候问室管理规定一、侯问室有被继续盘问人时,必须由民警值班看管,严禁不具有人民警察身份的人员参与值班看管。二、看管民警应坚守岗位,切实履行职责,认真记录值班情况,并做好交接班工作,严禁脱岗和睡觉。三、严禁将未批准继续盘问的违法犯罪嫌疑人擅自送入侯问室,禁止将不同性别的被盘问人送入同一侯问室。四、被盘问人送入侯问室时,看管的民警应当问清其身体状况,发现被盘问人有外伤、严重疾病症状和其它异常情况时,应当立即报告办案单位带班领导,及时妥善处理。五、将被盘问人送入侯问室时,对其随身携带的物品应当制作《暂存物品清单》,经被盘问人签字或捺指印确认后妥为保管。六、在继续盘问期间应当为被盘问人提供基本饮食;对继续盘问12小时以上的,应当为其提供卧具。七、看管民警带领被盘问人离开侯问室如厕时,必须严加看管,防止发生事故。询问室管理规定一、询问室主要用于询问违法嫌疑人、被侵害人及其他证人,不得从事其他无关工作。二、询问违法嫌疑人、被侵害人及其他证人,必须由不少于两名民警进行。三、询问前,应当了解被询问人的身份以及违法嫌疑人、被侵害人及其他证人之间的关系,并告知其如实提供证据;办案人员不得向被询问人泄露案情或者表示对案情的看法。四、应当告知被询问人,对办案人员的提问有如实回答的义务以及对本案无关的问题有拒绝回答的权利。五、询问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时,应当通知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到场,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能到场的,可以通知其教师到场。六、询问聋、哑人时,应当有通晓聋、哑手势的人参加,并在询问笔录上注明其聋、哑情况以及翻译人的姓名、住址、工作单位和职业。七、询问笔录应当交给被询问人核对或者向其宣读,允许更正或者补充;笔录经核对无误后,应当由其在询问笔录上逐页签名并捺指印;询问笔录上所列项目,应当按规定填写齐全;办案人员、翻译人员应当在询问笔录上签名;询问情况可以根据需要录音、录像。八、被询问人请求自行书写陈述的,应当准许;被询问人应当在陈述的末页上签名并捺指印;办案人员接收后,应当在首页右上方签注收到的时间、地点、总页数,并签名。九、对询问中涉及的隐私和秘密,应当保密。讯问室管理规定一、讯问室主要用于讯问犯罪嫌疑人;严禁在讯问室从事其他工作。二、讯问室原则上只限单位内部使用,因工作需要,本局其他单位或外地办案人员要使用讯问室,必须由单位负责人批准,并做好登记。三、讯问过程须全程录像,并刻录成光盘存档保存。四、讯问犯罪嫌疑人必须由侦查人员进行;讯问侦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且不得同时讯问多名犯罪嫌疑人。五、讯问过程中,犯罪嫌疑人必须坐在讯问椅上,并将座位上锁。六、讯问犯罪嫌疑人时,应当认真听取犯罪嫌疑人的陈述和辩解;严禁刑讯逼供或者使用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的方法获取供述;如实记录嫌疑人的陈述和辩解。七、讯问人员在讯问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讯问纪律,保持态度严整,言行文明,不得在犯罪嫌疑人面前谈论和从事与讯问工作无关的事。八、讯问期间,无关人员不得进入讯问室。信息采集室管理规定一、违法犯罪嫌疑人信息采集由办案单位民警负责,信息员负责信息采集室的日常管理。二、信息采集坚持“谁承办、谁负责、谁采集、谁录入”的原则。三、应对违法犯罪嫌疑人的指、掌纹、血样、人员信息等资料的全面采集。四、信息员负责保养好设备,确保完好无损,良好运转,档案资料管理规范、科学,符合安全、保密要求。人身安全检查管理规定一、对进入办案区的违法犯罪嫌疑人以及投案自首人员,首先要进行安全检查;检查是否藏匿危险物品、违禁品;必要时,进行人身检查,查看其的身体表面特征,确定其身体各部有无缺损、伤害,确定生理状态情况等。二、对女性的人身、安全检查,应当由女工作人员或医生进行;性病检查只能由医生进行。三、对拒绝人身、安全检查的犯罪嫌疑人,经办案单位负责人批准,可以强制检查。四、对安全检查发现被嫌疑人员身上有伤情的,在讯(询)问时,要问清致伤的具体原因、致伤地点、致伤人员,并在讯(询)问笔录中记录;同时要对伤情摄像或拍照固定。五、检查后发现有伤情的,应当立即将被询(讯)问人员及伤情情况报督察部门备案。六、对被询(讯)问人员身上有伤情未按规定进行检查并报备,引起其他问题的,按照规定追究有关单位领导及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物证保管室管理制度(一)物证保管室由专人管理,未经办案单位领导批准,无关人员不得随意进入物证保管室。(二)保管人员接收涉案物品时,应当场与办案系统有关数据进行查验核对,确认无误后办理移交手续。(三)保管人员对涉案物品应当分类别建立统一台帐,填写书面《涉案物品登记表》;对涉案物品应当逐案逐物进行编码、拍照,并按规范要求将有关信息录入执法办案与监督信息系统,确保信息录入质量和数据安全。(四)保管人员应当定期对保管的物品、文件进行检查,保持室内整洁、通风,认真落实防火、防水、防毒、防虫、防盗等措施。(五)办案人员因辨认、估价、鉴定、质证等工作需要,经办案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向保管人员调取涉案物品,但应当严格履行调取、归还手续,并由办案人员和保管人员在登记册上签名。(六)任何人不得借用、挪用、调换、截留、私分、损毁或者以其他方式擅自处理涉案物品。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物品,应当严格保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