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退税申请报告国家税务局:我公司于2013年5月31日完成2012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2012年一至四季度累计实际已预缴企业所得税额元;2012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实际应纳企业所得税额元;2012年度多缴纳企业所得税额元;2012年度应退企业所得税额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四条第二款“企业应当自年度终了之日起五个月内,向税务机关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并汇算清缴,结清应缴应退税款。”及《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国税发[2009]79号)第十一条“预缴税款超过应纳税款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及时按有关规定办理退税。”之规定,我公司申请退税元。特此申请,请贵局审核予以退税。附送资料1、2012年度企业所得税申报表2、2012年一至四季度预缴企业所得税缴款书江苏XX机械有限公司二〇一二年十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