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6月城市工程管线综合规划规范(20XX局部修订)暨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十三五规划宣贯预计今年年底正式出版!局部修订说明书本规范为局部修订,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标[2009]88号文“关于印发《2009年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制订、修订计划(第一批)》的通知”的要求,由沈阳市规划设计研究院会同昆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共同对《城市工程管线综合规划规范》GB50289-98(1998年版)修订而成。《城市工程管线综合规划规范》自实施以来,对规范城市工程管线平面排序、竖向排序、工程管线间最小水平净距、工程管线间垂直最小净距起了重要作用。然而,随着城市建设的发展,在城市管线建设中,新理论、新管线、新材料、新技术、新工艺(5新)的不断应用,原规范已不能全面满足目前城市工程管线的应用现状和发展趋势。因此,有必要对现行规范进行局部修订。本次修订主要内容有:1.在管线各类上,新增了再生水工程管线。2.增加了术语章节。3.结合现行国家规范,规范中部分术语进行了修改,如:原规范电力管线敷设“管沟”敷设改为“保护管”敷设;电信管线“直埋”及“管沟”敷设改为“保护管(塑料、砼管)”及“保护管(铁管)”敷设。4、结合实际调研及现行国家规范,对工程管线的最小覆土深度(m)表2.2.1局部修订;对工程管线之间及其与建(构)筑物之间的最小水平净距(m)表2.2.9局部修订;对工程管线交叉时的最小垂直净距(m)表2.2.12局部修订;对架空管线之间及其与建(构)筑物之间的最小水平净距(m)表3.0.8、交叉时的最小垂直净距(m)表3.0.局部修订。5、增加了强制性条文。6、修改了现行规范中一些条款,协调与其它规范的关系。《城市工程管线综合规划规范》修订编制组注:条文中加“”的内容表示拟删除的内容。条文中加“”的内容表示拟修订和新增内容。条文中加“A”的内容表示新增条款。条文中黑体字的内容为强制性条款。城乡规划法第二条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在规划区内进行建设活动,必须遵守本法。本法所称城乡规划,包括城镇体系规划、城市规划、镇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城市规划、镇规划分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详细规划分为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城镇体系规划城市规划镇规划乡规划村庄规划总体规划详细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除次高压燃气管道距建筑物距离为至其外墙面外,均为至其建筑物基础。深度应根据综合管沟的结构强度以及当地的冰冻深度等因素综合确定。两个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