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OGO第八讲技术转让、技术市场和技术中介技术对经济和社会的影响和作用是通过技术的转让、扩散与应用来实现的。大规模、大范围的技术转让就形成了技术扩散。当技术转让进入经济活动领域时,技术市场和技术中介不仅是必不可少的,而且还是技术转让、技术扩散能否成功的关键要素。技术转让,技术扩散和技术中介等技术成果转化的过程和环节需要有关法律法规来进行规范,需要政府政策的引导。技术转让、技术市场与技术中介技术转让是技术贸易的一种主要类型,技术市场上的技术转让是指某项科学技术成果及其有关的知识产权,以及技术贸易、技术合作、技术服务、技术交流等不同的方式从出让方向受让方转移的过程。出让方从转让技术中获得相应的报酬。所转让的技术包括获得专利权的技术、商标,以及非专利技术,如专有技术、传统工艺、生物品种、管理方法等。1技术转让技术转让是技术市场的主要经营方式和范围,是技术商品从输出方转移到输入方的一种经济行为。对输出方来说是技术转让,对输入方来说技术市场是技术引进。以技术转让与引进为主要内容的技术贸易已成为国际上传播技术的重要方式。1技术转让技术转让是指拥有技术的当事人一方将现有技术有偿转让给他人的行为。尚未研究开发出的技术成果不属于技术转让范畴。技术转让,在我国也被称为“科技成果转化”,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科技成果转化法》中的定义,科技成果转化是指为提高生产力水平而对科学研究与技术开发所产生的具有实用价值的科技成果进行的后续试验、开发、应用、推广直至形成新产品、新工艺、新材料和发展新产业等一系列活动。CompanyLogo1技术转让1.1技术成果转化的法律法规(1)《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1996年5月,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全部6章36条。其中第29条规定“科技成果完成单位将其职务科技成果转让给他人的,单位应当从转让该项职务科技成果所取得的净收入中,提取不低于20%的比例,对完成该项科技成果及其转化做出重要贡献的人员予以奖励。”1.1技术成果转化的法律法规(2)《关于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若干规定》1.1技术成果转化的法律法规(2)《关于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若干规定》1999年3月,我国科技部等国际有关部门出台了《关于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若干规定》。其中的关键在于把成果转化和产权联系起来。具体体现在四个方面:•以高新技术成果向有限责任公司或非公司制企业出资入股的,高新技术成果的作价金额可达到公司或企业注册资本的35%,比原来的20%高出15%;•规定科研机构、高等学校转化职务科技成果,将依法对做出重要贡献的有关人员给予奖励,其中,以技术转让方式将职务科技成果提供给他人实施的,应当从技术转让所得的净收入中提取不低于20%的比例用于一次性奖励;•在研究开发中和成果转化中做出主要贡献的人员,所得奖励份额应不低于奖励总额的50%;•在科技成果完成后一年未实施转化的,科技人员可依据与本单位签订的协议自行转化职务成果。1.1技术成果转化的法律法规(3)科技部---《技术合同认定规则》1.1技术成果转化的法律法规(4)美国联邦技术转让法1986年,美国国会通过了《联邦技术转移法》,鼓励联邦实验室与企业界合作建立科研联合体,促进技术转移。法案规定,联邦实验室技术转让联盟作为全国性的技术转移机构,提供资助机制保证其开展工作。该法明确技术转移工作是所有联邦实验室雇员的职责,并作为人事绩效考核的重要指标。该法案修正了1980年颁布的《技术创新法》,明确授权联邦实验室可以同其他机构签订合作研发协议,为联邦实验室和私营部门之间的合作伙伴关系建立了基本框架。1.1技术成果转化的法律法规(4)美国联邦技术转让法①技术转让工作是联邦实验室研究人员的职责,技术转让的成果将纳入绩效考核的指标。②开放国家实验室,允许国家实验室与企业、大学、州政府进行合作研发,签署共同合作及研发协议,协议适用于政府所有并运作(GOGO)的实验室,但不适用于GOCO的实验室,联邦实验室可将合作研发所产生的专利授权给企业使用。③设立联邦实验室联盟,从事技术转让支持和培训工作。并为该组织从事此项工作建立资助机制。④要求给予GOGO实验室的发明人不低于15%的专利权使用费,但除总统特许外,每年不得超过10万美元。⑤为联邦实验室增加了具体要求、激励机制及授权。1.1技术成果转化的法律法规(4)美国联邦技术转让法⑥允许各政府机构授权给GOCO实验室主任,签署合作研发协议和就专利许可协议进行谈判,但需要保证政府机构的审查权。⑦允许实验室和企业就共同合作研发协议(CRADA)产生的专利所有权和许可权进一步达成协议。⑧允许GOGO实验室主任就其实验室发明的许可协议进行谈判。⑨允许GOGO实验室的人事、服务和仪器设备与其研究伙伴进行交换和共享。⑩允许GOGO实验室主任在共同合作及研发协议下放弃实验室的发明权和其它知识产权。⑾允许现任和离任的联邦雇员从事商业化活动,前提是没有任何利益冲突。1.2技术转让的过程技术转让的过程,简单的说就是,信息——谈判——签约。信息谈判签约获取技术信息沟通技术信息签订转移协议完成技术转让1.3技术转让的作用与形式由于引进世界先进的技术和设备,可以使引进方的生产力发展从更高的起点起飞,节省了研制费用,赢得了时间,从而使技术引进活动在全世界范围内,尤其是在发展中国家受到普遍重视和广泛应用技术转让和引进主要形式有以下几种:采用成套设备引进和转让、合作生产、补偿贸易及合资经营四种形式。此外,技术商品的转让和引进还有租赁设备、工程承包、技术培训等多种方式。1.4技术转让的类型由于转让技术的权利化程度和性质的不同,技术转让又可分为四种基本类型:1、专利权转让。专利权转让是指专利人作为让与方,将其发明创造专利的所有权或持有权移交给受让方的技术转让形式。2、专利申请权转让。专利申请权转让是指让与方将其特定的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移交给受让方的技术转让形式。3、专利实施许可。专利实施许可是指专利权人或者授权人作为让与方,许可受让方在约定的范围内实施专利的技术转让形式。4、非专利技术转让。非专利技术(技术秘密)转让是指让与方将其拥有的非专利技术成果提供给受让方,明确相互之间非专利技术成果的使用权、转让权的技术转让形式。1.5技术转让合同技术转让合同是指当事人之间就专利申请权转让、专利实施许可、技术秘密转让所订立的合同。技术转让合同包括专利申请权转让合同、技术秘密转让合同、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等四种类型。根据《合同法》第342条第2款的规定,技术转让合同应采用书面形式。技术转让合同是一类较复杂的合同,涉及专利、技术秘密等的知识产权问题,容易发生纠纷。采用书面形式,一方面有利于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的明确,避免纠纷的发生;另一方面也有利于纠纷发生后的解决。1.5.1技术转让合同的特征1、标的的特定性根据《技术合同认定规则》的规定,技术转让合同的标的是当事人订立合同时已经掌握的技术成果,包括发明创造专利、技术秘密及其他知识产权成果。技术合同的标的是非常宽泛的,可以是工业、农业、交通运输、医疗卫生、环境保护、国防建设以及国民经济各部门所能应用的技术成果,不受行业、专业和自然科学学科的限制。但技术转让合同的标的必须是已经存在的技术成果,不包括尚待研究开发的技术成果。如果当事人以尚待研究开发的技术成果为标的,则应订立技术开发合同,而非技术转让合同。1.5.1技术转让合同的特征2、标的完整性根据《技术合同认定规则》的规定,技术转让合同的标的必须具有完整性和实用性,相关技术内容构成一项产品、工艺、材料、品种及其改进的技术方案。在技术咨询和技术服务合同中,一方当事人也会就咨询服务项目向另一方当事人提供技术信息和技术资料,但这与有着特定的完整的技术内容的技术方案是有着本质上的区别,这也是技术转让合同与技术咨询及技术服务合同的重要区别。1.5.1技术转让合同的特征3、标的的权属性技术转让合同的履行在形式上虽表现为以图纸、资料、磁盘、磁带为物质载体的技术文件或技术方案在当事人之间转移,但本质上是专利申请权、专利权、技术秘密权、专利实施许可权的权属在当事人之间转移。4、转让的法定性由于技术转让合同涉及专利、技术秘密等问题,所以除受《合同法》制约外,还要受《专利法》等知识产权法律的制约。1.5.2技术转让合同的认定条件根据《技术合同认定规则》的规定,技术转让合同的认定条件是:(1)合同标的当事人订立合同时已经掌握的技术成果,包括发明创造专利、技术秘密及其他知识产权成果。(2)合同标的具有完整性和实用性,相关技术内容应构成一项产品、工艺、材料、品种及其他改进的技术方案。(3)当事人对合同标的有明确的知识产权权属约定。1.5.2技术转让合同的认定条件同时《技术合同认定规则》还规定,技术合同的标的为技术秘密,该项技术秘密应具备以下条件:(1)不为公众所知悉。(2)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效益。(3)具有实用性。(4)权利人采取了保密措施。技术秘密的全部或实质性部分已经公开,即可以直接从公共信息渠道中直接得到的,不应认定为技术转让合同。1.5.3技术转让合同中的“使用范围”条款《合同法》第343条规定,技术转让合同可以约定让与人和受让方实施专利或者使用技术秘密的范围,但不得限制技术竞争和技术发展。一般来说,技术转让合同可以就下列几个方面的使用范围作出约定:(1)使用权限的限制:技术转让合同的当事人可以约定专利或者技术秘密的使用权限。专利与技术秘密的使用权限以让与方是否可以再详谈的地域范围内自己使用或许可他人使用为标准,分为普通许可、排他许可和独占许可。(2)使用期限的限制:技术转让合同的当事人可以约定专利或者技术秘密的使用期限。合同未约定期限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受让方实施专利或使用技术秘密不受期限限制。但合同约定的专利实施许可的期限不能超过整个专利权期限。1.5.3技术转让合同中的“使用范围”条款(3)使用地区限制:技术合同的当事人可以约定实施专利技术或者使用技术秘密的地区,并可同时约定与实施专利技术或者使用技术秘密相联系的产品制造、使用和销售地区。如果合同没有此方面的约定,则视为受让方享有授予该专利的国家或地区的任何地域内实施专利技术,以及在世界上任何地域内使用该技术秘密的权利。技术转让合同中的地域限制条款与专利权本身的地域限制不同。专利权本身的地域限制是指专利仅在授予国有效,这是一条法定原则,无须在合同中约定。技术转让合同所说的地域限制一般是指受让方有权使用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的技术标的去从事生产制造或销售活动的地区限制。1.5.3技术转让合同中的“使用范围”条款(4)实施方式的限制:技术转让合同的当事人可以约定专利技术和实施方式。作为技术转让合同标的技术成果即可以是技术方法,也可以是技术产品。当技术转让合同的标的为技术方法,而该技术可以用于多种目的和用途时,让与方可以在合同中限制受让方只能将其用于某一种或者几种目的或用途。当技术转让合同的标的为技术产品时,转让方可以在合同中限制受让方在产品制造、使用、销售、进口上的权利中的一种或几种,还可以限制该产品的具体使用的目的和用途。技术合同当事人可以约定使用范围,但并不意味着当事人可以滥用权利,以种种不合理的条款妨碍技术竞争和技术发展。1.5.3技术转让合同中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一、专利权转让合同中当事人的义务让与人的主要义务:(1)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将专利权移交给受让人。当然,专利权中的人身权并不因专利权的转让而转让。(2)保证自己是转让专利权的合法拥有者,并保证专利权的真实、有效。(3)按合同约定交付与转让的专利权有关的技术资料,并向受让人提供必要的技术指导。(4)保密义务。受让人的主要义务:向让与人支付合同约定的价款;按合同的约定承担保密义务。1.5.3技术转让合同中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二、专利申请权转让合同中当事人的义务让与人的主要义务为:(1)将合同约定的专利申请权移交受让人,并提供申请专利和实施发明创造所需要的技术情报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