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献信息检索与利用”公选课现代中国社会福利制度改革综述院系:公共事务学院专业:劳动与社会保障日期:2011年12月16号现代社会福利制度改革研究综述摘要:近年来,由于上学难、看病难、买房难等民生问题的突出,我国社会福利制度遭受众多非议。我国从上世纪50年代起建立起来的社会福利制度,由单位提供教育和医疗、住房等众多服务,为多数城镇居民提供了赖以生存的福利,在当时城镇居民生活中处于举足轻重的地位。但是这种制度有着难以克服的缺点——效率低下、政府负担重等。我国随后开始了几十年之久的社会福利制度改革之路,希望能够更好的提高民众的社会福利水平,实现社会公平。关键词:社会福利制度;改革;发展;虽然自80年代初期,国家就试图改革原有的社会福利体制并建立新的适合中国国情的社会福利制度。但是改革的步伐过于缓慢,改革的成效亦不明显。除了在关键的社会保险领域内取得了部分进展之外,其余领域的改革均没有实现预期的目标。究其原因,主要在于社会福利制度改革的目标没有澄清,对于建立一个什么样的福利制度,不甚清楚。我们应该知道社会福利对于一个国家社会的安定稳定发展有着不可替代的作用。一个健全完善的社会福利制度是社会的维稳器。不断追寻社会福利制度的完善,会将社会的发展水平进一步提高。一、社会福利的涵义社会福利的内涵及外延随着时代的发展而演变。从发达国家的历史来看,社会福利的重心经历了从社会救助到社会保险再到普遍性的社会服务的过程。时至今日,在发达国家,各种名目繁多的社会补贴和社会服务项目成为最受关注的社会福利项目。在我国,一方面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社会福利已逐渐脱离了社会救济的范畴;另一方面,由于受到发达国家社会福利观念的影响,对于社会福利的看法也发生了显著的变化,并且同时出现了多种多样的观点和主张社会福利是国家和社会为满足社会成员基本的生存需求之上的需求,运用社会互助的机制来提高他们的生活质量的活动。在现实中,社会福利通常包括满足人们在生活照顾、护理保健、文化娱乐、精神慰藉等方面需求的活动,此外在广义上亦包括住房、教育、医疗等内容。二、社会福利制度的改革探索(一)我国社会福利改革目标模式的构想1、政府办福利机构民营化在现有体制下,政府办的社会福利机构成为政府部门的附属机构,缺乏人、财、物等方面的经营自主权,诸如机构臃肿、人浮于事、态度恶劣、效率低下等成为官办福利机构的通病。要根本改变这种状况,必须采取釜底抽薪的办法,即将大多数的官办福利机构民营化。2、发展民办非营利性的福利机构,使之成为社会福利机构的主体形式政府目前应该出台更大力度的优惠政策,鼓励、支持和资助民办福利机构的兴办和发展。从世界各国社会福利事业发展的经验来看,民办非营利性的福利机构应该成为我国社会福利机构的主体形式。3、逐步实现社会福利供给主体的多元化,使国家、家庭、企业、社区和志愿机构等都成为社会福利的供给者。福利多元主义者认为,一国社会福利由家庭、企业、社区(集体、社团)、志愿机构和国家等部分组成,其中国家起着主导作用。4、按照社会福利服务的特点将福利服务项目分为两大类第一类是诸如对老人、儿童生活照顾等项目,这类项目需求量较大,虽包含着个人、家庭、社会和政府的责任,但对受益人来说,个人责任和家庭责任占主要地位,个人有购买意愿,从而可以使收费达到成本价格,对这类项目实行政府补贴制度。政府将对国有福利机构的拨款除小部分保留并改造成政府资助制外,绝大部分改为对福利对象的补贴,其中对“三无”和收人低于社会最低生活保障线的人员,改由社会救助系统的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提供救助金;而对于收入高于最低生活保障线却低于社会平均水平的弱势群体,则根据个人财产和收人的多少相应给予补贴,对个人收人达到社会平均水平的则不再给予补贴。5、建立政府购买制度政府购买,就是在某项福利服务一定质量的前提下,按照所提供服务的总量由政府一次性的支付服务费用。政府购买要有效果,关键是对福利机构业绩的考核,其中对服务质量的考核最为重要。(二)未来我国社会福利制度改革的发展方向1、在理念上要彻底改变现有福利制度的不公平取向,让福利制度真正地帮助那些需要帮助的人。国家福利制度需要一次根本转向,将关注的重点转向农村和非国有部门,新增福利开支主要用于农民及新流入城市的农民。2、对社会福利社会化要有正确的认识,即要考虑社会的自我保障及市场化福利供应方式的相容性,也就是政府与市场的责任划分要科学明确。政府必须注意,建立国家福利制度应增加民众的选择,而不是减少可选择的保障方式,国家福利制度不应当挤压社会自身的福利供应体系。3、注意公民个人自由与国家权力的关系,保证公众的参与权与选择权。在历史上以至建国以后相当长一段时期内,我国一直是一个低福利低自由的国家。从国家福利覆盖的人群来看,享有福利的人被捆绑在单位中,丧失了流动和选择的自由;从未享有福利的人群来看,政府有着绝对的权利,却担负着相对少的福利责任,而公民又缺少维护福利选择自由的权利。4、建立健全社会福利法规。加强社会福利的法制建设,有利于依法治理社会福利事业,为发展社会福利事业提供法律保障。然而,目前中国的社会福利立法基本上还没能成其为体系,已有的法律也存在着笼统而缺乏相应的细化单行法规的问题。故在改造传统的福利制度时,应当对已有的法律、法规、政策进行修订,同时制订新的社会福利法。在立法模式上,既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的方式颁行多部并行的福利法,也可以在制订综合性的《社会福利法》基础上,分别制定相关的、适用于各主要福利项目的配套法规;同时,在法制建设中应明确个人、社会和国家的责任,明确各社会福利项目的管理与监督机制。(三)补缺型社会福利——中国社会福利制度改革的新选择补缺型社会福利重视家庭和市场的作用,强调依靠家庭和市场来提供个人所需的福利待遇。只有当家庭和市场的作用失灵而难以提供个人所需的福利遇时,国家和政府才会承担相应的责任。制度型社会福利则重视国家和政府的作用,认为国家对于个人的福利需求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主张依靠国家和政府来提供个人所需的社会福利。当前许多国家采取的大多是制度型社会福利,政府负担沉重,效率低下。英国学者蒂特马斯权威性地将社会福利划分为补缺型社会福利和制度型社会福利。并且指出补缺型社会福利是市场失灵的产物。即当家庭和市场的作用完全失灵时,国家向公民提供的数量有限的社会福利。制度型社会福利则是一种面向全民的社会政策,旨在提升全民的福利水平。补缺型社会福利以自由主义哲学为理论基础,以维护市场经济正常运转为主要目标,以选择性支付为给付原则。一方面,它通过提供最低限度的社会福利,满足了社会成员对基本福利的需求,维护了社会的稳定和团结;另一方面,通过选择性的给付原则,减少了政府的财政压力,降低了企业和个人的税收负担,增强了经济发展的活力。因而,比较适合经济不发达国家和地区采用。由于制度的转型和经济的转轨,中国社会正处于一个急剧的变革期和风险的凸现期。与此相对,我们却没有一个完善的应对变革和风险的社会福利体系。大量的社会成员事实上正处于没有任何保障的境地。固然,我们的经济实力仍然有限,需要帮助者的规模却又相当庞大,因而不可能简单地复制西方发达国家所实施的耗费巨大的制度型社会福利。如果说建立制度型社会福利是锦上添花,那么,建立补缺型社会福利便是雪中送炭。一方面,它通过向遭遇风险者和低收入者提供最低限度的帮助,保证了他们的基本生活,维护了社会的稳定。另一方面,它通过运用市场机制,在不增加政府财政负担的情况下满足了高收入者对于自由选择和社会福利的要求。因而,比较适合当前的实际情况。也应该成为中国社会福利体制改革的目标取向。参考文献:1.陈银娥,中国转型期的城市贫困与社会福利制度改革,经济评论,2008年第1期2.张秀莲,对我国社会福利制度改革的思考,商品与质量,2011年8月刊3.孙傲然,浅析中国社会主义福利制度的形成、发展与改革,法制与社会,2011年10期(下)4.宋士云,新中国社会福利制度发展的历史考察,中国经济史研究,2009年第3期5.钞鹏,王向,中国社会福利制度改革的方向,科技创业月刊,2005年第12期6.李艳军,王瑜,补缺型社会福利——中国社会福利制度改革的新选择,西安电子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7年第2期7.郑功成,社会保障研究,北京,中国劳动社会保障出版社,2009年8.孙炳耀,常宗虎,中国社会福利概论,中国社会出版社,2002年9.郑功成,中国社会保障制度变迁与评估,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2年注:1.参考文献1至6来自CNKI中国知网数据库2.参考文献7至9来自独秀数据库签名:_____________