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建筑可靠性鉴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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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建筑可靠性鉴定标准•一、基本规定详情•二、安全性等级评定详情•三、正常使用性等级评定详情•四、可靠性等级评定详情•五、民用建筑适修性评估详情•六、民用建筑可靠性鉴定报告编写要求详情•七、工程实例详情一、基本规定•1、民用建筑可靠性鉴定分类•2、鉴定程序及其工作内容•3、鉴定评级层次、等级划分及工作内容•4、鉴定评级标准1、鉴定分类•第3.1.1条民用建筑可靠性鉴定,可分为安全性鉴定和正常使用性鉴定。1、在下列情况下,应进行可靠性鉴定:1)、建筑物大修前的全面检查;2)、重要建筑物的定期检查;3)、建筑物改变用途或使用条件的鉴定;4)、建筑物超过设计基准期继续使用的鉴定;5)、为制订建筑群维修改造规划而进行的普查。2、在下列情况下,可仅进行安全性鉴定:1)、危房鉴定及各种应急鉴定;2)、房屋改造前的安全检查;3)、临时性房屋需要延长使用期的检查;4)、使用性鉴定中发现的安全问题。3、在下列情况下,可仅进行正常使用性鉴定:1)、建筑物日常维护的检查;2)、建筑物使用功能的鉴定;3)、建筑物有特殊使用要求的专门鉴定。2、鉴定程序及其工作内容•鉴定程序•工作内容–初步调查工作内容–详细调查工作内容鉴定程序委托初步调查确定鉴定目的、范围和内容成立鉴定组(委员会)详细调查补充调查安全性、使用性鉴定评级可靠性评级鉴定报告适修性评估初步调查基本工作内容•1、图纸资料:如岩土工程勘察报告、竣工图及设计变更记录、竣工质检及验收文件(包括隐蔽工程验收记录)、定点观测记录、事故处理报告、维修记录、历次加固改造图纸等•2建筑物历史情况:如原始施工、历次修缮、改造、用途变更、使用条件改变以及受灾等情况。•3考察现场:按资料核对实物,调查建筑物实际使用条件和内外环境、查看已出现的问题、听取有关人员的意见等。•4制定鉴定方案:根据委托方提出的鉴定原因及要求,并结合已调查的原始资料及现场初步考察情况,制定详细调查计划及检测方案并提出需由委托方完成的准备工作。详细调查内容•详细调查可根据实际需要选择下列工作内容:•1、结构基本情况勘查:结构布置及结构形式;圈梁、支撑(或其他抗侧力系统)布置;结构及其支承构造;构件及其连接构造;结构及其细部尺寸,其他有关的几何参数。•2、结构使用条件调查核实:结构上的作用;建筑物内外环境;使用史(含荷载史);•3、地基基础(包括桩基础)检查:场地类别与地基土(包括土层分布及下卧层情况);地基稳定性(斜坡);地基变形,或其在上部结构中的反应;地基承载力的试验;基础和桩的工作状态;其它因素(如地下水抽降、地基浸水等)的影响或作用。•4、材料性能检测分析:结构构件材料;连接材料;其它材料。•5、承重结构检查:构件及其连接工作情况;结构支承工作情况;建筑物的裂缝分布;结构整体性;建筑物侧向位移(包括基础转动)和局部变形。•6、围护系统使用功能检查。3、鉴定评级的层次、等级划分及工作内容•安全性鉴定评级的层次、等级及内容•正常使用性鉴定评级的层次、等级及内容•可靠性鉴定评级的层次、等级及内容安全性鉴定评级的层次、等级及内容(表3.2.5)层次一二三层名构件子单元鉴定单元等级au、bu、cu、duAu、Bu、Cu、DuAsuBsuCsuDsu地基基础——按地基变形或承载力、地基稳定性(斜坡)等检查项目评定地基基础评级鉴定单元安全性评级按同类材料构件各检查项目评定单个基础等级每种基础评级上部承重结构按承载能力、构造、不适于继续承载的位移或残损等检查项目评定单个构件等级每种构件评级上部承重结构评级结构侧向位移评级——按结构布置、支撑、圈梁、结构间联系等项目评定结构整体性等级围护系统承重部分按上部承重结构检查项目及步骤评定围护系统承重部分各层次安全性等级正常使用性鉴定评级的层次、等级及内容(表3.2.5)层次一二三层名构件子单元鉴定单元等级as、bs、csAs、Bs、CsAss、Bss、Csd地基基础——按上部承重构件和围护系统工作状态评估地基基础等级鉴定单元正常使用性评级上部承重结构按位移、裂缝、风化、锈蚀等检查项目评定单个构件等级每种构件评级上部承重结构评级结构侧向位移评级围护系统功能——按屋面防水、吊顶、墙、门窗、地下防水及其它防护设施等检查项目评定围护系统功能等级围护系统评级按上部承重结构检查项目及步骤评定围护系统承重部分各层次使用性等级可靠性鉴定评级的层次、等级及内容(表3.2.5)层次一二三层名构件子单元鉴定单元等级a、b、c、dA、B、C、DⅠ、Ⅱ、Ⅲ、Ⅳ地基基础以同层次安全性和正常使用性评定结果并列表达,或按本标准规定的原则确定其可靠性等级鉴定单元可靠性评级上部承重结构围护系统功能4、鉴定评级标准•安全性鉴定分级标准•使用性鉴定分级标准•可靠性鉴定分级标准安全性鉴定分级标准(表3.3.1)层次鉴定对象等级分级标准处理要求一/二/三构件(或其检查项目)/子单元(或其检查项目、单种构件)/鉴定单元au/Au/Asu安全性符合本标准对au/Au/Asu级的要求,具有足够的承载能力不必/可能有个别一般构件/可能有极少数一般构件应采取措施bu/Bu/Bsu安全性略低于本标准对au/Au/Asu级的要求,尚不显著影响承载能力/整体承载能力可不/可能有极少数构件应采取措施cu/Cu/Csu安全性不符合本标准对au/Au/Asu级的要求,显著影响承载能力/整体承载能力应采取/应采取,且可能有极少数应立即采取/应采取,且可能有少数构件应立即采取措施du/Du/Dsu安全性极不符合本标准对au/Au/Asu级的要求,已严重影响承载/整体承载必须及时或立即/必须立即采取措施•注:表中关于“不必采取措施”和“可不采取措施“的规定,仅对安全性鉴定而言,不包括正常使用性鉴定所要求采取的措施。使用性鉴定分级标准(表3.3.2)层次鉴定对象等级分级标准处理要求一/二/三构件(或其检查项目)/子单元(或其检查项目、单种构件)/鉴定单元as/As/Ass安全性符合本标准对as/As/Ass级的要求,具有正常的使用功能不必/可能有极少数一般构件应采取措施bs/Bs/Bss使用性略低于本标准对as/As/Ass级的要求,尚不显著影响使用功能/整体使用功能可不/可能有极少数构件应采取措施cs/Cs/Css使用性不符合本标准对as/As/Ass级的要求,显著影响使用功能/整体使用功能应采取措施注:表中关于“不必采取措施”和“可不采取措施“的规定,仅对正常使用性鉴定而言,不包括安全性鉴定所要求采取的措施。可靠性鉴定分级标准(表3.3.3)层次鉴定对象等级分级标准处理要求一/二/三构件(或其检查项目)/子单元(或其检查项目、单种构件)/鉴定单元a/A/Ⅰ可靠性符合本标准对a/A/Ⅰ级的要求,具有正常的/不影响整体承载功能和使用功能不必/可能有极少数一般构件应/可能有少数一般构件应在使用性或安全性方面采取措施b/B/Ⅱ可靠性略低于本标准对a/A/Ⅰ级的要求,尚不显著影响/整体承载功能和使用功能可不/可能有极少数构件应/可能有极少数构件应在使用性或安全性方面采取措施c/C/Ⅲ可靠性不符合本标准对a/A/Ⅰ级的要求,显著影响/整体承载功能和使用功能应采取/应采取,且可能有极少数必须立即采取措施d/D/Ⅳ可靠性极不符合本标准对a/A/Ⅰ级的要求,已严重影响安全必须及时或立即/必须立即采取措施返回二、民用建筑安全性等级评定•1、构件安全性评级详情•2、子单元安全性评级详情•3、鉴定单元安全性评级详情1、构件安全性鉴定评级•一般规定•安全性鉴定检查项目的分级原则•混凝土构件•钢结构构件•砌体结构构件•木结构构件一般规定•一、构件材料强度标准值的确定•第4.1.2条第5点当验算被鉴定结构或构件的承载能力时,构件材料强度的标准值应根据结构的实际状态按下列原则确定:1)、若原设计文件有效,且不怀疑结构有严重的性能退化或设计、施工偏差,可采用原设计的标准值。2)、若调查表明实际情况不符合上款的要求,应按本节第4.1.6条的规定进行现场检测,并按本标准附录C的规定确定其标准值。•第4.1.6条当检查一种构件的材料由于与时间有关的环境效应或其它系统性因素引起的性能退化时,允许采用随机抽样的方法,在该种构件中确定5~10个构件作为检测对象,并按现行的检测方法标准测定其材料强度或其他力学性能。注:1、当构件总数少于5个时,应逐个进行检测。2、当委托方对该种构件的材料强度检测有较严的要求时,也可通过协商适当增加受检构件的数量。一般规定(续)•第4.1.3条结构构件安全性鉴定采用的检测数据,应符合下列要求:1、检测方法应按国家现行有关标准采用。当需采用不止一种检测方法同时进行测试时,应事先约定综合确定检测值的规则,不得事后随意处理。3、当怀疑检测数据有异常值时,其判断和处理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不得随意舍弃数据。•美国《混凝土建筑规范》(ACI318-1992)第20章“已有结构物承载能力”鉴定中反复强调“在很多情况下,计算分析是唯一现实的鉴定方法”,该规范还明确规定,这些计算分析所需的参数,“必须在进行现场调查实测的基础上予以确定”。可见,国内外对安全性鉴定现场调查检测工作的重要性的认识是十分一致的。结构检测技术一般规定(续)•二、结构分析运用的设计规范•第4.1.2条第1点结构构件验算采用的结构分析方法,应符合国家现行设计规范的规定。•过去在这个问题上,一直存在两种不同的观点:一种认为,鉴定应以原设计、施工规范国依据;另一种则认为,必须以现行设计、施工规范为依据。•国际标准《结构可靠性原则》(ISO/DIS2394—2019)中明确规定:对已有建筑物的鉴定,原设计规范只能作为参考性的指导文件使用。•本标准主编单位—四川省建筑科学研究院答复:对已有建筑物鉴定时,采用原设计规范进行承载力复算,再按本标准进行安全性等级评定;对已用建筑物进行加固设计时,应符合国家现行设计规范的规定。一般规定(续)•三、结构上荷载标准值的确定B.0.2、已有结构上的荷载标准值的取值,应符合现行国家现行荷载规范及本标准附录B的规定。B.0.3、结构和构件自重的标准值,应根据构件和连接的实际尺寸,按材料或构件单位自重的标准值计算确定。对不便于实测的某些连接构造尺寸,允许按结构详图估算。B.0.4、B.0.5、若材料和构件自重的标准值应按现场抽样称量确定,则现场抽样检测材料或构件自重的试样,不应少于5个,其标准值确定方法如下:当其效应对结构不利时:当其效应对结构有利时:B.0.9、对结构或构件进行可靠性(安全性或使用性)验算时,其基本雪压和风压值应按现行荷载规范确定。ggksntmg,supggksntmg,sup构件安全性鉴定检查项目的分级原则•本标准安全性检查项目分为两类:一是承载能力验算项目,二是承载状态调查实测项目(包括结构构造的检查、不适于继续承载的位移或裂缝的检查)•按承载能力验算结果评级的分级原则:au级:符合现行规范对目标可靠度指标β0的要求,实物完好,其验算表征为R/γ0S≥1.0;bu级:略低于现行规范对β0的要求,但尚可达到或超过相当于工程质量下限的可靠度水平,即可靠度指标β≥β0-0.25,其验算表特为1>R/γ0S≥0.95;cu级:不符合现行规范对β0的要求,其可靠度指标已超过工程质量下限,但未达到随时有破坏可能的程度,即可靠度指标β0-0.25≥β≥β0-0.5,构件的安全性比现行规范的要求下降了一个档次,对承载能力有不容忽视的影响,其验算表特为0.95>R/γ0S≥0.9;du级:严重不符合现行规范对β0的要求,其可靠度指标已超过0.50,意味着失效概率大幅度提高,可能处于濒危的状态。此时,其验算表特为0.9>R/γ0S。补充:结构可靠度指标β破坏类型安全等级一级二级三级延性破坏3.73.22.7脆性破坏4.23.73.2•《建筑结构可靠度设计统一标准》(GB50068-2019)3.0.11结构构件承载能力极限状态的可靠指标,不应小于表3.0.11的规定。表3.0.11结构构件承载力极限状态的可靠指标β2.73.23.74.2Pf3.5×10-36.9×10-41.1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