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总论AllgemeinerTeildesbürgerlichenRechts授课人:朱庆育授课对象:中国政法大学2013级本科生课时数:54授课时段:201402-201407授课时点:周一1330-1600/1845-2110授课地点:致206/阶八教学公邮:pandektenrecht@163.com密码:digesta教学个邮:qingyuzh@cupl.edu.cn为学理念BertrandRussell18051872-02021970Threepassions,simplebutoverwhelminglystrong,havegovernedmylife:thelongingforlove,thesearchforknowledge,andunbearablepityforthesufferingofmankind.——BertrandRussell陈寅恪18900703-19691007来世不可知者也。先生之著述,或有时而不彰。先生之学说,或有时而可商。惟此独立之精神,自由之思想,历千万祀,与天壤而同久,共三光而永光。士之读书治学,盖将以脱心志于俗谛之桎梏,真理因得以发扬。思想而不自由,毋宁死耳。布莱士·帕斯卡BlaisePascal19061623—19081662人只不过是一根苇草,是自然界最脆弱的东西;但他是一根能思想的苇草。……纵使宇宙毁灭了他,人却仍然要比致他于死命的东西更高贵得多;因为他知道自己要死亡,以及宇宙对他所具有的优势,而宇宙对此却是一无所知。因而,我们全部的尊严就在于思想。教学目的通过教义法学,超越教义法学。Durchd.Rechtsdogmatiküberd.Rechtsdogmatikhinaus.以偶在现象为其研究对象者,自身亦终沦为偶在。立法者修改三个字,所有法学文献将因此变成一堆废纸。——JuliusHermannvonKirchmann1847,inderBerlinerJuristischenGesellschaftÜberdieWertlosigkeitderJurisprudenzalsWissenschaft(法学的任务)在于解释法律、续造法律与……整合法律素材。只要如何公正解决相互层出不穷的利益冲突之追问不会停止,如何合理建立彼此唇齿相依的生活秩序之追问不会停止,法学就会存在,它对于人类即是不可或缺的——这不仅是因为它有着实践功用,更在于它表述着人类精神的实质。——KarlLarenz1966,inderBerlinerJuristischenGesellschaftÜberdieUnentbehrlichkeitderJurisprudenzalsWissenschaft教学思路我所有的天赋并不在一般人之上而在其下,凡是我能做到的,无论哪个具有中等智力和健康体格的男孩和女孩肯定也能做到。……由于父亲的教导,我开始的时间要比同代人早二十五年。——约翰·密尔1843年《逻辑体系》(王路:“是古典归纳逻辑的集大成者。自他以后,归纳成为逻辑的一部分。”)1848年《政治经济学原理》(萨缪尔森:“该书在1890年以前,可以说是凡俗人的圣经。”)1859年《论自由》(以赛亚·伯林:创立了近代自由主义。“它对个人主义与宽容思想的阐扬,远超过早一些人的成就,从弥尔顿、洛克,以至于孟德斯鸠及伏尔泰等人,相形之下,都要略逊一筹。”1861年《代议制政府》1863年《功利主义》JohnStuartMill20051806-08051873米尔(J.S.Mill)智商之高,据说是人类纪录。——张五常“如果不要求学生做不会做的事情,他就永远不会去做能做的事情。”——约翰·密尔《自传》“凡是能运用自己思考得出的东西父亲从不教我,只有尽我努力还不能解决的问题才给与指点。”——约翰·密尔《自传》“我无意让我的作品省却他人思考之负累,相反,可能的话,希望它能激发别人自己的思想。”——路德维希·维特根斯坦《哲学研究》LudwigWittgenstein26041889-29041951HewasperhapsthemostperfectexampleIhaveeverknownofgeniusastraditionallyconceived,passionate,profound,intenseanddominating.——BertrandRussell讲授体例第一编基础理论第1章民法基础(1-3节)第2章民法规范理论(4-6节)第3章法律行为的本质(7-8节)第4章法律行为的效力自治(9-10节)第5章法律行为的类型(11-12节)第二编法律行为第6章负担行为与处分行为(13-15节)第7章意思表示的一般原理(16-18节)第8章法律行为的效力瑕疵(19-26节)第9章代理(27-29节)第10章自然人(30-34节)第三编权利主体第11章自然人的团体构造:法人(35-40节)第12章自然人的其他团体构造(41-42节)第13章权利的一般原理(43-46节)第四编权利理论第14章权利的时间属性(47-49节)第15章权利的救济(50-51节)教科书介绍基础系列1.1迪特尔·施瓦布:《民法导论》,郑冲译,法律出版社,2006,66元;1.2哈里·韦斯特曼/哈尔姆·彼得·韦斯特曼:《德国民法基本概念(第16版)》,张定军、葛平亮、唐晓琳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3,39元;1.3迪特尔·梅迪库斯:《请求权基础》,陈卫佐、田士永、王洪亮、张双根译,法律出版社,2012,28元;1.4王泽鉴:《民法思维——请求权基础理论体系》,北京大学出版社,2009,38元;背景系列(一)2.1佟柔主编:《中国民法学·民法总则》,修订版,人民法院出版社,2008,36元;2.2谢怀栻:《民法总则讲要》,北京大学出版社,2007,28元;2.3梅仲协:《民法要义》,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34元;2.4史尚宽:《民法总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39元;背景系列(二)2.5王泽鉴:《民法总则》,北京大学出版社,2009,49元;2.6施启扬:《民法总则》,修订第8版,中国法制出版社,2010,52元;2.7黄立:《民法总则》,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32元;2.8郑玉波:《民法总则》,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36元;背景系列(三)2.9布洛克斯/瓦尔克:《德国民法总论》,第33版,张艳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2,98元;2.10卡尔·拉伦茨:《德国民法通论》(上下册),王晓晔等译,法律出版社,2003,69元;2.11迪特尔·梅迪库斯:《德国民法总论》,邵建东译,法律出版社,2000,62元;2.12维尔纳·弗卢梅:《法律行为论》,迟颖译,法律出版社,2013,90元;2.13山本敬三:《民法讲义I总则》,第3版,解亘译,北京大学出版社,2012,62元;2.14我妻荣:《新订民法总则》,于敏译,中国法制出版社,2008,全套八册386元;本校系列3.1江平主编:《民法学》,第2版,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1,59元;3.2李永军:《民法总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8,29元;3.3王卫国主编:《民法》,第2版,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2,59元;3.4张俊浩主编:《民法学原理》(上下册),修订3版,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45元;校外系列4.1崔建远等著:《民法总论》,第2版,清华大学出版社,2013,35元;4.2梁慧星:《民法总论》,第4版,法律出版社,2011,29元;4.3马俊驹、余延满:《民法原论》,第4版,法律出版社,2010,88元;4.4王利明:《民法总论》,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9,35元;4.5魏振瀛主编:《民法》,第5版,北京大学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2013,68元;课程教材5.朱庆育:《民法总论》,北京大学出版社,2013,68元。第一章民法基础第二章民法规范理论第一节民法的概念一、“民法”的语源•iuscivile,bürgerlichesRecht(Zivilrecht),DirittoCivile,CivilLaw.•罗马法:市民法与万民法;•中世纪:“市民法”与“教会法”相对;•启蒙运动:法国市民阶级;•日本译为“民法”。二、调整对象学说学说史略《民法通则》2条•苏联:苏维埃社会主义民法调整一定范围的财产关系和与此相联系的人身非财产关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三、公法与私法各种学说区分价值•利益说:公共利益或私人利益。•隶属说:隶属关系或平等关系。•旧主体说:一方当事人为公权力者。•新主体说:以公权力担当人面目出现。•确保私人自由。区分的相对性•任何标准都不能一劳永逸解决问题。四、民法与其他法域(一)宪法•《民法通则》1条:“……根据宪法和我国实际情况,总结民事活动的实践经验,制定本法。”(二)商法•民商合一与民商分立。(三)经济法•社会主义国家,经济管制观念。(四)民事诉讼法•实体法优先,或,“通过程序而思考”。(五)刑法•最严重的侵权行为与背信行为(诈骗)。第二节民法总则编一、民法典编纂史略(一)欧陆英美优士丁尼法典拿破仑法典(民商分立)德国民法典(总分则编制)瑞士民法典(民商合一)英国•边沁:英国法律或者谬误百出,或者不知所云,或者既谬误百出又不知所云。美国•独立战争(对英国的厌恶、边沁与斯宾塞的影响、对法国的感恩)——美国法学会的法典化(法律重述)一、民法典编纂史略(二)大清民律草案民国民法典•光绪33年(1907年)一草•北洋政府二草。•总则编,1929年5月公布,10月10日施行;•债、物权编,1929年11月公布,翌年5月施行;•亲属、继承编,1930年12月公布,翌年5月施行。新中国民法典1954一草:整风,反右,大跃进;1962二草:四清,文化大革命;1979三草:经济法之争;1982单行法立法方针确定,1986《民法通则》;2002年,第四次民法典起草启动。二、法典功能定位与总则编•立法技术上,以民众为读者的法典,一般不会对总则体例感兴趣,因为总则规范过于抽象而难以为外行理解;如果法律更以改变民众生活为目的,抽象难懂的体例安排亦不会是合目的性的选择。•私法自治下,民众法律关系之形成,取决于行为人意志,因此,如果立法者对自治理念有足够的尊重,就不会指望通过法典来改变民众生活,而倾向于将其定位为裁判法,此时,负裁判之责的法官往往成为法典目标读者。三、总则编的构成•罗马式编制与德国式编制•权利主体:自然人,法人•权利客体:物,行为,智慧成果•权利内容:权利的时间属性,权利的行使(限制),权利的救济(私力救济)•权利变动:法律行为•1961年1月20日,美国第35任总统约翰·菲茨杰拉德·肯尼迪(JohnFitzgeraldKennedy,1917年5月29日-1963年11月22日)发表总统就职演说。在演说中,肯尼迪激情万丈对其选民大声疾呼:“不要问你的国家能为你做些什么,而要问你能为你的国家做些什么。”此语甫出,即广为流传,乃至成为美国总统历次就职演说中最脍炙人口的语句之一。•然而,在米尔顿·弗里德曼看来,“这句话在整个句子中的两个部分中没有一个能正确地表示合乎自由社会中的自由人的理想的公民和他的政府之间的关系。”MiltonFriedman31071912-16112006•我们不容易想象一个比弗里德曼更伟大的人生。生于一九一二,他度过的日子是人类历史上最具争议性的大时代。……上苍有眼,看中了这个长得不高的人,把所有应付这些大争议需要的天赋都给了他。他于是站起来,寸步不移地为人类的生活与自由辩护,到死为止。——张五常第三节民法的法源一、法源的含义狭义法源广义法源•规范法源(präskriptiveRechtsquellen)或法学法源(juristischeRechtsquellen),对于法官具有法律拘束力,法院裁判应当予以援引。•所有能够对法律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