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船舶火灾事故调查与事故报告9.1船舶火灾事故调查9.2船舶火灾事故调查报告9.3船舶火灾案例与分析通过本章内容的学习,使学员理解船舶火灾调查程序等知识;掌握船舶火灾分析和撰写调查报告书的技能。9.1船舶火灾事故调查9.1.1船舶火灾调查的目的和方法(1)船舶火灾调查的目的船舶火灾事故调查是为了查明火灾事故发生的原因、经过,造成损害的程度、范围,确定事故性质,总结事故经验,采取防范措施,判明火灾事故当事人责任而依法进行的一系列活动。(2)船舶火灾调查的方法进行船舶火灾调查,首先要运用现场勘查、拍照和摄像、查询访问、技术检验等手段搜集证据,然后分析包括人为因素在内的与事故有关的所有因素,研究船舶火灾事故发生的各个细节,查明事故原因,判明并依法追究事故责任者的经济甚至刑事责任。船舶火灾调查是海事机关依法对船舶火灾事故进行调查的一系列活动,属行政管理行为,具有一定政策性。但在具体的事故调查过程中,不仅取证、分析需要运用不同的技术手段,而且对事故原因的认定也主要是技术认定,因此船舶火灾调查也具有一定的技术性;同时,调查船舶火灾事故应及时有效、尽快查明,体现了调查工作的时效性。9.1.2船舶火灾调查的组织及权利和义务船舶火灾事故的调查由海事、公安部门统一组织指挥下严肃认真地进行。事故发生后,海事机关应迅速地组织火灾联合调查组,由海事机关负责,公安消防监督部门和受灾船舶单位的安全管理负责人作为调查官协同调查,涉及重大技术问题时,可邀请专业技术人员参加。9.1.2.1调查机关的权利(1)询问有关人员,要求被调查人员提供书面材料和证明。(2)查阅航海日志、轮机日志、车钟记录、报务日志、航向记录、海图、船舶资料、航行设备仪器的性能资料及其他调查所必需的原始文书资料;复印或复制上述资料,并要求当事人签字确认。(3)检查船舶、设施及有关设备的证书、人员证书和核实事故发生前船舶的适航状态、设施的技术状态。(4)勘察事故现场,搜集有关物证;对隐匿、谎报案件或抗拒查询的当事方给予行政处罚;调查船舶、设施及其货物的损害情况及人员伤亡情况。(5)若调查需要,可以责令船舶驶抵指定地点接受调查。(6)当事故责任确定后,给予事故责任人行政处罚,或建议有关单位对事故责任人予以行政处理;涉及刑事责任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7)在查明事故原因,判明事故责任后,责令有关船舶、设施的所有人、经营人加强对所属船舶、设施的安全管理。对拒不加强安全管理或在限期内达不到安全要求的,责令其停航、停止作业,并可采取其他必要的强制性处置措施。(8)可以使用录音、照相、录像等手段,和其他法律允许的调查手段。9.1.2.2调查机关的义务(1)在执行事故调查任务时,应向被调查人员出示执法证;(2)调查应公正、客观、及时、全面;(3)按法律授权和规定的程序,使用合法的手段和方式进行船舶火灾事故调查处理工作;(4)客观、真实地编写水上交通事故调查报告书;(5)调查机关在行使上述权利时,特别是责令船舶驶往指定地点、滞留船舶及禁止船舶离港等可能严重影响各有关方的利益时,应该慎重考虑。9.1.3船舶火灾调查程序9.1.3.1火灾证据搜集内容在进行船舶火灾调查即证据搜集之前,应做好相应准备工作,包括船舶火灾联合调查组的组成、保护火场、询问范围、准备勘察器材等。参与调查的人员,还应携带本人的执法证或授权证明书等身份证明。调查中搜集的证据应包括:(1)船舶火灾或爆炸发生的部位,如机舱、货舱、住舱或其他处所。(2)失火处所存在或存放了哪些易燃、易爆品,包括失火处所及其周围建造材料的属性。(3)了解事发前正在进行或进行过的操作,如装货、卸货、修理、明火作业等;是否有人违反了操作规程,如吸烟、动火、用电等;事故处所的电器设备情况,是否存在静电问题等。(4)船上消防设备如灭火器、消火栓、消防总管、消防泵的配备及使用情况;发生火灾的过程及采取了哪些措施。(5)船舶的详细状况,如船龄、船况、防火结构等;船员应急部署的执行情况。(6)岸上消防队的应急反应和其他相关情况。9.1.3.2火灾证据搜集方法船舶火灾事故的证据搜集工作由现场勘察、询问证人、搜集书证和视听材料、获取鉴定意见等环节构成。9.1.3.3火灾证据的审查审查判断证据时,应首先考虑:(1)有关人员是否因认识上的原因或出于某种不良动机提供了虚假的证据;(2)是否因环境的特点或情况的变化造成证据不能准确地反映事故事实;(3)是否因调查人员工作上的疏忽造成证据的不完整、不准确等。(4)对全部证据进行综合、合理与科学的分析。(5)调查机关在未取得全部证据和对证据未进行充分调查研究之前,不应做出任何最后结论。9.1.3.4火灾原因分析及责任认定火灾原因分析认定,是火灾调查的最后一个步骤。一般是在调查访问、现场勘察、物证鉴定分析和模拟试验等工作的基础上,调查机关以法律为准绳、以事实为依据,对能够证明火灾原因的因素进行科学分析和推理,进而确定船舶火灾原因的结论。9.2船舶火灾事故调查报告在完成火灾调查、原因分析和责任认定后,应编写船舶火灾事故调查报告。船舶火灾调查报告应以标准格式撰写,包括标题部分和报告内容部分。其标题要求鲜明醒目,内容要反映出受调查船舶发生火灾事故的整个经过。调查报告主要由摘要、事故经过、调查意见和附录四部分组成。9.2.1摘要船舶火灾调查报告的摘要置于每一份调查报告的第一页。简要说明火灾发生的具体时间、地点、烧毁的主要物件及数量等损失情况,申请或指派前往调查的单位和个人、调查时间、方式和结果,以及主管机关的分析、结论及其意见、建议等。9.2.2事故经过根据证人的证词和其他直接证据来叙述导致船舶火灾事故发生的各种因素。它只应描述事实真相,而不解释任何证据或下结论,并尽可能避免暗示某一行动或过程的对与错。事故经过应包括以下内容:(1)事故发生的背景及事故发生的经过;(2)事故损害情况;(3)受灾船舶及当事人的情况;(4)与事故相关的搜寻、救助情况。9.2.3调查意见调查意见部分应体现主管机关的分析、结论及其意见、建议等,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1)证人证词和其他证据的可靠性分析;(2)逐项对时间和其他有关事宜的评述;(3)应急部署执行情况的评述;(4)搜索与救助工作的评述;(5)事故原因分析和结论;(6)责任认定;(7)关于避免类似事故和采取进一步行动的安全建议。9.2.4附录对船舶火灾事故调查的最终目的是从事故中吸取经验教训,防范同类事故的再次发生。因此,在查明事故的原因后,调查机关会在附录内容中,对被调查船舶提出加强安全管理方面的具体建议,海事机关应跟踪并监督此安全建议的实施。当调查机关完成了对船舶火灾事故的调查,查明了原因、判明了责任,对在事故中负有责任的当事方或人员实施了行政处罚,提交的调查报告通过了审核,针对事故的原因提出了加强安全管理的建议并监督落实以后,该事故已经达到了调查的目的,事故可以结案。9.3船舶火灾案例与分析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