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族团结是各族人民的根本利益之所在民族问题是社会总问题的一部分,具有普遍性、长期性、复杂性、特殊性、国际性和重要性。民族问题关系到国家的治与乱,民族问题处理不好,将打乱国家的经济、政治秩序,造成国家动荡不安;民族问题关系到社会的进与退,任何国家和地区都不能在矛盾、冲突、动荡和不安中进步;民族问题关系到人民的福与祸,民族问题处理得好,民族团结和睦,就会天下大定、国家大治、社会快速进步,人民安局乐业。我们党历来高度重视民族问题和民族关系,把民族问题和民族关系列为我国五大关系之一。在长期的社会实践中,我们国家形成了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各民族和睦相处、和衷共济,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汉族离不开少数民族,少数民族离不开汉族,各少数民族之间也相互离不开。民族团结是社会稳定的重要政治基础,祖国统一、民族团结是各族人民之福,祖国分裂、民族冲突是各族人民之祸,加强民族团结是各族人民的根本利益之所在。“三心合一心,黄土变成金”。团结是力量,团结是财富,团结是生产力,团结是国家发展进步的基础。“5·12”四川汶川特大地震,使数万同胞遇难、数百万人痛失家园,灾区人民生命财产和经济社会发展蒙受巨大损失。地震天不塌,大灾有大爱。地震发生后,全国各族人民同呼吸、共命运、心连心,传播着血浓于水的中华民族骨肉亲情、民族大义、文化大同、无疆大爱,全国各族人民充分发扬一方有难、八方支援的爱国主义精神,纷纷伸出援助之手。这是改革开放30年的伟大成果,是党富民强国大政方针的生动写照,充分展现了中华民族团结一心、风雨同舟的强大力量。高举维护国家统一、维护人民利益、维护法律尊严、维护民族团结的旗帜,像爱护自己的眼睛一样珍爱民族团结,像保护自己的生命一样保护民族团结,自觉捍卫各族人民的根本利益,捍卫中华民族的最高利益,严厉打击民族分裂主义,坚决粉碎境内外敌对势力的分裂破坏图谋。没有民族的和睦相处,就没有社会的安定团结;没有社会的安定团结,就没有国家的繁荣发展;没有国家的繁荣发展,就没有各民族的兴旺昌盛。只有各兄弟民族手挽手、心连心,团结一致,才能众志成城,抵抗自然灾害,应对金融危机,在风云突变的国际局势中立于不败之地,实现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当前,我国正处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关键时期。在一个有着56个民族13亿人口的大国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决定了我们要始终将民族问题作为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必须处理好的一个重大问题,始终将民族工作作为关系党和人民事业发展全局的一项重大工作。坚持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新中国成立60年来,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作为国家的一项基本政治制度,已深深扎根于中国的土壤,对于正确处理民族问题、巩固各民族的大团结发挥着极其重要的作用。坚持好、完善好、落实好这一制度,是全国各族人民的共同职责。切实实施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关键在于贯彻落实好民族区域自治法。通过进一步加强少数民族干部队伍建设和民族地区人才资源开发,把更多优秀少数民族干部特别是年轻干部选拔到各级领导岗位上来,为坚持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不断培育和增添新的力量。促进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又好又快发展。民族地区存在的矛盾和问题归根到底要靠发展来解决,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民族关系要靠加快发展来巩固和推进,处理好民族问题必须始终紧紧抓住加快发展这个第一要务。通过发展,能够缩小各民族的差距,进一步稳固民族团结的基石和增强民族之间的互助。同时,也能够带动和促进其他方面问题的解决,从根本上增强粉碎民族分裂主义的实力。广泛深入开展民族团结进步活动。在我国,各族人民的大团结具有深厚的历史渊源和广泛的现实基础。全国各族人民的大团结,无论何时,都是我们经受住各种困难和风险的考验,不断胜利前进的重要保证。加强民族团结,事关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奋斗目标,事关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全局,事关国家长治久安。依法加强宗教事务管理。民族问题与宗教问题往往相互交织,民族关系与宗教关系往往相互渗透,民族矛盾与宗教矛盾往往相互影响,民族工作与宗教工作往往不可分割。在民族地区,宗教问题处理不好就会对民族团结进步事业造成影响。做好新时期的宗教工作,必须全面贯彻党的宗教信仰自由政策,依法管理宗教事务,坚持独立自主自办的原则,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