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爆炸现场调查与性质分析进入21世纪以来,国际恐怖分子利用爆破技术进行各种破坏活动十分猖獗,爆炸犯罪已成为当今世界一种“流行”的恐怖犯罪手段。爆炸现场调查与性质分析应注意以下几个问题:(一)确定爆炸物的类别凡是构成爆炸发生的一切物品和爆炸作用生成的痕迹,均可称为爆炸物证。爆炸物证的初步检验,就是通过外观检验和指向化验,对各种残留物检材(如收集的散落尘土、碎纸片、各种金属碎片、附有烟熏的抛出物等)进行初步的分析和试验,以寻找、判定何者为爆炸物证。外观检验是通过嗅觉、视觉、放大镜、立体显微镜、偏振显微镜、紫外光观察等手段,对各种检材进行外观检验,以确定其和爆炸发生的关系,辨认其是否为爆炸的残留物,判断是何种炸药爆炸,以便提出进一步检验的项目和方法。可根据烟痕和气味进行外观检验,检材上如有炭黑色烟熏痕迹,用手触摸,可将手指染成黑色,且不易擦净,带有苦味,则可能是TNT、苦味酸等芳香族硝基化合物爆炸;还可根据爆炸痕迹进行检验,如TNT把钢轨炸断,可使局部形成软化和压缩变形,或形成熔化斑坑。而低威力炸药和普通硝铵炸药爆炸则不能使钢轨软化或熔化。外观检验只是对爆炸物品的种类进行初步判断,为了进一步及时查明爆炸物品的种类和爆炸原因,可对爆炸现场的残留微量炸药进行快速检验。可用pH试纸检验爆炸残留的酸感性,区分黑火药、氯酸盐类炸药、硝酸酯类炸药等,从而科学准确地确定炸药的性质。(二)合理估算爆炸物的数量无论是爆炸事故或是爆炸案件,判定药量是司法机关证实案件真实情况的证据之一。爆炸现场炸药量的判定主要是依据爆破作用生成的介质痕迹。炸药量大,爆炸痕迹的范围也大。因此,估算爆炸物的数量可根据炸药量与爆炸痕迹之间成正比关系,对爆炸现场进行炸药量判定。一是可按爆炸产物起始作用痕迹计算。爆炸产物起始作用痕迹由炸药爆炸时瞬间生成的高温、高压气体产物的强烈冲击所形成。由于爆炸气体产物最初的体积与原炸药体积相同,这种高度集中的能量,使介质出现强烈局部破坏痕迹,可根据起始作用痕迹与药量的关系式进行计算。二是可按爆炸产物抛掷作用痕迹计算。爆炸产物抛掷作用痕迹即所谓的抛掷圈。当2爆炸产物增大到原装药半径的1.5倍以上时,压力已降到2000千克力/平方厘米左右时,对金属等高强度的物体破坏作用就很小了,故一般不出现抛掷痕迹。因此,也可根据抛掷作用痕迹与药量的关系式进行计算。三是可按爆炸产物极限作用痕迹计算。炸药爆炸产物气体是能量转换的工作介质。一定量的炸药产生一定体积的气体产物。当爆炸气体产物继续膨胀(压力减少)至一定范围时,不再产生破坏作用,称为爆炸产物极限作用范围。由爆炸产物作用生成的最大破坏痕迹称为爆炸产物极限作用痕迹,也是爆炸产物和空气冲击波共同作用的范围。它位于抛掷圈之外,即所谓的破坏圈,因此还可根据破坏圈与药量的关系式进行计算。三、客观判定爆炸事件性质爆炸事故与爆炸案件是两种不同性质的爆炸,只有准确加以区分,才能得到正确的处理。现场调查访问是调查爆炸原因的首要步骤,主要目的是切实掌握爆炸前、爆炸过程及爆炸后的情况,并与现场勘查所得情况结合起来,互相印证,互相补充,使事故原因分析更加可靠和准确。问案调查应包括以下内容:①发生事件的地点、时间;伤害人员的情况;受害人和肇事者或犯罪嫌疑人的情况;出事当天,受害人和肇事者开始工作的时间和工作内容、操作时的动作(或位置);受害人和肇事者过去的有关记录等。②对于爆炸事故,则应了解发生事故前设备、设施等性能、质量和运行状况;工作环境方面的状况包括:照明、湿度、温度、通风、声响、色彩度、道路、工作面状况以及工作环境中的有毒、有害、有爆炸危险物质取样分析记录等。③爆炸产生的现象,包括声、光、烟、火、味等。④其他可能与爆炸事件原因有关的情节或因素。问案调查以后,应根据爆炸现场的情况,进行合理的逻辑推理。区分爆炸事故和爆炸案件的要点有:一、爆炸场所。爆炸事故多发生在爆炸物品生产、运输、储存和使用过程中,即现场原来必须存有爆炸物品,一般炸点存在于原存放爆炸物品的位置;爆炸案件现场没有存放爆炸物品的正当理由,如车站、机场、影剧院等公共场所。凡以破坏为目的的爆炸案件,炸点多在要害部位,如重要设备、建筑物的梁柱部分或比较隐蔽的地点。但也不能排除少数犯罪分子利用现场原存爆炸物蓄意进行爆炸破坏。二、引爆方法。爆炸事故现场虽然存在引起爆炸的条件,但从形成条件看,则无专门的起爆装置;爆炸案件形成过程中,除具有爆炸物品外,还必须有犯罪分子使用的起爆装置或点火器材。三、爆炸物品的自燃自爆因素。爆炸事故存在着爆炸物品的自燃自爆因素,爆炸案件一般不存在自然自爆的因素。四、爆炸发生的时间规律。爆炸事故多发生在上班时间,爆炸案件多发生在班前、班后或其它失控时间,特别是正当人们入睡的凌晨或深夜。这样二者结合,才能客观、准确地判定爆炸事件性质。作者:刘喜和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