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铁路货物联运口岸工作管理办法(铁外(1995)15号1995年2月14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我国对外开放需要,提高口岸工作效率和经济效益,保证口岸运输畅通,促进对外贸易的发展,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口岸铁路局和口岸站,载于本办法附件一。(本书未附)第三条国际铁路货物联运口岸工作管理,适用于本办法。第二章管理体制第四条口岸工作在国家的改革、开放和发展中具有重要的战略地位,对稳定和发展周边国家关系具有重要意义。各级领导都要重视口岸工作,加强对口岸工作的领导,把口岸工作放在日常工作中的重要位置。口岸工作的好坏要作为各级领导干部政绩考核的一项重要内容。第五条国际联运工作要贯彻高度集中统一领导的原则。铁道部主管运输的副部长领导全路国际联运工作,每年召开一次口岸局局长碰头会议,研究口岸问题。第六条口岸铁路局局长(或主管运输的副局长)领导局管内国际联运工作,每半年召集有关部门开一次会议,研究口岸工作,解决存在问题。第七条口岸铁路分局局长(或主管运输的副分局长)领导分局管内国际联运工作,不定期如今有关部门开会,及时主动协调解决口岸存在问题。第八条铁路国际联运是铁路外事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应实行归口管理。铁路国际联运工作,实行铁道部、铁路局、分局三级管理。第九条铁道部对外合作司会同有关部门对全路国际联运工作实行归口管理,并负责监督、检查和指导各口岸铁路局国际联运工作。铁道部运输局和口岸铁路局、铁路分局负责国际联运口岸工作日常运输组织。第十条各口岸铁路局外事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对局管内国际联运工作实行归口管理,并负责监督、检查和指导铁路局管内国际联运工作。第十一条各口岸铁路局应在分局一级设立机构(或指定专人),归口管理口岸站国际联运工作。第十二条各级外事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参加运输部门每日交接班会议。第三章计划管理第十三条经由铁路口岸运输的对外月度运输计划和补充运输计划(口岸铁路局管内出口计划外运输除外),由部运输局对内归口管理,统一由部对外合作司对商定。第十四条各口岸铁路局应严格执行部对外商定的月度进口运输计划和补充运输计划,严禁擅自无计划接运。第十五条各口岸铁路局每月自行对外商定的月度进口计划外运输计划,外事和运输部门要相互配合,严格按规定审批。由运输部门汇总,以查定表形式报部运输局核实后,由口岸铁路局外事部门直接对外商定,并抄报部对外合作司。第十六条各局不得以各种名义出具承诺优先接运某种进口货物的书面材料。第十七条对用于国家重点项目的进口物资,根据铁道部通知,各口岸铁路局和口岸站应优先组织接运。第十八条经口岸站换装的进口货物(包括集装箱)装车计划,口岸铁路局应根据上月和当月到达情况安排下月装车计划,纳入计划内运输。第四章运输管理第十九条凡以口岸站为假设到站的进口货物到达口岸站时,收货人(或代理人)在48h内未提出实际到站的,应在有关仓库场地内卸车,终止国际联运手续,并核收国境线至口岸站的国内段运送费用。二次起运时,按国内运输有关规定办理。第二十条进口货物(阔大货物和危险货物除外)只准许在口岸站办理一次运输变更手续。第二十一条对由于单证不全等原因无法履行报关、报检、报验的装运进口货物的重车,而且收货人(或代理人)在48h之内仍无法解决的,应在有关仓库场地内卸车,不中止国际联运手续。超过七天按无主货处理。第二十二条凡以国内运送票据发运到口岸站的货物,原则上口岸站不准再改换国际联运票据发运到国外。第五章阔大货物和危险货物运送第二十三条凡需通过口岸站进口的阔大货物和危险货物,外贸部门和其它进口单位对外签约前,应商铁路主管部门是否具备接运条件,阔大货物的接运还应按照铁路《超规》规定办理。第二十四条外贸部门和其他进口单位对外签订进口阔大货物和危险货物合同后,应及时向铁路主管部门备案,以便统筹安排。第二十五条对通过口岸站进口的阔大货物和危险货物,需经铁路部对外合作司与国外铁路商定同意后,才能运送。第二十六条通过口岸站接入的阔大货物和危险货物,不得变更到站。第六章运输组织第二十七条为使进口货物在口岸站及时换装,必须保证口岸换装站空车供应。每季度依据口岸站进出口货物运量及所需车种变化,由铁道部运输局核定,备有一定数量的备用空车。为确保及时换装,各口岸铁路局、分局要采取措施,尽可能在管内调剂组织空车,遇有集中到达或车种短缺时,要及时向铁道部运输局汇报,由铁道部运输局组织排送。第二十八条对接运进口跨局运输的阔大货物,国境站应及时向铁路局请车,由铁道部、铁路局负责调配特种货车。第七章口岸站联合办公制度第二十九条各联检部门联合办公制度是口岸管理工作改革的一项重要措施,对保证口岸畅通具有重要的作用。未实行各联检部门联合办公的口岸站,铁路应积极向有关部门反映,创造条件,尽快实行联合办公制度。第三十条口岸站要积极主权配合海关和检验部门的工作,主动搞好协作。第八章站场和交接所管理第三十一条口岸站有关作业场所应加强管理,制定切实可行的管理制度,严格出入管理。第三十二条铁路货场、换装场、货场仓储区域内应尽可能实行封闭式管理,暂不具备条件的,应实行专人看管,以保证货物安全。第三十三条交接所是车站办理国际货物联运的重要部门,要加强保密工作,严禁非工作人员进入办公场所。第三十四条应建立和健全必要的规章制度。对外办理交接,要认真执行有关规定,严格把关,做到规章依据准确,手续办理完备。各班工作要衔接,对外表态统一口径。第三十五条为加强对交接所的管理,满足货主查询货物有关情况要求,交接所可设专人负责查询工作。第九章外国车辆使用费支出管理第三十六条外国车辆使用费支出是国际联运的一项重要对外支出外汇项目。口岸换装站应严格加强车辆使用费支出管理。第三十七条为加快外国车辆周转,减少外国车辆在口岸积压,减少车辆使用费支出,在口岸换装站实行车辆使用费定额包干使用制度。第三十八条车辆使用费定额包干制度,根据外国车辆在车站平均停留时间等因素制度。超支自理,节余部分按比例留成(具体办法另订)。第十章口岸站标准化管理第三十九条各口岸铁路局应根据实际情况,制订国境站办理国际联运进出口货物企业交接标准、车辆交接标准。第四十条各口岸铁路局应要求口岸站根据实际情况,制订各车间、各工种岗位责任制,做到职责清楚,奖惩分明。第四十一条各口岸站应不断优化作业过程,加快部门间协调配合,提高劳动生产效率。第十一章仓储管理第四十二条为适应国际联运发展的需要,保证口岸运输畅通,应大力发展铁路仓储业务。第四十三条凡按规定落地的货物,应首先安排在铁路仓储区内。第四十四条对落地仓储的货物,仓储费用按规定核收。第十二章保价运输第四十五条保价运输,利国利民。各口岸铁路局应加强对国际联运国内段保价运输的领导和宣传工作,不断开拓国际联运货物运输保价业务。第四十六条保价运输的收入应严格管理,主要用于国际联运货物的安全防范、购置货运设备等项目支出。不准挪作它用。第十三章各种延伸服务费项目收费管理第四十七条发展国际联运延伸服务业,是发挥铁路优势的重要方面,应积极开拓延伸服务业务。第四十八条各种延伸服务项目及收费标准,要严格规范,按规定程序办理报批手续。第四十九条各种延伸服务项目必须按规定的项目和标准执行,服务要到位。不准超项和强行服务,不准超标准和重复收费、不准不服务也收费或少服务多收费。第十四章外事纪律第五十条各级国际铁路联运部门应加强外事纪律的教育,严格执行外事纪律的有关规定。第五十一条除口岸日常工作外,凡对外商谈国际联运有关事宜的,要按规定报批。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无权擅自对外表态或签订协议。第五十二条对不遵守外事纪律的个人和行为,要及时查处,严肃处理。第十五章统计分析第五十三条为正确反映国际联运运营实绩和日常状况,及时分析工作中出现的问题,为领导决策提供咨询服务,应建立和健全科学、系统的统计分析制度,按日、旬、月、季、年定期由口岸站、分局、铁路局统计汇总,分别上报铁道部对外合作司和运输局。第五十四条口岸铁路分局、口岸站国际联运统计指标的设置、时期及上报程序,由口岸铁路局规定。第十六章附则第五十五条本办法由铁道部对外合作司负责解释。第五十六条各口岸铁路局根据具体情况,制定管内实施细则,报部备案。第五十七条凡与本办法有抵触的,均按本办法执行。第五十八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