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卫生法的渊源和效力等级本章内容第一节卫生法的渊源第二节卫生法的效力等级第一节卫生法的渊源一、卫生法的渊源1、定义:卫生法的法源就是卫生法的各种具体表现形式。2、种类:宪法卫生法律卫生行政法规卫生部门规章地方性卫生法规卫生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特别行政区的卫生规范等技术性卫生规范卫生国际条约二、卫生法的各种渊源1、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是国家一切立法的基础,也是我国卫生法的基本渊源。我国宪法有关卫生法的条款有:国家发展医疗卫生事业,发展现代医药和我国传统医药,国家举办各种医疗卫生设施,开展群众性卫生活动;国家推行计划生育;国家发展社会保险、社会救济和医疗卫生事业等等。2、卫生法律:我国现有的卫生法律都是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总共有10部卫生法律。《食品安全法》《母婴保健法》《献血法》《药品管理法》《国境卫生检疫法》《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传染病防治法》《执业医师法》《职业病防治法》《红十字会法》3、卫生行政法规:卫生行政法规是由最高国家行政机关——国务院根据宪法和卫生法律制定、发布的规范性法律文件,也是卫生法的最主要的渊源。《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血液制品管理条例》4、卫生部门规章:是指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承担医药卫生管理职能的其他部门如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国家进出口商品检验检疫局等机关制定、发布的规范性法律文件。如:《解剖尸体规则》、《人类辅助生殖技术规范》《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管理暂行办法》是以卫生部、外经贸部令的形式发布的。5、地方性卫生法规:是地方政府颁布的卫生法律规范性文件,它包括卫生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特别行政区的卫生规范及等。如《上海市艾滋病防治办法》、《上海市遗体捐献条例》、《深圳经济特区人体器官捐献移植条例》等。6、技术性法规:也称为卫生技术性规范,包括操作规程和卫生标准等等,是卫生法的重要渊源。卫生标准一经发布就是卫生法规,具有法律约束力。我国现行的卫生标准按《卫生标准管理办法》分为国家标准,部标准和地方标准。国家标准是全国范围内各部门、各地区统一执行的标准;部标准也称专业标准,是指在全国卫生专业范围内统一执行的标准;地方标准是指尚未制定国家标准,而在本地区有特殊需要的标准。现有的卫生标准主要有:生活饮用水标准,食品卫生标准,放射卫生防护标准和职业病诊断标准等等。7、国际卫生条约:是我国与外国缔结的卫生条约和卫生协定,或者是我国参加、承认的国际条约,除国家声明保留条款外,对我国产生约束力,如《国际卫生条例》、《麻醉品单一公约》等等。第二节卫生法的效力等级卫生法的效力等级是指由于卫生法的制定主体、程序和适用范围等因素的不同,各种卫生法律规范的效力就不同,由此而形成的卫生法效力等级秩序。案例:见下页案例:法规,面对生命的质询2000年11月12日,张文凤的预产期。一阵忙碌过后,随着一声响亮、清脆的婴啼,全家人都沉浸在一片喜悦之中。而就在这时,张文凤因妊娠合并肝坏死,血流不止。随后的10个小时里,张文凤就医的巩义市人民医院进行了全力抢救,而张家人的心也都提到了嗓子眼儿。当时出血的那个情况,医生稍微一按肚子,血就哗地流出来了。那一天一夜,张文凤用了40斤卫生纸……。”医院的库存血由于血小板等凝血因子活性受到破坏,这端输进患者体内,那端就哗哗地流走。眼看库存血快用完了,而张文凤的状况却越来越差。看来,只能用新鲜全血来代替成分血才能挽救病人的生命。医院随后与省中心血站、其他医院联系支援新鲜全血。但因种种原因均无下文。眼看张文凤面色蜡黄、生命难保,而医院的血又不管用,张家人提出自己献血救儿媳妇的命:“输鲜血会有后遗症。不输血就死路一条。有病还能再治,如果命都没了,还能治啥?”面对病人家属的苦苦哀求,医生们的心中却另有一番苦衷:“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血站唯一有权采集、提供临床用血的专门机构,各级医疗部门均不能擅自采血,否则将面临着严厉的行业惩罚条例。可是谁又能忍心看着刚降生的婴儿就失去母亲、刚添新丁的家庭又将永别爱妻?最终,面对奄奄一息的病人,医生们作出了慎重的抉择,决定检验、采集闻讯赶到现场的子弟兵们的鲜血。1400毫升饱含着军民情谊的鲜血汩汩流入病人的体内,张文凤的病情迅速得到控制,转危为安。然而,就是这样一件皆大欢喜、令人感动的事件,日后给医院带来了无尽的烦恼。正当各家媒体对此事进行正面报道宣传时,河南省红十字血液中心却把此事作为反面事件上报卫生部门要求对医院进行严肃处理:“血站要统一设置、血源要统一管理、血液要统一供应,这是明文规定了的,医疗机构全国有上百万家,如果都搞自采自供,血源的安全从何谈起?”这样的担心并非杞人忧天,近几年来由于医院擅自采血供血而导致病人感染艾滋病等病毒的事件时有发生。1995年某乡镇卫生院由于自采血液导致病人感染病毒;而另一家医院在病人恳求下自行采血,使患者旧病刚除又添了可怕的艾滋病,结果被病人家属一纸诉状告上了法院。血站的严格执法可谓用心良苦。而面对来自系统各方面的质询、压力,巩义医院认为自己当时选择的是唯一对得起自己良心的方法:“假如病人死了,我们不仅会受到病人家属、社会舆论的谴责,自己也要扪心有愧。”当时有关部门表示对此事一定会严查到底。张文凤出院后康复很快,曾做过两次检查,均未发现异常。《今日说法》记者赶到其家中采访时,张文凤正出差在外,其婆母听说了医院的遭遇后感叹不已:“法律不是保护人民的吗?那么当人民的生命受到威胁的时候医院这样紧急抢救咋就违法了?救了人命却违了法,这怎么说呢?”专家认为,从法律的角度看,医院与患者的关系首先是一种合同关系,医院有义务尽一切力量来挽救患者的生命健康,因此就《合同法》、《民法通则》来看,医院的行为是值得肯定的。血站质询医院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其颁布初衷也都是为了保护患者的生命健康,凡事均有例外,任何法律都是相对适用于社会的,但一定要合情、合理、合法,医院的行为既然是合情合理不合法,就说明有关法律法规有不合情理之处亟需修补,因为保护人民的健康权是我国根本大法《宪法》所作出的庄严承诺。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位于法的效力等级的最高层。一切卫生法律、卫生行政法规、地方性卫生法规、卫生部门规章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宪法位于卫生法效力等级的最高层,以下依次是卫生法律、卫生行政法规、地方性卫生法规和政府卫生规章等,它们具有不同的效力等级,共同构成了我国卫生法的效力等级体系。(一)一般规则(二)特殊规则1、特别法优于一般法在同一机关制定的卫生法律、卫生行政法规、地方性卫生法规、卫生自治条例与单行条例、卫生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卫生规章中,特别规定与一般规定不一致的,适用特别规定。2、新法优于旧法在同一机关制定的卫生法律、卫生行政法规、地方性卫生法规和卫生部门规章中,新的规定与旧的规定不一致的,适用新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