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直属造纸企业安全防火条例(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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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关于直属造纸企业安全防火条例第一条为了保证生产安全,保护国家财产,不受火灾危害,特制订本条例。第二条防火工作关系到职工生命的安全和国家财产的损失,因此,必须经常教育全体职工提高警惕,加强防火,依靠全体职工的力量共同搞好本企业的防工作。第三条防火工作必须采取“以防为主,以消为辅”的工作方法,坚决反对麻痹大意,忽视安全,不负责的工作作风。第四条直属造纸各企业的行政领导人对该企业的防火工作负有全面责任。第五条各企业的备料、抄纸、完成、仓库、原料场以及有易燃物品的工作场所,一律禁止吸烟和携带火源物品。职工应在指定的休息室内吸烟。休息室有防火设施,并有专人兼职或专职管理。第六条各企业必须保持全厂范围的整齐清洁,损纸废物油纸油纱等易燃物品,应及时清理,不得任意丢放,以免发生意外。第七条一切机械设备,应保持清洁运转正常,特别是对轴承等运转磨擦生热的部位,要勤注油、勤检查、勤清扫、机器上、地沟内不许有纸毛、纸屑、碎纸、油污毛布条等易燃物品积存衣物等易燃物品。第八条凡细小纤维、花絮飞扬较多的车间,其照明设备应安装防护设施(如球玻璃罩等),防止积聚发热起火。第九条锅炉房及厂内一切炉火的炉渣,必须用水浇灭后,再运到指定的安全地点。一切蒸气及其他热负管道,其经常与外界接触的部分,应加包防护层,并严禁在这些管道上存放衣物等易燃物品。第十条全厂电气设备必须保持正常运转,严禁超负荷运转,并应经常进行检查维修,保证清洁、干燥、绝缘良好。试验用的电气烘箱及临时装设的烘烤设备(如烘烤马达线圈),都应在工作完了后,立即关闭电源。因工作需要临时装设的照明线路,必须注意防火与绝缘,并及时拆除。第十一条凡高大建筑、主配电设备及有可能遭受雷击的地方,应定期检查其避雷装置,防止雷击起火。第十二条进行电焊、气焊等焊接作业时,必须符合下列规定:1、开始作业前必须注意周围环境,清理场地,清除易燃物品,作好消防准备工作以后,方准开始作业。2、遇有4级以上的大风时,不准在露天进行烧焊作业。3、原木场、苇场、制作车间、通风道、以及存放大量易燃物品的地方,禁止烧焊作业。如必须进行时,须事先与安全保卫部门联系,并采取防火措施,经检查认可后,方可进行。4、在进行烧焊作业时,应指定专人看火,工作完了时,应对周围环境进行严密的检查,防止火花引起火灾。在高空进行烧焊作业时,应采取防止火花飞扬的安全措施。5、在烧焊过程中,如发现不安全迹象时,应迅速停止作业,及时采取防止火花飞扬的安全措施。6、烧焊工具和设备的使用和管理。必须严格按照安全技术规程规定办理,并应经常检查修理,保持设备正常完好。第十三条各厂的铸工炉、锻工炉以及其他方面所用的炉火,应派专人负责管理,炉火不准堆放易燃物品。各生产部门如需增加明火时,应先取得安全部门的同意。加强对炊事和取暖用火的管理,火炉装置要安全可靠,严禁用易燃物品包缠烟囱。第十四条各种纤维原料的贮存堆放,要整齐,堆与堆之间要留有足够的安全距离,原料场内必须保有畅通的消防道路,场内专用铁路线,要经常清除杂草等易燃品。原料堆、煤堆,要经常检查,并采取通风防热措施,防止自燃。第十五条厂区内不得随便搭盖临时性工棚,如必须搭盖时,应事先取得安全保卫部门及当地消防监督部门的同意,并应采取防火措施。离开高压线和火工地点。严禁搭盖不安全的草棚、席棚。现有不安全的草棚、席棚应即采取安全措施,工作上已没有需要的,应及时处理。第十六条有自燃、爆炸等危险的化学物品的贮存,必须与一般原材料分开存放,仓库通风温度要保持正常。其贮存使用和搬运必须按照公安部公布的“爆炸危险物品管理规则”的办理。第十七条各成品危库、原材料仓库应保持整洁,通风良好,门窗不得堵塞,库内应留有通道。并应有严格的管理制度,定期进行防火安全检查。第十八条企业应成立专的和义务的消防组织机构,并经常进行消防训练、演习等消防活动。第十九条根据消防工作的需要,应准备足够的各类消防用具。各类消防用具必须固定存放在适当地方,并定期进行检查试验,如有损坏或失效时,需立即进行修理和更换补充。严格禁止把消防用具移作他用。第二十条厂内、厂外和原料场地,必须保持畅通的消防道路,消防栓、消防用水泵等消防水源,要经常保持完好,保证能随时供应充足的消防用水。第二十一条必须经常对消防人员、炊事人员和全体职工进行防火教育。大力传播消防知识,并经开展群众性的安全防火检查,至少每季开展一次。在冬、春两季气候干燥的季节里,更应加强防火检查工作。宿舍、招待所、职工俱乐部等非生产部门的防火工作应有专人负责,并加强安全检查。第二十二条加强对职工家属宿舍的防火工作,不断地进行防火宣传教育,特别要教育好儿童不要玩火,照明电线如有走电现象应及时修理更换。第二十三条如遇火灾事故发生时,除急速组织抢救外,应立即向当地消防部门和领导部门报告。第二十四条火灾发生后,任何人均得服从火场的统一指挥,不得任意行动。火场负责指挥人员有权调动一切力量进行消防工作。第二十五条对消防工作有显著成绩的集体和个人,根据情况可给以适当的表扬和奖励。对于违反消防规则、办法和技术规程因而造成火灾损失时,应视情节轻重,给以批评或处分,情节严重时,应报有关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六条为便于执行,各企业可根据本条例规定精神结合具体情况制定本企业的具体的防火制度,并报轻工业部造纸局备查。第二十七条本条例自公布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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