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CS.93.010P01备案号:49845-2016广东省地方标准DB44DB44/T1661—2015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技术规程Technicalregulationsforconstructionprojectsinrivermanagement2015-09-07发布2015-12-07实施广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DB44/T1661—2015目次前言………………………………………………………………………………………………Ⅲ1范围…………………………………………………………………………………………………………12规范性引用文件……………………………………………………………………………………………13术语和定义…………………………………………………………………………………………………14总则…………………………………………………………………………………………………………45一般要求……………………………………………………………………………………………………46跨河建设项目………………………………………………………………………………………………67穿河建设项目………………………………………………………………………………………………78穿堤建设项目………………………………………………………………………………………………79临河建设项目………………………………………………………………………………………………810其他建设项目………………………………………………………………………………………………9附录A……………………………………………………………………………………………………………10附录B……………………………………………………………………………………………………………14参考文献………………………………………………………………………………………………………16ⅠDB44/T1661—2015前言本标准按照《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GB/T1.1-2009)进行编制。本标准由广东省水利厅提出。本标准归口单位:广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本标准起草单位:广东省水利水电科学研究院、广东省水利水电技术中心。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李铁、郑国栋、李伦、张庭荣、吴东、杨飞、刘画眉、徐林春、何书琴、顾立忠、黄东、张政、郑泳、李虎成、庄佳。本标准为首次发布。ⅢDB44/T1661—20151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技术规程1范围本标准明确规定了广东省行政区域内主要河道和河口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的技术要求。本标准适用于广东省行政区域内主要河道和河口管理范围内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建设项目,包括跨河、穿河、穿堤、临河的桥梁、码头、道路、交通(涵)闸、渡口、隧道、管道、取水口、排水(污)口、厂房、仓库、工业、民用建筑等建筑物和构筑物,临河公园、绿地、湿地和其他公共设施,以及航道整治、河道清淤、污染治理等建设行为。其他河道和河口、湖泊(含人工湖泊)、水库、人工水道、蓄滞洪区管理范围内的建设项目可参照本标准执行。河道管理范围内水利工程的建设应符合国家、行业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50201防洪标准GB50286堤防工程设计规范SL171堤防工程管理设计规范SL303水利水电工程施工组织设计规范SL435海堤工程设计规范SL679堤防工程安全评价导则3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3.1水利工程waterproject指在江河、湖泊和地下水源上开发、利用、控制、调配和保护水资源的各类工程。3.2主要河道mainriver指我省东江、西江、北江、韩江干流,珠江三角洲、韩江三角洲河网区主干河道,北江大堤内芦苞涌、西南涌至伶仃洋的河道。3.3主要河口mainestuarine指珠江、韩江、榕江、漠阳江、鉴江、九洲江河口以及跨地级以上市的河口。3.4护堤地theebbshoalDB44/T1661—20152指为保护堤防工程,在堤防两侧划定作为堤防保护地的一定区域,一般根据堤防的重要程度来划定。3.5河道管理范围thescopeofcontrolforrivercourses有堤防的河道,其管理范围为两岸堤防之间的水域、沙洲、滩地(包括可耕地)、行洪区,两岸堤防及护堤地;无堤防的河道,其管理范围根据历史昀高洪水位或者设计洪水位的淹没边界确定。河道具体的管理范围以主管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界定为准。3.6主要河口管理范围thescopeofcontrolformainestuarine珠江河口的管理范围指珠江河口的八大口门区及河口延伸区。其他主要河口的具体范围指由省水利、海洋与渔业等行政管理部门组织划分,经报省人民政府审批确定的范围。3.7重要河段criticalstretch指重点防洪工程所在河段或者是具有重要防洪任务的河段。3.8险工险段dangerousreach险工指未达设计抗洪能力的建筑物;险段指堤脚坡度大、受水流冲刷、顶冲等较为严重的河道堤段。3.9水文监测环境hydrologicalmonitoringenvironment指为确保准确监测水文信息所必需的区域构成的立体空间。3.10跨河建设项目constructionacrosstheriver指主体功能设施从河道水面上方跨越而过的具有固定结构的建设项目,主要包括公路桥、铁路桥、管桥(输水、输油、输气、输电等)、渡槽及输电铁塔工程等。3.11穿河建设项目river-crossingconstruction指主体功能设施从河床下方穿越的具有固定结构的建设项目,主要包括管道(输水、输油、输气、输电等)、隧道(公路、铁路、缆线等)、涵管穿越工程等。3.12穿堤建设项目dam-crossingconstruction指从堤身或堤基穿越的具有固定结构的建设项目,主要包括管道、缆线、交通(涵)闸、取水口、排水(污)口和市政涵管工程等。3.13临河建设项目constructionnearbytheriver指沿河道两岸修筑的具有固定结构的建设项目,主要包括码头、船坞、渡口、取水工程、临河公园、湿地、道路和景观工程等。DB44/T1661—201533.14明挖埋管open-cutexcavating指利用明挖的方式开挖管沟,待将穿越管段敷设完成后,再恢复原地貌的施工方法。3.15定向钻穿越crossingbydirectionaldrilling指采用定向钻机将穿越管段按照设计轨迹从河床和堤基下通过的非开挖管道安装施工方法。3.16盾构穿越crossingbyshielddiggingtunnel指采用盾构机在地面或河床面以下一定深度的地层中支护紧随掘进,迅速形成稳定隧道的施工方法。3.17顶管穿越crossingbypushingpipethroughtunnel指利用顶进设备将管道按设计的坡度顶入土中后,再将前方开挖面的土方运走,使管壁与外侧土腔边界基本吻合的敷设管道的施工方法。3.18水功能保护区waterprotectionareas指对水资源保护、自然生态及珍稀濒危物种的保护有重要意义的水域。3.19防治与补救措施preventionandremedialmeasures指为消除和减少建设项目对河势稳定、河道行洪纳潮畅通、水工程安全、水文设施和监测环境等的不利影响,建设单位应采取的各种措施,包括工程措施和非工程措施。3.20设计洪水designflood指符合建设项目所在河段规划防洪(潮)标准要求以洪峰流量、洪水总量和洪水过程线等特征表示的洪水。3.21设计洪水位designfloodlevel对于感潮区,设计洪水位指设计频率洪水(或暴潮)对应的洪(潮)水位;对于非感潮区,设计洪水位指设计频率洪水对应的洪水水位。3.22河道管理范围占用面积theoccupiedareainrivermanagement指建设项目垂直投影于河道管理范围内的面积。3.23河道宽度riverwidth有堤防的河道,其宽度为两岸堤防迎水侧堤顶线间的距离;无堤防的河道,其宽度为历史昀高洪水位或者设计洪水位淹没边界间的距离,简称“河宽”。DB44/T1661—201543.24阻水比areablock-waterratio指设计洪水位下,建设项目阻水结构在工程断面垂直于洪水流向上的投影面积与工程建设前同一过水断面过流面积的比率。3.25昀大壅水高度maximumbackwaterheight建设项目阻水结构缩小行洪过流面积而引起河道抬高的水面高度称为壅水高度,其昀大值称为昀大壅水高度。3.26等效替代工程theequivalentsubstitutionengineering指为减少或消除建设项目占用河道,对河道造成水域面积或容积严重减少、水域功能严重退化等损害,新建的同等功能效益的工程。4总则4.1为依法对广东省行政区域内主要河道和河口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进行管理,保障防洪安全,保证已建和拟建项目的安全运用,特制定本标准。4.2建设项目应满足如下要求:4.2.1应符合水利行业相关规划,不得影响规划实施。4.2.2设计防洪(潮)标准应符合《防洪标准》及相关行业标准的规定。4.2.3不得妨碍建设项目近区和周边范围的防汛抢险。4.2.4对河道行洪纳潮、河势稳定、水质及堤防、护岸和其他水利工程及其设施安全的影响在合理范围内,且通过相应的防治与补救措施可基本消除。4.2.5不影响其他第三人合法水事权益,确有影响的,应采取相应的补偿措施,并与第三方签订有关协调意见书。4.3建设单位应开展防洪评价等相关专题论证。4.4建设项目除满足本标准要求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5一般要求5.1选线、选址5.1.1建设项目不宜布置在河道狭口及险工险段处。5.1.2建设项目(饮用水取水口除外)不宜布置在水功能保护区内。5.1.3建设项目(航道整治除外)不宜布置在河道汇流或分汊处。5.1.4建设项目不宜布置在现有和规划水利工程及其设施保护用地范围内;确需占用保护用地的,必须经专题研究论证,制订有保护原有水利工程安全的可靠措施。建设项目需占用水利工程管理用地时,不得破坏或损毁防洪工程的管理设施,不得占用或挪用原有的防汛备用物料,不得中断防汛抢险通道。5.1.5建设项目不宜布置在水文监测环境的保护范围内。5.1.6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不适合建设的区域。5.2设计5.2.1建设项目设计应采用可靠的水文气象、河道地形地质、河道工程状况以及水利规划等基本资料。5.2.2建设项目设计宜采用珠江基面高程系统。DB44/T1661—201555.2.3建设项目的设计方案应在综合比选的基础上,遵循对河道防洪影响较小的原则,选取昀优方案。5.2.4建设项目需向河道排水的,应满足所在河段水质管理目标的要求,并做好消能防冲措施,不得影响堤防安全。5.3施工5.3.1施工组织设计应包括防洪安全措施等相关内容。5.3.2建设项目应合理安排工期,涉及影响防洪安全的工程宜安排在非汛期施工,如需跨汛期施工的,应编制度汛方案。5.3.3施工临时建筑物应尽可能少占用河道行洪过流面积。5.3.4建设项目基础施工不得损毁堤防和其他水利工程及其设施;确有影响的,应采取切实可靠的防治与补救措施。5.3.5建设项目施工不得使用堤顶作施工运输道路;确需使用的,应根据施工使用条件进行堤防稳定复核,不满足要求的,加固后方可使用。5.3.6施工期间,不得在堤防和护堤地堆放施工物料、搭设临时施工设施、布置大型施工机械设备;确需使用的,应结合利用方式对堤防安全的影响作专题分析。5.3.7建设项目施工时不得阻断防汛道路,确需短期阻断时,应设置临时通道;在次年汛期前,应按原有标准恢复。5.3.8施工期间,施工单位不得向河道管理范围内倾倒和排放生产、生活废弃物,不得直接和间接向河道排放未经处理达标的生产和生活污水。5.3.9施工期间,建设单位应根据需要组织编制安全监测设计方案,加强对河道、堤防、周边工程和建设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