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公法简答及论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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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简述国际法的概念及其特征国际法主要是国家之间的法律,它是为满足以国家为成员的国际社会需要而产生的。主要是调整国家之间法律关系,确立国家间权利和义务的法律原则、规则和制度。特征:1,国际法的主体主要是国家,调整的对象主要是国家间的法律关系;2,国际法的创立方式是国际法主体间,主要是国家间的协议;3,国际法的强制执行依靠国家采取单独的或集体的措施。2、简要回答国际法的基本原则1、权平等原则;2、不侵犯原则;3、不干涉内政原则;4、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原则;5、善意履行国际义务原则3、国家承认的法律效果现存国家是否承认新国家是它政策的选择,一旦承认了新国家,它就要接由此产生的法效果,例如,承认新国家所采取的立法,司法,和行政措施的效力,承认新国家在承认国内的财产权,初诉权和豁免权等。1,认效果的理论主张⑴根据承认的“构成说”,新国家作为国际法意义上的国家的地位或资格,其作为国际法主体或国际人格者的身份或资格,其国际权利义务或法律行为能力要取决与既有国家的承认。⑵承认的“宣告说”则否认国家承认具有这些效果,有时甚至会认为国家承认不产生任何法律效果。2,某一国家具备了国家承认的条件,既有国家无论是否对它给予承认,对于它的地位、国际法主体资格及其基本权利和义务都应给予必要的尊重国家承认还可以在承认国和被承认国之间确立某些具体的权利义务关系,这些权利义务关系的范围、程度和内容取决于承认的范围、程度和方式。4、简述南极的法律地位《南极条约》对南极地区的法律地位作规定,主要内容有:1、和平利用南极。2、南极科学考察自由和国际合作。3、冻结各国对南极的领土和权利要求。4、维持南极地区的公海制度。5、简述无害通过制度领海中的无害通过制度是长期国际实践形成的习惯规则,并为《领海与毗连区公约》和《海洋法公法》确立。无害通过制度的主要内容有以下几方面:1、无害通过权:所有国家,不论其为沿海国或内陆国,它的船舶均享有无害通过领海的权利。2、无害通过的意义。无害通过是指外国船舶在不损害沿海国的和平、良好次序或安全的前提下通过领海。在通过领海期间,不得从事任何非无害活动。3,沿海国对无害通过的权利和义务:⑴可制定关于无害通过的法律规章。⑵规定海道和分道航行制。⑶保护权。⑷沿海国的义务。6、简述公海自由航行制度航行自由是公海自由的一项最基本的制度,他包括以下内容:⑴航行权。既任何国家的船舶,包括军舰、其他公共船舶和商船,在公海上享有自由航行的权利,除本国外不受任何国家的管辖和支配;⑵船舶的国籍及其地位。公海上的船舶必须在一个国家进行登记,具有一国国籍并悬挂该国国旗,无国籍的船舶在公海是不受任何国家的保护;方便旗船视同无国籍的船舶;军舰和为政府服务的非商业性国家船舶享有完全的豁免权;⑶船旗国的义务。对悬挂本国国旗的船舶进行管辖;保证海上航行安全;对本国船舶在公海上对他国公民、船舶或设施或海洋造成的损害负责处理。另外,对遇难遇险的船舶和人员均有救助的义务。7、沿海国在毗连区中的制权毗连区是连领海但在领海之外的一带领域》沿海国在其毗连区享有对海关,财政。移民和卫生等事项的专属管制权。因此,沿海国为防止外国船舶违反其领土或领海关于海关,财政。移民,和卫生法律规章的行为发生,而对它进行管制。也可以为惩治违反上述法律规章的行为而对外国船舶进行管制。8、简述《蒙特利公约》对非劫特航空器的犯罪行及其管辖权的确定《蒙特利尔公约》对非法劫持航空器的犯罪行为的规定:(1)对飞行中的航空器内的人采取暴力行为以危及该航空安全;(2)破坏使用中的航空器或使其受损坏,以致不能飞行或足以危及其飞行安全。(3)用任何方法使用中的航空器放置或使别人放置或物质,可能破坏该航空器或使该航空损坏以致不能飞行或足以危及其飞行安全(4)破坏或损坏航行设备防碍其工作,或足以危及其飞行安全(5)故意传送虚假情报,从而危及飞行中的航空器安全。《蒙特利尔公约》对其管辖权的确定:(1)罪行是在该国领土内发生的(2)罪行是针对该国登记的航空器,或该航空器内发生的(3)在其内发生犯罪行为的航空器在该航空器降落时指称的犯罪仍在航空器内(4)罪行是针对租来时不带机组的航空器,或是在该航空器内发生的,而承租人的主要营业地,或如承租人没有这种营业地,则其永久居所,是在该国。9、简述外层空间的法律地位确定外层空间法律地位的主要文件是《外层空间条约》及《月球协定》。按这些法律文件的规定,外空法律地位的内容包括(1)外空探索和利用自由。外空包括天体是全人类的开发范围,各国均可平等地探索和利用,但应遵守国际法和为全人类谋福利和和利益。(2)各国不得对外空主张权利和主权,也不得将据为己有。(3)探索和利用外空应为和平目的(4)天体及其资源属于全人类的共同财产,待到可以开发资源时要建立国际制度。10、简述外交保护的概念和条件外交保护泛指国家通过外交机关对在国外的本国国民的合法权益进行的保护。外交保护的条件:1本国国民的合法权益因所在国的国际不当行为而受到侵害。2受害人自受害之日到抗议或求偿结束之日须持续具有本国国籍,而且一般不能具有所在国的国籍。3受害人须已用尽当地救济且未能获得合理补偿。11、简述使馆的职务1代表,即派遣国在接受国的全权代表2谈判,即使馆就派遣国与接受国的双边关系以及其他国际问题与接受国政府进行协商或交涉3调查,对接受国的政治、经济、文化以及其他方面进行调查,并将调查的情况报告本国4保护派遣国以及侨民在接受国的合法权益5促进派遣国与接受国政治友好和经济、文化和科学关系的发展,此外还可以办理领事等职务工作。12、简述条约的定义和特征条约是国家等国际法主体之间缔结并受国际法支配的国际协议。条约有以下特征:⑴条约是国际法主体之间缔结的协议;⑵条约是受国际法支配的协议;⑶条约是具有法律拘束力的协议;⑷条约通常是书面形式的协议。13,简述条约无效的原因条约无效实际上是因为条约不符合其成立的实质要件:①条约的缔结违反了国家关于缔约权的规定;②不是缔约者的自由同意缔约的条约。如作为一国接受条的必要根据的事实或情势有错误,或谈判代表被诈欺、贿赂、强迫的情况下缔结的条约。③条约的内容违反国际法强行规则。14、简述国际组织以及其特征国际组织一般指由若干国家的政府、民间团体或个人为特定的国际合作目的,通过协议而创立的常设国际机构。特征:1国际组织是国家间的多边条约建立的。2国际组织是国家间的。3国际组织是基于特定目的建立的。4国际组织是常设的。5国组织具有独立性。15、简述联合国宗旨第一项是维持国际和平与安全。知识联合国首要的宗旨,为实现这一宗旨,联合国依据宪章的规定有权采取集体安全办法,防止和消除对和平的威胁、制止侵略和其他破坏和平的情势,促进国家和平方法解决争端。第二项是发展以尊重人民平等和自决为基础的各国间的友好关系。第三项是促进国际合作第四项是使联合国构成一个协调各国行动的中心。16、简述国际法院的咨询管辖权法院的咨询管辖是法院对联合国大会、安理会请求其对有关法律问题发表的权威意见和经大会授权的联合国其他机关和专门季候就其职权范围内的法律问题请求法院发表的权威意见。法院行使咨询管辖权的目的是对有关法律问题提供权威的意见,以使联合国机构更好地遵照《联合国宪章》进行活动。17、简述禁止使用的作战手段和方法1极度残酷和过分伤害的武器,如:一些易变形或膨胀、爆炸或易燃的常规武器,生物、化学武器、核武器等2不分皂白的作战手段和方法,即狂轰滥炸不加区分的手段和方法3改变环境的作战手段和方法,即引起自然环境的改变足以造成长期广泛的环境损害手段和方法4背信弃义的手段和方法,即以背弃敌人信任为目的而引诱敌人的信任,达到伤害或消灭敌人的目的。例如使用联合国、中立国、红十字会的标志诱骗敌人信任而攻击敌人。18、简述战争开始后交战国的法律后果1外交和领事关系的断绝2条约关系发生变化3断绝通商往来4对敌产的影响5对敌国公民的影响6关于敌性的确定:确定敌性的对象包括个人、公司、船舶和货物等。19、《联合国宪章》第2条规定本组织以及其会员国应遵守的7项原则1、联合国系基于个会员国主权平等的原则2、各会员国应一秉善意,履行其依宪章所承担的义务3、各会员国应以和平方法解决国际争端4、各会员国在其国际关系上不得使用或武力或武力威胁,或以与联合国宗旨不符合的任何其他方法,侵害任何会员国或国家领土完整或政治独立5、各会员国对于联合国依宪章规定采取行动,应尽力予以协助,联合国对任何国家正在采取防止或执行行动时,各会员国对该国不得给予协助6、联合国在维持国际和平以及安全的必要范围内,应保证非会员国遵守上述原则7、宪章中的任何规定都不得视为授权联合国干涉本质属于任何国家国内管辖的事项1、国家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国家的基本权利是国家固有的,不可缺少的,根本性的权利,是国家主权的直接体现。每一个国家都享有独立、平等、自卫和管辖等基本权利。独立权是指国家按照自己的一直处理本国内外事务而不受他国或国际组织的支配和干涉的权利。平等权是指国家具有平等的法律地位,以平等的身份和资格进行国际交往并承受国家权利义务的权利。自卫权是指国家以武力防卫外国对本国的武力攻击的权利。管辖权是指国家通过立法、司法和行政等手段对特定的人、物、事进行管理和处置的权利。国家的基本国际义务是尊重憋国的上述权利,不得侵害别国的领土完整和政治独立、不得干涉别国内政,用和平的方法解决与别国的争端和善意履行国际义务这是国际法基本原则和《联合国宪章》所要求的必须遵守的义务。2论述国家继承对国家财产的法律效果国家继承的法律效果是指因国家继承而引起的有关权利义务在继承国和被继承国之间的转移。除少数学者的反对意见以外,多数学者的意见和一般国家实践表明,国家继承具有重大的法律效果,它直接导致被继承国依国际法或其本国法所承受的某些具体的权利和义务向继承国转移。这些具体权利义务的内容涉及被继承国参加的条约以及其国家财产、国家债务、国家档案、国际组织的会员资格、国家责任、国内法制等多方面。但是关于这些权利义务发生转移的具体范围和程序,学者意见和各国实践一直存在分歧。1978年和1983年,联合国大会先后通过《关于国家在条约方面的继承的维也纳公约》和《关于国家对国家财产、档案和债务继承的维也纳公约》,充分总结各国实践的基础上,对依照国际法尤其是《联合国宪章》所体现的国际法原则而发生的国家继承在国家间条约,国家财产,国家债务和国家档案方面的法律效果分别作出了规定。这两个条约尽管尚未生效,但在国家继承领域仍然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3论述沿海国在专属经济区的权利和义务1以勘探和开发、养护和管理海床上覆水域和海床以及底土的自然资源为目的的主权权和以及关于在该区内从事经济性开发和勘探,如利用海水、海流和风力生产能源等其他活动的主权权利。2对人工岛屿、设施和结的建造以及使用,海洋环境保护和海洋科学研究有专属的管辖权。3海洋公约规定的其他权利和义务,如航行和飞越,铺设海底电缆和管道,拿捕海盗、临检和紧追权4为行使上述权利,管辖权和履行义务有权采取相应的立法措施。有执行法律和规章的权利。包括:(1)行使其勘探,开发,养护和管理在专属经济区的生物资源和主权权利时,可采取为确保其法律,规章得以遵守所必要的措施,包括登临,检查,逮捕和进行司法程序。(2)多被捕的船只以及其船员,在其提出适当的保证书或其他担保后,应迅速予以释放。(30对违犯专属经济区渔业法律和规章的处罚。(4)在逮捕或扣留外国船只的情形下,沿海国应通过适当途径将其所采取的行动以及随后所施加的任何处罚迅速通知船旗国。5沿海国在专属经济区内行使上述权利同时还应估计其他国家的权利和义务。4、论述大陆架的法律地位1沿海国对大陆架中的矿产以及其他非生物资源和定居种的生物资源有专属的勘探开发,养护和管理的权利。这种资源无须公告或象征性占领。2,200海里只外的生物资源开发要向国际海底管理局交费。3沿海国对大陆架上的人工岛屿,设施和结构的建造和使用有专属的管辖权。4大陆架不影响其覆水域和上空的地位。5外国在沿海国的大陆架上有铺设海底电缆和管道的权利。5、领海的概念和法律地位领海是、国家陆地领土和内水之外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