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02讲-中国土地立法发展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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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讲中国土地立法发展史公元前1750年左右:古巴比伦王国,《汉莫拉比法典》:土地归国王所有,由官吏、士兵、农户耕作,占有土地收入,向国王纳税(所有、使用、收益)。一、土地法的法学基础-国外公元前450年:罗马王国:《十二表法》:房地产之时效取得权则以占有两年为要件;相邻两块土地之间5尺以内的土地所有权不因长期使用而获得;如果不以石块铺路,有地役权者可随处驱赶其牲畜;一株树树枝超过15尺高的部分可砍除,以免树荫对邻地造成损害;如果邻地树木因风吹,弯向你的农地,你得采取合法行动移去该树;人们得捡拾掉落他人田中的果实(处分权、地役权)。公元528年至533年:罗马王国:《查士丁尼法典》:从土地自然占有开始,通过理论探讨,确立了土地所有权,从而创设了各种他物权,确立公有土地在让与私人经营时所产生的各项权利和义务(他物权)。二、奴隶社会的土地制度“方里而井,井九百亩,其中为公田,八家皆私百亩,同养公田,公事毕,然后敢治私事,所以别野人也”。(《孟子•滕文公上》)1、井田制“民不肯尽力于公田。”《左传》记载:公元前594年,鲁国实行“初税亩”,正式废除井田制,承认私田的合法性,而一律征税。公元前361年,商鞅在秦国实施改革,主要内容有:“废井田”、“开阡陌”、“民得买卖”、承认土地私有。从法律上废除了井田制。井田制彻底瓦解。2、初税亩三、封建社会的土地制度1、秦汉时期秦代赋税分为田租、口赋和杂赋三种。田租是按土地征粮,租率约为十分之一。口赋是按人头征钱。杂赋一般是临时性的征调。汉代的赋税主要是人头税和田租,此外还有一定的徭役。田租按产量征收,一般三十税一。徭役分为劳役和兵役。成年男子一生要服两年兵役,每年服一个月劳役。三、封建社会的土地制度1、均田制(晋、北齐、北周、隋、唐)公元485年,北魏政府颁布了均田制。均田制是由政府向农民分配一定数量的土地,种植谷物和桑麻,受田的农民每年必须缴纳一定数量的租粟、调帛或麻,还必须服徭役和兵役。(用途管制、地类差异)2、两税制(唐中期)唐德宗时期,宰相杨炎创两税制,核心内容为:“凡百役之费,一钱之敛,先度其数而赋于人,量出以制入。户无主客,以见居为簿;人无丁中,以贫富为差……居人之税,秋夏两征之,俗有不便者正之。其租庸杂徭悉省,而丁额不废,申报出入如旧式”。两税制开启了中国传统社会赋税制度的下半段,从此以后的中国政府,就只能将这一制度修修补补继续使用,而再不能有大的变革。阶级关系变化,地主与农民之间形成了较少人身依附的经济关系,较自由的租佃关系逐渐形成。在这种社会经济关系的基础上,较充分的土地私有制在中国历史上终于形成,并奠定了此后土地所有制关系的基本格局。王安石变法:青苗法、方田均税法张居正:一条鞭法雍正:摊丁入亩3、土地租佃(宋、元、明、清)四、民国时期的土地制度(1)大革命时期的土地政策(1924-1927)A、耕者有其田政策B、二五减租政策(2)十年内战时期土地政策(1927--1937)A、田还原主政策B、田赋整理政策(3)抗战时期土地政策(1938--1945)A.田赋征实政策B.农地自耕政策1、主要政策2、立法情况抗战前南京国民政府时期,法制建设颇有成绩,制定了大量的法律,形成了系统的六法体系,土地立法就是其中的重要内容。(1)1928年,国民政府制定《土地征收法》,1934年修正;(2)1930年,公布《土地法》,全文分总则、土地登记、土地使用、土地税、土地征收5篇,共397条;(3)1935年,国民政府公布《土地法施行法》。(4)1946年,国民政府公布施行《中华民国土地法》。A.扶植自耕农,开垦荒地B.征收土地增值税C.保障佃权D.限制地租五、新民主主义时期的土地制度名称时间发布/通过机关特点没收范围分配方法/原则其它规定《井冈山土地法》1928井冈山革命根据地基本符合实际,缺乏经验,存在不足一切土地以人口为标准平均分配禁止土地买卖,土地所有权属于政府《兴国县苏维埃土地法》1929兴国革命根据地纠正了“没收一切土地”的错误公共土地和地主阶级的土地以人口为标准平均分配《土地暂行法》1930全国苏维埃区域代表大会一定程度纠正了此前土地立法的左倾错误地主及参加反革命活动者的土地分配给无地、少地的农民禁止土地买卖、租佃、典押《苏维埃土地法》1930中国革命军事委员会一切私人、团体的土地平均分配给农民;抽多补少,抽肥补瘦政府发给耕种证,废除债务,征收土地税《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土地法》1931中华工农兵苏维埃第一次代表大会肉体上消灭地主,经济上消灭富农,扩大了打击面地主、富农、反革命及农村公共土地以最有利于贫农、中农利益的方法,按人口或按劳力平均分配;地主不分田,富农分坏田解放战争时期,为了调动广大农民群众的革命和生产积极性,不失时机地制定了具有重要意义的《五四指示》,主持召开了全国土地会议和起草了《中国土地法大纲》等一系列有关土地问题的政策。(1)废除封建剥削土地制度(2)实行耕者有其田的制度(3)建立执行土地改革的合法机关(4)保护工商业六、新中国成立以后的土地制度(1)农民土地所有制建立阶段(1949~1953)(2)农业合作化阶段(1953~1957)(3)人民公社化阶段(1958~1966)人民公社农村土地施行“三级所有、队为基础”体制,即人民公社、生产大队、生产队所有。1962年9月《农村人民公社工作条例(修正案)》的公布,标志着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度的完全确立。1、土地立法初期阶段(1949~1966)2、土地立法停滞阶段(1966~1978)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集体所有、分户经营”,将土地的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开来。交完国家的;留足集体的;剩下自己的。3、土地立法发展完善阶段(1978~1987)(1)1986年6月25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现行《土地管理法》,并于1987年1月1日起施行。(2)1988年12月29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根据《宪法修正案》和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决定》,对《土地管理法》进行修正,这次修正主要增加了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和依法实行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制度的条款。A.规定“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是我国的基本国策;(第3条)B.确立了耕地占补平衡制度,明确了省级政府保护耕地的责任;(第31条)C.确立了以土地用途管制为核心的新型土地管理制度;(第4条)(3)1998年8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再次对《土地管理法》进行修订。D.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审批权、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用的审批权、耕地开垦的监督权、土地供应总量的控制权等集中在中央和省两级政府;(第21、45条)E.规定了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期限为30年,以法律的形式明确农民的耕作权;(第14条)F.明确规定国务院是国有土地所有权的代表,调整了土地收益分配比例;(第5条)G.强化了国务院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执法监督权。(第66、第67条)(4)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决定对《土地管理法》作如下修改:A.第二条第四款修改为:“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B.将“征用”修改为“征收”。土地征收是指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据法定程序,强制性地取得他人的土地并给与相应补偿的一种法律制度。土地征用是指国家因公共利益的需要,以给予补偿为条件,对他人土地所有权以外的土地他项权利为利用,待特定的公共事业目的完成时,仍将土地归还原土地所有人。作为公益征收的主要形式,土地征收具有如下法律特征:(1)强制性土地征收行为不是以市场上双方合意的方式取得财产所有权,而是以国家行政权力为依托,不问所有者是否同意,依照法定程序强制取得土地所有权。(2)移转性土地征收是由土地所有权人之外的其他人或机构取得土地的所有权,具有权属的移转性。土地征收实际上就是对非国家所有的集体所有土地的征收,征收后的土地权属由农民集体所有转变为国家所有。(3)公益性土地征收虽具有强制性,但这并不意味着可以任意为之。符合公共利益的目的是征收行为合法化的前提。(4)程序合法性依法行政是法治社会对政府提出的基本要求。土地征收作为国家行使公权力的方式,必须严格按法定程序进行,防止权力滥用。(5)补偿性无补偿即无征收。这是现代法治国对国家的土地征收权提出的要求。补偿成为征收的合法要件。土地征收和土地征用的区别在于:1、土地征收的客体是所征土地及其地上附着物的所有权还有所有权以外的他项物权:土地征用的客体只有土地及其地上附着物的使用权;2、土地征收是事先补偿,而土地征用既可以事先补偿也可以事后补偿;而且土地征收与土地征用补偿的标准也不相同;3、土地征收所征收土地及其地上附着物是永久性的,不再返还;而土地征用后,在相关公共事业结束后要将土地及其地上附着物及时返还给所有权人或使用权人。“平水土、划九州、辨土质、定田等、制赋则”官员“太常”------负责绘制人文地理图、丈量划分田地《周礼》《禹贡》------关于土地分类和土地评价思想的记载黄帝、大禹七、各时期土地制度的记载周朝西周共王时期的五祀卫鼎及其拓本“职方氏”“掌天下之图,以掌天下之地”负责管理土地的官员铸鼎书铭勘定田界“契约”鲁国:初税亩、“履亩而税”---田亩齐国:相地衰征、履亩取税-------管仲孟轲:经界论、恒产论、田制论春秋秦朝使黔首自实田商鞅--------算地、定分“经土地”、“以土地之图经田野,汉代汉简中关于土地登记的记录隋朝1.籍帐之设,令百姓自通手实状,以两税原亩,均配於田2.均田制3.籍帐、田赋。唐代唐代西州地亩文书残片租调役——租庸调晋代武周时期的地牒文书残片北宋:方田均税法。南宋:经界法措置经界图帐法宋朝量田之事:“方田”“首实”经理之法:在全国开展普查通过张榜,作到家喻户晓。限40天内,各家将所有田产及应纳田赋自行向官府呈报。并规定若有隐瞒,许人告发,告发属实,或杖或流,所隐田产没收归官。田法:专门清查隐漏土地。元朝元代维吾尔文卖地契约令民自实田,汇为图籍,掌握了全国土地田亩的占有和利用状况,举行了大规模土地丈量和人口普查。鱼鳞图册、赋役黄册万历清丈------第二次大规模的全国性清丈清丈田粮,均平赋役,推行一条鞭法。明朝明代崇祯年间的契尾经过官方认可的田契,在交割契税后,官府要颁发契尾一纸,作为依据。明代万历九年丈量的鱼鳞清册开始进行了大量的地形测量和地图编绘工作大规模的清丈。历时五年,填造鱼鳞图册,归户办粮。在全国推行地丁合一、摊丁入亩。(参见《雍正王朝》)《皇舆全览图》(参见《康熙帝国》)清朝清代康熙年间的地契和契尾乾隆28年台湾高山族卖地契约清代光绪年间的土地执照清代光绪年间的地契官纸清代光绪年间的土地执照孙中山------平均地权。北洋“经界局”“全国耕地和农业调查”1929年曾有举办全国性大地测量之令,发起了全国耕地和农业的调查。1930.6.30《土地法》土地登记。内容包括:所有权、地上权、永佃权、地役权、典权和抵押权。规定要进行土地及其定着物的登记和土地权利变更登记,开展地籍整理。中华民国民国时期汉蒙两种文字土地执照、凭照和丈单民国时期北平市土地所有权状民国时期天津市土地所有权状民国时期北平市承买执照民国时期云南省清丈执照民国时期浙江省土地所有权状土地所有权状所附实测地图民国时期青海省管业执照1921“一大”提出土地问题1927《井冈山土地法》;1929《兴国土地法》1931《土地法》41次常会土地登记法(土地证、所有权)1933《查田运动》1931.11.27土地部-------调查登记局1947.7《中国土地法大纲》1949年开展土改试点、成立地政司1950《郊区土改条例》1953.6《土改法》12月《征地办法》权属1982.5农业部下设“土地管理局”1984.5全国土地利用现状调查(详查)1986.8.1国家土地管理局成立,设地籍司1998.4.8国土资源部成立,设地籍管理司。19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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