无法正常进行经济活动的今天,主体间在经济利益上的矛盾、冲突、相互竞争仍是主体间行为的基本特征,是经济活动的基本特征。经济活动中主体间的合作、协作、相互依赖,是在经济利益相互矛盾、冲突的条件下或背景上进行的。每一个行为主体都是一个独立的利益主体,这就决定了经济活动从根本上说是一种私人性质的活动。即使是人数众多的超大型企业,在本质上也是私人性质的,它与经济活动中其他行为—利益主体间的关系,与自然人相比,并没有什么本质的区别。经济活动的私人性质,决定了经济活动在基本行为特征上的自发性、自律性和行为—利益主体间权利的平等及行为的自由。所谓自发性,是指由于经济活动的动力来自于人类固有的生存本能,若不追逐物质利益,人将无法生存的内在的意向性质;自发性中隐含了盲目性和冲动性的倾向,隐藏了经济活动中所有矛盾、冲突的种子。所谓自律性,是指在经济活动的历史性发展中,每个行为—利益主体或多或少都会认识到并接受彼此间相互依存的关系;他们还懂得,如果不在一定的秩序下展开经济活动,社会性的经济活动将无法正常进行,这将使他们的经济活动受到更大的损害;因此在自发的利益追逐中,当彼此间发生矛盾、冲突时,他们会认可所有其他行为—利益主体同样具有自由、平等追求自身利益的权利,不会滥用自由,从而有意识地将这种矛盾、冲突控制在一定的程度内,将自己的行为控制在一定的规则下。自发性是绝对的,它源自人的生存本能;而自律性则是相对的,因为它是对每个行为—利益主体基于生存、发展而产生的对利益的追逐的限制或部分否定。除非在一定的条件下或范围内,行为—利益主体认为这种限制或部分否定带来的利益大于损失,否则自律是很难得到保证的。正是在产生了靠自律解决不了的行为—利益主体间的矛盾或冲突时,公共事务出现了。从与经济活动的关系讲,公共事务管理活动是为解决行为—利益主体间解决不了的问题、和众多主体共同面对而单凭个体又解决不了的问题而出现的,它的基本职能是给社会性经济活动提供一个适宜、稳定的社会环境和社会性支持。公共事务管理活动具有服务和管理双重性质:作为服务性质的活动,它会给私人性质的经济活动提供公共产品,以解决众多行为主体共同面对但单凭个体又无力解决的普遍性问题,如大禹组织兴建的水利设施,就是私人性质的经济活动所无法实现的;作为管理性质的活动,它会凭其威权和强制力,凭其对某些公共资源的垄断,通过制定规范和监督执行等手段,限制、否定或剥夺行为—利益主体的部分或全部经济权利和自由,以维持社会经济环境的合理有序。公共事务管理活动的服务--管理的性质,具有鲜明的公共—公平性特征,明显与经济活动的私人—利益性特征具有异质性,两者间具有一种制约性的对立关系。正是经济活动和公共事务管理活动在活动性质和行为特征上的本质区别,使它们在相互分离的状态下,相辅相成,共同维持着社会的正常运行:充满生命活力的经济活动在公共事务管理活动的呵护下,不断克服内在矛盾和缺陷,平衡和谐、健康有序地发展着。然而,遗憾的是,人们并未真正从社会大分工的视角下,明确认识到经济活动和公共事务管理活动之间的关系。人类认识的有限性决定了人类实践的局限性。公共事务管理者所处的威权地位、所掌握的社会强制力及对某些社会资源的垄断,常常会妨碍他们真正理解人类历史性地形成的这一社会分工背后的深刻原因。在一些眼前急迫形势的逼迫下,他们常常会做出一些有违人类发展普遍规律性的决策。中国近代史上的洋务运动,就是一个这样的反面事例。19世纪中后期,在西方列强的欺辱和日本维新成功的双重刺激下,清政府终于振作起来,变法图强。并以国家的名义开办了许多大型企业,试图以一国之强力,一举改变日渐衰微的国势。新技术是引进了,新的大型企业也建立起来了,但这并没有带来民族工业的真正崛起。究其原因,不仅仅在于官办企业效率低下和官场腐败这些人人都看得见的表面原因,更深层次的原因在于违背了社会分工的基本原则:官办企业抑制了现代经济所需的市场机制的形成,挤占了民间企业的生存空间,抑制了真正企业家的产生,无法形成有效的资本积累、经验积累和技术积累。即作为公共事务管理者的政府直接进入经济领域,凭其实力和强制力虽可取得一时的成效(洋务运动也曾轰轰烈烈一阵子),但其权力加垄断的独特身份,却从根本上破坏了现代经济活动内在机制和规则的产生与发展,破坏了由于社会大分工而建立起来的经济秩序。清朝的皇帝虽然将自己变成了一个企业老板,但还没有将自己变成一个独断式的企业老板,即他还承认并保留了其他行为—利益主体在经济活动中的权利和自由。所以,就整体而言,当时的经济活动虽然受到了巨大的影响,但毕竟还是局部的;并仅仅是挤占了民间部分企业的生存空间,以及在某种程度上破坏了经济活动中各行为—利益主体的权利平等和行为自由的原则,并未根本否定在社会分工大背景下形成的社会运行规律,所以,其对经济整体带来的损害也是有限度的。而在前苏联,随着生产资料和分配方式的社会化,经济活动和公共事务管理活动间的分离性结构关系发生了根本性变化:政府作为公共事务管理者此时已不再处于经济活动的外部,对之监督、为之服务,而是进入经济活动内部,成了经济活动的组织者。而此种政府主导或主办下的经济活动,也不再是完整意义上的经济活动。商品生产、流通下的经济活动,其基本要件是众多平等的行为—利益主体分工合作、相互依赖、相互渗透、相互竞争的主体间关系;各行为—利益主体共同遵守的公平、自由的经济秩序和追求个体生存、发展的基本动力特征。而政府主导或主办的经济活动,其基本性质只是一个社会化大生产的劳动组织,除生产意义上的分工合作外,劳动组织内部各部分之间的联系与其说是经济的,更不如说是社会的:经济活动的具体参与者已不再是独立的行为—利益主体,相互竞争,追求个体生存、发展的动力特征消失殆尽;经济活动所独有的秩序已不再存在;商品意义上的流通也已不存在。也就是说,由政府主导或主办的经济活动,其实质是将原本私人性质的经济活动质变为公共事务活动,或是经济活动的公共事务化。公共事务化的经济活动因是由具有强制力的政府统一组织,可以在全国范围内最大限度地整合各种资源。所以,在其能力所及的范围内和特定的条件下,可以极大地促进经济的发展。但由于它与社会分工的原则相违背,因而具有的缺陷却是致命的。首先是内在动力不足。这动力不足体现在两个层面上。在第一个层面上,表现为原本私人性质的经济活动参与者主体资格的丧失;由这种资格的丧失而导致的参与者追求个体生存、发展的内在动力的减弱;以及本应由各行为—利益主体之间因平等竞争而产生的微观经济压力环境的缺失。这三个因素形成的经济活动内在动力不足带来的消极后果是致命的,它使经济活动在整体上丧失了最基本、最深厚的内在活力。低效率之所以是这种经济模式的不治之症,即源于此。在第二个层面上,表现为在新的经济模式下,经济共同体的内在动力不是各参与者对自身生存、发展空间的追求,而是公共事务管理者自身理想、信念等观念性的价值追求。面对经济共同体内大量繁重的、日复一日永无休止、又需大量专业知识和专门技能的经济问题,观念性的价值追求是否能胜过对生存、发展的内在追求,而促使他们始终如一地保持勤勉严谨的工作态度和勇于献身的奉献精神呢?这就对公共事务管理者的个人品德和智力水平提出了极高的、甚至可以说是超人的要求。并且,管理如此庞大的经济共同体,管理者并非人数有限的几个人,而是一个庞大的机构。如果缺乏一大批愿意为共同价值追求而献身并配合默契的公共事务管理者,要想使这个超大的经济共同体正常、持续、高效地运转下去,是无法想象的。在前苏联,之所以在国家作为经济共同体的成立初期呈现了极旺盛的生命活力,并结出了丰硕的经济成果,就在于在新理想追求中产生的第一代公共事务管理者们所具有的、强烈的价值追求弥补了经济活动的内在动力问题。但这种价值追求,在本是追逐物质利益的经济领域,是很难作为动力长久地保持下去的。其次是行为方式上的局限和调节矛盾的手段的缺失。从经济活动领域来看,公共事务管理之所以与经济活动相分离,就在于经济活动社会化之后,各行为—利益主体间的利益冲突成为了经济生活的经常状态,这就需要通过公共事务活动来解决纠纷,给经济活动提供一个适宜的社会环境和经济秩序。为了保持公共事务活动的权威性、公正性,公共事务活动必须有一个公开透明的行为方式和公平合理的衡量标准。这就使得公共事务活动需要通过制定、并监督执行对所有经济行为—利益主体都行之有效的行为规范和各项法律法规来达到自己的目的。然而,经济活动中的矛盾、冲突、纠纷是各种各样的。就像法院审理得了偷鸡摸狗、杀人越货,却审理不了夫妻吵架一样,经济活动中也有许多矛盾冲突是无法通过公共事务活动的方式解决的。在经济活动独立于公共事务活动的自然状态下,因每一个参与者都是独立、平等的行为—利益主体,主体间分工合作、平等竞争的关系本身,即是一种自发的主体间利益分配调整的机制:因为各方的利益皆在这种关系中,关系的破裂会使所有主体公同蒙受更大的损失。所以,这种机制会使主体间的关系保持在一个适度的紧张状态中,既给各方带有压力,又不使矛盾达到恶性化程度。即使在特殊情况下产生了较重大或恶性的冲突,由于有处于经济活动之外的、具有独立、公正地位和权威的公共事务管理者的存在,冲突也较易得到处理。如此微观和宏观两套协调机制的共同配合,社会环境和经济秩序的公正、稳定的目的就可以达到了。但在经济活动归属于公共事务管理范畴的条件下,本来独立、平等的行为—利益主体不见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