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物品私人提供公共物品需要同时满足非排他性和非竞争性这两个重要标准,非排他性即一些人享用公共物品带来的利益而不能排除其他一些人同时从公共物品中获得利益;非竞争性即消费者的增加不引起生产成本的增加,也就是说,提供公共物品的边际成本为零。正因为公共物品具有这两大标准,造成提供者收回成本的可能性较低,而且如果由私人提供,可能会增加成本,所以一般意义上认为公共物品应该由政府提供,但是,政府生产提供都是低效率的,从上世纪60、70年代起,一批经济学家开始探索通过市场方式即私人供给公共产品的可能性与可行性。我认为,只要符合一定的条件,公共物品私人供给会是非常好的一种方式。一、私人供给的公共物品一般应是准公共物品,因为纯公共物品一般具有规模大、成本高的特点,而准公共物品的规模和范围一般较小,涉及消费者的数量也有限,有利于公共物品的供给。二、公共物品的消费上必须存在排他性技术,即戈尔丁提出的公共物品使用上的“选择性进入”方式。三、私人如果想成功的提供公共物品,必须要有一系列制度条件来保障,其中最重要的制度安排是产权,只有界定对某一公共物品的产权,并且有一系列制度安排来保护产权的行使,这样,私人才有动力提供某一公共物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