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金融的风险防范与控制作者单位:江苏银行淮安分行盱眙支行互联网金融是金融和互联网技术的融合,涵盖了所有金融交易和组织形式,涉及传统银行、证券、保险的金融中介和依托第三方支付、社交网络、搜索引擎和云计算等互联网工具运作的非金融中介。从2013年开始,中国出现了一波基于互联网的新金融产品,它们正在改变金融服务的传统格局,为整个金融业注入一股新鲜的力量。在中国经济发展背景下,互联网金融主要的模式,包括第三方支付(支付宝、微信支付等),P2P贷款(拍拍贷、人人贷等),网络小额贷款,保险和网络证券、大数据金融、众筹和网上银行。从用户需求角度,互联网金融通常包括三个业务领域,即第三方支付、互联网融资和互联网投资。中国领先的电子商务公司阿里巴巴,还有苏宁和京东,以及互联网公司例如腾讯和百度,都推出了众多互联网金融产品,如阿里巴巴余额宝,百度百赚利和腾讯理财通,经过几年的发展与壮大,它们在中国逐渐成为主流的互联网金融产品,为国内的广大投资者服务。伴随着快速发展的步伐,互联网金融也进入了风险的集中爆发期,不少的P2P平台跑路或倒闭,部分第三方支付机构被曝由搜索引擎抓取顾客转账信息,还有挪用客户备付金,另外最近广受媒体关注的e租宝(金易融网络科技有限公司)非法集资,给广大群众带来严重财产损失的恶性事件等,都严重扰乱了金融行业的秩序。因为以网络技术为依托开展业务,互联网金融产品通常牵涉线上线下用户数量众多,涉及金额巨大并且分布范围广,所以互联网金融一旦出现安全问题,风险就会急剧爆发并迅速蔓延,危害公共秩序,影响社会稳定,严重的后果不得不引起公众的关注。一、法律风险互联网金融的参与机构更多是非金融机构与电商,而现有的法律规定是针对传统金融行业制定的,尽管双方有重合交叉的部分,但对互联网金融的适用性依然较弱,缺乏直接针对性,则会出现监管主体不明确导致监管无力、顾客隐私受侵害而无法诉诸赔偿、某些网络融资行为演变成非法集资、缺失客户资金第三方存管制度导致资金沉淀却另作他用,赎回困难等情况,严重扰乱金融秩序。因此政策与法规的高度不确定性,要求制定专门法律来管制互联网金融,但互联网金融这个立法对象的复杂性,决定了其的立法难度远大于传统金融。二、监管风险互联网金融所依托的信息技术环境不断变化,给监管部门带来新的挑战。一方面,跨行业、跨领域、业务交叉性较强等是很多互联网金融机构的业务具有的广泛特征,但跨部门监管协调机制尚不成熟,导致互联网金融业存在较多领域监管不到和监管不力的现象。另一方面,互联网金融的交易依托互联网进行,内部系统产生虚拟化操作,使金融业务失去了时间和空间的限制,交易对象模糊。在不透明的交易过程中,监管机构很难准确地对互联网金融机构的运行模式、客户信息、资本流动情况等实际情况进行了解,很难采取有效的监管手段调节。因而很多的互联网金融机构利用监管漏洞迅速扩张发展体制内与体制外的业务,掌获了更大的群众基础,这增加了监管强度和难度,也对互联网金融的风险防控和监管提出了更高的达成标准。三、信用风险信用风险通常指交易双方没有履行交易协议的约定造成的风险。互联网金融本质上还是一种金融活动,只是各方面的销售与宣传等运营机制改变了,因此,传统金融因为信息记录不准确与核对不及时导致的信息不对称,还有顾客恶性拖欠资金导致的违约等风险因素,互联网金融也会同样出现。一方面,互联网金融企业征信体系不完善。互联网金融业务过多依赖于线上办理,无法立即与线下授信部门联系核对,导致不完善的客户信用审核,为之后与客户建立良性的合作关系埋下隐患。并且存在钻技术漏洞实现不法勾当的网络作弊行为,严重影响互联网数据的真实可信度。另一方面,部分企业片面地强调产品收益而弱化其中的风险、限制条件等,以致顾客对产品信息了解不完整,极易引起经济纠纷;此外,顾客很少知道或细究投入资金的具体投资方向等方面的信息,如果发生资金流动不明,金融机构都无法提前警示的情况,缺乏相应的追偿机制等,都易导致金融机构资金违约,可见信用风险较高。因而,信用风险是互联网金融行业在发展过程中面临的最大风险,制约着互联网金融行业的发展。四技术风险有了互联网技术,互联网金融才能发展起来,所以网络技术的安全性极其重要。一旦病毒感染某个程序或者交易系统,便会通过互联网迅速扩散和传染,造成客户隐私信息的泄露更甚严重影响客户的资金安全,可见网络漏洞交易。网络虽支撑着整个交易系统,但其脆弱性在一些平常的购物经历中便可以感受到,在过往几年打折大促销日,如“双十一”、“双十二”全民购物狂欢节,巨量交易订单在一天内甚至零点时刻成交,出现网址打开缓慢,不能付款等情况,因为系统无力承载比基准设定量更多的交易量,严重时会致整个系统瘫痪。近些年随着数据激增,海量数据被各方面集中存储起来,形成专业的数据库以便更高效地进行数据的分析和处理,但如果安全管理不当,极易造成信息的丢失和损坏。现代社会各领域对金融数据越来越依赖,但窃取数据不仅限于物理手段,由于其复杂性与高技术性,追回数据信息并弥补漏洞变得难上加难。例如2014年1月21日发生全国范围的“大断网”事件,当天下午三点十分左右,国内用户普遍反映不能访问.com等域名网站。据了解,是因为我国通用国内顶级域名解析器发生错误,服务器把网站解析到一个固定IP(网络之间互连的协议)的电脑上,阻碍了对很多网站的访问,包括百度、新浪、百度等日访问量居高的知名网站,给整个互联网金融行业造成了可观的损失。可想而知如果这个IP地址被不法黑客分子获取,复制知名门户做虚假网站,记录下用户账户和密码,将广大用户的资料信息与支付宝、网银等里面的资金全部转移,将会造成不可想象的后果。这些事件都表明互联网金融领域的数据安全管理成为不可忽视的问题。五、流动性风险流动性风险是指互联网金融机构(如商业银行)无法提供足够的资金,履行到期债务或满足资金需求的相关风险。同传统金融业一样,互联网金融业务也涉及大量的资金流动,如果资金链断裂无法追踪到资金流向,必然引发流动性危机。目前互联网金融的流动性风险主要集中于第三方支付和P2P领域,第三方支付问题集中在对沉淀资金的不当利用上,如果备付金没有被存管处置妥当,例如挪用备付金另作他用,就有可能引发流动性风险。P2P机构中理财资金和债权资金的匹配管理是风险的核心,例如投资者把欲投资的资金转到平台,却迟迟买不到理财产品。而P2P平台将项目拆标进行招标,这样满足了投资者偏好,但明显地发生时间期限错配,一旦碰到集中到期或者突发事件需要大量提现时,就可能出现大规模的“挤兑”,对P2P机构来说可谓灭顶之灾,从兴盛到破产,往往都经历了这样一个过程。作为互联网金融发展下的一个典型产物,余额宝兼具以上风险。首先,收益水平受金融环境影响较大,高收益向来与高风险并行,随着市场风险的积累,其背后必然存在利率风险,若货币市场表现较差,货币基金的收益则相应下降。其次,网络货币基金线上和线下购买机制不同,当余额宝用户利用电子设备进行余额宝的有关操作时,如果其电子设备被黑客份子控制或者电子设备中存在相应的木马病毒程序,就很有可能发生不法分子窃取或者通过设计木马程序来截获用户账户密码,盗取用户余额宝中的账户资金,给用户带来损失而难以抓取盗用者的事件。再有,在一些例如“双十一”“双十二”的大型促销活动中,用户的购物行为对资金的需求将会急速增加,部分用户会动用余额宝的资金,大量资金如何快速赎回以供用户使用是余额宝面对的紧急问题,一旦资金储备不足,触犯巨额赎回条款,很有可能导致该货币基金陷入流动性风险的危机中;另外,余额宝监管主体不明确,证监会监管支付宝的基金直销和结算账户,天弘基金余额备付金账户在央行监管之下,但备付金账户和基金结算账户间的资金划转还存在监管空白,如果某块监管被忽视,就增加了风险的未知性;最后,技术风险和监管风险,也难免导致余额宝在发展过程中出现信用风险,阿里巴巴对余额宝的宣传多将余额宝的收益与活期存款的收益作比较,事实上,这些宣传理念对很多客户其实是一种误导,用户利用支付宝里的余额来买天弘基金,获取由天弘基金提供的收益,而不是阿里巴巴和支付宝为客户提供收益保证,它们只是第三方销售平台。事实上,银行存款的利息是有国家信用作为担保的,而余额宝中的天弘基金属于投资行为,其收益是有风险的,而且没人会为客户的收益做担保。鉴于对余额宝风险的具体分析,我们也可以从中得出在互联网金融发展的过程中,一些防范与控制风险的启示:1.完善互联网金融的法律体系完善现有的法律法规,但不能扼杀互联网金融的创新动力,同时要保证行业法规要有效的规范行业的行为,这就要求制定法规时要参考互联网金融行业从业人员的意见,并且持续地对互联网金融进行跟踪调查。根据互联网金融的特点,修改现有的金融法律法规。包括证券法、商业银行法、保险法和银行监督管理法等相关法律。与此同时,要不断根据我国互联网金融发展的现实情况,细化并出台相应的法律细则,对框架内的法律体系做出详细、具体的解释和补充说明,以弥补原有法律的漏洞和缺陷;完善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机制,使金融消费者权益得到保障,明确网络金融犯罪应承担的相应金融风险和民事责任,增大对网络犯罪惩罚的强度。切实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一是建立信息咨询中心,为互联网金融用户提供业务产品和投资理财等相关咨询服务,防止用户贸然购买信息不够了解的金融产品,准确解读投资协议,以防掉入不法筹资机构的诈骗陷阱。二是建立用户隐私保护制度,加强对用户的个人信息保护,为用户创造一个安心的投资环境。三是完善消费者投诉机制,建立专门解决互联网金融交易纠纷的机构,疏通投诉渠道,让用户得以诉求其合法权益。2.加强互联网金融的信用体系建设针对信用体系缺失问题,评级机构应该对用户方和互联网金融平台的信用测算评估,提高其互联网金融交易的可靠性和信用度。首先,必须对互联网金融平台的合法性、技术条件、管理水平、财务状况等指标进行评估,确定金融机构是否有市场准入资格,是否有挂牌执照,监查其运营机制和技术是否能支撑整个系统的运转,审查其资产负债与资金流运转等指标,确保平台具备合格的互联网金融产品经营资格,能够掌握风险防控的能力。其次,目前我国也存在个人信用体系的空白情况。互联网金融机构也可以引入独立的第三方征信机构,一些得到监管部门批准的民间征信机构也加入到互联网金融的信用体系建设中来,运用大数据及云计算技术,提取客户真实信息,依据信用算法,用数据速写一个人的基本特征,包括消费习惯、支付与还款能力等,以客观呈现个人的信用状况,建立风险模型。所以要建立互联网金融信用体系,信用信息更要快速达到准确度,保证其能同时提供线上与线下之中,这也能从根本上降低互联网金融的风险。3.提高监管部门的监管水平互联网金融监管任务多、难度大、监管对象不明确,所以首先要解决由谁管,互联网金融市场的领域突破了银证保三业分业经营的界限,对其的监管不单单是某个部门的责任,而要具体到不同行业监管部门综合监管,将分业与混业两种监管模式协调。其次要解决如何管,即完善监管部门的外部监管,主要表现为两个方面。一方面,掌握非现场监管的信息技术,突破空间与时间的限制,提高对风险的预警能力,不能让风险与监管脱节,对创新金融产品的风险早识别、早处置;另一方面,要致力于让监管政策与货币政策、财政政策并行同趋,不互相违背,也可互相补充内容,形成更加高效有力的三政合力监管,还要有松有弛弹性监管,针对不同业务要有差异化,但这个底线需要明确,避免过度监管,阻碍互联网金融的创新。关于有效防控金融风险的思考——浅谈互联网金融风险防控发布人:国资办发布日期:2017/3/24来源:本站字号:关于有效防控金融风险的思考——浅谈互联网金融风险防控当前,互联网技术和大数据催生了互联网金融的迅猛发展,第三方支付、P2P、互联网理财等新型金融业态不断涌现,如雨后春笋,加之近年来经济下行,银行利率低、股票、基金市场不景气,大众理财渠道较狭窄,民间资本急于寻找其他增值途径,各类冠以“某某”财富的理财公司,呈现快速发展态势。无疑,互联网金融在提高金融服务效率、满足多元化投融资需求、提升金融服务普惠性和覆盖面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但同时隐藏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