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执行情况的调查报告(袁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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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执行情况的调查报告从党的十五大报告提出“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到1999年通过宪法修正案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写入宪法第五条,从此,我过真正意义上实施了依法治国,时至今日,依法治国已经实行了十多年了。《劳动合同法》自2008年1月1日正式实施以来,至今也已走过逾六个年头。这部被称为史上最严厉、最刚性的法律,从一开始就广大企业,特别是民营企业所争论和抵触。这部法律在民营企业中到底有没有落实,落实的程度如何,职工对自身权益的了解如何,会不会依法维权,在来到镇政府工作后,本人也对这种情况进行了粗浅的调查研究。一、《劳动合同法》执行的基本情况(—)劳动合同基本全员签订,但还不够规范通过调查了解到的情况来看,本人对所在工作单位辖区的大部分企业通过抽样查看劳动合同文本和与人事管理人员交流发现:大多公司劳动合同制职工全部都签劳动合同,符合《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但是在调查中也发现存在一些问题,劳动合同一式两份,其中一份应当交由职工保管。但部分公司人事部门却将两份劳动合同全部保存在公司,并没有将其中一份交到职工手中,这样职工在知悉合同内容方面存在障碍。(二)休息休假制度还有待进一步完善大部分公司实行每周单休制,即每周的周日休息一天,符合《劳动法》规定。但在病假、年休假方面,明显不足。本人了解到的全部公司均规定,职工请病假的,不能带薪休假,即病假与事假的待遇变得一样。工龄满一年的职工,年休假只给假三天,与国家规定的工龄满一年职工年休假5天的规定大幅缩水,更不要说工龄满10年、满20年的职工的年休假了。(三)薪酬发放大体符合法律,操作细节还需规范部分公司以及机关单位的薪酬发放采用银行代发方式,也有少部分企业直接发放现金,公司职工每月的工资在次月10日左右发放到职工的银行账户中。但是职工的工资在每月统计之后,应当产生工资明细条,且经过职工本人签字确认无误之后,再发放。该大多公司在实际操作中,没有工资明细条,也没有经过职工本人签字,只是由工资计算人员统计后,相关领导签字,就直接发到职工银行账户中。这样做,既不符合法律规定,也经常会出现一些工资算错的问题。(四)劳动时间安排未能完全合法大部分公司对工作时间规定为周一至周六每天上班8个小时,周日休息。一周工作时间共计为48小时,比国务院规定的每周40小时的工作时间超出8个小时。(五)社会保险缴纳有待进一步规范通过调查,大多数大型企业公司均为所有的劳动合同制在职职工都依法缴纳了包括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和生育保险在内的社会保险。这一点是值得肯定的。唯一不足之处是,新职工在试用期期间,公司不给予参保社会保险,而是要到职工的试用期满以后,才给予参保缴纳。从一点上看,这个做法是明显违法的。并且也有小部分小型企业未给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这显然是违法的。二、原因简析(一)职工维权成本高,企业违法成本底由于本人所在地为乡镇,所调查了解的公司也在的农村地区,职工普遍都是企业周边村庄的村民。这些人又普遍文化水平不高,甚至有个别职工的文化水平接近文盲,对法律更是一窍不通、一无所知。在这样的情况下,企业即便是违法了,职工也并不知道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了侵害,这也助长了一些企业违法的胆量,肆无忌惮。职工本身法律知识的匮乏,也导致他们在维护自身权益而履行法律程序时遇到难题,比如:不会写劳动争议申诉书、不会搜集证据、不会答辩等,而企业在这方面掌握了大量的人力物力财力,处于明显的强势地位。职工一方只能聘请律师,才能弥补因法律知识匮乏而导致的弱势。根据奉化现实情况,律师受理劳动争议案件,一般收费都在2000元以上,而职工本身经济基础薄弱,无形中增加了法律维权的门槛。(二)观念上不愿打官司因本人在镇政府工作,与农村村民接触较多,不难发现一个问题:现在的农村受传统的思想影响大,而中国又是人情社会,庞大的宗族观念和人情世故限制了法律的执行。公司很多职工与企业管理者,甚至老板都有千丝万缕的亲属、近邻或朋友关系。宁可自己吃点亏,也不愿意跟企业老板撕破脸。传统思维下,中国人普遍都是害怕打官司、不愿意跟司法、公安等政府机关扯上关系,以免使自己的名声受损、丢面子。在他们一向看来,打官司都是些不安分的人,感觉都是坏人似的,好像都不是什么好人,都是有错的。而且他们也根本就不想跟国家机关接触,有种对国家机关的恐惧感,而且农民还会感到他们在司法中地位卑微,认为即使有理由也很难站的住脚。(三)司法工作人员及相关法律服务人员素质不高由于我国实行法治不久,乡镇司法服务并不健全,司法所缺乏高素质人才,很多司法人员专业素质不过关,甚至部分是聘用的中专生、高中生、或者一些干部只是经过短期培训就上岗,很多都没有接受正规的大学法学专业知识教育,因此他们中很多人,素质低,办理案件是容易出现错案,同时很多司法工作人员,职业道德素质也比较差,道德素质也比较差,没有站在公正的第三者的位置公正的依法审查,合理解决纠纷,相反很多人还利用职权,假公济私,以权谋私,把这种机会当作是发财机会,到处收受钱财,把法律要求的公正抛于脑后,给职工维权带来很不良的影响。(四)中国法治建设大背景在我国,法制建设是在政府的推动下进行的,因此存在着集中明显特征,即是政府推进型、政治体制改革滞后型、法制观念缺失型。因此在政府推进型法治中,政府权力很少受限,这种情况在农村及民营企业比较典型,很多的法治宣传都是由政府推进,而且很多的法治执行无形之中也让基层政府插手了;再者在政治体制改革中,权力制约问题还不完善,这更是阻碍了法制建设,而在广大农村地区,这种状态体现在政府与其他权力机关的权属不明确,职权错位;就法制观念来说,我国距西方发达国家大概相差300年,而就硬件来说,和西方国家没有多大差异,科技的差别也很小,制度差别也不大。就比如“法律至上”的观点现在才提出,而人家几百年前就提出来了,这就是差距。三、相关对策为了真正贯彻党和国家依法治国的方略,深化法制建设,加快推进和落实《劳动合同法》及其他法律,特别是在民营企业。我国民营企业众多,在民营企业工作的职工更多,占据了我国职工总数的绝大部分。对我国整体提高法治水平是一个挑战。为此,本人认为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首先,加大法治宣传,加强法治教育。发挥各种媒体宣传作用,可以通过电视、报纸、网络等向广大职工宣传,同时也引导职工去学习法律,增强法治观念,增强运用法律维护自己权利的意识,同时,也发挥媒体舆论的力量积极监督其他主体守法。如,对企业、对政府进行监督。其次,加强对从事司法工作以及与司法工作有关的服务人员的素质教育。让他们的服务水准更上一个台阶,更好的服务,具体说来,可以是,加强乡镇司法所人员队伍建设,对劳动仲裁、司法服务人员的专业技能培训,严格专业法律服务人员的准入和考核,招收大量受过大学专业法学教育的大学生入劳动仲裁、司法服务系统,充实整个队伍,注入新的血液;同时还得加强对劳动仲裁、司法工作人员思想和道德教育,提高他们思想和道德水平,使他们真正树立公正司法,为人民司法,而不是以权谋私。第三,加大企业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这就要求劳动行政监察部门加强行政作为,贯彻落实自身监督管理职能,加大执法力度,切实维护职工正当合法权益。让企业老板时刻紧绷神经,不敢肆意违法。同时,国家应当加紧立法修法,加大企业的违法成本,从经济角度,让企业老板不敢越雷池一步。只有这样,才能根本解决企业违法的问题。第四,政府加强管理指导,规范用人单位用工行为。要以推动《劳动合同法》深入贯彻实施为契机,依法加强对用人单位劳动用工的指导和管理,规范用人单位的劳动用工行为。要进一步研究措施,规范劳动合同,重视解决劳动合同签订和履行率低的问题。特别要加强建筑企业、中小型民营企业、服务业、个体工商户等劳动密集型用人单位的管理,针对此类用人单位劳动者流动性大、劳动合同签订和解除频繁等特点,探索制定完善有效的配套办法和措施,大力推进劳动合同的签订,规范合同的签订、履行、终止程序和内容,切实提高签订率和履行率。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全面掌握并及时研究分析本区域用人单位劳动用工和劳动合同履行情况,建立完善的劳动用工信息数据库,加强对用人单位劳动用工的实时跟踪管理。要引导企业切实加快现代化管理步伐,建立科学合理的企业规章制度,引进先进的管理理念和管理经验,注重企业长远发展。要落实职工主人翁地位,充分发挥工会职能作用,扩大民主参与,进一步推行温岭新河行业工资集体协商制度,不断规范和完善操作流程,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第五,扩大司法援助范围,降低司法门槛。司法机关和劳动仲裁部门应当积极履行司法援助职能,扩大司法援助的范围,尽可能帮助弱势职工,在经济上、专业知识上给予最大帮助,真正做到“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司法机关和劳动仲裁部门进一步降低司法门槛,对劳动争议案件,应当免费受理或由企业承担诉讼费用,完全免除职工的经济负担。通过以上措施的实行,我相信,《劳动合同法》将在各企业中得到切实落实和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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