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宋代租佃经济的发展By修西问中国经济史学期论文修西问2浅析宋代租佃经济的发展【摘要】宋朝确立了土地私有产权制度,租佃经营成为重要的土地经营形式。宋朝租佃市场可被视作完全竞争市场,地租率由市场决定,对租佃双方都是有利的;在不同的地租形态即分成租佃制和定额租佃制的情况下,租佃经济同样富有效率;不同的租佃契约在风险分摊和交易成本方面存在差异,而在宋朝广大佃农家庭经济条件差,抵御经营风险能力弱的社会条件下,采取以分成租佃制为主、两种土地租佃制度相辅相成,是适应宋代生产力发展水平的有效率的制度安排。【关键词】宋代租佃经济分成租佃制定额租佃制风险承担交易成本中国经济史学期论文修西问3一、引言在我国的发展史上,唐宋之际被称为“变革期”。这变革的表现是多方面的,比如说政治文化方面,当然经济方面的变革也尤其显著。这些变革导致了宋代社会的发展面貌、样态和汉唐时期发生了极大的变化。一个社会的变化的最根本之处在于其经济基础的变化,而作为一个农业经济为主导的封建社会,最根本的变化也来自于农业。而在宋代,最根本的变化就是契约租佃经济取代了中古田制经济和中古农奴制经济,成为当时封建社会生产方式的最主要形态。租佃经济是众国封建地主经济制度的基本经济关系,也是经济史研究的重点。宋代是一个文化、经济都相对发达的朝代,其农业水平也得到了高度发展,其租佃关系也十分发达。由此可见,为了研究宋代发展水平究竟如何,探讨宋代租佃经济的效率问题十分有必要。唐代中叶以后,随着均田制的崩溃,自耕农的小块土地所有制受到严重削弱,拥有大量土地的所有者相应增加;与此同时,私人对于土地的所有权,对于某一土地的占有权和支配权的自由和灵活程度也逐渐提高。正因为如此,土地租赁制度得到了迅速的发展。宋朝官僚地主普遍三世而后衰微,土地兼并日趋激烈,土地所有权转移频繁,又因为农民的贫困,促使宋代在地权集中的同时,土地的经营采取零星分散的方式。朱熹在福建漳州推行经界法时,针对民间的各色田土指出:“散漫参错,尤难捡计”1。这种地权集中和土地分割成零星片段的经营方式,是宋代土地私有制进一步发展,也是宋代土地租佃关系发展的重要原因之一。两宋统治的三百多年间,社会经济和文化得到了极大地发展。虽然在边远山区以及少数民族居住的地方,还停留在了刀耕火种的原始农业阶段,但是在较为广泛的地区,农业劳动生产率都超过了以前的任何历史时期,单位面积的产量稳步提高,一般都稳定在两石上下(这是唐代的最高产量),在农业最发达的太湖流域产量高达六七石;桑、麻、甘蔗棉花等经济作物的面积扩大了,越来越多的农产品卷入市场。商品经济的发展使得佃户对地主的人身依附关系相对松弛,这些因素对于发展封建租佃制都是极为有利的。在宋代租佃经济中,一般历史学者认为,土地租佃最为普遍的形式是分成地租,定额地租只在经济发达地区实行。从古典经济学开始,传统的理论都认为分成地租是没有效率的。关于分成租佃制的生产性质,亚当斯密写道:“不过,在分成租佃制的条件下,土地仍然得不到改良。地主可以不花一点成本而分享土地产出的一半,这样,留给佃农自己分享的自然不多。在这一部分所能节省的更是有限。对佃农来说,他绝不会愿意用这样有限的节余来改良土地。教会的什一税,不过抽去了产出的十分之一,已是土地改良的极大障碍。因此,抽出产出的一半,一定会不利于土地的改良。”2因为佃农每增加一个单位的产出,都有一部分会被抽出作为地主的分成,这样佃农就缺乏改良土地单位产出率、进行生产资料再投资的动力。他们常常把分成地租中被地主获得的那部分收益比作一种税额,将分成租佃制和固定税收相比照,认为分成租佃制造成了整个租佃经济缺乏效率,导致了佃农的粗放耕作。而定额租佃制就没有这个问题,因为每年只要按照制定的契约上交地主固定的租金,租地的每一单位增加的产量都是属于佃农的,因此这样的租佃制对佃农1朱熹,朱文公集,条奏经界状,卷192亚当斯密,《国富论》,第367页中国经济史学期论文修西问4有着足够的激励,鼓励佃农精耕细作扩大生产。葛金芳认为,在分成制底下,只要地主能够监督佃农投入更多的人工和劳动,地主就能够拿到更多的地租,因此分成租制对地主存在一个正向的激励;但是相应的由于地主需要投入一定的监督成本,因此租地的规模和距离受到限制,一般只在租地规模较小且客户和主户相距较近的情况下才适宜。而定额制则可以不用受到距离的限制,只要约定租金定额就可达成契约。而且定额制比较有利于调动农民的积极性,因为增产的粮食全归农民所有。3综上所述,在大多数经济学家和史学家眼中,分成租佃制常常和落后的生产力生产关系相互联系,存在着被定额租佃制逐渐取代的必然趋势。并且部分学者认为,宋代的租佃经济虽然普遍,但是效率低下,因为宋代大部分土地都是采用分成租佃制。而正是因为租佃经济的效率低下,才导致了宋代农业经济和商品经济没能得到长足的发展,从而导致资本主义萌芽没有能在宋代就出现,甚至影响了整个古代中国的经济发展进程。4但是这样的观点未免有些单薄而偏颇。制度经济学告诉大家,没有一个制度是在任何一个环境下都是最优的,只存在最适合某一个时间某一个地点的最优的制度。而宋代的租佃经济相当发达,却选择了分成租佃制作为主要的地租形态,这应该不是偶然的。就像张五常认为,把分成地租比作固定税收是完全不可取的,因为分成地租的租金比例也并非一成不变,而是由市场竞争决定的均衡值。也就是说,在完全竞争市场的前提假设下,分成租佃制和定额租佃制同样有效率。5当然,这种说法是否适用于宋代的土地租佃市场仍值得进一步考证。但显然的是,从经济效率来抨击宋代的分成租佃制是不可取的。和简单的市场均衡相比,宋代的土地租佃市场要复杂的多。供给方不仅有大地主阶级提供的私田,更有朝廷官方负责开垦出租的官田;需求方的佃农经济情况根据地域的差异又各不相同。因此,本文试图从宋代租佃经济的市场结构、、不同地租形态对经济效率的影响、租佃契约的风险承担等几个方面对宋代租佃经济的真实情况进行初步的分析探究,用来验证已有的不同论断。二、宋代租佃经济的市场结构探究在租佃制下,土地所有者和承租者之间的收益分配决定了租佃经济的效率。土地所有者和承租者双方都是追求经济利益的理性的个体,都在追求土地利益最大化。但是经济总收益是如何在土地所有者和承租者,即地主和佃户之间分配的,决定了租佃经济是否是有效率的。也就是说,要判断租佃经济的效率,首先必须看地租价格是如何决定的。假设宋代的土地租佃市场是垄断市场结构,即收益分配是由垄断方单方面决定,结果就是垄断者确定一个垄断价格,获得高于平均利润之外的垄断利润。显然,根据一般的经济学分析,一个价格高于边际成本的垄断市场是存在效率损失的,那么一个地租高于土地边际产出的垄断市场也一定是存在效率损失的。假定市场中存在一个势力很大的地主,或者这一垄断者的角色由一个高度集权的政府承担,垄断方单方面决定地租价格,而佃农只能无条件接受,否则,就可能种不3葛金芳,宋代经济史讲演录,第186页4叶淏尹,宋明两朝租佃经济效率对比,小经济学家,第24期5张五常,佃农理论中国经济史学期论文修西问5到任何土地。在这种情况下,佃农的利益受到损害,因此佃农积极性也会受到影响,继而种地的努力程度不够、也不愿意进行生产投资扩大再生产,影响劳动生产率。从而垄断方会进一步抬高地租价格,整个土地租佃市场陷入恶性循环,租佃经济存在严重的效率抑制。而如果宋代的土地租佃市场是竞争市场结构,收益分配将取决于市场竞争所达到的均衡点的土地租佃数量和租金价格。竞争市场中的土地供给者不是一个而是无数个,整个市场土地所有者和承租者都是自由进出的,保障了供给方和需求方的利益最大化,也就是一个双赢的结果。对于土地所有者来说,由于土地租金价格是外生的,并且市场需求充足,所以他有动力投资扩大土地规模来扩大供给来增加收益;而对于佃农而言,他也愿意在能力范围内尽可能地扩大生产,努力提高劳动生产率,甚至自己投入更多的生产资料,以获得更多的收益。可见,在完全竞争的市场环境中,租佃经济是有效率的。综上所述,要探究宋代租佃经济是否有效率,首先要确定宋代的土地租佃市场是垄断性的还是竞争性的。形成竞争性市场的充要条件是足够多的供给者和需求者,即土地租佃市场必须有足够的土地所有者和足够的承租佃农。在唐宋两代户籍一般都有两种类型,主户和客户。主户即是在当地有财产,例如土地、住宅的,此类人口多为土地所有者即租佃关系中的供给方。而客户则是指那些没有财产,只能靠租佃为生的农民。先看宋代地主阶层所占比例。在宋代的记载中,三等以上的主户一般是占有大量土地的地主,张方平在《乐全集》中曾对宋代不同户等人数比例关系有这样的记载:“至于五等版笈,万户之邑,大约三等以上户不满千,„„四等一下户不啻九千。”6叶适也曾对温州近城30里的官民户占田数进行过统计,占田400亩以上的有49户,占田150-400亩左右的有268户,占田30-150亩的有1636户。7宋代一户家庭人口大约在五到六人,再加上青壮劳动力的限制,所能耕种的农田是有限的。可以推测,占田150亩以上的家庭大多数还是得把土地出租。经估算,这部分人口占总有土地人口总量的16%左右。从这些记载中可以推测,宋代地主总户数大约可以占全国总户数的10%-15%。这可以看出宋代自均田制的瓦解,地主阶级的大地主所有制已经开始占据主导地位,这样的生产资料所有制分布形式正是租佃制经济取代中古田制成为封建生产方式的主导形态的重要前提之一。另外再看租佃市场的需求方。如上所述,宋代的客户是依靠别人土地生活的群体,是构成佃农阶层的主要人群。宋代的人口构成中,客户所占的比例是比较高的,据加藤繁先生考证,天禧五年(1021年)主户有6470995户,客户有3708994户,客户占总户数的36.4%,元丰三年(1080年),天下总四京十八路主户有10109542户,客户有4743144户,客户占总户数的比例为31.9%。8从上述数据中可以推测,宋代客户大约占总人口数的三分之一。除此之外,宋朝的人口增长相当地快,建隆元年(960年)全国户口有577万户,到仁宗天圣七年(1029年)总户数已经达1016万户,到徽宗大观四年(1110年)上升到2088万户,南宋户口总数也一直保持在1100—1200万户左右9。如果按照上面测算的比例,宋代全国地主约有110—300万户,佃农约有300—600万户,如此众多的地主和佃农6张方平:《乐全集》卷26,《论率钱募役事》7叶适:《水心别集》卷16《买田数》,永嘉丛书本8加藤繁:《宋代的主客户统计》,见《中国经济史考证》,商务印书馆1963年版,第279—280页9《中国人口通史》,第504、560页中国经济史学期论文修西问6数量,足以构成一个竞争性的土地租佃市场。三、地租形态对租佃经济效率的影响宋代地主出租土地收取地租的方式有两种,一种是分成地租,一种是定额地租。分成制,也称为合种制,是租佃制的一种最重要的形式。佃户的生产资料包括土地、牛、种子等,都来自于地主,收获后,“出种与税而后分之”。10地主通过分成制,表面上只取得佃客土地产品的一部分,但是地主为了扩大自己所得部分,会极力加强对佃客生产活动的直接指挥和支配,所以分成租佃客户对地主的依附关系要比定额租佃制佃客严格一些。宋代时,大多数出租土地都按产量的一半收取地租,即对分制,苏洵在《田制》中指出:“耕者之田资于富民,⋯⋯而田之所出,已得其半,耕者得其半,有田者一人,而耕者十人,是以田主日累其半以至于富强,耕者日食其半以至于穷饿而无告。”11这说明一般的土地的租佃率为50%。但是主佃之间的分租比例会因佃客本身经济条件的差异和时间、地区、传统习惯的不同而不同。比较对分制以外,有一些地区还有四六分制和三七分制,即佃户要把收成的60%至70%作为地租交给地主。四六分制一般用于没有耕牛的佃户,即佃户在租佃地主土地的同时,还要租用牛,多出的一分地租实际是牛租。三七分制一般用于没有耕牛又没有种粮的佃户,即佃户用地主的耕牛和种粮耕作。宋代也有专门出租耕牛的,但牛租沉重,有时甚至高于产量的10%,所以对佃农而言,倒还不如三七制方便。但是总体而言采用五五分成的数量更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