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苗效期预警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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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疫苗效期预警制度为切实加强疫苗管理工作,按照《预防接种工作规范》和《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规范》的要求,确保过期疫苗不进入储存和接种环节,制定本制度。一、县疾控中心和各预防接种门诊应确定专(兼)职人员负责疫苗效期的监测和管理管理。二、县疾控中心和各预防接种门诊要每月至少开展一次对近效期的疫苗的登记工作,登记内容包括:疫苗名称、批号、数量和效期等关键信息。三、县疾控中心和各预防接种门诊在领取或购进疫苗时,疫苗的效期一定要录入疾控中心疫苗综合管理信息系统或儿童预防接种信息管理系统客户端,充分利用信息化的条件,做到每次开诊日对近效期3个月内的提醒工作。四、县疾控中心和各预防接种门诊要遵循先进先出、近效期先用的原则,对超过有效期或储存温度不符合要求的疫苗,及时移除冷链设备,隔离存放并填写预防接种门诊报废疫苗登记表,按照规定上报以及在客户端里面登记好报废原因。待报废疫苗应储存于安全的单独的空间(可为上锁的箱或柜等),并贴好醒目标识。五、各预防接种门诊要定期对待报废疫苗移交给县疾控中心,并提供相应手续。县疾控中心对各预防接种门诊提交的报废疫苗在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和县卫健委监督下销毁,并保留记录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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