拉伸试件芯片放在顶部保温试件芯片放在侧方必检项目:砂≥20kg,石子≥80kg上海市建设工程检测技术培训教材——见证取样员补充教材上海市建设工程检测管理办法第十条:(检测从业人员)从事建设工程检测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取得从业资格或者经检测行业协会考核合格。本市检测专业技术人员考核的规定由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另行制定。检测专业技术人员:包括检测机构的检测人员、监理单位或者建设单位的检测见证人员以及施工单位的取样人员。第十五条:(见证取样)施工单位的取样人员应当按照技术标准,对进入施工现场的原材料、中间产品抽取或者制作检测试样。施工现场检测试样的抽取、制作以及对建设工程实体的现场检测,应当按照规定在监理单位或者建设单位的见证人员监督下实施。第十六条:(唯一性识别标识)检测试样抽取、制作时,监理单位或者建设单位的见证人员应当对检测试样张贴或者嵌入唯一性识别标识,并现场将检测试样信息录入检测信息系统。唯一性识别标识由检测行业协会统一发放并等级管理。施工单位应当按照技术标准规定的要求将检测试样送检测机构进行检测,不得损坏唯一性识别标识。第十九条:(检测报告)检测报告经检测人员签字后,有检测机构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的人员签署,并加盖检测机构公章或者检测专用章。检测报告经监理单位或者建设单位确认后,由施工单位归档。监理平行检测报告由监理单位作为监理工作资料归档。第二十三条:(检测争议处理)检测结果利害关系人对检测见过有异议的,由双方共同认可的检测机构复检。复检结果由提出复检方报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第三十二条:(对伪造检测数据或者检测报告的处罚)建设、监理、施工单位、检测机构或者检测人员伪造监测数据或者检测报告的,由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第三十三条:(对建设、施工、监理单位的处罚)违反本办法规定,有关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1)建设、施工或者监理单位委托未取得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检测的;(2)监理单位或者建设单位未按照规定实施检测见证的;(3)施工单位未按照要求将检测式样送检测机构进行检测的。第三十五条:(对检测专业技术人员的处罚)违反本办法规定,检测专业技术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1)取样人员未按照技术标准抽取或者制作检测试样的。(2)见证人员未按照规定张贴、嵌入唯一性识别标识的。(3)检测人员未按照规定检测的。上海市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总站文件——沪建安质监78号文件1.见证取样员证书有效期3年,继续教育共3年24学时,每年8学时。2.调直加工钢筋,无论施工单位自行加工或调直加工企业加工,都需要进行见证取样送检,检测合格后方可使用。3.调直加工企业必须取得相关部门颁发的备案证明,调直钢筋应按捆吊挂《调直钢筋质量诚信自律备案企业加工吊牌》,并提供同一版本的《调直钢筋质量保证书》。4.钢筋焊接和机械连接开工前,需对焊工进行现场条件下的焊接工艺试验,在焊接过程中,焊工、钢筋牌号、直径只要有一个发生变化,应重新进行焊接工艺试验。5.蒸压加气混凝土砌块、混凝土小型空心砌块、混凝土多孔砖等墙体材料应在见证人员见证下从工地材料堆场上随机抽取整块试样。抽取的试样上应有产品标识(混凝土小型空心砌块、混凝土多孔砖等还应含产品强度颜色标记)。产品标识内容应与生产企业从相关部门认领的《上海市墙体材料产品标识书》及统一版本产品质量保证书上填写的内容相一致。6.对见证取样送检的脚手架钢管、扣件检测,除力学性能检测之外,还应检测单个扣件的质量、扣件所使用T型螺栓、螺母、垫圈的尺寸偏差。7.各单位节能工程所使用的柔性面砖粘结剂应进行拉伸粘结强度、横向变形(或压折比)指标的检测;柔性面砖勾缝剂应进行抗折强度、横向变形(或压折比)指标的检测;外墙柔性耐水腻子应进行柔(韧)性和粘结强度指标的检测。、8.钢筋原材、钢筋焊接接头、钢筋机械接头、节能材料和防水材料等,按检测需求的三倍试样取样、收样。如首次检测达不到标准要求的,由检测机构自动启动加倍复验程序。9.《检测委托单》上必须填写样品代表数量,并由取样人员和见证人员本人签名确认,其他人员不得假冒上述人员签名;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不合格报告只允许由见证人员签收领取。上海市工程建设规范——建设工程检测管理规程4.0.11施工单位应设立取样人员岗位,其主要职责如下:1.负责建筑材料的现场取样工作;2.负责现场养护室的日常管理工作;3.负责混凝土、砂浆、保温浆料等现场成型试件的制作、养护和保管等工作;4.负责混凝土、砂浆、保温浆料等拌合物质量的现场检验工作;5.负责与检测相关的测量设备的量值溯源或检测工作,并做好测量设备的维护保养。5.0.7检测机构、企业内部实验室、施工企业项目管理部应制定测量设备书面周期检定、校准或检测计划,并确保按计划进行周期检定、校准或检测。计划应包括以下内容:1.测量设备的名称、管理编号;2.检定、校准或检测单位;3.检定、校准或检测日期;4.本期检定、校准或检测计划日期;5.本期实际完成检定、校准或检测的日期;6.脱期处理情况(如果有)。10.1.4取样应严格按产品标准、建设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等标准规范中规定的取样方法进行,如果检测相关标准未规定取样方法,则应按照《利用随机数骰子进行随机抽样的方法》(GB10111)规定的方法进行随机抽样。10.1.5原材料、制品本身带有标识的,抽取试样应选择有标识部分。10.1.8见证人员应与施工单位送样人员共同将试样送达检测机构,办理检测委托手续时应出示见证人员证书。供应单位确认人员也可参与送样。有争议时,确认人员必须在场。10.2.1建设工程应在施工现场设置混凝土、砂浆建成材料试件的养护室。10.2.2养护室由施工单位负责建立和管理,建设、监理单位负责督促检查,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负责监督抽查。10.2.3养护室应配备温度计、湿度计,以及合适的控温、保温设备和设施,确保混凝土、砂浆试块的静置、养护条件符合相关标准的规定。温湿度记录至少每天上午、下午各一次。10.2.5混凝土、砂浆标准养护试块在现场养护室的养护时间不得少于七天(后由检测机构代为养护21天),同条件养护混凝土试块必须在达到规定的累计温度值(600°或60天)后方可送检测机构。10.2.6自行进行日平均温度测量累计不准确的,其同条件试块强度检测报告不得作为竣工验收备案的依据。11.4.2取样送检结果不合格的,除有关标准规范明确规定可进行复检的项目外,严禁将同一批次的试样重复取样送检,对重复送检的,检测机构不得受理。11.4.7复检不合格的热轧带肋钢筋在清退出场前,必须在不合格批所有钢筋的端部和中间喷上不合格色标油漆。不合格色标为橘黄色,喷涂长度不少于30cm。11.4.8在桩基、地基基础、主体结构及单位工程质量验收前,检测机构应向建设单位提交经单位负责人和技术负责人签认、加盖公章的《建设工程检测报告确认证明》,证明应对检测的内容、项目和数量、检测结论进行汇总,并对以下情况进行详细说明:1.检测结果不合格情况;2.加倍复验或重新检测的情况;3.由于检测数量未达到规定要求,重新补充检测的情况;4.同一单位工程的同一检测项目重复出具检测报告的情况;5.相关规定、规范要求的检测参数的覆盖情况;6.在检测过程中发生的其他影响检测结论的情况。11.4.9工程建设、施工、监理、设计等相关单位应对《建设工程检测报告确认证明》中涉及的检测不合格问题及时处理和整改。待处理完毕后,方可进行工程质量验收。质量监督机构应将《建设工程检测报告确认证明》作为建设单位能否组织质量验收的条件之一。施工单位应把《建设工程检测报告确认证明》与相关检测报告一起归入质量竣工资料中。建设工程检测见证取样员手册一建设工程检测管理规定:P3:检测机构资质按照其承担的检测业务内容分为专项检测机构资质和见证取样检测机构资质。检测机构未取得相应的资质证书,不得承担上述检测业务。检测机构资质有效期为3年。防水材料、节能材料等资质外项目需取得评估认可证书。P19:需要生产许可证的材料:水泥、钢筋、防水卷材、建筑幕墙。需备案登记的材料:建筑节能材料。需备案证明的材料:水泥(上海市)、建筑用砂(上海市)、建筑用石(上海市)、其他材料。二水泥:P17:水泥的品种繁多,按用途及性能分为通用水泥、特种水泥。通用水泥包括硅酸盐水泥(纯水泥:P·I;掺<5%矿物:P·II)、普通硅酸盐水泥(掺5%~20%矿物:P·O)、矿渣硅酸盐水泥(掺20%~50%矿渣:P·S·A;掺50%~70%矿渣:P·S·B)、火山灰质硅酸盐水泥(掺20%~40%火山灰:P·P)、粉煤灰硅酸盐水泥(掺20%~40%粉煤灰:P·F)、复合型硅酸盐水泥(掺20%~50%多种材料:P·C)。P19:混凝土结构工程用水泥使用前应对水泥的强度、安定性、凝结时间、标准稠度用水量的性能指标进行复验。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抹灰和勾缝用水泥应对其凝结时间和安定性进行复检,饰面板(砖)粘贴用水泥还应对其抗压强度进行复验。上海市的重大工程,住宅工程以及商品混凝土搅拌站、水泥预制品生产企业,必须使用回转窑水泥,不得使用立窑水泥。P20:混凝土结构工程用水泥应按同一生产厂家、同一强度等级、同一品种、同一批号且连续进场的水泥,袋装不超过200t为一批,散装不超过500t为一批,每批抽样不少于一次。砌体工程用水泥应按同一生产厂家、同一等级、同一品种、同一批号且连续进场的水泥,袋装不超过200t为一批,散装不超过500t为一批,每批抽样不少于一次。建筑装饰装修工程用水泥应按同一生产厂家、同一品种、统一强度等级的进场水泥应至少抽取一组样品的规定进行复验,当合同另有约定时应按合同执行。P21:当在使用中对水泥质量有怀疑或水泥出厂超过三个月(快硬硅酸盐水泥超过一个月)时,应进行复验,并按复验结果使用。虽未过期但已受潮结块的水泥,使用时必须重新试验确定实际强度等级。水泥试样可连续取样,也可从20个以上不同部位取等量样品,总量至少(≥)12kg。袋装水泥采用取样管取样,散装水泥采用槽形管状取样器取样。三建筑用砂:P24:建筑用砂按产源分为天然砂(自然条件作用形成的粒径小于5mm的岩石颗粒,包括河砂、山砂、海砂,不包括湖砂)、人工砂(除土破碎筛分得到的粒径小于5mm的岩石颗粒)、混合砂(天然砂和人工砂按一定比例混合而成)。P24:混凝土和砂浆用砂每验收批至少应进行颗粒级配、含泥量、泥块含量检验。对于长期处于潮湿环境的重要混凝土结构所用的砂,应进行碱活性检验。P25:使用单位应按砂的同产地同规格分批验收。大型工具(火车货船汽车)运输的,应以400m³或600t为一批验收,小型工具(拖拉机)运输的,应以200m³或300t为一批验收。砂密度为1.5t/m³。P26:从料堆上取样,建筑用砂取样部位应分布均匀,取样前应先将取样部位表层铲除,然后由各部位抽取大致相等的砂8份,组成一组样品。取≥20kg。P27:砂的粗细程度分为粗、中、细、特细四级。P31:除筛分析外,当其余检测项目存在不合格项时,应加倍取样进行复验。当复验仍有一项不满足标准要求时,应按不合格品处理。四建筑用石P32:建筑用石:由天然岩石或卵石破碎筛分而得,粒径>5mm的岩石颗粒。混凝土用碎石每验收批至少应进行颗粒级配、含泥量、泥块含量、针片状颗粒含量检验。对于长期处于潮湿环境的重要混凝土结构所用的石,应进行碱活性检验。P33:使用单位应按石的同产地同规格分批验收。大型工具(火车货船汽车)运输的,应以400m³或600t为一批验收,小型工具(拖拉机)运输的,应以200m³或300t为一批验收。石密度为1.5t/m³。P34:从料堆上取样,建筑用石取样部位应分布均匀,取样前应先将取样部位表层铲除,然后由各部位抽取大致相等的砂16份,组成一组样品。取≥80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