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犯罪该说第一节:犯罪的概念第二节:犯罪的分类第一节:犯罪的概念一、犯罪的定义(一)犯罪定义的类型犯罪定义是揭示犯罪概念的内涵的逻辑方法。它指出犯罪概念所反映的犯罪的本质属性或基本特征。在刑法中,对犯罪所下定义是各种各样的,归结起来主要有以下三种类型:1、形式定义犯罪的形式定义,指仅仅从犯罪的法律特征上给犯罪下定义,而不涉及犯罪的本质特征。2、实质定义犯罪的实质定义,指仅仅从犯罪的本质特征上给犯罪下定义,而不涉及犯罪的法律特征。3、实质与形式相统一的定义犯罪的实质与形式相统一的定义,指从犯罪的本质特征和法律特征两个方面给犯罪下定义。(二)我国刑法中的犯罪定义我国《刑法》第13条给犯罪下了一个实质与形式相统一的定义,规定:“一切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国家、颠覆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破坏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侵犯国有财产或者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以及其他危害社会的行为,依照法律应当受到刑罚处罚的,都是犯罪,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二、犯罪的基本特征(一)严重的社会危害性行为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是犯罪的本质特征。我国刑法总则与分则的规定,都说明行为的严重社会危害性才是犯罪的本质特征。所谓行为的社会危害性,指行为对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社会关系造成实际危害或现实威胁。我国《刑法》第13条列举的可能遭受侵害的社会关系有:(1)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2)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3)国有财产或者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4)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5)其他社会关系。危害性包括两种情况:(1)对我国的某一社会关系造成实际危害;(2)对我国的某一社会关系造成现实威胁,即虽未造成现实损害但具有造成损害的现实可能性,刑法分则规定的危险犯(指以危害结果发生的危险为要件的犯罪)与总则中规定的犯罪预备、犯罪未遂和犯罪中止,都对某种社会关系造成现实的威胁,因而同样具有社会危害性。行为的社会危害性是仅仅理解为行为的客观属性,还是理解为行为的主客观要素的统一,学者间存在着争论。客观属性说认为,社会危害性指行为客观上造成的危害,如果加入行为人主观方面的因素,就将行为的社会危害程度与行为人的刑事责任等同起来。主客观要素统一说认为,社会危害性应理解为主客观要素的统一,因为造成客观损害结果的行为,是受人的主观因素即意识和意志支配的,它表现了人的主观恶性,是主观见之于客观的东西。所以,社会危害性必然是客观因素与主观因素的统一。我们赞同后一观点。因为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及其程度,不只是由行为客观上所造成的损害来评价的,还包括行为人的主观方面的要件。还应指出,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及其程度,是与社会的政治经济形势紧密相联系的,某种行为在一定形势下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因而被规定为犯罪;而在另一种形势下,可能丧失其严重的社会危害性而不再规定为犯罪。相反的情况在社会生活中同样存在,即某种行为原来没有社会危害性或社会危害性不严重,由于形势的变化,会随之变得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而作为犯罪加以规定。(二)刑事违法性所谓刑事违法性,指违反刑法条文中所包含的刑法规范,也可以说是,行为符合刑法规定的犯罪构成。如何理解刑事违法性?在西方刑法理论中存在着客观违法性说与主观违法性说的争论。客观违反性说认为,行为违反作为客观评价规范的法,就是违法;行为人能否理解法律规范的意义,对认定是否违法毫无关系。主观的违法性说认为,法是命令,只有能理解命令的有责任能力者的行为,违反作为命令的法,才是违法。我国刑法坚持主客观相统一的原则,认为对刑事违法性的认定,必须坚持主客观的统一。只有行为人的行为客观上是违法的,行为人有责任能力和故意或过失,才能谈到行为的刑事违法性。否则,如果行为只是客观上违法,行为人不具有责任能力或者没有故意或过失,那就不存在刑事违法性。刑事违法性与违法既有联系又有区别。二者的联系在于:刑事违法性也是违法,是违法的种类之一。二者的区别在于:违法的外延比较广泛,既包括刑事违法,也包括行政违法、民事违法等。那么,刑事违法性与严重社会危害性是什么关系呢?如前所述,某种行为只有在侵犯我国的社会关系达到严重社会危害性程度时,立法机关才会将这种行为在法律上规定为犯罪。由此可以得出结论:严重的社会危害性是第一性的,刑事违法性是第二性的,是由行为的严重社会危害性所决定的。严重社会危害性是刑事违法性的基础,刑事违法性是严重社会危害性的法律表现。严重社会危害性是犯罪的本质特征,刑事违法性则是犯罪的法律特征。(三)应受到刑罚处罚性应受刑罚处罚性,指行为具有应当受到刑罚处罚的性质,它以行为的严重社会危害性和刑事违法性为前提;如果行为不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和刑事违法性,就不应当受刑罚处罚。应受刑罚处罚性也是一种评价,即对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和刑事违法性的行为的评价。应受刑罚处罚性作为犯罪的一个基本特征,也有法律根据。《刑法》第13条关于犯罪的定义规定:“……以及其他危害社会的行为,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的,都是犯罪”,明文揭示了“应当受刑罚处罚”是犯罪不可或缺的特征。在刑法中有些条文规定可以或者应当“免除处罚”,这与应受刑罚处罚性是犯罪的基本特征的提法是否矛盾?我们认为,并不矛盾。因为“免除处罚”是以行为应受刑罚处罚即犯罪为前提的,只有行为应受刑罚处罚,由于具有免除处罚的量刑情节,才可以或者应当免除处罚。需要指出:上述犯罪的三个基本特征,是密切地联系在一起的,只是为了论说的方便,才分别开来一一加以阐述。第二节:犯罪的分类一、理论分类(一)自然犯与法定犯自然犯与法定犯系以犯罪行为是否违反社会伦理为标准所作的分类。自然犯或称刑事犯,指无须等待法律规定,由于其性质上违反社会伦理而被认为犯罪者。这类犯罪在各国刑法典中均普遍作了规定,由于其具有违反社会伦理的性质,其社会危害性易于为人们所认识。法定犯或称行政犯,指并不违反社会伦理,由于行政取缔的目的,根据法律的禁止才被认为犯罪者。这类犯罪都以违反一定的经济行政法规为前提,原来未被认为是犯罪,由于社会情况的变化,在一些经济行政法规中首先作为被禁止的行为或作为犯罪加以规定,随后在修订的刑法中加以吸收而规定为犯罪。(二)隔离犯与非隔离犯隔离犯与非隔离犯系以行为实施的地点或时间与犯罪结果发生的地点或时间是否有间隔为标准所作的分类。隔离犯,指行为实施的地点或时间与犯罪结果发生的地点或时间存在间隔的犯罪。隔离犯又可分为隔地犯与隔时犯。隔地犯,指行为人实施的行为与作为犯罪构成要件的结果发生于不同地点的犯罪。隔地犯的行为和结果,只要其中一项发生在我国领域内,都适用我国刑法,行为和结果都发生在我国国内,一般不发生法律适用问题,但发生法院对案件的管辖问题。隔时犯,指行为人实施的行为与作为犯罪构成要件的结果发生于不同时间的犯罪。犯罪的行为与结果发生在不同时间,以什么为标准确定犯罪的时间,我国刑法没有明文规定;学者通说认为,一般应以犯罪行为实施的时间为犯罪时间。非隔离犯,指行为实施的地点或时间与犯罪结果发生的地点或时间相同的犯罪。非隔离犯不像隔离犯那样发生法律适用问题或法院管辖问题。二、法定分类(一)国事犯罪与普通犯罪国事犯罪与普通犯罪系以行为是否危害国家的主权、政权、社会制度和安全为标准所作的分类。国事犯罪,指行为危害国家的主权、政权、社会制度和安全的犯罪。当今世界各国刑法典分则大多未再采用这一名称,我国刑法分则第一章名为“危害国家安全罪”,本章之罪即属国事犯罪。普通犯罪,指国事犯罪即危害国家安全罪之外的刑事犯罪,我国刑法分则第一章以外的罪。(二)身份犯与非身份犯身份犯与非身份犯系以在犯罪构成上犯罪主体是否限定于特定身份为标准所作的分类。身份犯,指在犯罪构成上犯罪主体被限定于具有一定身份的人才能构成的犯罪。非身份犯,在犯罪构成上不要求犯罪主体具有一定的身份即可以构成的犯罪。(三)亲告罪与非亲告罪亲告罪与非亲告罪系根据是否以被害人的告诉为处理条件所作的分类。亲告罪,指刑法明文规定需要被害人的告诉才处理的犯罪。对于这类犯罪,采取“告诉才处理”的原则,除上述特殊情况外,司法机关一般不必主动追究。非亲告罪,指刑法规定亲告罪以外的犯罪。这类犯罪在刑法分则中占绝大多数。(四)基本犯、加重犯与减轻犯基本犯、加重犯与减轻犯系根据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程度的轻重所作的分类。基本犯,指刑法分则规定的不具有加重或减轻情节的犯罪。加重犯,指刑法分则规定的在基本犯的基础上具有加重情节并加重刑罚的犯罪。减轻犯,指刑法分则规定的在基本犯的基础上具有减轻情节并减轻刑罚的犯罪。【复习思考题】1.怎样理解我国刑法中犯罪的基本特征?2.犯罪同一般违法行为的区别在哪里?3.在我国理论上犯罪可以分为哪些种类?4.《刑法分则》规定的犯罪可以分为哪些种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