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人道法:新近发展及挑战郭阳红十字国际委员会东亚地区代表处法律顾问新情况及挑战•武装冲突性质的改变•新的主体及作用•9/11事件后的新情况–全球反恐战•作战手段和方法的发展对没有参加或不再参加敌对行动人员的保护对作战手段和方法的限制新情况和挑战武装冲突性质的变化•从在确定的战场上军队之间的冲突变化为不断增多的非国际性武装冲突诸多的参与者平民卷入武装冲突的情况越来越多可适用的法律?日内瓦四公约第一附加议定书国际习惯法国际性武装冲突非国际性武装冲突共同第三条第二附加议定书国际习惯法国内动乱国际人道法不适用国际性武装冲突(国家之间的关系)非国际性武装冲突(国家与其公民之间的关系)国际义务国家主权500条29条难以对暴力冲突情况进行定性条约法对非国际性武装冲突规范较弱各国普遍接受了日内瓦公约,但没有普遍接受其议定书和其他国际人道法条约难以就通过新的条约协商一致习惯法建立在一般原则之上,适应性较强,能够弥补法律空白确定了161条规则:只有13条规则只适用于国际性武装冲突只有2条规则只适用非国际性武装冲突3条规则在国际性武装冲突和非国际性武装冲突中有不同的表述方式146规则同时适用于国际性和非国际性武装冲突8条规则缺乏国家实践的充分支持国际人道法的基本原则军事必需:国际人道法允许使用其不禁止的且为确保击败敌人所必需的作战手段和方法;人道原则:禁止施加达致合法的军事目的所不必要的痛苦、伤害和破坏;限制原则:战斗员选择作战的手段和方法的权力并非无限制的;区分原则:应当永远区分军事目标和民用目标以及战斗员和平民;适当性原则:军事行动所带来的附带损害不应当过分超出该行动所能带来的具体军事利益;国际人道法所欲达致的平衡:军事必需人道考量针对军事目标使用武力不得攻击平民和民用目标二者的平衡通过适当性原则的适用而达致(附带伤亡)冲突方在任何时候都应该区分平民和战斗员以及民用物体和军事目标并只能针对军事目标实施攻击。谁是平民?任何没有战斗员身份的人国际性武装冲突谁是战斗员?所有冲突方武装部队的成员(除医务和宗教人员外)国际性武装冲突有权力参战…攻击敌人…削弱敌人的军事力量可以成为被攻击的目标…可以被敌人的武装力量攻击如果被俘,不能仅因为其参加了针对拘留方的战争而被起诉…但可追究其战争罪的责任他享有战俘地位…可以被羁押至战争结束战斗员的特权没有战斗员身份没有平民的定义国家武装部队具备指挥系统的反政府军队或其他有组织的武装团体非国际性武装冲突平民?所有非下列组织的成员的人所有没有直接参加敌对行动的人平民应当享有国际人道法的保护,除其直接参加敌对行动外.平民:失去保护内容?时间?I.国际人道法关于平民的概念正规的武装部队:国内法规制的正式成员非正规的武装团体:基于持续作战职能(即直接参与敌对行动的职能)的职能成员一般的:平民是那些不属于参与武装冲突的国家或非国家方的有组织的武装部队或团体的成员。(Arts50,43API;Arts1,13APII;Art.3GCI-IV)私人承包商、情报服务等:除了为武装冲突一方承担持续作战职能以外,他们属于平民。有组织的罪犯集团:同样的标准适用于恐怖分子、劫持人质者、贩毒集团和其他有组织的罪犯。II.直接参加敌对行动基本要素“敌对行动”:冲突双方诉诸作战的手段和方法的集体行为“参加”敌对行动:个人参与冲突方的集体敌对行动“直接”或“间接”参加:表示个人参与的强度和程度“敌对行为”:“敌对行动”的集合概念相当于个人“直接参加”敌对行动实施的一切“敌对行为”的总和对武装冲突一方的军事行动或军事能力造成不利影响,或者造成免受直接攻击之保护的人员伤亡或物体破坏;1.损害下限:在行为与可能造成的损害之间必须存在直接的因果关系:因该行为,或者因该行为构成有机组成部分的具体的协同军事行动;该行为必须是专门为了直接造成必要的损害下限,以支持冲突中的一方,去损害另一方。有关的行为必须很可能2.直接因果关系:3.交战关系:II.直接参加敌对行动三个必须同时具备的要素II.直接参加敌对行动敌对行为的开始和结束一项具体行为构成“直接参加敌对行动”还包括:•具体的准备措施•部署到实施地点•从实施地点返回III.丧失保护的情况1.丧失保护的时间范围平民在构成直接参加敌对行动的每一项具体行为期间均丧失免受直接攻击的保护。冲突一方有组织的武装部队或团体的成员在其具有成员身份期间丧失平民保护。III.丧失保护的情况2.不确定情况下的预防和推定必须采取一切“可行的”预防措施来判定:-一个人是否是平民-平民是否直接参加敌对行动如有疑问,这些人应被推定为享有免受直接攻击的保护III.丧失保护的情况3.直接攻击中对武力的限制对不享有免受直接攻击之保护的人员所使用武力的手段和方法以及类型和程度:2.不被国际人道法或其它国际法规定所禁止1.不得超出具体环境下为了达成合法军事目的的实际所需,且来源:国家军事手册中的军事必要与人道,马顿斯条款,禁止造成不必要痛苦等。III.丧失保护的情况4.重获平民保护的后果停止直接参加敌对行动的平民,以及1.不能再受到直接攻击,但是2.仍然会被逮捕和起诉已经脱离作战职能的有组织武装团体的成员:3.国际人道法不禁止直接参加敌对行动没有全面完整的定义:在谈判国际反恐条约对特定的恐怖行为有规范国内法上的犯罪在一定的条件下构成战争罪和反人类罪何谓恐怖主义?两个不同的领域:在武装冲突中实施的恐怖行为针对恐怖行为采取的武装行动:全球反恐战适用国际人道法敌对行动以在平民中散布恐怖为主要的目的的行为和威胁被保护人员的待遇集体惩罚及所有威胁或恐怖主义行为针对没有参加敌对行动或不再参加敌对行动的人员的恐怖主义行为可适用于恐怖行为的国际人道法规则针对平民及民用物体的攻击针对平民生存不可缺少的物质的攻击不分皂白的攻击可适用于恐怖行为的国际人道法规则针对平民和民用物体的攻击行为不需要被定义为恐怖主义行为已经构成国际人道法上的战争罪国内法和国际法上的个人刑事责任可适用于恐怖行为的国际人道法规则所有被称为恐怖分子的有组织武装团体的战争行为•在任何情况下,均可根据国内法追究刑事责任;'全球反恐战•政策工具或•法律意义上的全球武装冲突?可适用于恐怖行为的国际人道法规则禁止使用会带来过分伤害或不必要的痛苦的武器;禁止使用具有滥杀滥伤性质的武器;禁止使用对环境造成严重、长期和广泛破坏的武器新武器的法律审查机制。国际人道法有关武器的原则大规模杀伤性武器•毒气(1925)•生物武器(1972)•化学武器(1993)地雷及其他装置•地雷议定书(1996)•渥太华公约(1997)•战争爆炸遗留物议定书(2005)集束炸弹公约(2008)•使用集束炸弹•转让集束炸弹•消灭库存核武器自卫?符合人道法的要求?ICRC谢谢