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运提单的应用发展以及存在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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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业论文论文题目海运提单的应用发展以及存在的问题姓名院(系)商学院专业国际经济与贸易班级国际经济与贸易专科2班指导教师李由甲完成时间2011年5月17日新乡学院海运提单的应用发展以及存在的问题摘要:本文主要通过介绍海运提单的来源,分类和功能等对海运提单有了充分的了解,在掌握了有关海运提单的使用范围等基本内容以后,介绍有关海运提单存在的风险问题以及风险防范措施.关键词:提单;功能;发展;问题一、海运提单的应运发展海运提单(OceanBillofLading),是承运人收到货物后出具的货物收据,也是承运人所签署的运输契约的证明,提单还代表所载货物的所有权,是一种具有物权特性的凭证.历史上贸易与海运是一家,船货的主人都是船东,贸易商自己运送货物,只在一个日记本上记录.16世纪后,随着贸易与海运事业的发展,运输逐渐脱离贸易,成为一个独立的部分.随着世界贸易的发展和运输条件的改善,国际货物运输出现了多种运输方式,如海运﹑空运﹑公路﹑铁路﹑内河运输﹑特快传递﹑邮寄运输以及多式联运等.其中海洋运输在国际货物运输中占中要地位,是国际贸易中使用最多的运输方式,这是因为海运具有运输量大﹑运费低﹑对货物的适应性强等特点.1885年英国通过了提单法该法的实施使提单有了流通的性质.有资料显示,世界贸易量的约80%经由海运完成,其中采运班轮承运的件杂货运输占有很大比重.件杂货物运输合同大多通过海运提单的形式表现出来,租船货物运输中也广泛使用提单,所以提单是使用最为广泛的一种运输单证.尽管海运中产生了一些新的运输单证,尽管提单机制本身面临许多困扰,但提单在长期运用中被赋予的法律功能稳定了它在外贸与海运中重要的贸易单证与运输单证的法律地位.1924年统一关于提单若干法律规定的国际公约中的货运合同就是指提单,这虽有失偏颇,但也足见提单之重要性.1978年联合国海上货物运输公约第1条7款给提单所下的定义是:指用以证明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和货物已经由承运人接收或者装船,以及承运人保证据以交付货物的单证.该定义比较符合提单这种运输单证的本质特征和其实际功能,因此被普遍接收.完整的海运提单的定义是承运人或其代理人收到货物后签发给托运人的,承诺将货物运至指定目的港交付给收货人的书面凭证.承运人是指任何在运输合同中承诺通过公路铁路空运海运内河运输或上述运输的联合方式履行运输的人.二、海运提单的功能由于提单本身就是海运中最重要的一种法律关系,它涉及国际货物买卖合同,货运合同的各方当事人及提单持有人.提单不同的功能对提单关系的各方所起的作用不完全一样,我将通过对提单的功能及其相关海运事务的分析达到正确认识和运用提单的目的.(一)货物收据承运人或其代理人签发提单,表明他已经按提单上所列内容收到货物,提单是承运人或其代理人收到托运货物后签发给托运人的货物收据(二)证明货物运输合同提单关系中最初的当事人为承运人(carrier)简称船方和承运人(shipper,以下简称货方).提单作为货运合同证明的功能主要是针对承托双方而言的,表明提单在他们之间有债权的效力.尽管海牙规则把提单与货运合同相等同,但对提单是否为货运合同却存在争议,提单的受让人一般将提单视为正式合同,但提单显然不具备一般合同的基本条件,它是由船方事先单方拟就仅由船方单方签署.提单对承托双方之所以仅起货运合同证明的作用,主要是因为在船方签发提单前,承托双方间已存在一个货运合同,如托运单或订舱单.在班轮运输中他们是托运人根据船公司事先公布的船名开航日期,航线挂靠港,运费费率等而填写的.托运单本身就是货运合同,由承托双方签字以后,海上货运合同就成立了,签发提单是承运人履行货运合同的一项义务.依海商法第72条,货物由承运人接收或装船后,应托运人的要求,承运人应当签发提单、托运单等.提单的背面条款却详细列明了托运单上所未列有的承托双方在货运关系中的权利与义务.提单证明货运合同的功能并非是绝对的,一旦提单转让,对于承托双方以外的受让人或是租船合同下签发的提单,该功能则不再发挥作用,且在不同情况中提单的地位也发生了不同的变化.(三)海运提单是一种物权凭证提单最初只是作为货物收据,物权凭证的功能是在世界范围内长期的贸易和海商活动中逐步形成的.英国早在1794年的一判例中首先承认提单转让代表货物所有权的转让,这也是提单物权凭证的基本涵义.英国对提单该功能作用范围的立法完整,对外贸正确认识该功能由一定的启示.1794年的那则判例只是普通法认可了通过提单背书转移的是货物所有权,并不转移合同的权利与义务,使收货人或买方等不能以自己名义起诉或被诉.1855年,英国以《提单法》突破了上述《合同当事人原则》,肯定了提单转让不仅转让了物权,且转让了整个合同.非合同当事人的收货人或最终买方的起诉权,责任等问题也随之解决.随着新的运输方式及运输单据的出现,英国《1855年提单法》已显滞后了《1992年海上货运法》运用而生,该法取消了提单下的货物所有权转移与诉权转移间的联系,收货人仅因其合法特有提单即可享有诉权,打破了承运人总是将诉权作为进行抗辩的一种法律工具来应运的局面.美国法不存在英国《1855年提单法》带来的问题,依美国《1936年海上货运法》通过指示提单受让的人,对货物享有所有权,并对承运人享有诉权.三、海运提单的分类(一)根据货物是否已装船:1.已装船提单(ShippedOnBoardB/L)2.收妥待运提单(ReceivedForShipmentB/L)(二)根据提单上是否有不良批注:1.清洁提单(CleanB/L)2.不清洁提单(UncleanB/L)(三)根据提单收货人:1.记名提单(StraightB/L)2.不记名提单(OpenB/L)3.指示提单(OrderB/L)(四)根据提单内容的完整性:1.全式提单(LongFormB/L)2.简式提单(ShortFormB/L)(五)根据船舶运营方式:1.班轮提单(LinerB/L)2.租船提单(CharterPartyB/L)(六)根据提单有关时间区分:1、预借提单(AdvanceB/L)2.倒签提单(Anti-datedB/L)3.过期提单(StaleB/L)4.正常提单(FreshB/L)(七)根据是否转运:1、直达提单(DirectB/L)2、转运提单(TranshipmentB/L)3、联运提单(ThroughB/L)四、海运提单的风险及防范措施随着中国经济和贸易的发展,对外贸易也在快速增长,逐渐成熟。当今社会国际贸易往来频繁的同时,国际贸易风险事故也日益增多,其中海运提单风险尤为明显,已经成为困扰众多外贸企业的一大难题。在国际商品贸易日益广泛采用象征性的方式以及信用证支付的结算方式的情况下,海运提单成为了交易的关键,是全套结汇单据中最为核心的单据。只要单据与货物的实际情况不符,就有可能产生严重的风险。所以,海运提单风险成为了进出口商双方、承运人、银行等当事人以及相关学者关注的焦点(一)海运提单的主要风险:1、倒签和预借提单已装船提单在货物全部已装上船后签发,签发的日期必须是真实的,因为提单的签发日前即视装运日期.如果提单在货物装船后签发,签发日期早于实际装船日期,便构成倒签提单.如果货物尚未全部装船或货物已由承运人接管尚未开始装船的情况下签发的,便构成预借提单.倒签提单或预借提单,托运人的目的都是为了使提单签发日期符合信用证规定,顺利结汇,但对收货人来说则构成合伙欺诈,可能使收获人蒙受重大损失.2、伪造提单提单使信用证所要的主要单据,在信用证业务中,只要单据符合信用证的要求,银行即凭单付款,而不审查单据的来源及其真实性.一些不法商人即利用信用证“单据交易,严格相符”的特点来伪造单据,以骗取货款,可能货物根本没有装船,或以此充好,蒙骗客户.3、以保函换取清洁提单在国际贸易中,经常会出现这种情况:承运人欲对表面状况不良的装运货物签发不清洁提单,由于银行不接受不清洁提单,托运人不能凭此结汇,因而往往向承运人出具保函,让承运人签发清洁提单,并保证赔偿承运人因签发清洁提单而遭受的损失,以此来换取清洁提单,顺利结汇。可见,出具保函是出于国际贸易的需要,从某种意义上讲托运人和承运人都能得到一定的方便和好处,但实际上对承运人来讲却潜伏着很大的风险。一旦收货人持清洁提单向承运人索赔,承运人必须赔付收货人。但承运人持保函向托运人追偿时,是否能得到补偿,则取决于托运人的信誉和要补偿的理由是否与保函中所保事项完全一致。且承运人没有按照货物的实际情况签发提单,已违背了民事活动诚信的原则,往往构成与托运人串通,对善意收货人进行欺诈,如承运人提请诉讼,根据法律,任何有欺诈性的合同、协议或保证都不具有法律上的约束力,因此法院不会以保函为依据来判决保函项下发生的货损货差的责任方,承运人因收货人或提单持有人赔偿而遭受的损失不能向托运人追偿.4、无提单放货海运提单是物权凭证,货物运到目的港后,承运人有义务将货物交给正本提单持有人。然而在实际业务中,有时会发生货物先于运输单据到达的情况,在与日本、韩国、香港及东南亚等近洋地区的贸易中屡见不鲜。由于收货人手头没有正本提单,无法及时提货转卖或销售,会产生货物压仓费用、品质变化、市场价格波动等一系列问题。碰到这种情况,习惯上都是通过担保提货的方式予以解决的。即由收货人向船公司提供一份经银行会签的书面保函,要求在没有物权凭证的情况下先提货日后补交提单。但如果承运人将货物交给非正本提单持有人,有可能造成错误交货构成对提单持有人的侵权。在无提单放货过程中,提取货物的不一定是买卖合同的买方,有可能被冒领,提货人往往不易查明,也有船方偷货的可能。因此无提单交货风险是很大的,船务代理凭保函放货,而不是凭提单放货,这是一种揽险自危的行为.(二)海运提单风险的防范措施1、杜绝或从严掌握预借和倒签提单。倒签或预借提单办理结汇,有损外贸企业形象及外运公司信誉,并可能造成经济损失。目前我国港口拥挤,船期不准是客观情况,出口公司在签约、订舱、交货时需充分考虑到这些因素。同时应加强对合同履行各个环节的管理工作,加强与有关部门的配合,必要时应事先设法取得客户的配合。如不得以“预借提单”时,则要注意防止发生实际装货船舶与“预借提单”的船名不相符合的情况,如因无舱位或货物迟延而改装了另一条船。一旦发生这种情况,则应采取紧急措施,果断追回全套单据,重新缮制,决不可有侥幸心态。因为,从法律责任看,出口方预借提单结汇已构成伪造装运日期,一旦另一方查明事实真相,违约方须承担一定法律责任。如出口方提供了装于甲船“已装船”的“清洁提单”,而货物却装上乙船,无需细查,即可证明出口商预借了提单,仅凭这一点,进口商就可据此拒付货款并提出索赔。而“倒签提单”属托运人和承运人合谋欺骗收货人的行为,因此受害方不仅可以追究卖方的责任,而且可以追究承运人的责任。这种行为的法律后果无论对卖方还是对承运人都是严重的.2、印刷和使用难以伪造的提单。国际海事局提议,印制和使用难以伪造的提单,控制其流通.3、选择资信好的交易伙伴。在国际贸易交往中,对客户的资信情况全面了解是保障业务顺利进行的先决条件。若由于对交易伙伴的资信情况没有进行很好的调查和了解,仅凭熟人介绍或贪小便宜与之成交,则往往容易出事,后悔莫及。所谓资信情况好,包括两个方面:一是资产情况好,有相当可观的资产,且经营状况好,有履约能力;二是能在诚实信誉的原则上履约,不会随意撕毁契约.4、严格海运提单的签署。信用证业务是纯粹的单据交易,银行承担其付款责任的唯一条件是受益人提交了符合信用证条款的单据,只要单据表面满足“单单相符,单证一致”的条件,银行就承担付款责任。而不管单据的真假与否,如果单据出现不符点,对出口方来说,就丧失了安全及时收汇的银行保证。对进口方来说也会造成不同程度的损失.5、选择可靠的船公司(承运人)运载货物。根据目前航运界状况要完全禁止保函的使用是不易的,因此选择可靠的承运人则至关重要;装船时承托双方都要谨慎,力争做到出现问题早发现,及时解决,避免出保函;承托双方对保函的出据和接受也要慎重,以便在保函项下发生损失时易于协商解决;由于保函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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