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民营及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资助计划操作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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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深圳市民营及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 ——企业国内市场开拓项目资助计划操作规程第一章资助对象与原则第一条本资助计划的资助对象是:自行参加国内各类经贸科技展会并在市中小企业服务中心完成参展信息备案的民营及中小企业。所谓参展信息备案是指企业根据市中小企业服务中心当年度发布的《关于开展201×年市民营及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企业国内市场开拓项目资助计划企业参展信息备案工作的通知》,完成当年度自行参加的有关展会的参展信息备案。凡以市政府名义组团参加的国内经贸科技类展会,不在本资助计划资助范围之列。第二条企业国内市场开拓项目的资助,实行总额控制、自愿申报、中介审计、政府决策、社会公示的原则。第三条符合下列条件的民营及中小企业可以提出资助申请:(一)在深圳市依法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民营及中小企业;(二)近两年在业务管理、财务管理、税务管理、外汇管理、海关管理和知识产权等方面无违法违规行为;(三)在市中小企业服务中心完成年度参展信息备案。第四条对企业国内市场开拓项目的资助,实行报销制。即企业根据年度自行参加国内各类经贸科技展会情况,在市中小企4业服务中心完成参展信息备案后,向市中小企业服务中心提出申请,资助款项经审核批准后,一次性无偿拨付企业。第二章资助范围与标准第五条企业国内市场开拓项目的资助范围:已完成参展信息备案的参展项目所实际发生的展位费。第六条企业国内市场开拓项目的资助标准:根据当年度专项资金规模总量和企业总体申报情况确定资助比例。对展位费按不超过50%的比例给予补贴,且每家企业每年所获得的补贴总额不超过50万元。第三章申请和审批程序第七条企业自行参加国内各类经贸科技展会后,根据市中小企业服务中心发布的《关于开展201×年市民营及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企业国内市场开拓项目资助计划企业参展信息备案工作的通知》,在规定时限内,完成参展信息备案工作。第八条企业完成参展信息备案后,根据市中小企业服务中心发布的《关于开展201×年度市民营及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企业国内市场开拓项目资助计划申报工作的通知》,在规定的时限内,向市中小企业服务中心提出资助申请。申请项目资助时,应提交以下资料:(一)《深圳市民营及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企业国内市场开拓项目资助计划申请表》;(二)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和营业执照(副本)复5印件(验原件);(三)参加展会的总结报告。主要内容包括:参加展会的基本情况,取得的主要成绩、存在的问题以及对展会的评价等;(四)实际发生展位费用的合法凭证复印件,包括:发票、记账凭证、付款凭证、银行对帐单等(验原件);(五)与组展方签定租用展位的合同复印件(验原件);(六)企业参展现场照片(要求4R或4D彩印冲洗,照片清晰,必须能体现出整个展位全貌及参展公司名称或企业标识等)。注:以上(一)、(三)项材料由企业在申报期内在深圳市民营及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申报管理系统内生成打印。企业提交的申报材料需一式两份加盖公章,A4纸制作,并按顺序编号装订成册。第九条市中小企业服务中心受理企业的申请材料时,应对申请材料的完整性和有效性进行形式审查。形式审查合格的,应当发给受理回执;形式审查不合格需补充材料的,应当向企业做出说明,告知申请材料的补充事项,申请企业在规定时间内可以重新提交申请材料。第十条对形式审查合格的资助申请,市中小企业服务中心、市财政主管部门联合筛选社会中介机构或在市财政主管部门的中介机构库中随机抽取社会中介机构,由其对企业申请资助参加展会的展位费实际支出情况进行专项审计,出具专项审计报告,报送市中小企业服务中心、市财政主管部门。第十一条市中小企业服务中心根据材料审查、专项审计等情况和本年度市民营及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安排计划,初步确6定本年度享受资助的企业名单及核定资助额,提交中心主任会议审议通过,并经市财政主管部门复核后,由市中小企业服务中心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第十二条公示期间,任何单位或个人有异议的,可向市中小企业服务中心提出。市中小企业服务中心应进行调查,并出具调查结论报告。公示期满,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由市经济贸易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与市财政主管部门联合行文下达项目资助资金计划。第十三条获批准享受资助的企业,凭相关拨款凭证到市财政主管部门办理拨付资金手续。第四章管理与监督第十四条对于具有违反财经纪律,虚报、冒领、截留、挪用、挤占资助资金等行为的承办机构和企业,由市财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按照国务院《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规定的权限由市财政、审计、监察机关进行处理、处分或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有上述违法违规行为的企业,市中小企业服务中心三年内不受理其资助申请,并将其及相关责任人列入不诚信名单。受委托的社会中介机构在项目和经费的评审、评估和审计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或与资助资金申请单位串通作弊等行为并出具相关报告的,取消其对该项目和经费的评审、评估和审计资格,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和《深圳经济特区注册会计师条例》等有7关规定对相关单位和责任人进行处罚。社会中介机构提供虚假审计报告,造成专项资金损失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第十五条本资助计划管理工作人员违反本操作规程有关规定,没有认真履行职责,在管理和监督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市财政和监察机关按照国务院《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和《深圳市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规定的权限对责任人进行处罚、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第五章附则第十六条本操作规程由市中小企业服务中心负责解释。第十七条本操作规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8深圳市民营及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企业国内市场开拓项目资助计划业务处理流程               发布受理申报通知 社会公示 市经贸信息主管部门与市财政主管部门联合下达资助资金计划材料复核并初拟资助企业名单及资助额企业完成备案 发布项目备案通知 中心主任会议审议市财政主管部门复核中介机构专项审计企业提交申请资料并形式审查 到市财政主管部门办理拨付手续 9深圳市民营及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 ——企业信息化建设项目资助计划操作规程第一章资助的对象与原则第一条本资助计划资助的对象,是已组织实施信息化建设项目或者已建设运营中小企业信息化应用服务示范平台项目,且符合本操作规程规定的其他资格条件的民营及中小企业。第二条所谓企业组织实施的信息化建设项目是指:企业组织实施的以企业流程(优化)重组为基础,在一定深度和广度上利用计算机技术、网络技术和数据库技术,控制和集成管理企业生产经营活动中的所有信息,实现企业内外部信息的共享和有效利用,以提高企业经济效益和市场竞争能力的项目(以下简称企业信息化建设项目)。所谓中小企业信息化应用服务示范平台项目,是指经市中小企业服务中心认定,专门为中小微企业实现信息化应用,提供包括前期咨询、应用期间软硬件运营支撑及后期的升级维护等一系列服务的项目(以下简称中小企业信息化应用服务示范平台项目)。上述企业信息化建设项目和中小企业信息化应用服务示范平台项目,统称企业信息化项目。第三条对企业信息化项目的资助,实行项目备案入库(认定)、企业自愿申报、总额控制、社会中介机构审核、政府决策、社会公示的原则。第四条对企业信息化项目的资助实行事后补助制,即:10属于企业信息化建设项目的,可根据实施信息化建设项目完成后的资金总投入情况,向市中小企业服务中心提出补助申请;补助款经本操作规程相关规定审核批准后,一次性拨付给企业无偿使用。属于中小企业信息化应用服务示范平台项目的可根据中小企业信息化应用服务示范平台项目建设或升级改造的投入费用,向市中小企业服务中心提出补助申请,补助款经审核批准后,一次性拨付给项目建设单位。但每年中小企业信息化应用服务示范平台项目的资助数量,根据市民营及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企业信息化项目资助计划的资金预算确定。第五条凡符合本操作规程规定条件的企业信息化项目,均可申请资助,但每家企业每次只能申报一个项目。第二章资助的范围和标准第六条企业信息化项目的资助范围:企业信息化建设项目的资助范围:为实施该项目所必须购置的硬件设备、软件系统、网络资源和实施服务费等四个方面。中小企业信息化应用服务示范平台项目资助范围:为建设或升级改造该项目所必须购置的硬件设备、软件系统、网络资源及机房建设等四个方面。第七条企业信息化项目资助标准:企业信息化建设项目的资助标准:按申报企业为实施该企业信息化建设项目实际完成的总投资额最高不超过30%进行补助,且总补助额最高不超过75万元。其中,实施服务费最高按30万11元列入投资总额计算。中小企业信息化应用服务示范平台项目的资助标准:按照申报企业为建设或升级改造该项目实际完成的总投资额最高不超过50%进行补助,且总补助额最高不超过50万元。第三章项目的申报条件第八条申请资助的企业信息化建设项目须具备下列资格条件:(一)成立两年以上,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且主营业务符合国家及省市产业发展导向的民营及中小企业;(二)项目总投资额在5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三)申报项目承建单位资质健全,项目管理规范;(四)申报单位财务管理制度健全、管理规范;(五)生产经营或业务开展情况良好;(六)会计信用、纳税信用和银行信用良好;(七)应当具备的其他条件。第九条申请资助的中小企业信息化应用服务示范平台项目须具备下列资格条件:(一)申请项目建设费用补助的,须已经市中小企业服务中心按照《深圳市中小企业信息化应用服务示范平台项目认定(考核)试行标准》认定为中小企业信息化应用服务示范平台;(二)申请项目升级改造费用补助的,须经市中小企业服务中心认定为深圳市中小企业信息化应用服务示范平台,且在获得首次补助后,连续两个年度考核合格。12第四章申请和审批程序第十条市中小企业服务中心定期发布《关于编制深圳市民营及中小企业信息化项目资助计划的通知》,申请企业可根据通知要求,在规定的时限内按以下项目类别提供相应材料:(一)申请企业信息化建设项目的。1.《深圳市民营及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企业信息化建设项目资助计划申请表》;2.企业的法人代码证和营业执照;3.企业上一年度会计报表的年度审计报告;4.税务部门提供的企业上一年度的纳税证明;5.与项目实施的有关合同、协议、验收报告及发票;6.项目承建单位相关资质文件;7.市中小企业服务中心认为需要提供的其它材料。(二)申请中小企业信息化应用服务示范平台项目的。1.《深圳市民营及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中小企业信息化应用服务示范平台项目资助计划申请表》;2.法人代码证和营业执照;3.企业上一年度会计报表的年度审计报告;4.税务部门提供的上一年度的纳税证明;5.中小企业信息化应用服务示范平台项目认定(考核)证书;6.项目建设(升级改造)投入的相关发票、合同、协议;7.市中小企业服务中心认为需要提供的相关材料。以上材料除发票外均验原件存复印件,复印件以A4纸型制13作,并装订成册,一式两份。第十一条市中小企业服务中心在受理企业的申请材料时,应对申请材料的完整性和有效性进行形式审查。形式审查合格的,应当发给受理回执;形式审查不合格的,应向企业作出说明,告知申请材料的补充事项,并将申请材料退回企业。企业可在5个工作日内重新提交申请材料。第十二条对形式审查合格的企业信息化项目资助申请,市中小企业服务中心负责组织考察组,对企业信息化项目的实际情况与申请资料是否一致进行现场考察。现场考察的工作人员应为2名或以上,并有部门领导带队。现场考察人员作为责任人,在考察后必须出具统一格式的书面考察报告并签名。第十三条对通过现场考察的资助申请,市中小企业服务中心、市财政主管部门联合遴选社会中介机构或在市财政主管部门的中介机构资料库中随机抽取委托社会中介机构,由其对企业申请报销的经费实际支出情况进行专项审计,出具专项审计报告,报送市中小企业服务中心和市财政主管部门。第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资助:(一)在享受各级政府财政资助中有严重违约行为的;(二)未按规定进行工商年检或税务申报的;(三)因涉嫌违法行为正在被其他有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