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的民主集中制原则(授课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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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党的民主集中制原则的理论与实践授课讲稿民主集中制就是民主基础上的集中和集中指导下的民主相结合的制度,是我党的根本组织原则。民主集中制的民主,就是党员和党的组织的意愿、主张的充分表达和积极性、创造性的充分发挥;民主集中制的集中,就是全党意志、智慧的凝聚和行动的一致。今天课程分四部分内容一、理论由来:马克思主义关于民主集中制的思想和我党民主集中制理论与实践二、组织原则:党章中民主集中制的原则与内容三、形势分析:民主集中制贯彻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和原因分析四、实践对策:当前贯彻党的民主集中制的方法与对策思考第一部分马克思主义关于民主集中制的思想和我党民主集中制理论与实践一、民主集中制的由来与发展民主和集中的思想最早见于马克思和恩格斯的时代,共2产主义者同盟,第一个无产阶级的国际共产主义组织,1847年6月在伦敦由正义者同盟改组而成。马克思和恩格斯是主要领导人,共同制定的《共产党宣言》是该同盟的纲领。他们在这个纲领中提出“工人革命的第一步就是使无产阶级上升为统治阶级,争得民主。”在为同盟设计的组织原则方面强调“组织本身是完全民主的,它的各委员会由选举产生并随时可以罢免”。民主集中制是无产阶级政党所特有的组织制度和领导制度。早在马克思、恩格斯领导创立无产阶级政党之初,就提出了民主集中制的思想,并使之贯穿于国际工人组织和各国工人党建设的全部时间中。在他们制定的《共产主义者同盟章程》中规定,党的代表大会是同盟的最高权力机关,党的各级委员会由选举产生;同盟个人必须服从同盟组织,同盟各级组织必须服从同盟中央委员会和代表大会。马克思、恩格斯反对不要民主的绝对集中和不要集中的绝对民主。在批判巴枯宁的支部自治、党员个人自治的荒谬主张时,他们明确指出,为了进行斗争,必须把党的一切力量拧成一股绳,否则,党就会成为一盘散沙,就会成为一个像早期基督徒那样的畏缩胆怯的而又阿谀奉承的组织。2、列宁的观点———————3列宁在创建新型无产阶级政党过程中,明确提出了民主集中制的概念,并作为无产阶级政党的根本组织原则载入党章。列宁指出:无产阶级“所以能够成为而且必然会成为不可战胜的力量,就是因为它根据马克思主义原则形成的思想一致是用组织的物质统一来巩固的。”(《列宁选集》第一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526页)1920年7月,共产国际接受了列宁的建议,把实行这一原则作为加入共产国际的必要条件。从此,民主集中制就成为各国无产阶级政党一致公认的组织原则。1905年12月,俄国社会民主工党第一次代表大会,通过了关于《党的改组》决议案,列宁提出了“民主集中制”的概念,他指出:“我们在自己的报刊上一向维护党内民主。但是我们从未反对过党的集中。我们主张民主集中制”。1920年7月,列宁在《加入共产国际的条件》中规定:“加入共产国际的党,应该是按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建立起来的。”从此,民主集中制就成为各国共产党共同遵循的建党原则。2、中国共产党的建党组织原则党是按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建立起来的。中共一大召开之际,党的创始人之一陈独秀提出“共产党应该是民主集中制,应该是信仰共产主义,实现无产阶级专政,实行共产主义”的党纲交大会讨论。4纲领的第三条:“我党采取苏维埃的形式”,即用党的委员会的形式确立集体领导制度,决定重大问题要由委员会集体讨论。第十五条:“本纲领需经全国代表大会2/3的代表通过修正案时方可修改”。同时又强调了集中:个人必须服从组织,地方组织必须服从中央。3、执行好的时期---列宁时期---中共40年代中期至50年代中期---匈牙利卡塔尔时期4、执行不好的时期(1)从党的历史经验教训看,党内民主集中制的不健全和扭曲实施,给党的事业带来了不可估量的损失。第一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陈独秀右倾投降主义的产生和发展,原因之一就是他利用了自己在党内的威望和在党内的地位搞家长制,听不尽党内外许多同志的正确意见,致使轰轰烈烈的大革命归于失败。第二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王明在共产国际的支持下,以“钦差大臣”自居,置党中央的集体领导和组织纪律于不顾,大搞独断专行,强制推行脱离中国实际的左倾路线和方针政策,使苏区和红军力量丧失殆尽。新中国成立后,党成为执政党,在党的中心任务发生转5变的情况下,我们对权力过分集中的问题长期没有充分认识。一个时期,“一言堂”、个人决定重大问题,个人崇拜,个人凌驾于组织之上等等,这些现象的不断滋生,使党和国家的政治生活中的集体领导原则和民主集中制不断受到削弱和破坏,终于导致了“文化大革命”这一全局性的悲剧。(2)从苏共的教训看,党内民主集中制的不健全和扭曲实施,直接导致了亡党亡国的惨痛悲剧。党内民主,在于党员拥有对党内事务的知情权,但在苏共党内,充满着封闭性,和神秘色彩,上层的事对下隐瞒、封锁,普通党员只有听从命令的责任和义务;党内民主,在于党员在纪律约束的范围内享有言论自由、参政议政的权利,但在苏共党内,党的政策决策不可能被自由讨论,而是少数人拍板和所谓的“一致”通过;党内民主,在于党员有选择干部的权利,但在苏共党内,党的各级领导干部的任命,采取的是内定任命制;党内民主,在于党员能够对其他党员包括党的方针领导干部拥有监督的权利,但在苏共党内,普通党员根本无法监督党员干部和高级干部,下级无权监督上级。苏共党内民主集中制原则和组织制度的破坏,直接导致了它的亡党亡国惨痛悲剧的发生。第二部分党的民主集中制的原则与内涵6民主集中制的“民主”和“集中”是辨证统一的,不能割裂开来。过度的强调“民主”就不能保证全党的团结统一和行动一致,就不能使我们的党成为一个坚强的能战斗的整体;过多的强调“集中”就不能充分发扬党内民主和党员的民主权利,就不能充分发挥各级党组织和广大党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只有坚持民主基础上的集中和集中指导下的民主相结合,才能既集中全体党员的智慧充分发挥各级党组织和广大党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又能实现全党的团结统一和行动一致,进而使得我们的党成为中国人民和中华民族的先锋队,成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领导核心。民主集中制为我们提供了一个平台,使得我们每一个人能紧紧团结在我们党的周围,为党的事业,也为人民的事业去奉献自己的才智和一切;民主集中制为我们党提供了一个集中千千万万个党员的智慧,形成代表大多数人利益的科学准确的路线、方针、政策、决议,使得我们这些千千万万的个体有机结合为一个有共同目标的整体的有效途径。也就是说,只要我们能认真贯彻民主集中制,我们的党就能团结一切的原意为我们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去努力奋斗的人们,充分发挥他们每一个人的聪明才智和积极性,领导着他们去发展和实现我们的社会主义现代化事业。另一方面,任何事业的成功都离不开铁的纪律,尤其是像我们党正在领导人们进行着的社会主义现代化事业。7我们的党是一个战斗的机体,是一个有着远大目标的代表多数人利益的团体,这无疑更需要铁的纪律。因此遵守和维护党的纪律是十分必要和重要的。实际上,我党建党伊始就十分重视党的纪律,党在“二大”是就明确规定了党的纪律。一、民主集中制是党的根本组织原则1、民主集中制:民主集中制是马克思主义认识论和群众路线在党的生活和组织建设中的运用。民主集中制作为党的根本组织原则,党章中明确提出了六条基本原则。①“四个服从”:个人服从组织、少数服从多数、下级服从上级、全党服从中央。②党的各级领导机关,除它们派出机关和在非党组织中的党组外,都由选举产生。③党的最高领导机关是党的全国代表大会和它产生的中央委员会。④正确处理上下级党组织的关系。党的上级组织要经常听取下级组织和党员群众的意见,及时解决他们提出的问题。党的下级组织既要向上级组织请示和报告工作,又要独立负责地解决自己职责范围内的问题。上下级组织之间要互通情报、互相支持和互相监督。党的各级组织要使党员对党内事务有更多的了解和参与。8⑤党的各级组织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凡属于重大问题都要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和会议决定的原则,由党的委员会集体讨论作出决定。委员会成员要根据集体的决定和分工,切实履行自己的职责。⑥党禁止任何形式的个人崇拜。党要保证党的领导人的活动处于人民的监督之下,同时要维护一切代表党和人民利益的领导人的威信。总之,对于民主集中制基本原则,应当把握基础是少数服从多数,核心是全党服从中央。这六条基本原则,既体现了民主与集中、自由与纪律的辩证统一,是民主集中制原则在党的各项工作的具体化。2、民主与集中的辩证关系第一、民主与集中是辩证统一、相辅相成的关系。既不能离开民主讲集中,也不能离开集中讲民主,而是必须把二者有机结合起来。第二、坚持民主集中制的基本要求和目的就是造成一个既有集中又有民主、既有纪律又有自由,既有统一意志又有个人心情舒畅生动活泼的政治局面。正如毛泽东指出:“在人民内部,民主是对集中而言,自由是对纪律而言。这些都是一个统一体的两个矛盾着的侧面,它们是矛盾的,又是统一的,我们不应当片面地强调某一侧面而9否定另一个侧面。……这种民主和集中的统一,自由和纪律的统一,就是我们的民主集中制。”(《毛泽东著作选读》下册,人民出版社1986年版,第762页)第三、坚持民主与集中的统一,反对走极端。严格按照,民主集中制办事,既可以克服个人或少数人决定重大问题的独裁现象,又可避免议而不决、决而不行的极端民主化现象。总之,对于民主集中制基本原则,应当把握基础是少数服从多数,核心是全党服从中央。这六条基本原则,既体现了民主与集中、自由与纪律的辩证统一,是民主集中制原则在党的各项工作的具体化。3、党章第四条党员享有下列权利:1、参加党的有关会议,阅读党的有关文件,接受党的教育和培训。2、在党的会议上和党报党刊上,参加关于党的政策问题的讨论。3、对党的工作提出建议和倡议。4、在党的会议上有根据地批评党的任何组织和任何党员,向党负责地揭发、检举党的任何组织和任何党员违法乱纪的事实,要求处分违法乱纪的党员,要求罢免或撤换不称职的干部。5、行使表决权、选举权,有被选举权。106、在党组织讨论决定对党员的党纪处分或作出鉴定时,本人有权参加和进行申辩,其他党员可以为他作证和辩护。7、对党的决议和政策如有不同意见,在坚决执行的前提下,可以声明保留,并且可以把自己的意见向党的上级组织直至中央提出。8、向党的上级组织直至中央提出请求、申诉和控告,并要求有关组织给以负责的答复。党的任何一级组织直至中央都无权剥夺党员的上述权利。二、党的纪律的内涵党的纪律简称为党纪。它是党的各级组织和全体党员必须遵守的行为规范。《中国共产党章程》规定:“党的纪律是党的各级组织和全体党员必须遵守的行为规则,是维护党的团结统一、完成党的任务的保证。”①一般来说,党的纪律有广义、狭义两种概念。广义上党的纪律是泛指党内各种行为规则,体现在党内各种法规之中。也就是说,党内的各种法规都是党的纪律。它分两个方面,一是党内的,一是党外的。这是因为我们党是执政党,国家所颁布的宪法、法律和法令也属于党员必须遵守的纪律范围内,《党章》规定:“党必须在宪法和法律的11范围内活动。”但同时又不能把党纪、政纪和法纪等不同性质的概念混为一坛。党纪是约束党的;政纪是约束国家工作人员的;法纪是约束一切全体公民的。狭义上党的纪律是专指《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试行)》中规定的各种行为规范,也包括党中央对该条例所作出的补充规定等。经过多年来的实践,我们党已经建立起以十六大《党章》、《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试行)》、《关于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等为核心的比较完整的纪律体系。对于维护党的团结统一,保持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增强党的凝聚力和战斗力,保证党的纲领、路线和任务的实施,发挥了十分重要的作用。②党的纪律的基本内容党的纪律是为实现党的中心任务服务的。由于党在不同历史时期的中心任务不同,因而党的纪律的内容也应当有所不同。党的纪律的基本内容主要包括:政治纪律、组织纪律、群众纪律、宣传纪律、保密纪律、经济纪律、人事纪律、外事纪律等多个方面。其中,政治纪律、组织纪律、群众纪律占有相当重要的地位。第一、政治纪律。是维护党的高度统一,维护党的政治原则、政治方向和政治路线而制定的有关规定,它是处理党的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