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淀区促进科技企业孵化器发展暂行办法》实施细则(试行)为进一步促进科技企业孵化器(以下简称孵化器)发展,规范孵化器资助资金的管理,提高资助资金使用效率,依据《海淀区促进科技企业孵化器发展暂行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一、建立孵化器评价体系,引导孵化器发展(一)孵化器评价体系建立海淀区孵化器评价体系,对海淀区孵化器进行评价,推动孵化器健康发展。评价指标包括孵化器整体情况、在孵企业情况、服务能力、孵化效率四大类。评价结果分为三级,A级80分以上,B级60—80分,C级60分以下。(二)评级有效期评级结果有效期2年。(三)评审程序1.发布海淀区孵化器评价通知。2.受理孵化器申报材料。3.中关村科技园区海淀园管理委员会综合办公室服务体系与公共平台建设处(以下简称服体处)负责组织评审。4.公布评审结果,颁发评级证书。二、鼓励孵化器开展增值服务,促进企业发展(一)支持政策为鼓励孵化器开展创业辅导、创业培训、管理咨询、市场拓展、中介代理和知识产权保护等增值服务,给予孵化器年度增值服务投入经费最多30%的补贴。(二)认定标准年度增值服务投入经费是指孵化器开展增值服务而支付外部中介机构、创业导师等直接发生的费用,不包括员工工资等内部管理费用。(三)工作要求1.孵化器必须有相应增值服务管理制度、方案、计划及总结报告。2.增值服务投入必须有相应的正式支出凭证。三、鼓励孵化器对在孵企业进行股权投资,缓解在孵企业融资困难(一)支持政策鼓励孵化器对在孵企业进行股权投资,解决初创企业融资难问题。根据孵化器上一年度对在孵企业实际现金投资额予以不超过30%的资助。(二)股权投资的界定孵化器股权投资是指孵化器以现金形式投资孵化器内企业,且已履行出资手续,完成工商变更。(三)申请条件1.与在孵企业签署了股权投资合同;2.被投资企业须是注册在孵化器的在孵企业;3.被投资企业的产品或服务必须符合国家、北京市和海淀园的产业发展政策。四、鼓励孵化器引进项目、人才,聚集优质企业(一)支持政策为鼓励孵化器吸引海外人才回国创业,吸引符合海淀区规划重点发展领域的技术、服务项目入驻孵化器,每引入一家留学人员企业给予孵化器5000元奖励。(二)申请条件1.本款奖励所指留学人员企业,系指申报年度内(每年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入驻孵化器的新设立企业或从海淀区外首次迁入孵化器的企业。入驻时间以企业工商登记注册时间为准。外区迁入企业成立时间不超过两年。2.企业主营业务领域为电子信息产业、光机电一体化产业、文化创意产业、新材料产业、生物医药产业、节能环保等产业领域。3.孵化器提出申请时,上述企业的工商注册地和国税、地税税务登记地必须在海淀区。4.孵化器给予入孵企业房租优惠。五、鼓励孵化器公共技术服务平台对外开放,共享孵化资源(一)支持政策为鼓励孵化器公共技术服务平台对外开放,共享孵化资源,按孵化器对外服务的优惠额给予最多50%的补贴。(二)申请条件孵化器公共技术平台面向园区所有企业开放,并给予相应的优惠。(三)工作要求1.仅对上一年度内实际发生的对外服务优惠额给予补贴,对一年以前发生的服务不进行追溯。2.优惠额的计算以申报时的市场价格,或平台年度最高服务价格为基准。六、鼓励孵化器开展对外合作,提升区域国际化程度(一)支持政策鼓励孵化器开展国际交流合作,提升区域国际化程度。支持孵化器加入国际行业协会并积极参与交流活动;支持孵化器管理人员参与国际学术交流,发表演讲,鼓励在重要国际行业组织中担任领导职务。对上述国际交流活动视不同情况,给予相关支出费用最多20%的补助。(二)申请条件1.国际交流活动具有明确的目标,包括加入国际行业协会、参与国际学术交流、担任国际重要行业组织领导职务等;2.仅对上一年度内完成的国际合作项目给予支持,对一年以前发生的国际合作项目不进行追溯。(三)支持范围参加在国际上有广泛影响的国际行业协会等国际组织的交流活动;其中,孵化器管理人员参与重要国际学术交流、发表演讲并在国际行业组织中担任重要职务的优先支持。七、鼓励孵化器自身发展,服务区域经济(一)支持措施鼓励孵化器经营管理主体在海淀区发展,为区域经济发展做贡献。2009年1月1日以后从孵化器毕业且年度实现区级财政贡献300万元以上的企业,将其区级财政贡献5%一次性用于奖励该企业原毕业孵化器经营管理主体。(二)申请条件1.孵化器经营管理机构的注册地和国税、地税税务登记地必须在海淀区;2.孵化器经营管理机构对区级财政贡献要保持正增长;3.毕业企业仍在海淀区发展;4.该孵化器毕业企业未曾用于此项奖励申报。八、项目申请与审批程序(一)项目申报每年第二季度,服体处发布孵化器支持项目申报通知。符合规定的孵化器应按照本实施细则的要求进行项目申报,申请金额不能高于进行此项工作所必须的资金量,同时不超过有关规定的最大限额。(二)项目评审服体处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拟定支持方案。(三)项目公示经批准的项目,在规定媒体上予以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海淀园综合办将资金支付申请材料报区财政局。未批准的项目,由服体处告知申请人。(四)资金拨付区财政局收到海淀园综合办递交的资金支付申请后,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经审查材料完整、齐全的,将资金直接拨付到申请单位提供的帐户上。九、其他(一)本细则由服体处负责解释。(二)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