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省级中小科技型企业发展专项引导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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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中小企业局苏财企〔2008〕184号、苏中小综〔2008〕72号2008年10月22日各市、县财政局,中小企业局,省各有关单位:《江苏省省级中小科技型企业发展专项引导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已经省政府批准,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附件:《江苏省省级中小科技型企业发展专项引导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中小企业局二○○八年十月二十二日江苏省省级中小科技型企业发展专项引导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江苏省中小企业发展,规范省级中小科技型企业发展专项引导资金的管理,根据《江苏省中小企业促进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省级中小科技型企业发展专项引导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由省级财政预算安排,主要用于支持我省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技术创新、新品研发、产业集聚、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创业投资与风险补偿等方面。第三条本办法支持的中小企业的划分标准,按照原国家经贸委、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部、国家统计局联合下发的《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国经贸中小企[2003]143号)执行。第四条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应当符合国家宏观经济政策以及我省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有关要求和规定,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诚实申请、择优支持,确保专项资金的规范、安全和高效使用。第五条省中小企业管理部门负责确定专项资金的年度支持方向和重点,会同省财政部门对申报项目进行审核。省财政部门负责专项资金的预算管理和项目资金的拨付及监督。第二章专项资金的支持方向、内容和额度第六条专项资金主要支持范围:(一)技术创新项目1、拥有自主知识产权产品的产业化,包括工业设计、软件开发等知识密集型产品的产业化项目;2、中小企业产学研合作和新产品的产业化;3、中小企业信息化建设;4、中小企业为先进制造业提供配套服务、传统产业升级及品牌化建设。(二)产业集聚项目1、产业集群(园区)标准厂房、环境治理等基础设施建设项目;2、依托产业集群,打造区域性专业市场已取得明显成效的建设项目。3、产业集群(园区)绿色制造项目。(三)公共服务平台项目1、为中小企业提供公共服务的重点服务机构,包括提供创业辅导、培训、管理咨询、政策法律、信息及技术等方面的公共服务;2、组织中小企业开展经贸交流合作活动,包括中小企业开拓市场,参加境内外重要经贸活动;3、中小企业创业基地建设,为创业者提供价格优惠的生产经营场所、公共配套设施和相关服务;4、产业集聚内的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包括研究制定产业集群中长期发展规划项目,开展产业集群品牌宣传推广并取得明显成效的活动。(四)区域重点成长型企业发展项目1、区域重点成长型企业通过产品升级扩大生产、提高效益、推进新型工业化进程;2、区域重点成长型企业技术创新、节能技改、新产品开发、品牌建设及融资等项目建设。(五)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项目1、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扩大担保规模和增强抗风险能力,对按低于国家规定标准收取的担保费以及按规定提取的风险准备金给予补助;2、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做大做强,对资本金增资的担保机构给予奖励。(六)创业投资风险补偿项目支持和引导创业投资机构向初创期科技型中小企业投资。创业投资机构包括具有投资能力的创业投资公司、科技企业孵化器、创业服务中心、大学科技园等。对创业投资机构给予风险补偿。第七条专项资金的支持方式采用资助和奖励为主。第八条对中小企业技术创新项目按照不超过单位实际投资额的20%给予资助,最高资助金额不超过200万元。第九条对产业集聚项目按照不超过项目单位实际投资额的5%给予资助,最高资助金额不超过200万元。第十条对公共服务平台项目按照不超过实际费用发生额的50%给予资助,最高资助金额不超过100万元(省级重大公共服务平台项目和经贸活动除外)。第十一条对区域重点成长型企业项目根据项目的技术创新、节能技改的技术设备投入额以及融资财务费用支出额的5%安排资助,当年最高资助额不超过200万元。对纳入规划的重点中小企业连续支持3年。第十二条对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的补助和奖励按以下分类计算:(一)担保费及风险补助:根据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年末累计平均担保余额已计提的风险准备金(按照不超过当年年末责任余额1%的比例以及税后利润的一定比例提取),给予不高于20%的补助。对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按低于同期银行贷款利率50%的标准收取担保费的,按照担保额给予不高于2.5%的补助。对微小企业(年销售500万元以下,单项担保合同200万元以下)及涉农企业提供担保的可适当提高补贴标准。对不收保费的担保业务不予补贴。(二)增资奖励:在上年度注册资本(实收资本)额基础上增资1,000万元以上的,按增资额补助5%,获得增资补助的信用担保机构五年内不得撤资。对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的资助和奖励,一般其总额度控制在400万元以内。第十三条对创业投资机构风险补偿的补偿比例最高不超过创业机构实际投资于科技型中小企业创业项目金额的3%。最高资助金额不超过200万元。第十四条已获取财政资金支持以及上一年度已支持过的项目,本年度不再支持。第三章专项资金的申请资格及条件第十五条申请专项资金的企业或单位应具备下列资格条件:(一)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且正常经营一年以上;(二)财务管理制度健全;(三)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良好;(四)无不良诚信记录。第十六条申请专项资金的企业或单位应同时提供下列基础资料:(一)法人执照副本及章程;(二)单位经营情况和项目执行情况;(三)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上一年度会计报表和审计报告;(四)其他需提供的资料。以上材料如提交复印件需加盖单位公章。第十七条申报技术创新项目的具体条件:(一)中小企业新产品必须是新开发并取得省级及以上相关证书。同时实现批量生产,市场前景较好。(二)中小企业产学研合作项目必须是近两年内签订共建协议,合作研发项目取得明显成效。(三)中小企业信息化建设项目,申报企业或单位应是省中小企业信息化推进工程示范单位。(四)配套服务和提高升级项目必须是省级及以上品牌产品或为品牌产品配套的。第十八条申报产业集聚项目的具体条件:(一)省中小企业管理部门确认的省重点培育产业集群(园区);(二)负责产业集群(园区)内基础设施建设的经营实体必须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三)产业集群(园区)新建多层标准厂房1万平方米以上。对苏北地区适当放宽标准;(四)产业集群(园区)的社会和经济效益显著,对当地的可持续发展具有示范和带动效应;(五)产业集群(园区)内通过市、县验收的清洁生产项目。(六)申报的项目必须是上一年底前竣工投产的。第十九条申报公共服务平台项目的具体条件:(一)公共服务平台应当按照“四到位”(即注册到位、场所到位、人员到位、服务到位)的基本要求成立并运作。(二)具备较强的服务能力,服务收入占营业额的比例不低于50%,可实现收支平衡,具有可持续发展能力;(三)专项服务活动项目必须有明确、具体、可行的提供服务的方案和计划。(四)服务机构、培训机构须承担省中小企业管理部门下达的年度服务工作计划、培训计划相关任务。(五)申报创业基地建设的项目,应符合本地区总体规划,创业场所1万平方米以上,入驻企业以新创办的小企业为主,在本地区具有较强的服务和示范功能。第二十条申报区域重点成长型企业项目的具体条件:(一)上一年度销售收入在1亿元以上4亿元以下,上缴税收在600万元以上;(二)通过扶持,企业的销售收入增幅每年要超过30%,实现利润总额和入库税收每年增长超过20%。第二十一条申请中小企业信用担保项目的具体条件:(一)担保业务开展一年以上,运转正常,业务量逐年增长;管理规范,无不良经营记录,有完善的风险控制制度和财务管理制度;年平均担保余额高于担保机构年平均注册资本(实收资本)的3倍,且60%以上的担保业务是面对中小企业(不包括房地产开发)的信用担保机构。(二)申报担保费及风险准备金补助的信用担保机构,其上年度注册资本(实收资本)南京、无锡、苏州市不低于9,000万元,其所属县(市)不低于8,000万元;常州、南通、泰州、镇江、扬州市不低于6,000万元,其所属县(市)不低于5,000万元;苏北五市不低于3,000万元,其所属县(市)不低于2,000万元。(三)申报增资补助的信用担保机构,其上年度注册资本(实收资本)南京、无锡、苏州市及所属县(市)不低于6,000万元;常州、南通、泰州、镇江、扬州市及所属县(市)不低于4,000万元;苏北五市及所属县(市)不低于2,000万元。第二十二条申请创业投资风险补偿的项目的具体条件:(一)实收资本在5000万元以上,所有投资者以货币形式出资;(二)有明确的投资领域,对中小科技型企业和科技创业载体的创业投资占对外投资总额的30%以上;(三)有至少3名具备5年以上创业投资或相关业务经验的专职管理人员;(四)管理和运作规范,具有严格合理的投资决策程序和风险控制机制。第四章专项资金的申报程序和审核第二十三条各市、县中小企业管理部门和同级财政部门负责本地区项目资金的申请审核工作。第二十四条各市、县中小企业管理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在本地区范围内公开组织项目资金的申请工作,并共同对申请企业或单位的资格条件及相关资料进行审核、汇总后分别报省中小企业管理部门和省财政部门。省级项目直接报送省中小企业管理部门和省财政部门。第二十五条各项目申报单位按照本办法规定于每年3月底前将项目申请材料分别报送所在地中小企业管理部门和财政部门,各市、县于4月底前汇总本地区项目报送省中小企业管理部门和财政部门。第二十六省中小企业管理部门会同省财政部门建立专家评审制度,共同组织相关经济、技术、财务等方面的专家,依据本办法的要求和当年度专项资金的支持方向和重点,对申请项目进行评审。第二十七条省中小企业管理部门会同省财政部门依据专家评审意见确定支持的项目并对外公示。第二十八条省财政部门根据公示的结果,按照现行财政体制于每年6月底前下达专项资金。第五章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第二十九条省财政部门和省中小企业管理部门分别对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和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管理和监督,并共同根据本办法的有关规定和量化标准对已实施项目进行绩效评价(绩效评价办法另行制定)。项目承担单位应按照规定要求报送项目实施情况。第三十条省中小企业管理部门会同省财政部门在年度终了后对上一年度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及效果进行工作总结。第三十一条项目承担单位在专项资金使用过程中有违法行为的,一经查实将追回已经拨付的专项资金,并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予以处理处罚。第六章附则第三十二条本办法由省财政部门和省中小企业管理部门负责解释。第三十三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江苏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苏财企〔2007〕43号),《江苏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苏财企[2007]138号)和《扶持重点企业发展加强财源建设实施办法》(苏财企〔2007〕142号)同时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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