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议我国企业所得税的现状与发展趋势【摘要】:我国现行企业所得税制度实行内资企业与外资企业不同的所得税制度。随着我国对外开放政策的进一步推行,以及加入世界贸易组织进程的加快,统一内外资企业所得税制度成为经济发展的客观要求。本文对我国现行企业所得税在运行过程中存在的主要问题进行了深入分析。并针对性地提出改革的看法。关键词:企业所得税税率的设置税制完善一、我国企业所得税制的现状目前,我国的企业所得税制,由内资企业所得税制和外资企业所得税制两部分构成。内资企业所得税制的主要法律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1994年1月1日起施行);外资企业所得税制的主要法律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1991年7月1日起施行)。可以说目前的内外资企业所得税并存格局,形成于1994年的税制改革。1.内外资企业所得税制一致的方面。我国内外资企业所得税制,在很多方面是一致的。比如,二者的计税依据都是应纳税所得额,即企业收入总额减去准予扣除项目(成本、费用和损失等)后的余额。又如,在应纳税所得额的确定中,二者都采用权责发生制、收入与费用配比等原则。再如,二者的基本税率都是33%的比例税率;关于纳税年度的确定以及国外税收抵免等方面的规定。2.内外资企业所得税制之间的差异。我国内外资企业所得税制之间的差异,在相当的范围内存在。比如,在应纳税所得额的确定中,尽管二者都准予扣除有关项目,但有些项目的扣除标准不同。如工资支出的税前扣除,内资企业按照计税工资标准列支,超出部分视同利润,而外资企业则可以据实列支。再如,内外两套企业所得税制在税收优惠的广度和深度上存在很大的差异,税收优惠的天平明显向外资企业倾斜。在这样的格局下,据测算内外资企业所得税的实际税负水平相差10个百分点左右。3.2004年我国的企业所得税收入情况。2004年,税务部门共组织税收收入25718亿元,其中企业所得税为4074.2亿元,占全部税收收入比重为15.8%。在企业所得税收入中,内资企业所得税为3141.7亿元,外资企业所得税为932.5亿元,分别占企业所得税的77.1%和22.9%。二、我国企业所得税制存在的问题1.纳税人认定标准不尽合理,突出表现在内资企业上。现行内资企业所得税,主要以实行独立经济核算的企业或者组织为纳税人,而不是国际上大多数国家采用的以法人作为界定纳税人的标准,存在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重复征税的问题。另外,由于缺少自负盈亏的实质性条款,常常使得母公司与子公司、母公司与分公司就汇总纳税等税收征管问题同税务部门产生争议,增加了税收征管的难度。2.计税依据缺乏规范、统一。计税依据的不规范,主要指现行企业所得税制没有对收入总额给出税法概念,只列举了收入总额包括的收入项目的名称;而收入项目的范围不够明确,且收入项目的名称缺乏规范,内涵上存在重叠。如,金融企业的“生产、经营收入”主要就是“利息收入”。计税依据的不统一,主要指内外资企业在扣除项目标准上的不一致。除工资支出扣除标准不同之外,外资企业在固定资产折旧、业务招待费及公益、救济性捐赠等方面,享受到更多的宽松政策;而内资企业普遍存在成本费用补偿不足的问题。这造成了同一收入水平的内外资企业间税负迥异,不利于内外资企业的公平竞争。3.税率的设置不够一致。在现行所得税制中,除法定的基本税率33%以外,对利润较少的内资企业设定了18%和27%两档优惠税率,对外资企业区分不同情况设定了15%和24%等优惠税率。但据测算,我国外资企业实际平均所得税税率为11%,而一般内资企业和国有大中型企业则分别为22%和30%。也就是说,内外资企业的实际税率都大大低于名义税率,且内外资企业之间差别很大。这有悖于税收公平原则,削弱了内资企业的竞争能力。4.税收优惠存在缺陷。一是内外资企业实行不同的税收优惠政策,妨碍了二者之间的公平竞争。二是区域性税收优惠政策过于繁杂,造成了人为的市场分割,破坏了市场的统一和公平。三是税收优惠政策的产业导向功能不明确,不利于资源的合理配置,不利于产业结构的优化。四是税收优惠形式相对单一,过多地体现为直接优惠,如降低税率等,在一定程度上削弱了政策实施效果。可以说,税收优惠是内外资企业所得税制中差异最大的地方,也是完善我国企业所得税制的重点和难点。三、完善现行企业所得税制的思路及对策1、以销售(营业)收入额为公益、救济性捐赠扣除额的计算基数目前对于公益、救济性捐赠的扣除额在规定中有两种方法,一是全额在缴纳所得税前据实扣除,如通过非营利的社会团体或国家机关向红十字事业、福利性和非营利性的老年服务机构、公益性青少年活动场所等的捐赠;二是按应纳税所得额的一定比例扣除。为了解决扣除额计算困难且难以准确的实际情况,以销售(营业)收入额为公益、救济性捐赠扣除额的计算基数,是最好的办法。这样执行有两方面好处:一是顺应了立法的本意,对具体捐赠者较为公平,无论纳税人是否盈利,在所得税前都可作部分扣除,消除了亏损企业在以前规定中无法享受这一优惠政策的现状。二是计算简便,在纳税人销售(营业)收入一定的情况下,消除了以前所规定的接应纳税所得额计算、调整的复杂过程。2、统一销售(营业)收入的范围和计算口径销售(营业)收入作为多项费用扣除的计算基数,其范围和计算口径的统一十分重要。在范围上,应以纳税人损益表中经营利润前的主营业务收入与其他业务收入为主,再加上除分回税后利润(股息)以外的其他投资收益。纳税人取得的补贴收入、营业外收入.以及取得的所得税后的投资收益,不作为销售(营业)收入的范围。这样不但消除了税后投资收益(净利润)重复计算的现象,也能准确计算投资公司的营业收入额。在计算口径上统一处理两个问题:一是视同销售部分的收入额应作为计算扣除费用的计算基数,其理由是该部分收入在所得税处理中已确定为收入,将其视同主营业务收入或其他业务收入一样对待,就理顺了会计规定与税法规定的差异关系,同时在所得税处理的规定上也取得了一致。二是查补的收入额是否作为扣除费用的计算基数应视具体情况而定,当前对于查补的形式较多,如纳税人自己查补的,聘用中介机构代理纳税事宜查补的,以及税务机关查补的等等。如何确认这些查补的收入额确实值得商讨,但笔者认为:根据企业所得税按年计算征收管理的特点.只要是按一个纳税年度的《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包括会计决算报表)申报的(或次年),无论是税务机关、聘用的中介机构,还是纳税人自己查增的收入额都不能再作为扣除费用的计算基数。统一经营收入范围和计算口径后,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业务招持费、广告费、上交主管部门的管理费.以及公益、救济性捐赠的扣除标准应均以其为计算基数,可消除当前在这些方面执法不准确的现象。3、降低广告费用在当期所得税前的扣除比例,确定计算基数的惟一性,所有纳税人都一视同仁1)、广告费用属非生产经营的直接费用,在当期所得税前的扣除比例不能太高。为了保证税收法规的相对一致性,应统一执行2000年5月16曰,《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国税发[2000]第84号)通知中的规定,取消当前少数行业中的部分企业按每一纳税年度8%的扣除比例和少数高新技术企业全部据实扣除的规定。作为纳税人个体而言,降低当期扣除比例,不等于广告费用不能扣除.而只是对超过当期比例的部分往后推迟扣除而矣,并没有太大影响。这样规定至少有两方面好处:一是保证企业所得税的提前入库.对财政资金的持续、稳定十分重要:二是对企业的短期经营行为有所约束。2)、规范扣除基数,当期扣除的广告费用应以发布广告相对应的经营收入为基数计算。这样可防止纳税人钻税收法规的空子,否则就会大大降低当期的税款入库额。如纳税人当期生产经营甲、乙、丙三种产品.而只为丙产品的营销发布了广告.丙产品的收入额只占当期总收入的20%,计算当期广告费用扣除额时应以丙产品的收入为基数。3)、对广告费用在所得税前的扣除应一视同仁。无论是一般的企业.还是粮食类白酒企业,在广告费用的扣除上都应该享受同等的待遇,这是市场经济的基本要求,否则就有失公平,同时也体现了税收法规的一致性和统一性。如果要从政策上对粮食类白酒企业有所限制,完全可以通过其他的方法来进行调节,如生产成本和市场价格均衡的情况下.适当提高消费税税率,仍然可以减少纳税人的纯收益,而增加国家税收收入总额。4、在税收法规相对独立的情况下,充分考虑与会计核算的关联关系在市场经济不断完善的情况下,财务会计制度与税收法规的差异将会继续扩大,为使同一事项处理合情合理.在制定税收法规时必须考虑与某些会计处理规定相互关联的关系,否则就可能产生个别项目在所得税前重复扣除或重复列支。如前问题中所述,企业的现金折扣部分在会计核算中已计入财务费用,如计算应税收入时再将其折扣部分扣除,而对财务费用又不进行纳税调整.就存在重复扣除的现象。又如《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的第78行“应补税的境内投资收益的抵免税额”,如投资方企业所得税税率低于被投资企业,同时投资方企业又发生经营亏损时.该行的数据只能以弥补亏损后的余额部分在被投资企业已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税额填写,不能按分回的全部投资收益在被投资方已缴纳的所得税税额填写,否则也会多抵免税额。参考文献:1、吴金光;我国所得税优化的对策分析[J];河北经贸大学学报;2010年02期2、刘剑文,熊伟;WTO体制下中国税法发展的趋势[J];中国法学;2012年03期3、李颜;论完善我国企业所得税制度[D];中国政法大学;2006年4、任常军;金融危机背景下我国税制改革研究[D];华中科技大学;2009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