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附件1:中国农业银行农村个人生产经营贷款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农村规模化经济发展,规范农村个人生产经营贷款业务管理,有效防控风险,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中国农业银行“三农”信贷业务基本规程(试行)》等信贷管理制度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农村个人生产经营贷款是指对农户家庭内单个成员发放的,用以满足其从事规模化生产经营资金需求的大额贷款。本办法所称农户是指长期(一年以上)居住在乡镇(含城关镇)行政管理区域内的住户,包括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住户、国有农(林)场职工、农民工、农村个体工商户等,但不包括居住在城关镇从事非农业生产经营的住户。第三条农村个人生产经营贷款坚持区别对待、择优准入、严控风险、讲求效益的原则。第四条农村个人生产经营贷款实行严格的机构准入、差别授权、动态管理制度。第二章贷款用途和准入条件第五条农村个人生产经营贷款用于农户从事农业及其他生产经营的融资需求,具体包括:(一)农、林、牧、渔等农业生产经营活动;(二)工业、商业、建筑业、运输业、服务业等非农业生产经营活动。第六条申请农村个人生产经营贷款的借款人,必须同时具备以2下基本条件:(一)年龄在18周岁以上(含),且申请借款时年龄和借款期限之和最长不超过60年(含),在农村区域有固定住所,身体健康,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和劳动能力,持有有效身份证件。(二)根据《中国农业银行“三农”客户信用等级评定管理办法》,客户的信用等级评级结果为良好级及以上;(三)收入来源稳定,具备按期偿还信用的能力;(四)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合规合法,符合国家产业、行业、环保政策;(五)须提供合法、有效、足值的担保;(六)借款人及其配偶信用记录良好,申请贷款时不存在到期未还的逾期贷款和信用卡恶意透支,且最近24个月内不存在连续90天(含)以上或累计6期以上的逾期记录。第七条严禁对以下客户办理农村个人生产经营贷款:(一)有骗(套)取银行信用、恶意逃废银行债务或信用卡恶意透支行为或记录的;(二)担任或曾经担任有骗(套)取银行信用、恶意逃废债务行为的企业的主要管理人员,且对企业逃废债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三)有嗜赌、吸毒等不良行为的;(四)从事国家明令禁止业务的。第三章贷款额度、方式、利率、期限和还款方式第八条贷款额度。农村个人生产经营贷款单户额度起点为5万元(不含),单户余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含),其中采取自助可循环方式的单户余额最高不超过50万元(含)。第九条单户贷款额度不得超过所从事生产经营项目投入资金3的70%,采取农户联保方式的,单户农户联保方式贷款额度不得超过所从事生产经营项目投入资金的50%。第十条贷款方式。农村个人生产经营贷款分为自助可循环方式和一般方式,均以“金穗惠农卡”作为发放载体。自助可循环方式是指在核定的最高额度和期限内,借款人随借随还,自助放款还款;一般方式是指未对农户授予最高额可循环贷款额度,一次性放款,一次或分次收回。具体用款方式由贷款人与借款人协商决定。第十一条一般方式贷款期限。农村个人生产经营贷款的贷款期限应根据农户从事生产的经营周期、现金流量特点确定,原则上不超过3年,对于从事林果业、橡胶、药材等生产周期较长的生产经营活动的,最长可延长至8年。第十二条自助可循环方式授信及贷款期限。采取自助可循环方式的,授信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额度内的单笔贷款期限不得超过1年,且到期日不得超过授信额度有效期后6个月。第十三条贷款定价。农村个人生产经营贷款定价坚持收益覆盖资金成本、信贷成本、管理成本、税负成本、资本成本、目标利润的原则。在上级行规定的利率浮动下限之上,经办行可根据当地资金供求、同业情况以及客户综合贡献度合理确定贷款利率。同等条件下,采用自助可循环方式和一次性还本的农村个人生产经营贷款利率上浮幅度,要高于分期还款方式。第十四条期限在1年以内(含)的农村个人生产经营贷款,可采取固定利率(贷款执行约定的利率直至贷款到期日)或浮动利率方式(如遇中国人民银行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调整,自基准利率调整之日起,按调整后相应期限档次的基准利率和约定的利率浮动幅度确定新的贷款执行利率);期限在1年以上的贷款,采取浮动利4率方式。第十五条还款方式。客户经理应根据农户所从事生产的经营周期、现金流量特点,与客户协商确定还款方式和还款周期。(一)贷款期限在一年以内(含)的1、采取一般方式的,可采取利随本清、定期结息、分期还款等还本付息方式;2、采取自助可循环方式的,应采取利随本清、定期结息等还本付息方式。(二)贷款期限在一年以上的,应采取等额本息、等本递减等分期还款还本付息方式,最长可按每6个月进行分期还款。对于生产周期较长,经营初期还款困难的客户,除采取等额本息、等本递减等方式外,还可采取阶段性等额本息、等本递减还款方式,即设置贷款宽限期,宽限期内只偿还贷款利息,超过宽限期后按照等额本息、等本递减还款方式偿还贷款.宽限期应根据借款人生产经营的实际情况确定,原则上不得超过一年,最长不超过两年。第四章担保方式和增信机制第十六条农村个人生产经营贷款的担保方式包括保证担保、抵押担保和质押担保,可采取《中国农业银行信贷业务担保管理办法(试行)》中的规定的担保方式。第十七条采取自助可循环方式的农村个人生产经营贷款,其担保方式仅限于房地产抵押、存单、凭证式国债、寿险保单质押方式。第十八条采取自然人保证担保方式的,应根据《中国农业银行信贷业务担保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合理核定担保人的担保额度。若担保人为公务员、医生、教师等行政事业单位或金融、通讯、电5力、烟草等优势行业正式在编人员(包括单人和多人担保),单户贷款最高额度不得高于30万元;采用其他自然人保证担保的,单户贷款最高额度不得高于20万元。第十九条农村个人生产经营贷款应严格控制农户联保方式,对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在合理核定保证人的担保额度的基础上,可采取农户联保方式:(一)借款人从事国家或当地政府提供最低保护收购价收购的粮食或经济作物种植的,或从事具有一定规模的当地特色产业,市场风险相对可控的;(二)已建立相对完善的增信机制或措施,如借款人提供土地承包经营权的附加担保(须经当地政府许可)、提供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反担保、属于农行认定的信用村镇且已经成立风险补偿基金等。第二十条采取农户联保方式的,单户贷款最高不得高于20万元,联保小组所有成员贷款总额度不得高于60万元。第二十一条农村个人生产经营贷款的经办机构,需经一级分行批准同意后,方可办理农户联保方式的贷款。第二十二条农村个人生产经营贷款的借款人,原则上须参加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其中采取保证担保方式的借款人必须参加,保额不得低于所申请贷款额度,保险期间要覆盖贷款期限,且明确农行为第一受益人。同时,要积极引导借款人参加农业保险和相关财产保险。第二十三条对诚信守约客户,可以采取贷款优先、利率优惠、授信期限放宽等激励政策;对违约失信客户,在内部建立黑名单,进行信息通报;对于信用环境恶化的地区,实施区域禁入政策,并向地方政府、人民银行、银监局汇报,争取有关部门支持。第二十四条要积极推广信用村、信用镇体系建设,引导各级6政府、农民专业合作社建立担保基金、担保公司、风险补偿基金、家庭财产或土地承包经营权反担保等增信机制,对于上述地区和组织,可以采取贷款优先、利率优惠、授信期限放宽等激励政策。第五章业务流程第二十五条农村个人生产经营贷款业务流程执行《中国农业银行个人信贷业务基本规程》相关规定,具体包括:客户申请、受理与调查、审查、审批、签订合同、落实担保、放款审核、提供信用、贷后管理、信用收回。第一节业务申请、受理与调查第二十六条客户申请客户应填写《中国农业银行农村个人生产经营贷款业务申请表》,向经营行客户部门(营业网点)提出农村个人生产经营贷款业务申请,并按要求提供以下基本资料:(一)借款人有效身份证明的原件及复印件;(二)涉及保证担保的,需提供担保方同意担保的证明文件;涉及抵押和质押担保的,需提供抵押物或质押权利的权属证明文件以及有处分权人同意抵(质)押的书面证明;(三)已领取营业执照的借款人,需提供经年检合格的营业执照,从事许可证经营的,应提供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的经营许可证原件及复印件;(四)贷款人要求的其他材料。对于不予受理的,应及时通知申请人。第二十七条贷款受理和调查客户提交贷款申请后,由客户经理负责受理审核,对其中符合贷款要求的申请,由客户部门或网点负责人指定客户经理进行贷前7调查工作。农村个人生产经营贷款业务须采取双人实地调查方式。客户经理可通过与客户面谈、走访当地农户、借助村委会及农民专业合作社等组织进行贷前调查,核实借款人的申请材料,并对以下内容展开调查:(一)借款人及家庭基本信息1、借款人年龄、婚姻状况、个人品质、健康状况、信用记录等;2、家庭主要成员情况,包括家庭成员基本情况、主要收入情况、支出情况、信用记录等;3、家庭主要财产、负债及对外担保情况。财产包括金融类资产、生物资产等流动资产,房产、车辆、土地经营使用权等非流动资产;负债包括农行借款、信用社借款、其他金融机构贷款及民间借款等。(二)借款人生产经营信息1、对于从事种养殖业等农业生产经营的借款人,主要调查以下内容:(1)土地或其他经营场所权利证明,包括自有、承包、租赁等证明文件,没有相关文件的须由村委会出具证明;(2)生产经营情况,包括种养殖品种、种养殖规模、投入成本、生产周期、销售渠道、预期销售收入等;2、对于从事工商业等非农业生产经营的借款人,主要调查以下内容:(1)经营场所产权证明或承包、租赁合同(协议书);(2)已领取营业执照借款人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和近一年的纳税证明(经营时间不满一年的需提供经营时间内的纳税证明),未领取的可不提供;(3)经营项目情况,包括项目基本情况、项目投入、经营年限、存货情况、销售渠道、预期年销售收入及年净收益等;8(三)担保信息核实担保人的担保能力、担保人的个人收入证明、实地调查抵押物的产权归属、地理位置、变现能力等情况,质押财产的权属和真实性。第二十八条客户经理应根据调查核实的信息,编制借款人的财务状况简表,作为分析农户财务状况和偿还能力的主要依据之一。第二十九条调查结论客户经理根据调查、分析结果,填写《中国农业银行农村个人生产经营贷款调查表》,贷款超过一定额度还需撰写调查报告(具体额度由一级分行自行确定),对客户借款事由、还款能力、现金流量、个人信用情况、担保情况进行分析,提出调查结论,明确拟提供的贷款方式、金额、期限、利率、还款方式、担保方式等,移送审查岗审查。调查认为不符合贷款条件的,经客户部门(营业网点)负责人同意可终止信贷程序,并及时通知申请人。第二节审查、审批和用信管理第三十条贷款审查审查部门审查人员负责农村个人生产经营贷款业务的审查,主要审查以下内容:(一)对客户经理提交的信贷材料的合规性、有效性和完整性,及信贷业务的合法合规性进行审查。(二)对客户经理提交的财务状况简表进行审查,对影响客户财务状况的各项主要因素、客户经营状况、资信情况、抵(质)押物或保证情况及其他非财务信息等进行分析评价,审查或验证贷款金额、授信期限和用途的合理性及合规性。第三十一条审查人员根据审查、分析结果,就是否同意贷款9以及贷款方式、额度、期限、利率、还款方式、担保方式等提出明确意见,并移送有权审批人审批。第三十二条贷款审批有权审批人在授权范围内,根据调查、审查结论等因素审批农村个人生产经营贷款业务事项。对审批不同意贷款的,签署意见后退回审查部门,由调查部门及时通知借款人。第三十三条贷款实施经营行或营业网点取得同意办理贷款业务的批复后,根据有关规定与客户签订《中国农业银行农户贷款借款合同》,批复中有放款条件的,应先落实放款条件,再签订贷款合同。然后由放款审核岗负责信贷合同文本的审查和放款审核,审核的内容主要包括:是否办妥保证担保手续、抵押物是否已依法办妥登记、质押物是否办妥止付和交付、是否按规定办理保险。放款审核结束后,采取一般方式贷款的,由客户经理制作《中国农业银行个人借款凭证》,并提交会计结算部门,经审核无误后,办理贷款账务处理手续;采取自助可循环方式的,由客户部门或网点负责人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