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事包装装潢印刷品印刷的外资企业的设立、变更、注销及经营许可证办事指南编号:271.事项名称从事包装装潢印刷品印刷的外资企业的设立、变更、注销及经营许可证2.颁发的证件及有效期颁发的证件:《印刷经营许可证》证件有效期:无3.审批类型及法律效力审批;获得批准后,方可从事印刷经营活动。4.设定依据《印刷业管理条例》(国务院315号令,2001年7月26日施行)第十二条;《设立外商投资印刷企业暂行规定》(2002年1月29日新闻出版总署、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第16号令发布施行)第六、七、八、九、十一、十四条。5.审批条件根据《设立外商投资印刷企业暂行规定》(2002年1月29日新闻出版总署、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第16号令发布施行)第六条规定:1.申请设立外商独资印刷企业的投资者应当是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法人,并具有直接或间接从事印刷经营管理的经验。2.外方投资者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之一:(1)能够提供国际先进的印刷经营管理模式及经验。(2)能够提供国际领先水平的印刷技术和设备。(3)能够提供较为雄厚的资金。3.申请设立外商独资印刷企业的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4.从事包装装潢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的外商独资印刷企业注册6.申请资料1.设立外商独资印刷企业的申请书。2.投资者法定代表人签署的项目建议书。项目建议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投资者的名称、住所;申请设立外商独资印刷企业的名称、法定代表人、住所、经营范围、注册资本及投资总额;投资者的出资方式和出资额。3.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4.投资者的注册登记证明(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和资信证明。5.厂房的房产证明或租赁合同书6.印刷设备清单或设备投资清单及购置计划以上材料要求一式3份。7.审批受理机构及地点佛山市行政服务中心区文化广电新闻出版窗口佛山市禅城区季华五路28号佛山市人民政府行政服务中心2楼文化广电新闻出版窗口8.审批决定机关广东省新闻出版局9.审批程序一、设立1.申请者向区局提交申请材料。市局工作人员对区局提交的齐全、有效的申请材料进行受理,并发给《受理通知书》;对因不能提交齐全、有效的申请材料暂无法受理的,将具体要求以《告知通知书》的方式一次性告知区局,由区局要求申请人补正。2.市局核验申请材料是否符合规定的资格条件,是否符合印刷企业总量、结构、布局规划。申请文件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一次性告知区局,由区局要求申请人补正。材料符合规定的,对其经营场所和印刷设备进行现场核验。符合条件的,市局提出意见。3.市局提出通过意见后,报送省新闻出版局。省新闻出版局核验申请文件后,对符合条件的,予以受理。4.省新闻出版局提出审批意见,同意设立的,颁发批准文件。不予批准的,说明理由。二、变更1.已设立的外商独资包装装潢印刷企业申请兼营或者变更从事出版物、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的,或者已设立的外商独资包装装潢印刷企业兼并其他印刷企业,或者因合并、分立而设立新的印刷企业,按照设立外商独资包装装潢印刷企业的程序办理审批手续。2.已设立的外商独资包装装潢印刷企业申请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住所或者经营场所、股权比例等主要登记事项,向区局办理《印刷经营许可证》登记变更手续材料。3.市局对区局提交的齐全、有效的材料(一式2份)进行受理,并发给《受理通知书》;对因不能提交齐全、有效的申请材料暂无法受理的,将具体要求以《告知通知书》的方式一次性告知区局,由区局要求申请人补正。4.市局核验各项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提出意见后,上报省新闻出版局。省新闻出版局核准后予以变更登记,属于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住所或者经营场所的,换发新的《印刷经营许可证》,原《印刷经营许可证》收回、作废。报新闻出版总署备案。5.其他事项变更,按现行有关规定报原审批部门批准,并办理相应的注册登记变更手续。6.已设立的外商独资包装装潢印刷企业期限届满,因特殊情况确需延长经营期限的,应当在经营期限届满的180天前提出书面申请报告,按照设立外商独资包装装潢印刷企业的办理程序办理审批手续。三、注销1.外商独资包装装潢印刷企业终止印刷经营活动,应向区局提交书面报告(一式3份),说明终止印刷经营活动的理由和时间,并交回《印刷经营许可证》(正、副本)原件。2.市局受理区局上交的外商独资包装装潢印刷企业终止印刷经营活动的报告和《印刷经营许可证》,核准后,报省新闻出版局。省新闻出版局受理外商独资包装装潢印刷企业终止印刷经营活动的报告和《印刷经营许可证》后,企业的终止印刷经营活动立即生效。省新闻出版局注销其《印刷经营许可证》。10.审批时限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11.审批收费无12.审批表格无13.年审或年检有14.受理咨询与投诉的机构和电话受理咨询:佛山市行政服务中心区文化广电新闻出版窗口受理投诉:副局长室受理咨询:83805055受理投诉:8234120415.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